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手上有份民國時期上海華洋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請問這份保險現在是否能理賠哪個公司負責理賠如
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設立都是通過保監會批準的,都是可信的。至於說哪家公司好不好,這怎麼來評價?就好比問家樂福好嗎?沃樂瑪好嗎?我家門口的超市好嗎?
如果你是要找工作,大公司有知名度,小公司發展空間大,大好還是小好,只有你自己根據自己的需求來做判斷。
如果是買保險,你買的是保險,不是保險公司,能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險是最好的保險,那接下的問題就是在各家公司的產品中進行比較哪款適合自己需求,保險公司是次要的。就好比你要存錢,你覺得是存在工行、農行、建行好還是存在交行、光大、中信、浦發好?
不知我這種解釋是否能解決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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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我手上有份民國時期上海華洋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請問這份保險現在是否能理賠哪個公司負責理賠如...
華洋公司不知後來變成 什麼公司了,應當由其繼承者來承擔保險責任。
❸ 保險代位求償案件中能否對保險公估費進行代位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保險公估費能否進行追償存在不同的做法,早先的司法實踐支持保險公司追償保險公估費的案例較多,如廣州華洋宏大物流與美亞保險佛山支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案【(2007)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225號】;但目前的司法實踐似乎不太支持將保險公估費納入追償的范圍,如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與廣州明通運輸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案【(2010)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720號】。支持者認為,保險公估費是為查明保險事故,確定損失而產生,屬於保險賠償范圍,因此應當作為追償范圍。反對者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估服務是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屬於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理應由保險承擔承擔。同時,鑒於保險實務中,保險公估機構大多由保險公司聘請並支付公估費,也沒有包括在保險賠償金中,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代位追償只能在賠付范圍內追償,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追償公估費。我們認為,保險公估費是伴隨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並非是保險公司的正常運營費用。在保險追償案件中,保險事故的發生通常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麼公估費也是第三人給保險公司造成的額外損失。若不允許保險公司進行追償公估費,客觀上也造成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上升,最終通過保險費的提升轉嫁給更多的被保險人,最終由無辜的被保險人為第三人的過錯買單,這違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則。至於說,《保險法》第64條關於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規定,我們認為保險公估費雖然屬於該條款的費用范疇,但不應因此將公估費理解為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正如同《保險法》第66條規定合理的訴訟、仲裁費也由保險公司承擔,難道說這些費用也要被視為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嗎?顯然不是,這里的「由保險公司承擔」應當指的是保險賠償金的計算問題,即除了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因保險事故產生的間接費用損失。針對保險公估費有保險公司直接向保險公估機構支付的情況,因公估費不在保險賠償金範圍,若允許保險公司進行追償,與《保險法》第60條是有沖突的。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這當然包括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換句話說,被保險人應當委託公估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費用可作為保險賠償金的組成部分。但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在委託保險公估機構的行動上總是非常積極,因為這樣可以和公估機構建立更好地聯系,出具的公估報告對保險公司更為有利。綜上所述,對於由被保險人支付的公估費,保險公司也作為保險賠償金進行賠付的,應當允許進行追償。對於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的保險公估費,不能進行追償。
❹ 華洋人壽保險好嗎
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設立都是通過保監會批準的,都是可信的。至於說哪家公司好不好,這怎麼來評價?就好比問家樂福好嗎?沃樂瑪好嗎?我家門口的超市好嗎?
如果你是要找工作,大公司有知名度,小公司發展空間大,大好還是小好,只有你自己根據自己的需求來做判斷。
如果是買保險,你買的是保險,不是保險公司,能最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險是最好的保險,那接下的問題就是在各家公司的產品中進行比較哪款適合自己需求,保險公司是次要的。就好比你要存錢,你覺得是存在工行、農行、建行好還是存在交行、光大、中信、浦發好?
