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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時保險公司

發布時間:2021-11-28 09:40:12

保險理賠的流程是什麼

保險理賠流程是:第一步是第一時間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保留好證據材料等;第二步是准備理賠的材料,通常在報案以後保險公司會安排專人聯系協助理賠的,告知客戶理賠流程、理賠資料的要求以及紙質材料的寄送地址等;第三步是要收集齊全理賠資料並且提交到保險公司;第四步是等待保險公司審核,一般如果是小型案件的話,3個工作日內就可以給出回復了,如果是普通案件的話要在5到7個工作日,如果是大型案件的話也不會超過1個月;第五步是就等待理賠款到賬就可以了。

重要的保單

意外保險單,在25歲-30歲,意外險是這個階段必備的第一張保單,同時意外險的附加險種也是必要的選擇。因意外發生的醫療賠償,包括門診以及掛號費全都可以獲得賠付;重疾醫療險保單,是轉移風險並且獲得保障的方式,同時也是理財的最佳選擇之一;養老險保單,養老保險同時具有保障與理財的功能,又可以抵禦一部分的通貨膨脹的影響;保障財富的人壽保單,可以先算算貸款金額共多少,然後買一份同等金額的人壽保險,比如貸款的總額是80萬元,就買一份80萬元的壽險。一旦有變,還會有保險公司替還房貸,這樣的保險可以為個人以及家庭提供財富保障;子女的教育險保單,給孩子准備的一份完善的教育保障,大額的子女教育儲備金就能夠後顧無憂了;意外險保單,兒童意外險也是給孩子的另一張必備保單,兒童更加愛動,更加好奇,會比成人更容易受到意外傷害,並且兒童意外險保障程度是很高的,可以為出險的孩子提供醫療幫助;財產增值保單,按照我國的現行法律,任何保險金所得都是免稅的,所以子女作為保險金的受益人,是無須交納個人所得稅,現在就可以將部分的資產放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助你達成願望,並且盡可能放大資產。

❷ 保險公司理賠時刁難,怎麼辦

朋友很理解你的心情,保險公司做法確實缺乏人性化服務,在保險法角度講,保險公司做法畢竟合情合理,理賠時需要原始病歷票據醫院診斷等等,這些材料一旦丟失或損壞,補充的材料無法滿足保險公司理賠流程,法律上也是這樣界定的,保險公司一切以保險法為基礎,簽訂書名面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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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理賠的時間規定

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5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2年。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關於保險公司理賠的更多詳細解析,點擊閱讀《保險公司理賠的原則和流程》

保戶提出索賠後,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人理賠審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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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保險公司理賠有時間限制嗎

❺ 保險理賠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保險理賠時間是有規定的: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不同險種需要准備的理賠資料有所差異,但是理賠資料是關鍵,如果不能一次性上交好,之後還要補交,那麼會影響我們拿到理賠金的時間,這份理賠攻略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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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一下保險理賠注意事項~

1、必須及時報案;

保險索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2、符合責任范圍;

報案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代理人咨詢或撥打保險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再確認。

3、備齊所需單證;

不論是什麼險種,受益人均需准備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的原件,若委託他人辦理索賠手續的,還需填寫委託授權書。

