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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顧問張馳指出,利用三招可有效避免車險定損爭議。第一,定損有爭議可商榷解決。對於維修價格的爭議是車主與保險公司之間最突出的問題。經常出現的情況是維修廠給出的維修費用金額高於定損員核定的損失金額。張馳指出,如果定損後被保險人不認可保險公司定損單確定的損失數額,可拒絕在定損單上簽字確認。此時,由於雙方未就修理項目和數額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對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車主有權要求通過相關程序進行重新定損並請第三方的評估中心介入評估。第二,提前確定維修方式。通常來說,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壞部件的處理意見以修復為主,若損壞部件無法修復,可以更換損壞部件。而作為車主,在部件發生損壞後,為避免日後隱患,多數會傾向於直接更換。故而在維修之前或者維修進行過程中,建議投保人及時與定損員協商,確定好維修方式,以確保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第三,定損維修去同一處。J迪吧?蹊
2. 為什麼出現 銷售誤導 理賠難 保險
2012年,車險理賠難、壽險銷售誤導等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問題突出,保險業面臨消費者投訴的形勢依舊嚴峻。根據保監會最新發布的《關於2012年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去年保監會共接收保險消費者有效投訴件16087件,同比增長205.78%,反映有效投訴事項共17365個,同比增長195.98%。其中,產險方面,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保財險居產險公司投訴「黑榜」前三位。人身險方面,國壽股份、平安壽險等「榜上有名」。
產險:理賠糾紛仍是投訴焦點2012年,涉及產險公司的保險消費者有效投訴事項7389個,同比增長233.14%。理賠問題仍是消費者投訴產險公司的焦點,且上升幅度較大。
據統計,2012年,產險理賠糾紛投訴事項共計5472個,占產險公司合同糾紛投訴總量的80.46%,同比增長356.38%,高於產險公司投訴總量增幅123個百分點。其中涉及車險的共計4948個,占理賠糾紛的90.42%。
據了解,理賠投訴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損失核定爭議,問題集中於維修方案、配件價格及工時價格爭議、人傷理賠案件醫療費扣減、賠償標準的城鄉差異及誤工費、護理費賠償標准等方面。二是保險責任爭議,集中於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拒賠、免賠等理賠處理意見不服,反映出銷售環節對合同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除外責任提示說明不到位、產品條款不合理等問題。三是理賠時效過長、拖延理賠等其他問題,雙方因責任認定、價格爭議產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產險公司採取消極態度,不積極回復、不主動協商解決,這是導致拖延理賠投訴的主要原因。另外,消費者提交理賠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消費者表示無法提供產險公司要求的部分理賠資料導致理賠程序無法啟動,部分產險公司對於異地出險理賠管理不嚴、內部協調不暢、程序繁瑣,以及個別產險公司對無充足理由拒賠的疑點案件採取拖延方式,也是造成拖延理賠投訴的重要原因。
人身險:銷售誤導依然突出2012年,涉及人身險公司的保險消費者有效投訴事項共有9768個,同比增長183.71%,低於有效投訴事項總量增幅12個百分點。其中,銷售誤導依然是違法違規類投訴最突出的問題。
數據顯示,2012年,人身險公司銷售誤導投訴共計2979個,占違法違規投訴總量的85.28%,同比增長128.10%。從涉及險種看,分紅險1814個,占銷售誤導投訴的60.89%;萬能險189個,佔6.34%;投連險72個,佔2.42%。新型壽險產品的誤導投訴佔到總量的69.65%。
誤導投訴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承諾高收益或不如實告知收益情況,尤其近幾年投資型保險產品收益率普遍較低,使當初銷售時承諾、誇大收益的問題更加突出。二是將保險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片面比較,甚至故意誤導成存款、基金或其他理財產品。三是代客戶簽字,隱瞞猶豫期、退保損失、保單期限等重要合同內容。
此外,退保糾紛是人身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的主要問題,增幅較大。2012年人身險公司退保糾紛投訴共計2517個,占合同糾紛總量的40.11%,同比增長370.47%。退保糾紛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對退保金額不滿意,退保能獲得的保單現金價值過低。
完善投訴處理體制分四步走面對保險消費者投訴量大幅上升,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將公平對待保險消費者的理念貫穿到制度建設、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不斷提高保險服務質量和水平。
具體分四步走:一是不斷完善投訴處理工作制度和體制,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暢通投訴渠道、優化處理流程;不斷加強投訴處理隊伍建設,提高工作技能;加大對投訴處理工作的資源配置,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效率。二是強化監督考核,加強責任追究,將投訴處理工作作為各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因投訴處理不到位造成矛盾升級或多次投訴的部門、分支機構,應堅決追究相關責任;同時要追本溯源,加強對引發投訴的銷售、理賠等部門的責任追究。三是不斷完善規范銷售、理賠環節工作制度,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以點帶面、舉一反三、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從制度機制上進行整改。四是加強治理投訴反映的突出問題,要定期開展積壓未決賠案的清理工作,切實按照法定時限履行相應的賠付義務。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在銷售環節切實履行說明義務,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要健全完善電銷人員管理制度,加強電銷人員業務培訓,規范電話用語和銷售行為,杜絕電銷擾民現象的發生。
