❷ 抑鬱症自殺壽險可以理賠
1、對於保險來說抑鬱症是否能獲得理賠需要分開看。值得一提的是抑鬱症歸屬於精神類疾病是可以在限額內進行賠付的。
2、按照新《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3、從壽險產品看(具體還是要看一下產品條款)有兩年之後的自殺賠付責任按照您的問題也就是兩年之後患抑鬱症自殺是可以理賠的;如果被認定為無民事能力那麼兩年之內也是要進行理賠的。
4、從意外險產品看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並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自殺不符合這些要素故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責任范圍。
❸ 哪種保險對抑鬱症理賠
保險對抑鬱症的賠付應該是沒有的吧?現在抑鬱症這個應該是一個比較難以康復的病,所以說保險公司都不敢對這方面有保險理賠的
❹ 抑鬱症保險理賠嗎
抑鬱症屬於神經類的疾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如果一旦走了,這一類的疾病是不可以上保險的。
❺ 抑鬱症保險公司理賠嗎
目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屬於工傷保險的范圍,也就是說因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這兩類情況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獲得救治和補償的合法權利。該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2條中對「職業病」有明確界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目前,並未有相關法律將精神類疾病納入到職業病的范疇。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規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鬱症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取決於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性疾病相混淆。就本案而言,陳某罹患精神疾病並無證據證明是工作中的意外事故,也不屬於國家法定職業病的范圍,故不能認定陳某所患精神性疾病屬於工傷。陳某所患精神性疾病應適用醫療保險保障政策與對精神障礙人員的相關保障規定。
❻ 因抑鬱症而自殺,保險可以理賠么
保監會規定2年後自殺是可以賠的,無論因為什麼原因自殺,但前提是你買的保險裡面要有身故賠償的責任才行,如果是意外險裡面是不包含的,因為自殺不屬於意外
❼ 抑鬱症買保險可以賠償嗎
❽ 抑鬱症可以買保險嗎
如果有精神疾病病史,買保險是比較困難的。所以,今天我們就聊一聊有精神疾病史的人群,如何配置保障。
一、精神疾病史都過不了健告?
首先必須說,有抑鬱症等精神疾病類病史的人購買商業保險時的局限性很大,在絕大多數的重疾險、醫療險、定期壽險的健康告知中,都會詢問到「精神疾病」,如下圖:
不要小看這三種細微的區分,從根本上來說,詢問方式的不同,最終達成的約束力也是不太一樣的。
第一種詢問涉及范圍最廣,理論上,400多種精神疾病都在它的詢問范圍內,有其中任何一種,都不符合健康告知;
第二種與第三種的詢問實質是一樣的,只要沒有它詢問的那幾種具體的精神疾病,就是符合告知的,即使有其他的精神疾病也不影響。
寫在最後:
總結來說,對於患有或曾經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買保險的確很受影響,唯一完全不受影響的是意外險,而定期壽險幾乎沒有對精神疾病一點不去約束的產品。
相比較而言,重疾險、醫療險還有可以投保的產品的,或者是退而求其次用防癌險或防癌醫療險做替代也可以。
總之,與其在買保險上如此被動,不如事先採取更多干預,將疾病苗頭扼殺在搖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