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賠償處理,可以發現防災防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作為加強和改進防災防損工作的依據。理賠工作的質量好壞還關繫到保險公司的聲譽,從而影響到展業。因此,理賠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1)貫徹「主動、迅速、准確、合理」的八字方針。其中,主動、迅速是指保險公司接到被保險人的報告後主動了解受災受損情況,理賠工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查勘並迅速賠償損失,熱情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准確、合理是指在理賠時要分清責任,准確定損,賠款合情合理。這就要求理賠工作人員保險專業知識豐富,對各類保險標的相當熟悉,以及掌握查明損失原因和估算損失的方法。(2)重合同、守信用。即保險人在處理賠案時,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條款,尊重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3)實事求是。這是保險理賠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與要求。這一原則要求理賠人員在分析案情、處理賠償或給付案件時,一切從事實和證據出發,判斷保險事故的原因和性質,不得主觀臆斷。經調查與審核,一旦確認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就應依照合同從實理賠。會計更多信息請訪問:育路網財會頻道希望與其他考生進行交流?點擊進入會計考試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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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理賠應予遵循的原則的是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的基本准則
一、案情簡介
某市進出口公司進口一批三五牌香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險,保險金額100萬元。運輸途中船舶碰到惡劣氣候,持續數日,通風設備無法打開,導致貨倉內溫度很高而且出現了艙汗,從而使這批進口香煙發霉變質,全部受損。該進出口公司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全部損失。
二、對本案處理的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於本案保險公司應當拒賠。拒賠理由如下:本案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於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而受潮和艙汗造成標的的損失責任分別由海上貨運險的附加險中的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承保。該進出口公司只投保了平安險,沒有投保一般附加險或者附加受潮受熱險和淡水雨淋險,所以本案中的貨物損失不屬於承保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拒絕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保險公司應該給予賠償。賠償的理由是:誠然第一種意見中「香煙發霉變質是由於受潮和艙汗這兩個原因引起」的說法沒錯。然而本案香煙受損之前,運輸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都是造成香煙受損的原因。同時在本案中惡劣氣候與受潮和艙汗連續發生,且又互為因果,惡劣氣候是前因,受潮和艙汗是後果,即惡劣氣候導致受潮和艙汗的發生,受潮和艙汗是惡劣氣候的必然結果。因此惡劣氣候是香煙受損的近因。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本案中惡劣氣候是平安險承保的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賠償100萬元的香煙損失。
三、本案處理指南
本案的第二種處理意見是正確的。本案案情極其簡單,兩種不同意見的分歧點也十分淺顯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即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准則,它在確定發生事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是否能夠獲得賠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理賠中是關鍵性的原則之一。國際上,保險立法都普遍規定,保險賠案判例都普遍遵循近因原則。
近因,亦稱最近原因,並非指時間上、空間上的最近概念,而是指在引起保險標的損失有多種原因,且各個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尚未中斷的情況下,對標的損失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直接促成結果的或一直有效的原因。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保險標的損失必須是由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為近因所引起的損失,這就是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從理論上看似乎不太復雜,但在實際保險理賠過程中,判定哪一種損失原因作為近因,比較復雜,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常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致損原因只有一個。這是較常見的情況,這唯一的致損原因即為近因。如果它屬於保險人承保責任范圍之內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反,該項原因不屬於保險責任,則保險人不需要負責賠償。
(2)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同時發生或者先後發生,但卻是相對獨立的。由於致損原因相對獨立,它們中每一個原因都可視作近因。如果這些致損原因均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保險人應予以賠償。倘若都不屬於承保責任的,就不賠。要是有的原因屬於承保責任,有的卻不是,而損失是可以分別估計出來的,保險人僅對屬於承保責任的那部分損失負責賠償。損失無法從價值上劃分的,保險人則可全部不賠。
(3)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連續發生,且彼此間又互為因果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一個損因就是致損的近因。前後損因都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當然要對損失負責。如果前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風險,而後一個損因卻是,保險人對損失不必負責。反過來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卻不是,保險人仍然負責賠償損失。本案即屬於前一個損因屬於承保責任,而後一個損因不屬於承保責任的情況。
(4)致損原因有多個,它們是間斷發生,但對損失的形成都是不可缺少的條件。這種情況下致損原因間斷發生,它們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說,因果關系由於有新的獨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斷,該新原因不是前一個原因必然的後果。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就應當對這些間斷發生的原因仔細進行分析,從中找出致損的近因。因為盡管它們對造成的損失都起著重要作用,但一般來說不會完全一樣,終究有主次之分和作用多少之差別的。如果所有損因都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就不必判定近因,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如果它們中有的損因不是承保人承保風險,就必須先找出近因,再運用近因原則確定保險人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我國《保險法》對近因原則沒有作出規定。我國《海商法》對近因原則也沒有作出直接規定,但是《海商法》第26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近因原則是國際上保險理賠遵循的基本准則,屬於國際慣例。我國《保險法》第147條規定:「海上保險適用海商法的有關規定。海商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我國的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本案中「投保平安險的貨物發生損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正確處理意見正是「海上保險適用近因原則」的具體體現。然而,近因原則並不是只有海上保險理賠過程必須遵守的。事實上,近因原則與可保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一樣,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其它險別的保險理賠同樣要根據近因原則,在判定保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近因引起的基礎上來確定保險公司是否要對損失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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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有哪些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Ⅳ 屬於保險理賠應遵循的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系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參考資料: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保險原理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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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金賠付要遵循原則
保險理賠應遵循的法律原則如下:
1、重合同、守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合同規定和法律法規,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2、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在進行理賠過程中,要實事求是,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賠付標准、賠付額度。
3、主動、迅速、准確、合理原則: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簡單的說,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理賠方式:
保險公司在出險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保戶理賠有兩種方式:賠償和給付。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而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故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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