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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過兩年可理賠嗎

發布時間:2021-11-21 10:14:16

⑴ 帶病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就一定能賠嗎

只要我熬過兩年之後再理賠,保險公司就一定賠是嗎?如果你這樣想,那就真的大錯特錯了。說明你還沒有完全理解兩年不可抗辯是啥意思。

先解釋下啥叫兩年不可抗辯原則:《保險法》第16條有關於兩年不可抗辯的相關表述: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而且隨著法律越來越完善,未來理賠也有可能會變得更加嚴格。

現在的保險公司很強大,只要你在醫院有過就診記錄,不論是大醫院還是小醫院,市醫院還是十八線縣城的小診所,只要想查,基本上挖地三尺都能查的到。

之前我們也專門介紹過,從去年4月1號開始,全國開始實行電子病歷,門診病歷最少保留15年,住院病歷最少保留30年。

你某年某月,得了什麼病、買了什麼葯、照了什麼片子、做了什麼化驗,都會留下電子記錄。

所以大家還是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健康告知問啥我們如實回答就行了。

⑵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就一定能賠嗎

超過兩年可以獲賠。

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此條款被稱為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規條款。簡言之,修改後保險法對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作出進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換言之,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2)買保險過兩年可理賠嗎擴展閱讀:

據了解,投保時要如實告知,這是購買商業壽險能否獲得索賠的關鍵,也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所謂如實告知是指在投保時應在《個人壽險投保單》健康告知書詢問內容進行書面告知。也就是投保人有什麼病應該全部說清楚,如果不說,那就是投保人的過失,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並未滿兩年,故不適用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且被保險人明知自己投保前曾經住院,且長期葯物治療,應屬於故意不如實告知,故保險公司做出不承擔保險責任、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的理賠決定。

⑶ 生病之後我買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兩年後能夠理賠嗎

現在我國全面推行大病醫療保險政策,一般企業都會為職工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就是基本醫療保險的一個補充保險。一旦發生重大疾病,繳納大病醫療保險可以幫大家減輕一部分負擔。但是報銷范圍也是有相關的。下面就為大家講一下報銷大病醫保范圍有哪些?

大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雖然大病醫保並沒有明確規定病種,然而,20餘種新農合重大疾病卻具有參考意義,分別包括兒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山東省已明確將首批20個病種納入大病醫保范圍。

有些城市大病醫療保險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種,而是按照居民個人花費界定的。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在基本 醫療保險報銷後」的高額費用,才納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進行「二次報銷」。無論是按病種,還是按費用,都指向了一點,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在發生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部門按:0-4萬元以下報銷85%,4萬元-8萬元以下報銷90%,8萬元以上報銷95%。每一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針對一些特別貴的大病,我國將建立補充醫保報銷制度,在基本醫保報銷的基礎上,再次給予報銷,要求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

大病醫療保險報銷流程

所有的大病患者,一旦住院後,必須盡快將診斷書、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手冊等材料,送所住醫院醫保科登記、審驗,以免影響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

住院醫療費用之外,便是門診醫療費用。要順利報銷門診醫療費用,需要按照規定時間申請報銷,肝硬化等23種病門診報銷一年有兩次申請機會,白血病等7種病則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請機會。

申請肝硬化等23種病的門診報銷,參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手冊及申報病種所需材料於每年5月、11月到規定的定點醫院醫保科填寫相關 表格進行初審;定點醫院將初審合格參保居民信息報各城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最終審核合格的參保居民由各城鎮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發放《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特定病醫療證》,蓋章後生效,從7月、1月開始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

申請白血病等7種病的門診報銷,則需要參保居民持本人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手冊,攜帶申請病種所需材料於每季度末到選擇的首診醫院醫保科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後填寫相關表格。對符合規定的門診慢性病患者發放《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醫療證》,並按照相應的時間享受相關待遇。

綜上所述,報銷大病醫保范圍還是很廣的,例如山東省已明確了20個病種納入大病醫保范圍。具體的病種國家並沒有規定,建議大家撥打當地社保局電話12333進行免費咨詢。值得提醒大病患者的是,一旦住院後,必須盡快將相關材料,交送給醫院醫保科進行登記、審驗,以免影響了住院醫療費用的報銷。

商業重疾險:補充保障優勢明顯

一方面,商業重疾險的理賠原則是「一經確診即可賠付」,不需要任何發票去申請「事後報銷」,能為患病者及其家庭在早期治療中就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有利於病人及早治療。另一方面,目前市場上的商業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保障范圍已經相當全面。

對於社會基本醫保體系和商業重疾險的關系,有保險專家這樣形容:「社會基本醫保就好像剎車,商業健康類保險就是保險帶,是對醫保體系的有利補充。沒有人會因為有剎車就不要保險帶,更不會有人有了保險帶就不用剎車,越來越多的人會想要配置氣囊。」

高性價比重疾險推薦

梧桐樹保險網在這里為大家推薦一款2019年新推出的超高性價比、保障超全面的——桐心守護重大疾病保險。它有很多明顯的保障優勢:

輕症、中症重疾都覆蓋,賠付次數超多;

投保後前10年出險重疾,可得到額外賠付;

癌症保障強,單獨分組、可二次賠付;

賠付門檻低、條款更科學、更有利於被保險人。

某熱賣重疾險的輕症保障▲

這兩個保障對疾病的定義是一樣的,但是顯然桐心守護重大疾病保險的賠付條件要更寬松,沒有理賠年齡限制,而且中症比起輕症還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險金賠付。

另外,桐心守護重大疾病保險的一個隱藏福利——如果被保險人罹患輕症或者中症並獲得賠付,保單現金價值不受影響。也就是說,倘若後期退保,即使輕症及中症發生過理賠,仍可以按照現金價值表領取相應的金額,不會減少,消費者利益得到了充分維護。

⑷ 得了重大疾病後買保險兩年後可以理賠嗎

買什麼保險?如果是商業保險有關健康、壽險之類的,保險公司是要先體檢的,你已經得了重大疾病,體檢能過關嗎? 不能,就不會賣給你。
如果社會勞動保險(社保),社保沒有理賠,只有看病住院報銷。

⑸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就一定能賠嗎

其實保險行業一直很亂,看過很多購買了保險到要理賠的時候就理賠不了的新聞,誰也不清楚到時候能不能賠。

⑹ 得重大疾病後買保險,兩年後能得到理賠嗎

得了重大疾病是不能投保的
如果在投保時候
沒有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也承保了
那麼,
在承保兩年後出險
保險公司會予以理賠
但是,承保兩年內
如果保險公司發現客戶帶病投保
沒有如實告知
會跟客戶解約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⑺ 我有住院病史,買了保險超過兩年後,再住院理賠嗎

有住院病史,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已經知道並且同意簽訂保險合同,且再次住院屬於保險范圍內的,保險公司是需要理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7)買保險過兩年可理賠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⑻ 買保險沒有如實告知兩年後出險可以理賠嗎已經買了怎麼補救

這樣保險公司為了規避風險,費率調高等,即使讓加費只要能夠承保還是很好的。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系,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其成立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有價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8)買保險過兩年可理賠嗎擴展閱讀

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金額給予補償。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這種補償既包括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也包括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補償,還包括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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