不知我這種解釋是否能解決你的疑問。
❺ 保險公司賠償公估費是怎麼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保險公估費能否進行追償存在不同的做法,早先的司法實踐支持保險公司追償保險公估費的案例較多,如廣州華洋宏大物流與美亞保險佛山支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案【(2007)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225號】;但目前的司法實踐似乎不太支持將保險公估費納入追償的范圍,如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與廣州明通運輸公司保險代位求償案【(2010)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720號】。支持者認為,保險公估費是為查明保險事故,確定損失而產生,屬於保險賠償范圍,因此應當作為追償范圍。反對者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估服務是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屬於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理應由保險承擔承擔。同時,鑒於保險實務中,保險公估機構大多由保險公司聘請並支付公估費,也沒有包括在保險賠償金中,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代位追償只能在賠付范圍內追償,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追償公估費。我們認為,保險公估費是伴隨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產生的額外費用,並非是保險公司的正常運營費用。在保險追償案件中,保險事故的發生通常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麼公估費也是第三人給保險公司造成的額外損失。若不允許保險公司進行追償公估費,客觀上也造成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上升,最終通過保險費的提升轉嫁給更多的被保險人,最終由無辜的被保險人為第三人的過錯買單,這違反了法律的公正原則。至於說,《保險法》第64條關於為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規定,我們認為保險公估費雖然屬於該條款的費用范疇,但不應因此將公估費理解為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正如同《保險法》第66條規定合理的訴訟、仲裁費也由保險公司承擔,難道說這些費用也要被視為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嗎?顯然不是,這里的「由保險公司承擔」應當指的是保險賠償金的計算問題,即除了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因保險事故產生的間接費用損失。針對保險公估費有保險公司直接向保險公估機構支付的情況,因公估費不在保險賠償金範圍,若允許保險公司進行追償,與《保險法》第60條是有沖突的。事實上,根據《保險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這當然包括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報告》,換句話說,被保險人應當委託公估機構對事故進行調查,費用可作為保險賠償金的組成部分。但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在委託保險公估機構的行動上總是非常積極,因為這樣可以和公估機構建立更好地聯系,出具的公估報告對保險公司更為有利。綜上所述,對於由被保險人支付的公估費,保險公司也作為保險賠償金進行賠付的,應當允許進行追償。對於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的保險公估費,不能進行追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華洋t4的優點和缺點
華洋t4的優點是性能強。缺點是操作系統差。
湖南華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汽車、二手車、汽車內飾用品、汽車用品、汽車零配件、五金產品的銷售;汽車維修;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汽車租賃;汽車相關技術咨詢服務。
汽車上牌代理服務;汽車美容;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短期健康保險(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5月20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在湖南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1168883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0-5000萬 和 100-1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2379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良好。
❼ 南京華洋海事有限公司怎麼樣有誰知道啊 急
第一:公司性質。隸屬於華洋海事中心,是一家所謂的船員管理公司,也就是說公司自己沒有船,也不管理船,承包了幾條船的船員派遣的業務,公司主要靠扒船員工資盈利(這是所有船員管理公司的主要盈利手段)。沒有甲類資質,更沒有船員外派資質。和一般的皮包公司比,就是多了個"華洋"的招牌。所謂天下華洋一家坑,是優是劣,大家自己分辨。
第二:公司規模。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租了間寫字樓做公司辦公地點,兩年搬了三次,不知道是付不起房租還是其他原因,無從考證。公司內辦公人員有,公司老總,負責對船員面試的船長,輪機長,各位負責拉船員的業務員,前台,會計。共十幾人(絕對不到20人)。公司承包了幾條船的船員派遣業務。由於各方面原因,最近兩年少了幾條船派船員的業務,公司規模越做越小。
第三,關於上船。該公司從很多途徑找船員,校招,網上招聘,其他中介介紹,或者熟人推薦等等。上船快慢看運氣,快點的三四個月,慢的一年多。曾經某校雙選會上明確說明如果不能一次性考證全過,等船一年多也很有可能。根據本人了解,等船一年多的也不只一位兩位了。半年多上船的更是一大批。一次上船期限為8至10個月,不滿八個月會扣一部分工資不發。
第四,關於升職。該公司沒有權利提職,只能派船後,船員自己在船上爭取。需要經過船上領導,船舶管理公司領導,和該公司三方同意才可,缺一不可。相反公司卻有權利對某些他們感覺不可靠的船員壓著不給提職。實習生提水手機工,一般在做第一條船是絕對不給提水手機工的,所以10+月海齡能提算是比較快的,有少於10海齡的可謂寥寥無幾。正常在13個月左右提水手機工。如果很不幸,第一次上船是做服務生的話,想頂水手的話就更難了。有幾位18個月海齡沒有頂水手。所以,如果是派實習生上船做服務生的話,最好不要去!!!關於提三副三管,呵呵了。前四條船希望很小,也就是說沒有32~40個月以上海齡,基本沒戲,值得提出的一點是:有人在該公司把三副證書五年期限做過期了,只能回校重考。當然關系戶不算。該公司關系戶不在少數,有老總家侄子,船長家侄子,船東家干兒子,某某領導小舅子,亂七八糟關系一大堆。
第五:船上人員結構。算是基本配員,值得說的一點就是,該公司專職水手很少,一般一條船上四個水手有一個是專職水手就算多了,其餘都是有三副證書的。很多時候船上水手全都是帶三副證書的。想做三副三管,自己掂量掂量吧。該公司經常社招一些帶三副證書的水手。再加上實習生,也就是說,一條船上至少四五個人是實習三副,機艙情況基本和駕駛情況差不多。
第六:工資待遇。略低於市場價100美金。據內部消息稱,船東給的工資標准為三副15000,一水7000,二水5000。而實際船員領到的工資為,三副9000,一水4500,二水 1000,沒有社保,更沒有公積金。最基本的醫療保險都沒有!!!
總而言之,可以簡潔總結為:皮包公司,規模小,上船沒保證,升職慢,錢少。。。所以,說他耽誤前途,也不為過!!!
❽ 武漢華洋怎麼樣
恩,問了好幾個中介是華洋的最便宜,就是怕不保險,G證+開封+辦海員證都是那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