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那些是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丙類葯物
各個公司、不同險種的具體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應能保險條款為准,若有疑問可以直接向該保險公司理賠部咨詢。
丙類葯是不能賠的,乙類葯有的公司也是賠的,有的公司是做部分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各地社保規定也不同的,有10%的,有20%的,有30%的,甚至還有50%的,這個要看當地社保規定了。
不過,一般而言,丙類葯是不能賠的,乙類葯有的公司也是賠的,有的公司是做部分扣除,具體扣除比例各地社保規定也不同的,有10%的,有20%的,有30%的,甚至還有50%的,這個要看當地社保規定了。
(1)丙類葯物保險公司怎麼理賠擴展閱讀:
例如:
某建築公司職工王某,在施工過程中因建築腳手架滑落而發生左腿腓骨粉碎性骨折,隨即被送往該市第二醫院就醫(該醫院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了服務協議),其所接受的診療項目為:血壓和心電圖測定50元、腿部包紮固定200元、X光透視160元、波姆光放射350元,其中前三項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所包含,共計410元。
最後一項不屬於該項目范圍而不能計入;其所用葯品為:烏司他丁760元,非阿片類鎮痛劑450元,施捷因660元,前兩項都屬於工傷保險葯品目錄規定用葯,共計1210元;其所接受的住院服務為普通型,60元/床/天共住院50天,計3000元,符合工傷住院服務標准。這樣,王某的醫療費賠償金額為:
醫療費賠償金額=410元+1210元+3000元=4620元
需要注意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述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而在該方面具體規定尚未出台的情況下,可參照1999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頒發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以及1999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頒發的《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中所確定的標准。
在受害人的具體索賠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
㈡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不賠丙類葯有法律依據嗎
交通事故乙類葯自費部分保險公司按合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您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您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交強險賠償范圍》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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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賠償中甲乙丙類葯物的具體分類
網上這一段話寫的很清楚了。我就根據高手寫的舉個例子好了:甲把乙丙兩個人打了一頓,乙傷勢重、丙傷勢輕。乙丙分別遞交訴訟狀,則這就形成了兩個案件,訴訟標的是兩個:甲對乙的侵犯和甲對丙的侵犯。但這兩個標的是同類的,都是甲對別人的侵犯行為及其要負起的賠償責任。如果法院和當事人同意合並為一個案件審理的話,即構成了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是同一類(侵犯、賠償)中的兩個(對乙、對丙)。從審判結果來看更容易理解一點,因為乙丙傷勢不同,則賠償金額應該不同,這就說明標的是兩個而不是一個。但這兩個標的是同類的,或者說是相似的。
理論部分如下:
1.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這是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基本區別。如一人對數人實施加害行為,造成損害時,數人作為共同訴訟人分別向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正因為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對其中一個訴訟標的作出的判決,其效力也不及於其他的訴訟標的。
2.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一定存在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
3.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具有獨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訴訟,既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共同起訴的,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而當事人又同意合並審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訴訟。
4.法院對案件的合一審理與分別判決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因當事人合並進行訴訟,法院則對案件合並進行審理。所謂合並審理,是指將不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置於同一空間和時間一並進行審理,即以同一個法庭,同一段時間完成調查、辯論,使共同訴訟人、對方當事人都一同完成訴訟行為。當然,合並審理只是審理行為的合並,而不是審理對象的合並,審理對象是案件的事實,不同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不盡相同,審理的對象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做出正確的裁判。
人民法院對普通共同訴訟雖然是合並進行審理,但基於不同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各自獨立的,各自享有不同的實體權利或承擔不同的實體義務,因而應對不同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分別作判決。如此便於共同訴訟人各自決定是否行使上訴權,以及判決生效後是否行使申請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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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只賠償甲類乙類葯嗎車主賠丙類葯嗎
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與車主簽訂的保險合同中,醫療費項目一般不包括非醫保的醫療費,也就是甲、乙類以外的葯物。若調解保險公司肯定不會賠,起訴法院如果車主不願承擔那非醫保部分一般會判保險公司賠。
一般情況醫療保險報銷醫保目錄內(如平安保險有社保100%,無社保80%)也就是甲類,乙類葯,丙類葯為自費的(如投保了平安健康險才能獲得理賠)
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葯品目錄將葯品分為三類,第一類甲類,可以全部進入醫保報銷范圍,按醫保比例報銷;第二類乙類,用此類葯需個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擔部分費用後,剩餘部分進入醫保報銷范圍,按醫保比例報銷;第三類丙類,這部分的葯是不報銷的,全部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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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㈤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丙類葯不賠
你修車的錢2000內由對方保險公司賠付,你看看判決里有沒有提及,超出部分(包括你的車超出部分)3-7分,保險公司一般都是將丙類葯物,乙類葯物20%由被保險人承擔,不是3-7開,對方拿超出一萬後剩下的十分之3,你可以通過保險合同訴訟讓保險公司承擔丙類葯物,乙類葯物20%前提是這個金額很大,保險公司很怕這個合同訴訟。
㈥ 交通事故丙類葯保險公司不賠償由車主賠償嗎
如果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那麼只有肇事者賠償,不然受害者會怎麼樣,總不能白白被撞。為什麼要肇事者自己賠付那?是因為購買的風險保障保額太低。只能自己承擔責任。
㈦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丙類葯不給報銷,合理嗎
合理的。
車險理賠是按照社保用葯范圍的,社保不報銷的他也不報銷,丙類葯社保也是不報銷的。丙類葯跟醫葯報銷有關系,甲類葯可以全報,乙類葯可以報一部分,丙類葯差不多屬於自費,報銷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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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葯品是指保證職工臨床治療必需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內的葯品,分為甲類和乙類兩種。
甲類的葯物是指全國基本統一的、能保證臨床治療基本需要的葯物。這類葯物的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付標准支付費用。
乙類的葯物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費用的葯物,這類葯物先由職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後,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付范圍,並按基本醫療保險給付標准支付費用。
報銷范圍
商業醫療保險主要有住院津貼型和費用報銷型,前者保險公司以每天固定金額,對被保險人住院治療期間損失進行補償,此類產品不與社保或其它類別的商業醫療保險重復,是上佳選擇。
商業醫療保險只對承保對象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提供報銷,而不同的商業醫療保險其報銷范圍是不同的。費用報銷型險種它可報銷住院醫療費用,但報銷范圍不同產品有不同規定。部分商業醫療保險的保險合同規定,實際醫療費用須在社保報銷范圍內才能報銷。
若已從社保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取得賠償,保險公司僅給付剩餘部分,社保不能報銷的(進口葯、特效葯、特護病房等),此類商業醫療保險同樣不能報銷,其作用僅在於對社保報銷後,對需按比例自負的部分進行賠償。
而部分商業醫療保險則規定,只要是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都可按比例或在一定免賠額後,得到保險公司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商業醫療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本醫療保險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