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騙取套取醫保資金,數額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騙取套取醫保資金屬於詐騙數額達到2000元以上就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② 騙保險賠付金多少構成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在本案例中,無證駕駛的人除了涉及騙保外,還是涉嫌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是主犯,所以無證的人會嚴重些,至於頂替人,屬於從犯,處罰相對較輕時,建議向相關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
③ 什麼情況下認定為騙取保險金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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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且投保人已經繳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保險事故原因或者誇大事故損失程度的,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行為之一,致使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④ 如何理解殺人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按照數罪並罰這個不是牽連犯
認定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賠償金,如果辦假手續領取工傷保險,是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指違反保險法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二)保險詐騙罪的構成特徵1.侵犯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保險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生合同約定內的事故後獲得的一定賠償。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只對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隱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將非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確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三)保險詐騙罪的認定1.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2.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製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並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等等。(四)保險詐騙罪的法定刑我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198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保險詐騙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詐騙罪的牽連犯保險詐騙犯罪突出的特點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會觸犯其他罪名,構成另一獨立的犯罪,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有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它具備以下幾個特徵: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有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結果行為。如前所述,我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用敘明罪狀的方式規定了保險詐騙罪的五種復行為方式。這些復行為中「騙取保險金」是保險詐騙罪的目的行為,在此之前的行為則就是本罪的方法行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說,本罪所列的幾種行為方式都有可能構成牽連犯。我國刑法理論關於牽連犯處斷原則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一是從一重處斷說。此種觀點認為,對於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並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這是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二是數罪並罰說。這種主張強調,對於所有牽連犯均應實行數罪並罰。三是雙重處斷說。此種理論認為,對於牽連犯既不能一律採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不能均適用數罪並罰,而應當依據一定的標准決定究竟採取何種原則予以處斷。雙重處斷說具體分為兩種類型。其一為以法律規定為標準的雙重處斷說,即對於刑法無明文規定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於刑法明文規定予以並罰的牽連犯,應當實行數罪並罰。其二為以罪行輕重為標準的雙重處斷說,即對於危害程度一般或輕罪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於危害程度嚴重或重罪的牽連犯,則應實行數罪並罰。從我國《刑法》分則對某些具體犯罪的牽連犯的處理來看,有的規定從一重處罰,有的規定從一重從重處罰,有的規定獨立的法定刑,也有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有學者指出:我國現行《刑法》關於牽連犯的立法規定犧牲了刑法公正、平等的價值取向,昭示了崇尚功利的刑罰價值觀,即以不同的刑罰方法對牽連犯給予不同的刑罰報應,其根據就是該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及懲治和預防該種犯罪所需要的刑罰。應該承認我國《刑法》的此種立法指導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確實導致司法實踐中由於操作標准不同而致使實際處斷後果的不統一。例如殺害他人冒充被保險人死亡騙取保險的行為與殺害被保險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就可能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前者可以從一重處斷而後者是數罪並罰。如上所述,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對牽連犯從一重(從重)處罰,實踐中也基本如此。但我國《刑法》第198條第2款卻僅規定,行為人實施第1款第4項或第5項行為構成數罪時實行數罪並罰。