❻ 保險理賠作為保險公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保險理賠中是必不可少的證據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險人形成了一種思維定勢,在理賠中把它當作具有無可辯駁的證明力的證據來對待。這樣,給保險企業留下巨大的證據風險和經營風險。鑒於此,應對其進行查實後方可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以防範風險。要說明這一點,我們就需要了解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形成的幾個因素及對其進行審查的必要性。
一、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知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事故處理機關雖然擁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但其調解效力弱於司法調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如行政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又會相應加大。比如,對於傷殘者或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第六條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於《條款》和有關法律在損害賠償方面的不銜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被保險人選擇行政調解。但是行政調解之路並非沒風險。由於道德觀念的問題及社會不法力量的干擾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法規的適用受到了挑戰。調解時傷殘者或其家屬一般不是據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的輕重通過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車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賠請求,而是通過各種有形或無形的脅迫手段來逼迫車方滿足其要求。一方面出於為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成本增加的考慮,另一方面又能盡快解決事故賠償糾紛,基於以上考慮被保險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協。承擔比應負責任更重的損害賠償金,這是非常普遍的事實。另一方面,在保險賠償中存在某些合法卻未必合理的現象。
因此,在被保險人支付給第三者的賠償額一定的情況下,如車方承擔責任輕,獲得的保險賠償少;責任重,獲得的保險賠償多;保險成了一個杠桿,無形中迫使車方承擔不合理的更重的事故責任,在賠償中處於不利位置,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對於保險車輛與未保險車輛、行人之間造成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車方投保了無免賠責任險的情況下,採用《辦法》中的第二十條(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規定的情形,或通過其它途徑,駕駛員主動包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為在以後的保險理賠中獲取更多的利益縮小應由自己承擔的損失奠定好證據基礎,這類情形也是屢見不鮮。
二、責任認定主體對責任認定書的影響
客觀上說,《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責任認定人根據現場查勘材料運用有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與其它材料相比,應該說具有不可比擬的權威性、客觀性,可信度更高。但這並不能反映它的全部內容。它能否反映事故客觀情況,這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首先是實踐經驗,經辦人員是否有能力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現場材料,能否由表及裡,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來面目的客觀材料;其次是法律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經辦人員能否把手中的材料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再次是職業道德因素,經辦人員能否不徇私情,不謀私利,秉公執法;最後是認定程序和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不僅要主體合法,還要程序合法。因此,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它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可以毫不誇張地說明一點:如機動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了交通事故,認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傾向於受傷害的這個弱勢群體,同時為了有利於其自身更快捷地進行損害賠償的調解工作,在劃分責任時自覺或不自覺地向有利於受傷害方發生傾斜。
三、對此類責任認定書的不合理性的分析
綜上所述,這種建立在事故當事人的惡意行為,責任認定人的故意行為或失職行為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內容卻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如將其作為理賠的證據,顯而易見不合理合法:
1、它偏離了證據的基本屬性——真實性。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和其它相關法律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保險活動作為重要的民事活動,同樣也不例外。不進行證據審查而直接採信與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是相違背的。《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上述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實質是被保險人藉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該由自身承擔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這無疑加大了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和最大誠信原則。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關繫到保險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根據《條款》第二條規定:保險人依照《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第二十條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因此,必須採取客觀全面、公正科學的態度來認定事實、分清責任、採信證據。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同時遏制事故當事人和責任認定人對事故責任認定的隨意性。
四、對保險人應付此類問題的幾點建議
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盡管保險人無權擅自改變其作出的事實認定及責任劃分,但是保險人仍應以積極作為來彌補其可能存在的這樣那樣的不足。具體可以作到以下幾點:
1.以積極的行為決定是否採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法律既然為保險人提供了彌補可能損失的手段,那麼保險人應提高現場查勘率,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方面,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前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在事後作為理賠審查的材料,為不採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依據。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根本的手段。
2.完善自身的保險條款。對於車輛和財產損失的核定,《條款》上有明確規定,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與事實明顯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條款》宜同樣作出規定,對涉及保險理賠范圍內的責任認定事宜,保險人有權依據事實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這是保險人保護自己的最直接的手段。
3.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擊騙賠行為。依據《保險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採取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它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當然,以上幾種手段的運用,必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礎上,應賦予保險人在大范圍內對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權,為保險人提供調查取證的空間,但這絕不等於說對每起理賠的交通事故,保險人都要做到事無巨細,調查一切細節。保險人面對著如此數量的被保險人,沒有能力,也沒有必要如此。因為交通事故責任書畢竟是有權機關作出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所以在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問題上要求保險人作出具體的判斷分析。這樣,對保護保險人而言,其脫離不利地位免遭不公平損失和承擔的風險才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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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幾大保險公司理賠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理賠也是很簡單的。
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給付型的,這種是不需要提供發票,只要在理賠的范圍,提供證明就可以在兩個保險公司足額領取應該獲得的理賠金額。
第二種相對麻煩一些,這主要是針對的報銷型的理賠。
1、首先給兩個保險公司打電話報案,然後你先去一個保險公司,提供各種理賠需要的資料,剛並且需要拿著原始發票(記住自己要留發票的復印件),去第一個保險公司理賠;
2、第一個保險公司理賠完畢後,會給你一個理賠分割單,你拿著理賠分割單,發票復印件,和理賠需要的個資料(復印件即可),去第二家保險公司理賠。
3、第二家保險公司會在扣除第一家保險公司理賠金額後,對剩餘部分按比例理賠。
之所以會這樣,原因在於報銷型的保險,是以補償損失為目的,不是讓被保險人收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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