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關系,保險公司理賠嗎
你好,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沒有任何關系,這個可以就不會承保,醫療保險和健康保險或者理財,這些保險都是需要有直接利用關系的才可以投保,意外保險是單位可以可以給員工投保,但是理賠就和投保人沒有關系了,這個理賠款是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才可以得,所以說,這個投保人沒有直接利益關系。
『貳』 車險理賠: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產生的理賠糾紛問題。
現在的車險理賠,比較規范了...
首先..在理賠的時候,所需提供的資料是以 被保險人為準的...如身份證,銀行卡.等等..
必須是被保險人的名字的才行...
而且...理賠時所提供的修車發票也必須是原件...所以,就沒有你說的: (如果同時來索賠,該如何處理?或者投保人領過前走了,被保險人又來索賠,如何處理?)這個情況出現了. 因為不是說,你想來理賠就來理賠的..得拿一些相關資料去保險公司才行的啊...
投保人的義務就是交個保費吖..而且車險也是一年一年交的..所以誰交保費對保險公司來說不存在任何的意義吖..因為,你必須交了錢,保險公司才會給你承保那輛車...關於保單信息,被保險人,你愛寫誰寫誰去了..車主不變就行了..
我發現一般是車主與被保險人不同而已.....
很多的車主是太太的名字...而車呢..又經常是先生開...為了以後的理賠方便...
很多先生就會選擇被保險人為.自己的名字..到時方便提供資料理賠而已...
基本上沒有人會糾結於,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這兩個信息上的...呵呵..
『叄』 車主和投保人不一致,保險公司可以不賠付嗎
車主和投保人不一致,保險公司要賠付。
在車輛保險中,投保人是指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的人;被保險人是指接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汽車的所有者(即行駛證上載明的車主)。
如果車主為自己的汽車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為不屬於自己的車輛投保,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一致的。這兩種情況都是保險公司允許的。
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會產生兩方面影響:一方面,被保險人不負交保險費的義務,該項義務由投保人承擔,即誰投保誰交保險費;另一方面,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可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賠。
一方面,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時(如車輛被盜搶、碰撞中車輛報廢等),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而投保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一致的情況下,則沒有以上兩方面的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手車,過戶時保險沒過戶,出事故,全責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管部門報案,慌亂中千萬別忘記還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一方面讓保險公司知道自己出事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險公司咨詢如何處理、保護現場,保險公司會教你如何向對方索要事故證明等,以免事後索賠時麻煩被動。
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因此,投保人應努力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放任、故意擴大保險事故的損失,經證實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肆』 投保人未繳足保險費,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賠償責任
現實困惑
2015年2月12日,小陳花12.5萬元從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購買了一輛馬自達牌的小轎車,並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險。投保時,小陳選擇馬自達車的新車購置價32萬元作為保險金額,繳納保險費5788元。但是因為沒帶夠錢,沒有一次性繳足保險費。小陳答應第二天來繳足,保險公司也同意了。但是之後經保險公司一再催促,小陳一直沒有來保險公司繳足保險費。4月1日的凌晨,該車發生火災,全部燒毀。事故發生後,小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以小陳未繳足保險費為由拒絕給付。雙方爭執不下,於是小陳將其保險公司告上法庭。那麼,投保人未繳足保險費,保險公司是否具有賠償責任呢?
律師答疑
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在本案中,投保人小陳未按照約定也未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繳足保險費,經保險公司一再通知仍不繳足,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法律解讀
保險也是一種合同行為,適用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在訂立保險合同後,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足夠保險費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伍』 車主以變更,投保人沒變更。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無證駕駛負事故全責保險能賠償嗎
不能保險公司對於無證駕駛或酒駕等違章行駛是拒賠的
『陸』 投保人未獲得足額賠償 該如何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未獲得足額賠償,投保人能否再依據保險合同關系,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6月21日,記者從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案例。法院判決,剩餘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張某駕駛一輛奇瑞轎車行至晉陽高速公路35KM+400M處隧道內,擦碰右側隧道牆壁後越過中心單黃線與柴某駕駛的雅閣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柴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柴某作為原告將張某訴至陽城縣人民法院,陽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張某駕駛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柴某車輛損失2000元,其餘損失38459元由張某負責賠償。判決生效後,原告柴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張某處獲得賠償款12700元,剩餘27759元張某無賠償能力,未獲得賠償。
柴某想到自己駕駛的雅閣轎車在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保額150000元,便找保險公司理賠,而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已經就此作出了判決,這錢應該由侵權人張某承擔,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故柴某又向晉城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7759元。
晉城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了保險合同關系,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在原告所投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所受損失根據陽城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確認40459元,扣除原告已獲得的賠償款12700元,剩餘27759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判後,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原判。
『柒』 可以更改保險投保人嗎
投保人可以變更,但是被保險人不能變更,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捌』 交強險投保人未變更是否賠付
車輛過戶,被保險人未變更保險主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正常予以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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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民生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出險該如何賠付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會產生兩方面影響:一方面,被保險人不負交保險費的義務,該項義務由投保人承擔,即誰投保誰交保險費;另一方面,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可由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賠。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時(如車輛被盜搶、碰撞中車輛報廢等),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而投保人則沒有此項權利。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一致的情況下,則沒有以上兩方面的區分。被保險人一般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汽車的所有者,也就是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保險人就是保險公司,在汽車保險中,就是有權經營汽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人,即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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