現在的問題是,就本罪而言,為什麼立法只對實施本條第4、5項行為牽連構成數罪時規定按數罪並罰處理,而在行為人實施第1款前三項行為時,同樣也有構成數罪的可能(從前三項行為的手段「虛構、編造、誇大」等用語可知,行為人可能同時構成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行為人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行賄時構成行賄罪等罪),卻為何未規定要數罪並罰呢?即,為什麼實施同一種犯罪在牽連其他不同犯罪時,卻要進行不同的處理呢?筆者以為,迴避不如正視,在此,我們可以試著分析一下第2款規定的合理性。首先,實施第4、5項行為如果牽連的是較保險詐騙罪為重的罪名,仍可以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較重的罪名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處罰從而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完全不必並罰。其次,實施第4、5項行為牽連的犯罪未必重於保險詐騙罪,這種情況完全可以按保險詐騙罪這個較重的罪名處罰,更沒有並罰的必要。最後,實施前三項行為所牽連的罪名未必輕於保險詐騙罪,而第2款卻未規定這種情況可以數罪並罰。這顯然無法說明之所以做出第2款規定的根據和理由。按照這一規定處理,極可能出現這樣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保險詐騙罪,其手段行為牽連一個較輕的罪名所受到的處罰卻重於其方法行為牽連一個較重的罪名,其原因卻僅僅是因為行為人採取了不同的騙賠方式而已。筆者不想就這一問題過多糾纏,但理論上的無法自圓其說和實踐中的不合情理恰恰表明立法的欠缺。接下來的問題是,對行為人實施《刑法》198條第1款第1項、第2項、第3項保險詐騙犯罪時其行為手段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是以數罪還是以一罪處罰呢?對這個問題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立法對此沒有規定時只能依慣例從一重罪處罰。而有的學者認為從構成牽連犯需具備的主客觀相統一的要求出發,對為騙取保險金而行賄的行為應當實行數罪並罰,對為騙取保險金而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的,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罪從重處罰的原則進行處理。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刑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行為人實施《刑法》198條1款第1項、第2項、第3項行為的,無論其方法行為觸犯的是何種罪名均依照牽連犯的一般論處原則從一重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方法行為不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而是虛構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編造事故或虛構標的,當方法行為觸犯其他罪名時,則應以牽連犯從一重罪從重處罰。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吸收犯成立的關鍵是吸收關系的存在。吸收關系在刑法理論上主要認為有以下三種: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筆者認為,對於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這種情況不單獨作為吸收犯處理較好。因為預備行為是實行行為的先行階段,雖然並非每種具體犯罪都有預備行為,但大多數犯罪往往都是經過預備而轉入實行行為的。這時,吸收犯的「吸收行為」和牽連犯「牽連行為」並無實質上的區別,我們完全可以用牽連犯的理論來處理這種情況。因此,筆者認為,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兩種情況:第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這里所說的行為的輕重,主要是根據行為的性質來區分的,重行為在行為的性質上較輕行為嚴重,輕行為應為重行為所吸收。如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人騙取保險金後,將保險金存放於自己家中。這種情況下,藏匿行為是騙取保險金後的自然結果,保險詐騙的行為在性質上重於藏匿行為,只成立保險詐騙罪而不再成立窩藏贓物罪。第二,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所謂主行為和從行為,是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區分的。再將共犯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情況下,通常認為實行行為與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相比,實行行為是主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是從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相比,教唆行為是主行為,幫助行為是從行為。因此,在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為人先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隨後又親自參與到保險詐騙罪的實行行為當中的,其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則為保險詐騙的實行行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實施保險詐騙罪,隨後又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則其幫助行為就為保險詐騙的教唆行為所吸收。因此,對保險詐騙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處斷。
麻煩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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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案例加分析
.甲為了騙取保險金,花1萬元買來一輛二手名牌轎車,通過在某國有保險公司擔任業務員的好友乙經辦,向該保險公司謊報轎車價值為20萬元,投保車輛盜搶、毀損險。之後,甲找中學生丙(男,15歲),給丙5千元報酬,請丙將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轎車燒毀。丙問為什麼,甲說那是鄰居的車,要燒掉報復鄰居。丙說沒問題,十天以內解決。丙拿錢帶上同學丁(男,15歲)一起吃喝、上網吧。丁問丙哪來許多錢,丙告以實情,並請丁幫忙,丁答應,並搞來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備點火用。
同濟
此間,甲擔心轎車離自己家太近,燒車會燒到自家和鄰居的房屋,就打電話告訴丙放棄燒車,並讓丙將5千元錢退回。丙已將錢花去大半,無法償還,聽後十分著急,一邊答應停止行動,過幾天退錢,一邊通知丁就在當晚行動。丁答應,約定當晚在燒車地點匯合。晚上,丙帶上汽油瓶到燒車地點,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決定單獨行動。丙將汽油潑到車上,點火燒車,然後躲在一邊察看動靜。丙見火越燒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電話報火警,並急叫附近四鄰滅火。由於丙報警、喊人救火及時,僅燒毀轎車、烤糊了鄰近該轎車的幾間房屋的門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後果。
