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惠民政策的不斷升級,機動車作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飛入平常百姓家」。汽車、農用車、低速載貨汽車、兩輪摩托車不斷增加的同時,給道路交通安全也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對事故後的追究責任及法律制裁,就頻頻出現了駕駛員想方設法逃避責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頂包」現象。
一、「頂包」現象的特點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為規避法律懲處讓他人冒名頂替、代人受罰而衍生出「頂包」一詞,結合案例及相關資料,其特點總結如下:
1、存在較大的空間、時間可能進行「頂包」。在交通肇事「頂包」案中,由於案發現場鮮有出現與肇事者無利害關系的目擊證人,發生事故後的活動空間大。而在這一時間段,不論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當即離開現場或留在現場,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會迅速與頂包人聯系,進行與頂包有關的活動,如有的在事故發生後當場在車內調換座位;有的打電話迅速找到頂替者,與頂替者串供後離開事故現場;有的趁無目擊者或目擊者不備之機離開現場,與相關人員串通後再由頂替者以肇事司機的身份出現等等,較大的活動空間,相對較多的時間差,「頂包」行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樣頂替形式,利益交織、關聯。在實踐中,交通事故後的「頂包」大多表現為:年長者替年幼者,無公職人員替有公職人員,司機替老闆,下屬替領導,有駕駛資質和從業資格的替無駕駛資質和從業資格的等等。「頂包者」或是基於職務上的從屬關系,或基於親情、友情等情感關系,或基於錢物關系等誘因而頂包;「被頂包者」多是基於保公職、保職務、騙保等原因讓他人頂包。
3、存在多種違法行為。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現象中有肇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頂包人的違法行為,甚至還有作偽證人的違法行為,騙保人的違法行為,頂包雖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但卻是後續各種違法行為產生的誘因。
二、「頂包」現象的緣由
為什麼會有人「心甘情願」地來扮演「頂包者」的角色?經過分析,原因有以下幾點:
1、法制觀念淡薄。絕大多數交通肇事頂包案的發生,都與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觀念薄弱,不懂法,不學法,卻伺機想鑽法律空子相關聯。部分頂包案的當事人認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就不會被處理,並且能從「代人受過」中獲取一定的物質的、精神的利益,這一思想直接出現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頂包」的可能。
2、案發現場的「避實就虛」,使「頂包」成為可能。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確的看見嫌疑人或者有證人直接指認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認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當然的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指認,找他人冒名頂替就成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辦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發生後王某供述:「當時屬於下坡路,發生事故後車剎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來已經遠離案發現場,我就讓副駕駛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險賠付原則,是導致「頂包者」心存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等情況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而很多發生交通事故都存在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的情況,肇事者為規避責任,又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便讓有駕駛資格的人,沒飲酒的人,成年人等來冒名頂替,獲得理賠。
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頂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像無證駕駛、駕駛無牌車輛、酒後等情況是負主要以上責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為無證、無牌,又害怕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讓人「頂包」,從而減輕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以承擔較小的責任以躲避法律的處罰。
5、交警部門重口供、輕取證,也是「頂包者」成功的一大動因。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交警部門調取的證據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而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只能說明案件的存在,卻無法證實誰是嫌疑人;調取的證人證言一般為被害人親屬的情況,證實事故情況的不多,加之很少調取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等關鍵證明材料,由此導致犯罪嫌疑人能隱蔽其身份,為其找人頂替提供了可能。
三、「頂包」現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頂包」現象較難識別,使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增加了難度,容易使肇事駕駛員逃避法律的追究,嚴重的妨礙了公安機關正常執法,耗費了大量的警力和財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交通肇事後找人或替人「頂包」的現象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為的為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執法、正確高效處理交通事故設置了障礙,增加了偵查難度,影響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准確認定,造成交通事故查處不力,同時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門的辦案成本,延長了辦案時效。
2、經過肇事者和頂包人的預謀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蓋,真正的肇事者被隱藏,導致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錯位,肇事者的魚目混珠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並給公眾造成了一種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嚴重踐踏和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
3、頂包現象嚴重損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為人的權益,不利於社會和諧。司法實踐中,頂包現象多數被定性為肇事後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導致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肇事人無力賠償時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並且保險公司還有權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經向被害人承擔的賠付責任向肇事行為人追償。
