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里的錢是否作為債務清償
這個問題現在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在實務操作用,已經有不少案例執行了債務人的保險,用退保後的現價償還債務
㈡ A意外死亡後,其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賠償款可否被用來償還其所欠債務
絕對不可能用於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收益免納個人所得稅。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人壽保單不納入破產債權。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受益保險金不用於抵債,免交稅務。
●《保險法》第24條規定,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61條規定,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稅法》第4條,不需要納稅且不能隨意質押。
●《保險法》第89條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得破產解散。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相關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並可規避遺產稅。
㈢ 請問保險所得不用於償還債務 是什麼法規定的 謝謝!!
您算是問對了,這兩天我正在整理關於保險的法律條款。
首先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其次
《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人壽保險不屬於債務的追償范圍,資金賬戶不受債務糾紛困擾。
《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希望能幫助到你,格式有點不規整,因為我從我做的文件復制過來地嘿嘿。
㈣ 重大疾病保險理賠款是否能抵債
保險是不能抵債務的。法院也不能來查封。但是如果申請了理賠到了你的銀行卡上那就難說了。因為欠債的賬戶如果是凍結的自己是拿不到的。
㈤ 保險賠付是以繼承財產還是以償還債務為先
你好,需要看是否指定身故受益人。
與保險相關,用於區分債務關系的,都是身故責任賠償金的問題。
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由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比例及順序領取保險理賠款。並且無需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
如果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理賠款為被保險人遺產,按照繼承法進行繼承,需要用來償還被保險人生前債務,最多需要償還所繼承金額。
㈥ 意外身亡且其保險受益人身亡其賠款可以用於償還保險人的債務嗎
原受益人死亡的話保險是沒有受益人的,沒有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就是遺產,需要按照遺產處理,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這筆錢是需要先用來償還債務的,如果繼承人不繼承遺產,那麼也不能繼承這筆保險金,同樣也不需要償還債務。
㈦ 分隔保險的錢款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嗎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沒有還債的義務。
保險金的來源是保險合同之設定,保險金的產生為保險合同約定事項之發生,保險金的給付對象為保險合同之約定或法定受益人,當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是基於保險合同為其設定的權利,因此,第三人不得請求用保險理賠金來償還被保險人所欠之債務。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險金不屬於債務的追償范圍,資金賬戶不受債務糾紛困擾。
《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㈧ 關於保險金與債務的問題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准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准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2.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債權人對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的保險受益人沒有債務追索權,保險金不能用來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但是,若是所購買的保險沒有明確的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可作為遺產領取,此類情況下,保險金可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