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5]21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各建設單位,各建築集團(總公司)、建築施工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精神,切實加快推進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做好北京市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為建設項目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本通知所稱建設項目職工是指在建設項目下使用的,參與建築施工企業生產經營、建設項目施工作業,符合法定勞動年齡的從業人員,不包括建築施工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相對固定的職工。
建築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職工,實行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實行以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有關費用列支、繳納以及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按照本通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特指按建設項目參加的、為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已包含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作為專用款項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承包單位」),承包單位負責以建設項目和本單位名稱存入銀行帳戶。
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建設項目職工,包括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使用的建設項目職工。承包單位在工程分包計費時,不再向分包企業另行計提、劃撥工傷保險費。
三、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已包含在規費當中,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按現行預算定額計價或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承包單位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均應在規費中單獨列項。
四、建設項目提取和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總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險期(合同工期總天數÷30天)×月平均預計繳費人次(附件1)×1%(繳費費率)。工傷保險費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適當進行調整。
五、承包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項目跨區縣的,由承包單位選擇其中一個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繳費。
六、承包單位在辦理繳費時,需攜帶銀行存款回執以及含有建設項目名稱、工程總造價、工期等內容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填寫《北京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附件4)、《北京市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一次性躉繳匯總表》(附件5)。匯總表中所列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應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年職工平均工資除以12個月(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核對《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並留存復印件,在徵收工傷保險費後及時核發標明有建設項目名稱和承包單位名稱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七、已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依法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證明及時到繳費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八、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應同時簽訂《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附件3),並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備查、備用。進入施工現場的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企業未與承包單位簽訂代繳工傷保險費協議的應當補簽。
承包單位應向已簽訂《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的分包企業,分別發給蓋有承包項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公章的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復印件。
九、承包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做好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的各項工作,負責督促分包企業依法與建設項目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建立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帳,對項目施工期內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承包單位要及時匯總在建設項目施工的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名冊和建設項目職工名冊,准確掌握人員增減變化情況,並切實指導和督促分包企業落實動態實名制管理。
專業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要認真落實動態實名制管理,及時在「北京市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實名制備案系統」中如實填報建設項目職工名冊及增減變化情況。
十、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有保修期、維修期的,其工傷保險期限順延至保修期、維修期截止日期,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執行。
十一、建設項目合同工期因建築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承包單位應於合同到期30日前向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同時補繳相應的工傷保險費。應補繳的工傷保險費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式計算,計算公式中的保險期按照延期天數除以30天確定。建設項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時需攜帶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二)承包單位的「工程延期施工報告」(報告需說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十二、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取消的,或者以建設項目參保的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可以向辦理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工傷保險費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包單位申請退費的說明;
(二)繳費發票憑證原件;
(三)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
(四)合同解除協議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建設項目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建設項目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有關規定,並參照建設項目動態實名制管理資料確認勞動關系。仍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處理。
十四、建設項目職工受到事故傷害的,由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並提供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出示建設項目《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以及附有《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的分包合同。申請時限和其他申請材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職工所受傷害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核發《建築業工傷證》,《建築業工傷證》上應明確標注建設項目名稱、用人單位名稱以及工傷保險期限。
十五、被認定為工傷的建設項目職工(以下稱工傷職工)依法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建設單位不按照本通知規定將工傷保險費撥付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專項費用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建設項目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連帶責任。
十六、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特點,核定工傷保險待遇以事故傷害發生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
十七、工傷職工就醫及費用結算按照《關於北京市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就醫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3〕282號)規定執行。
十八、五級至十級和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在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到辦理參保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人員減少和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手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建築業工傷證》同時作廢。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隨用人單位轉入到本市其他參保建設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建築業工傷證》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需要提交新項目參保證明,變更後在轉入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內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隨用人單位轉入到未以建設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施工工地工作後,將《建築業工傷證》換為《工傷證》,用人單位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十九、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不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的限制,由用人單位持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建築業工傷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
二十、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定期待遇的,由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轉移手續,將工傷保險關系轉移到繳費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規定發放待遇。
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每年應按照本市資格認證工作要求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資格認證,作為繼續享受待遇的憑證,未按時進行資格認證的將暫停待遇支付。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的次月,其家屬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被供養家屬的身份證復印件、有無生活來源以及供養關系等證明材料辦理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超時限提交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的,在核定喪葬補助金等項待遇時將多領取的傷殘津貼、護理費扣還工傷保險基金。
二十一、已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建設項目職工,由承包單位建設項目部開具證明,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可先行辦理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待申報材料齊全並審核後支付。
因工死亡建設項目職工的供養親屬辦理了核准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手續後,由建設項目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轉移手續,持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轉移單以及《建築業工傷證》,將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的工傷保險關系轉到繳費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辦理待遇發放管理手續。
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18周歲以下子女除外)每年應按照本市資格認證工作要求的時間和方式,進行資格認證,作為繼續享受待遇的憑證,未按時進行資格認證的將暫停待遇支付。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死亡的次月,其家屬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辦理終止待遇手續。超時限提交死亡證明或者戶口注銷證明的,應將多領取的定期待遇退還工傷保險基金,屬於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工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職工的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三、本通知施行前發生工傷的,有關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按照《關於做好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6〕138號)及《關於執行<做好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見》(京勞社工發〔2006〕177號)執行。本通知施行後發生工傷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十四、建設項目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承包單位按照統一規定的式樣製作《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附件6),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十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對轄區內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築施工企業,責令其限期參保並依法進行查處。
二十六、建設單位不按照本通知規定將工傷保險費撥付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專項費用不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繳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安監部門和總工會將有關責任單位的違法事實向社會進行公布。
二十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對謊報、瞞報、遲報、漏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二十八、各級工會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將建築施工一線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提升基層工會組織在職工工傷維權方面的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
二十九、市、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總工會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三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設項目月平均預計繳費人次表
附件2: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明細表
附件3:關於代繳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費的協議
附件4:北京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
附件5:北京市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一次性躉繳匯總表
附件6:建設項目職工工傷保險公示標牌說明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總工會
2015年9月23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朝陽區辦理社保中心地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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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征繳科:010-85831369,主要辦理社保補繳、人員增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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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奧運村勞動保障服務中心:010-58236104;
5、機場勞動保障服務中心:010-64567063。
參考資料
⑶ 朝陽區社保中心電話是什麼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電話:53918500
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周家井世通國際大廈E座1-7層
(3)朝陽工傷科保險科地址電話是多少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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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西城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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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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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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