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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欺詐中誇大保險事故

發布時間:2021-11-14 15:59:16

Ⅰ 車險騙賠案件的主要特徵

保險欺詐的表現形式
同其他民事欺詐案件相比,保險欺詐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兩個顯著特點。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依據其具體情況,將其歸納為以下幾種:

(一)為欺詐而在購買保單上的准備

這類保戶購買保險,並非為了獲得一般的保險保障,而是企圖通過廉價的保險以攫取不義之財。因此,他們購買保險,是經過籌劃和准備的。

1.超額保險,即投保人投保的保險金額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主要發生在財產保險中。其形式比較簡單,主要是誇大保險標的實際價值,除把別人的一些財產冒充自己的財產投保,或者謊稱委託保管有他人的許多貴重物品外,還常向保險公司提供一些虛假的證據和證明,以期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取比保險標的實際價值更高的保險賠償。

2.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責任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利用重復保險欺詐,是指投保人違反《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重復保險時不將保險金額和超過保險價值的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待保險事故發生後,又持各保險人簽發的保單分別索賠,以獲取多重保險賠款的行為。同樣,這種欺詐行為多發生在財產保險中。由於重復保險多是蓄謀已久,且隱蔽性極高,很難被保險人發現,欺詐的成功率較高。

3.不實告知,根據保險經營的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這一范疇包括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所有有利與不利的事實,以便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和保費與保險金額的高低。很多保戶出於某種目的或在較低的繳費水平上獲得較高的保障程度,往往採取虛報,「漏」報或「錯」報等手段提供假的證明資料欺騙保險人。

(二)非保險損失「轉化」為保險損失

這是最為普遍的一種保險欺詐形式。主要是當未參加保險的財產遭受損失後,欺詐者便想方設法地將其「轉化」為保險標的,並提供相應「證據」,向保險公司索賠。

另外,當保險標的發生之損失是由於除外責任引起時,被保險人往往提供虛假證據,將其「轉化」為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以騙取保險金。例如,進出口公司在出口產品時,投保了海上貨運險,後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發生霉變,損失較大,該公司就偽造了運輸途中遇雨受潮的證據,並就此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偽造損失

偽造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期限內對並未發生的損失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行為。例如,在一起謀劃的盜竊案中,保戶事先將被保險物品從房中搬走,然後製造假證,井就此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

(四)誇大或擴大損失

誇大損失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製造偽證,虛報損失。但這種欺詐手段比較低劣,容易被保險公司發現。

擴大損失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有的保戶為了獲得高額的保險賠償,故意擴大損失程度,導致一些本來可以制止的事件發生。如發生火災不進行搶救、發現盜竊不及時報警等。

(五)偽造投保和出險時間

這―欺詐手段比較簡單。例如,某車主未投保車身損失險,因一次意外事故發生全損,於是便通過關系補辦了保險手續,然後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這種欺詐雖然經常發生,但只要保險公司嚴格承保手續,及時進行查勘,是完全能夠防止的。

(六)損失處理中的欺詐

這一形式的欺詐基本上是一致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很多保戶無論在報告保險標的損壞程度、數量或毀損的價值、被盜的財產,還是為了彌補自負額的影響或是作為未足額保險的對策,甚至僅僅為了從保險公司榨出一點點錢,早已成為司空見慣之事。

(七)關於欺詐人

改革開放以來,私有經營者隊伍擴大,他們中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險詐騙轉移經營風險,謀求非法所得的案件不斷增多。加之我國個人壽險業務的迅速發展,在人身保險中騙賠案也與日俱增,這一點尤其要引起保險公司的注意。

另外,在人身保險業務中,由於保險標的的特殊性,還存在一些獨特的欺詐方法。例如,被保險人偽裝自殺,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殺死被保險人等,在此就不一一介紹了。

四、防範措施

保險欺詐的防範是―項系統工程,需要有關方面共同努力,提高認識,密切配合。

(一)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

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是防止保險欺詐發生的第一道防線,也是保險公司比其他任何時候都有利於分辯良莠的機會。因此,當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後,保險人應嚴格審查申請書中所填寫的各項內容和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各種證明材料。必要時,應對保險標的進行詳細的調查,以避免保險欺詐的發生。