4、「頂包」現象還可能給其他單位遭受損失。比如說出於騙保的目的發生的交通肇事頂包案中,肇事者因為不符合保險理賠情形找人頂包,頂包後就可以藉此假象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受騙核定賠償後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四、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啟示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是情感上的傷害。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不僅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反而會使頂包者一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寄希望於保險公司賠償的願望也會落空,後果的嚴重性超出了心存僥幸他們的想像。通過對此類案件的辦理,參考同類案例,結合以上對「頂包」的特點、成因分析,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際從發,從中得到以下啟示:
(一)程序合法、嚴格把關,加強引導取證。
1、認真研判,細心捕捉細節問題。辦案檢察官必須具有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和慎思善斷的務實精神。由於從交通肇事發生後到交通警察到達現場有一定的時間差,發生「頂包」的可能性較大,所以,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必須尊重事實,搜集所有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不放過任何一處蛛絲馬跡。同時還要圍繞指控罪名,結合證據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過查微析疑,補全證據,使案件質量達到公訴標准。絕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鬆警惕,要不斷提高及時發現「頂包」行為的能力。
2、加強引導取證、強化溝通意識。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承擔了刑事訴訟審查起訴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發現問題,應該及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將所需要補充和完善的證據材料交予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並督促偵查人員及時、准確的收集證據。同時,為防患於未然,建議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當事人陳述以外的其他證據相印證,特別是對肇事車輛可能涉及公職人員駕駛、無證或酒後駕駛、特種車輛等情形要尤為注意。
3、注意訊問技巧,迫其吐露實情。「紙包不住火」,這一社會常識人人知曉,但在突發交通事故後,一些肇事者卻為了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強烈的脫罪思想的引導下實施一系列冒名頂替行為。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些人報有僥幸心理,覺得「偷梁換柱」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實現,所以才挺而走險。面對這種情況,辦案人員就應該因勢利導,通過宣講法律政策,讓其明白冒名頂替的法律後果。面對事實,懾於法律的威嚴,肇事者和頂包人一旦擺脫僥幸心理,認清形勢,就會如實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權利,及時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行為是肇事者逃逸行為的延續,雖然肇事人在主觀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出於過失,但對找人頂包的認識卻明顯屬故意,肇事者不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反而找人頂包的行為,無疑在被害人或其親屬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導致被害方家屬情緒對立化,對社會產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所以,針對此類案件,辦案人員應及時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享有的權利,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訴求,化解雙方的矛盾,做好安撫工作,為順利進行法庭審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准確定性、罰當其罪,加大打擊力度。
1、准確把握罪名,做到罰當其罪。對交通肇事頂包案不僅要做到違法必究,更要做到罰當其罪。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應當根據其是否具備證人身份,分別以偽證罪和包庇罪定罪處罰。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具備證人身份不僅要從形式上判定,還要從證實的實質內容上進行把握,必須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雖然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陳述,但如果不具有證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只能定包庇罪;換言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但其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時具備證人身份和所作虛假陳述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兩個條件,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應該適用偽證罪這一特別法條。
2、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嚴查處。肇事者在出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會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也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已的行為,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對發生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應當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另外,在量刑上也應該將有頂包情節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肇事人區別對待,雖然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因有頂包情節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節更惡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當然也應當酌情考慮其性質的嚴重性,堅持做到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這也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證據和把握案情的基礎上,把嚴格執行法律與執行刑事政策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對頂包違法行為的從嚴從快懲治有效的震懾和預防犯罪。
(三)普法宣傳,法制教育,加強法制觀念。
加大普法宣傳,提高法律意識。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在實踐中是從事交通運輸的特定人員,駕駛員主觀上對違章駕駛的過失和事後企圖逃避刑事處罰的故意導致了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發生,所以,加強駕駛員遵紀守法的意識至關重要。我們要從事前預防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兩個方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發生後,雖然通過對肇事者和頂包者進行法律制裁,也會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這種事後處罰的方式畢竟只是一種補救,還是要將事前預防作為重點。一是多種渠道對多發的交通肇事行為以及常見的頂包形式進行展示;二是有針對性選擇幾個交通事故肇事保險案例,展示頂包等行為對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的影響;三是聯合交警、保險等部門,確定肇事後必要的應對指南,不給頂包等違法行為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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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做保險公司公司理賠員怎麼樣,工作前景,工作當中需要注意什麼,必備的工作素質
首先你必須明確你想做的是什麼工作?