3. 保險人員誤導處理方案
2012年,車險理賠難、壽險銷售誤導等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問題突出,保險業面臨消費者投訴的形勢依舊嚴峻。根據保監會最新發布的《關於2012年保險消費者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去年保監會共接收保險消費者有效投訴件16087件,同比增長205.78%,反映有效投訴事項共17365個,同比增長195.98%。其中,產險方面,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太保財險居產險公司投訴「黑榜」前三位。人身險方面,國壽股份、平安壽險等「榜上有名」。
產險:理賠糾紛仍是投訴焦點2012年,涉及產險公司的保險消費者有效投訴事項7389個,同比增長233.14%。理賠問題仍是消費者投訴產險公司的焦點,且上升幅度較大。
據統計,2012年,產險理賠糾紛投訴事項共計5472個,占產險公司合同糾紛投訴總量的80.46%,同比增長356.38%,高於產險公司投訴總量增幅123個百分點。其中涉及車險的共計4948個,占理賠糾紛的90.42%。
據了解,理賠投訴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損失核定爭議,問題集中於維修方案、配件價格及工時價格爭議、人傷理賠案件醫療費扣減、賠償標準的城鄉差異及誤工費、護理費賠償標准等方面。二是保險責任爭議,集中於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拒賠、免賠等理賠處理意見不服,反映出銷售環節對合同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除外責任提示說明不到位、產品條款不合理等問題。三是理賠時效過長、拖延理賠等其他問題,雙方因責任認定、價格爭議產生糾紛,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產險公司採取消極態度,不積極回復、不主動協商解決,這是導致拖延理賠投訴的主要原因。另外,消費者提交理賠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消費者表示無法提供產險公司要求的部分理賠資料導致理賠程序無法啟動,部分產險公司對於異地出險理賠管理不嚴、內部協調不暢、程序繁瑣,以及個別產險公司對無充足理由拒賠的疑點案件採取拖延方式,也是造成拖延理賠投訴的重要原因。
人身險:銷售誤導依然突出2012年,涉及人身險公司的保險消費者有效投訴事項共有9768個,同比增長183.71%,低於有效投訴事項總量增幅12個百分點。其中,銷售誤導依然是違法違規類投訴最突出的問題。
數據顯示,2012年,人身險公司銷售誤導投訴共計2979個,占違法違規投訴總量的85.28%,同比增長128.10%。從涉及險種看,分紅險1814個,占銷售誤導投訴的60.89%;萬能險189個,佔6.34%;投連險72個,佔2.42%。新型壽險產品的誤導投訴佔到總量的69.65%。
誤導投訴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承諾高收益或不如實告知收益情況,尤其近幾年投資型保險產品收益率普遍較低,使當初銷售時承諾、誇大收益的問題更加突出。二是將保險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片面比較,甚至故意誤導成存款、基金或其他理財產品。三是代客戶簽字,隱瞞猶豫期、退保損失、保單期限等重要合同內容。
此外,退保糾紛是人身險公司合同糾紛類投訴的主要問題,增幅較大。2012年人身險公司退保糾紛投訴共計2517個,占合同糾紛總量的40.11%,同比增長370.47%。退保糾紛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對退保金額不滿意,退保能獲得的保單現金價值過低。
完善投訴處理體制分四步走面對保險消費者投訴量大幅上升,保監會要求各保險公司要將公平對待保險消費者的理念貫穿到制度建設、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不斷提高保險服務質量和水平。
具體分四步走:一是不斷完善投訴處理工作制度和體制,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工作制度,暢通投訴渠道、優化處理流程;不斷加強投訴處理隊伍建設,提高工作技能;加大對投訴處理工作的資源配置,提高投訴處理工作效率。二是強化監督考核,加強責任追究,將投訴處理工作作為各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因投訴處理不到位造成矛盾升級或多次投訴的部門、分支機構,應堅決追究相關責任;同時要追本溯源,加強對引發投訴的銷售、理賠等部門的責任追究。三是不斷完善規范銷售、理賠環節工作制度,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以點帶面、舉一反三、分析原因、明確責任,從制度機制上進行整改。四是加強治理投訴反映的突出問題,要定期開展積壓未決賠案的清理工作,切實按照法定時限履行相應的賠付義務。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在銷售環節切實履行說明義務,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要健全完善電銷人員管理制度,加強電銷人員業務培訓,規范電話用語和銷售行為,杜絕電銷擾民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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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車險理賠: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產生的理賠糾紛問題。
現在的車險理賠,比較規范了...
首先..在理賠的時候,所需提供的資料是以 被保險人為準的...如身份證,銀行卡.等等..
必須是被保險人的名字的才行...
而且...理賠時所提供的修車發票也必須是原件...所以,就沒有你說的: (如果同時來索賠,該如何處理?或者投保人領過前走了,被保險人又來索賠,如何處理?)這個情況出現了. 因為不是說,你想來理賠就來理賠的..得拿一些相關資料去保險公司才行的啊...
投保人的義務就是交個保費吖..而且車險也是一年一年交的..所以誰交保費對保險公司來說不存在任何的意義吖..因為,你必須交了錢,保險公司才會給你承保那輛車...關於保單信息,被保險人,你愛寫誰寫誰去了..車主不變就行了..
我發現一般是車主與被保險人不同而已.....
很多的車主是太太的名字...而車呢..又經常是先生開...為了以後的理賠方便...
很多先生就會選擇被保險人為.自己的名字..到時方便提供資料理賠而已...
基本上沒有人會糾結於,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這兩個信息上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