33623 037
事後,甲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乙核定險損事故。乙明知甲虛報保險的價值、惡意製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但考慮是朋友關系,還是給其出具了保險事故評估證明,致使保險公司全額賠付甲20萬元保險金。彰武
案發後,乙在審訊期間主動交待:在三個月前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已有。研
閱讀分析上述案例後,請回答以下問題:同濟大學四平路
(1)甲、乙、丙各構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別就哪一事實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說明理由)。
200092
(2)丁的行為是何種犯罪形態(既遂、未遂、預備、中止)?並簡要說明理由。
3362 3039
(3)根據本案給出的事實,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種法定量刑情節。33623 037
解析:48號
這是一道內容十分龐雜的案例題,僅案情敘述部分就有六百多字,而且情節跌宕起伏,涉及許多法律問題。我們先理清思路:
業
1、甲謊報車價投保,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構成保險詐騙罪。這是保險詐騙罪客觀方面所列的5種行為方式之一。
同濟大學四平路
2、甲教唆丙去放火燒自己的車,是否構成放火罪?從案情介紹可見,甲預見到了放火燒車可能危及自己和鄰居,並且火實際上也十分大,還把臨近的房屋烤糊了。這都暗示考生該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構成放火罪。021-
3、乙明知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惡意製造了這起保險事故,仍為甲辦理了保險並最後出具了虛假的保險事故評估證明,使得公司損失20萬元,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乙在審訊期間主動交待曾利用職務上便利虛構一起車險事故,從本公司騙領到5萬元賠款,據為己有的事實,構成貪污罪。200092
對於乙的情況,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乙前後兩個罪行相似,都是保險詐騙行為,但為什麼所犯的罪名卻不相同?共
解釋如下:由於乙是國有保險公司職員,所以他自己虛構事故並騙領賠款、據為己有的行為損害了國有財產,乙實際上是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了公共財物,故構成貪污罪;而乙與甲的共同犯罪行為,由於乙並沒有受益,雖然利用了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但沒有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所以不構成貪污罪,而是與甲共同構成保險詐騙罪。
336 26038
由此可知,如果乙受益了就有可能構成貪污罪。此時因為乙是特殊主體,甲所犯保險詐騙罪則隨之轉化為貪污罪。正門對面
我們再看一下與此內容相關的2004年刑法真題:正門對面
某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故意指使他人虛報保險事故,並由自己親自理賠騙取保險金20萬元與他人私分。張某構成()。112室
A.保險詐騙罪B.虛假理賠罪112室
C.貪污罪D.職務侵佔罪
此題中,張某與他人私分了20萬元,從中受益而構成了貪污罪。
4、丙放火燒車行為,由2可知是放火罪。丙15歲,已經可以構成該罪了。放火罪是法律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8種罪之一。該8種罪名應熟記。
5、丁的行為應為犯罪既遂。丁提供了汽油,雖然最後沒有參加放火,但是他沒有有效阻止犯罪行為的進行,沒有拿回自己提供的汽油,致使車被燒毀並危及了公共安全,故犯罪既遂。從中還可見,丁在整個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較小,可認定為從犯。
這一內容在當年第五版的指南中並沒有明確寫出,而是06年考試分析中列出來了,這也要求我們要高度重視考試分析,那裡邊可能會有一些沒有包括在指南中的知識點。
6、至於丙丁是未成年、甲教唆未成年犯罪、丁是從犯、乙自首等問題都比較簡單明確,故不贅述。需要提醒的就是考生要保證文中的各個情節要仔細分析,不能遺漏。
由以上分析可見,除第3、5點有難度外,其他幾點都是指南中的基本知識。我們只要熟讀指南和分析,做題時冷靜細心的分析,不要遺漏犯罪的情節就可以拿到大部分分數。
[答案要點]
(1)①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唆使丙放火燒車,構成放火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虛報保險標的價值、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而為其辦理保險、出具虛假保險事故評估證明,構成保險詐騙罪共犯;虛假理賠5萬元據為已有,構成貪污罪;③丙:放火燒車的行為,構成放火罪共犯。
(2)丁構成放火罪既遂,因為實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體危險,構成放火罪危險犯既遂。丁雖然未直接參與犯罪實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幫助,不能單獨成立中止,所以隨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時不滿18周歲,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放火罪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③乙主動交代不同種罪行(貪污),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從重處罰。
⑥ 某國有保險公司理賠人丁某指使他人故意虛報保險事故,由自己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20萬元。丁某的行為構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構成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話構成職務侵佔罪。
⑦ 以保險賠償金騙取我2000元我該如何維權
騙保2000元,構成保險詐騙罪。
一、定義
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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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險詐騙罪中「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是指什麼
偽造受損的依據等。
例如:http://www.lc123.net/xw/yl/2016-04-14/338144.html
誇大事故損失騙保 男子保險詐騙獲刑
為騙取保險理賠金,誇大車禍事故損失,偽造維修費票據理賠。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冉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