其次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分很多種:查勘員(分為人傷和財產)、醫療審核員、收單員(前台)等等
其中查勘員工資最高,工作靈活性更大,工作也更累。
查勘員 必須具備的 駕駛證這個少不了。保險知識。其他就是個人的口才了。
人傷的還必須具備醫學知識。
這個工作有一定的個人風險,難免不和被保險人扯斤斤。甚至會有肢體動作。
醫療審核員 必備醫學知識和保險知識。 這個工作枯燥,需要細心、仔細、耐心。
收單員 這個最簡單。不多說。
一句話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不好找。你必須找到被保險人和公司的最佳利益點。
③ 交通事故中 保險公司應該扮演一個什麼角色
保險公司會主動聯系你詢問案件進度,並且是定期的。你如果有處理事故中有不懂的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或取邦助。
④ 保險公司在金融市場中的角色
目前,中國人壽不是國企,是股份制公司。但是傳言要升級為國企。以下具體內容:
11月8日,一位保險業知情人士稱,中國人壽(601628)保險集團(下稱「國壽集團」)、中國人民保險集團(下稱「人保集團」)、中國太平保險集團(下稱「中國太平」)以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信保」)有望升格成為「副部級央企」,組織關系及高管任命都將由中國保監會移交由中組部管理,保監會只負責業務監管。但上述消息均未經相關機構確認。
1996年前,我國只有一家國有保險公司,即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稱「老人保」)。1996年,為實現專業化經營,老人保被按照業務種類的不同被劃分為:中國人保、中國人壽、中國再保險公司(下稱「中再集團」)和總部設在香港、接收海外機構的中保國際(後更名太平保險集團)。目前,除上述公司外,包括太平洋(601099)保險集團、民生人壽等在內的數家保險公司的組織關系均在保監會,由保監會負責人事任命,俗稱「會管幹部」。而總部設在上海的太保集團則同時接受上海市的管理。
分拆後的四大國有保險公司中,目前只有中再集團由於在股改當年,接受了匯金公司高達40億美元的注資,成為匯金控股的保險公司,並由匯金的母公司中投公司對其進行人事任命等管理。
換句話說,保險業同銀行業相似,都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一位保險業資深人士稱,保監會既管人事任命、業務發展,又管規范市場、保護消費者。
事實上,這是我國金融體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一直積極主張設立金融國資委,並參照發達國家在穩定金融市場和處理金融危機過程中的一些手法,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
李曙光認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監管者與出資人角色不分,職責混淆,而科學的模式應該是,監管機構只對金融行業的風險進行掌控,扮演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角色,至於「做大做強和盈利情況」,應該由出資人負責,做到相互之間權責分明。
他表示,統一的金融監管是指將產權管理和監管職能分開,理清內部出資人和外部監管者的界限。可在國務院下設兩家獨立機構,一家是金融國資委,負責管理國有金融資產;另一家類似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一行三會的關系,在金融混業的大趨勢下,進一步加強協同監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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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是干什麼的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主要工作如下:
1、調查取證,收集、整理並審核查勘定損資料;
2、接到查勘定損通知後,組織客戶及有關人員,現場調查取證,核定保險事故的損失;
3、接見客戶,檢查確定財產權利的有效性,查找警察和醫院記錄,確定責任;
4、檢查索賠形式和其他記錄確定承保范圍,對職責范圍內所有賠案、代理算賠案進行賠款理算;
5、向客戶及代理人合理地解釋理賠結論,處理客戶反饋的有關查勘定損意見和理賠意見;
6、理賠文件整理歸檔,建立、維護理賠業務資料庫和客戶風險檔案,分析客戶風險分布狀況,提出風險管理對策,確保理賠信息數據的真實准確;
7、研究理賠有關政策、管理制度和實務流程,提出擬定以及修改意見,不斷提高賠付的質量和效率。
拓展資料: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發展路徑:
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一般分為保險人直接理賠與保險代理人理賠兩種。而在財產與責任保險中,理賠員主要有理賠代理人、公司理賠員、獨立理賠員和公眾理賠員等。根據目前不同行業的現狀和發展狀況來看,汽車及醫療理賠方面的人才需求量最大。 保險理賠員可以晉升為理賠部經理、客服部主任等上級職務,或是平調到保險公司的其它部門或者晉升至更高級的行政管理職位。除此之外,良好的素質讓他們還可向理財規劃師、注冊會計師等方向發展。
⑥ 我在保險公司當理賠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就人壽方面而言,保險理賠員的工作是:客戶發生了風險,產生的費用需要到保險公司報銷,理賠員就得審核該風險是否在保障范圍內?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如果發生重大風險還要勘驗現場,搜集第一手資料,保險公司該不該承擔責任,責任大小,在公平的基礎上使雙方都不受損失,該給客戶賠付多少就是多少,也避免了詐保和騙保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