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時間是有規定的: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同險種需要准備的理賠資料有所差異,但是理賠資料是關鍵,如果不能一次性上交好,之後還要補交,那麼會影響我們拿到理賠金的時間,這份理賠攻略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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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一下保險理賠注意事項~
1、必須及時報案;
保險索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2、符合責任范圍;
報案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代理人咨詢或撥打保險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再確認。
3、備齊所需單證;
不論是什麼險種,受益人均需准備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的原件,若委託他人辦理索賠手續的,還需填寫委託授權書。
B. 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是多久
48小時內。
人壽保險公司與大多數保險公司規定的理賠時效都是48小時,如果出現意外,就要盡快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也有個別例外的情況,但需要官方的相關證明才行。
C. 保險賠付有期限規定嗎
人壽類以外保險時效2年;人壽類保險理賠時效5年;D. 保險理賠的時間規定
E. 保險法關於理賠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 ,超過時效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 ,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 ,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 ,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5年 ,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2年。
為促使被保險人、受益人及時行使權利 ,便於保險人及時履行賠付義務 ,充分發揮保險對經濟生活的保障作用 ,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被保險人、受益人在時效期間不行使這項權利 ,則該權利消滅。
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分為兩種:
(一)屬於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屬於人壽保險的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 ,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里「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是從法律角度認定 ,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 ,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 ,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信息。在實際案件處理中 ,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 ,證明索賠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保險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F. 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是幾年
所謂索賠時效,是指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者被保險人達到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請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此項請求權應當在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將失去此項請求權。法律之所以設定索賠時效,目的在於督促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及時行使權利,促使保險人盡早賠付保險金,有利於穩定社會關系。原《保險法》第二十七條雖對非人壽保險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分別作出了規定,即非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對於上述索賠時效的性質,即該索賠時效是否為訴訟時效,一直存在爭議。新《保險法》第二十六條將索賠時效明確規定為訴訟時效,從立法上解決了上述分歧,即非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作為訴訟時效,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關於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對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保護得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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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是多久意外險和健康險的時效多久一樣是五年嗎
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的起始時間是自對保險人具有請求給付保險金權利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時效為5年。根據《保險法》2009最新修訂本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所以健康險的索賠時效是兩年。
而意外傷害保險期限分為兩種,其中一種是保險期限,另外一種是責任期限,兩種是不一樣的。其中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是指在保險期限時間范圍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在這個裡面,是決定保險公司是否予以賠償的前提條件。而意外傷害保險期限中的責任期限是保險公司在確定要賠償的條件下,決定應該賠償多少的問題。比如醫療費用賠償,從出險後1至180日內產生的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超過180日後產生的醫療費用不再予以賠償。這個題是殘疾賠償的保險責任,應該以出險後第180日的殘疾等級,決定賠償比例。
H. 保險公司理賠有時間限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