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是保險人支付給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金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者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因其受到人身傷害所獲得的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應當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不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金,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對該筆保險金有特殊約定,則以其約定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⑵ 保險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於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指定受益人的保險理賠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你所說的保險賠款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共同進行分割。
⑷ 保險受益人得到的保險金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個人財產。因為保險金是受益人獨立享有的賠償金,並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保險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權來自保險合同,而非「繼受」而來。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屬一人時,受益權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不屬同一人時,受益權之固有性也無須爭論,因為人身保險的目的往往是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購買的保險。
⑸ 保險理賠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王先生的愛人因病一直住院治療,醫療費用一直是他們夫妻共同支付的,後來王先生的愛人獲得了10萬元的大病保險理賠金,現在王先生夫婦要離婚,那麼,?天津離婚律師回答依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買保險行為,是一種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離婚時只能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於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由該合同的受益人享有。 所以,王先生愛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10萬元是基於人身綜合意外保險中的重大疾病責任險,人身保險是以個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有人身依附性,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基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已經將保險受益人確權給妻子一方,因此這1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