(二)完善保險條款,剔除欺詐責任

通過制定保單除外責任條款或限制承保范圍條款,進行責任限制,以減少或剔除可能會有道德危險捲入的部分。進行風險控制。但是,目前我國的許多保險條款均沒有列明保險欺詐是除外責任,僅僅是在除外責任中籠統地規定按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顯然,這樣的規定沒有包含保險欺詐的全部內容。在保險實務中,有時欺詐行為的實施並不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純粹是第三者。例如,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因船東欺詐導致的貨損,依我國保險條款,仍屬保險責任。盡管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可取得向船東的代位求償權,但對船東欺詐的代位求償權,通常都是無法行使的。在大多數情況下,選擇一個合格的船東是投保人的義務。因此,將船東欺詐所產生的風險一概內保險人承擔,也是有失公平的。因此,筆者以為,為了更好地防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應將保險欺詐作為除外責任在保險條款中列明。

(三)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提高理賠人員素質

理賠是保險經營中的重要環節,搞好理賠有助於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對防止保險欺詐的發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搞好理賠,須做到以下幾點:

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條件具備的,還可以藉助專業代理人公司和求助專家理賠小組。經驗表明,專業代理公司和專家理賠小組更有利於提高承保和理賠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相關成本。因他們與保險公司相比,有充足的時間、充足的資金、豐富的資料和相應記錄,與罪案檢查當局有良好的關系,可以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

有資料顯示,實行保險經營專業化是十分有效的。例如,美國一個以年薪50萬美元聘用了保險欺詐專家小組的保險公司,粗略地計算了一下,每年節省開支近400萬美元。

2.現場查勘,嚴格審查。保險公司在接到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關於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後,應盡快盡可能地進行現場查勘,弄清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對保險金請求人所提交的有關單證,要仔細審查是否齊全、屬實。
有損失查勘中,最有用的幫助是列一張「欺詐標志」明細表,它會對各類業務作出勾勒,對檢查保險欺詐是否在策劃或實施過程中,也可以早些提供線索。明細內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索賠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比率:一張投保了3萬元的家庭財產險的保單,一個因摩托車被「盜」而提出2萬元的賠償就不足為信。

索賠時間的選擇:發生在被保險物品貶值或滯銷時期的火災或盜竊尤其應引起注意。是否有犯罪記錄:對於警方或公估人「似乎熟悉」的人,可能為欺詐案件提供線索。

財務及經營狀況:對於陷入債務危機或糟糕市場銷售形勢而出現商品積壓情況下的火災,並就此提出賠償要求,就值得懷疑。

損失前後的行為:在欺詐案件中,損失前後保戶都會有不同程度的可疑行為,如長期拖欠保費的突然交付,令人懷疑的早期索賠、聲稱文字資料的全部損失、拒絕與警方或保險公司積極合作等。

3.建立核賠制度,實行理賠監督。保險公司的各級理賠人員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進行理賠,每一起理賠都必須經過主管領導或上級公司的審批,必要時還要經過專家論證;同時,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一旦發現問題,不僅要追究當事人之責任,還要追求有關領導的責任,切實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從嚴治司。

(四)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內監控

保險公司要對所有員工加強思想教育,增強風險意識,把防範和化解風險作為公司生存和發展的根本所在。首先,應進一步端正領導人員的指導思想,轉變經營觀念,增強風險意識,努力提高認識、分析風險的能力,自覺克服「重業務承保,轉風險防範;重速度發展,輕質量管理」的不良作風。其次,要加強監督隊伍建設,強化紀檢監察、稽核審計工作的職能。再次,要搞好業務培訓,使全體員工尤其廣大營銷員都能知法、懂法、守法,井把個人利益同公司的整體利益聯系起來,從基本上規范市場行為。

(五)建立資料基地,發揮信息職能

信息管理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徵。保險信息是保險企業的一個重要特徵。實踐證明,將與保險有關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建立保險資料基地,對防止欺詐案件的發生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現代信息技術為保險信息的管理和保險人之間的資源共享提供了條件。保險資料基地的建立,不僅有肋於個體保險公司了解他們顧客的歷史,同時也有助於保險公司之間加強業務聯系,提供相應服務,這對防止保險欺詐案件的發生無疑是很有幫助的。

(六)健全法律體系,發揮法製作用

在我國現行的《保險法》中,對保險欺詐有不少具體規定,它們是預防和打擊保險欺詐的重要武器。保險公司一方面要積極宣傳《保險法》,增強保戶的法律觀念,樹立守法意識,提高保戶執行《保險法》的自覺性;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充分運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與保險欺詐行為作斗爭,決不能怕失去保戶而姑息遷就,甚至明知是保險欺詐,還搞通融賠付。

(七)加強行業監管,規范市場行為

首先各保險公司應充分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但是,防範保險欺詐,僅靠保險公司的單方面努力是不夠的,還需要社會各界通力合作。一方面,法律部門要加強立法,從嚴執法,這是遏制保險欺詐的有力保證;另一方面,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規范化管理,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堅決制止並懲治不正當行為。

Ⅱ 在申請保險理賠時,欺詐行為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保險法》第27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公司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Ⅲ 保險公司欺詐怎麼辦

保險欺詐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採用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人員或者財產保險事故等欺騙手段,蒙騙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是保險欺詐行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險後,被盜微波爐一台,價值2000元,在保險公司理賠時,其家中本無電視機,卻謊稱家中有一台價值1萬元的彩色電視機被盜,騙取保險金。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倉庫投保企業財產險後,沒有發生倉庫被盜事件,而故意製造倉庫被盜的假現場,騙取保險金。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購買了一輛價值2萬元的二手車,按4萬元投保損失險後,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將該車翻入山澗,騙取保險金。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其配偶投保長期人身險後,故意將其配偶駕駛的汽車的剎車裝置破壞,造成其配偶車毀人亡,騙取保險金。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了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將住院收據1780元塗改4786元,騙取保險金。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採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的規定,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保險欺詐包括哪些行為

哪些行為屬於保險欺詐行為:
1.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險後,被盜微波爐一台,價值2000元,在保險公司理賠時,其家中本無電視機,卻謊稱家中有一台價值1萬元的彩色電視機被盜,騙取保險金。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倉庫投保企業財產險後,沒有發生倉庫被盜事件,而故意製造倉庫被盜的假現場,騙取保險金。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購買了一輛價值2萬元的二手車,按4萬元投保損失險後,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將該車翻入山澗,騙取保險金。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其配偶投保長期人身險後,故意將其配偶駕駛的汽車的剎車裝置破壞,造成其配偶車毀人亡,騙取保險金。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了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將住院收據1780元塗改4786元,騙取保險金。

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險欺詐還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保險公司自身要採取措施防止被欺詐外,保險法從我國國情出發,對上述保險欺詐行為規定了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Ⅳ 保險詐騙罪中「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是指什麼

偽造受損的依據等。
例如:http://www.lc123.net/xw/yl/2016-04-14/338144.html
誇大事故損失騙保 男子保險詐騙獲刑
為騙取保險理賠金,誇大車禍事故損失,偽造維修費票據理賠。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冉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Ⅵ 保險欺詐包括哪些行為,有什麼責任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財產險後,被盜微波爐一台,價值2000元,在保險公司理賠時,其家中本無電視機,卻謊稱家中有一台價值1萬元的彩色電視機被盜,騙取保險金。
2.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倉庫投保企業財產險後,沒有發生倉庫被盜事件,而故意製造倉庫被盜的假現場,騙取保險金。
3.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購買了一輛價值2萬元的二手車,按4萬元投保損失險後,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將該車翻入山澗,騙取保險金。
4.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其配偶投保長期人身險後,故意將其配偶駕駛的汽車的剎車裝置破壞,造成其配偶車毀人亡,騙取保險金。
5.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如某人為了向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將住院收據1780元塗改4786元,騙取保險金。(喵喵保)

Ⅶ 保險反欺詐的是指什麼改如何避免

保險產品免責條款一直備受消費者詬病。一般市面上在售的保險產品都會有相應的免責條款,用戶投保後,往往會因為忽視免責條款而最終不能獲得保險理賠。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尷尬局面,讓消費者投保更放心,陽光公司開發的線上產品「健康隨e保」該產品僅保留含涉及違法、逆選擇的行為在內的3條最基礎的免責條款。投保人一經確診即可獲得理賠,不必等到治療後再報銷,也為被保險人前期治療減輕了經濟負擔。近幾年來諸多保險負面新聞讓用戶對保險行業的誤解更深。為了讓用戶明明白白買保險,該產品首次公布精算報告,將保費最大程度透明化。

Ⅷ 保險欺詐該否理賠

保險欺詐產生的原因

1、根本原因:保險的固有屬性與人的趨利性。

人之初,性本惡;人為財死,鳥為食亡;馬克思語:如果有300%的利潤,就會有人鋌而走險,敢冒上絞刑架的危險,保險費率最少是百分率,保險費成本低,保險賠償收益大。

2、客觀原因:保險標的與保險人分離,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信息不對稱是重要原因;

3、保險業務操作和保險管理的漏洞太大,如貪污、受賄同理(險種開發、營銷展業、核保、理賠);

4、保險人隊伍中的內外勾結(保險業務人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的沖突、被保險人的誘惑)

5、被保險人動機不良,惡意利用保險內在運行機理的特殊性質;

6、高回報產生的強力誘惑

7、社會誠信、法制觀念

措施及對策
措施一:提高投保人因保險欺詐而遭受的懲罰S

1、國家和社會的角度

⑴ 制定法規、完善立法,從制度上杜絕

目前關於保險欺詐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保險法》、《海商法》、《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例如,《保險法》第27條第3、4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第131條規定:……(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數額巨大,則依據《刑法》第198條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198條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可見,進行保險欺詐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此外,仍然有一些法律的漏洞亟待完善,例如,對於重復保險的規定尚不完善。對於被保險人的索賠沒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沒有關於重復保險退費的規定;對於惡意重復保險的處理沒有專門的規定。只有相關法律得以不斷完善,才能更有效的增加保險欺詐的成本,從制度上杜絕保險欺詐。

⑵ 加強誠信意識的宣傳和社會道德監督,增加欺詐者的心理成本

法律和信譽是維持市場有序運行的兩個基本機制。現在,法律的重要性已經被廣泛關注,但對於信譽的重要性的認識遠遠不夠。事實上,信譽機制是一種成本更低的維持交易秩序的機制(張維迎,2002)。進行欺詐將會對欺詐者的信譽造成很大的損害,如果一個社會人人珍惜自己的信譽,那麼這將有效地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因此,除了對保險欺詐者進行行政、民事和刑事的懲罰外,還應該首先加強對公民誠信意識的教育,倡導公民重視自己的信譽,在整個社會建立一個堅實的信譽基礎。其次,加強社會道德監督,增加保險欺詐者的心理成本。輿論的壓力將使一個欺詐者在一個重視信譽的社會中難以立足。信譽將成為抑制保險欺詐的重要機會成本,雖然這種心理成本難以以貨幣准確計量,但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間接影響欺詐者的收入(例如,欺詐被發現可能會使其丟掉工作)。

我國從2001年開始開展個人信用制度建設的試點,其綜合效應就在於通過信用懲戒,使失信成本大大提高,從而激勵社會成員遵守信用,提高社會運行效率。

⑶ 提高司法人員素質,嚴格執法

首先,執法人員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讓保險欺詐者感到懲罰成本存在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險案件比較復雜,技術性強,涉及的專業知識相當廣泛,這就要求執法人員除了具有扎實的法律功底,還要有全面的保險知識及相關知識,這樣才能在司法實踐中准確判案。但目前我國的司法人員中,既懂法律又懂保險的人很少,對不少保險案件難以做出准確的裁判,這給了保險欺詐以可乘之機。因此,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是增大懲罰成本的重要途徑。

2、保險人的角度

保險人應該充分運用已有的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利益,不能為了留住保戶而對欺詐者姑息縱容。此外,應加強與其他行業的聯手和信息交流,特別是與公、檢、法部門的配合,狠狠打擊保險詐騙犯罪活動。

措施二:增大保險欺詐被發現的概率b

因為b是社會信譽制度及個人信用體系建立程度I的增函數,因此增大I能夠增大b,從而有助於遏制逆向選擇。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險業賴以生存的基礎。只有誠實守信才能彌補信息的不對稱,才能在信息甄別過程中不斷公開信息,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逆向選擇。

由於社會信譽制度及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系統工程,且經濟生活中以信息不對稱為常態,所以,一些務實的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1、加強風險評估,提高承保質量

一些基層保險機構為爭奪市場份額,招攬保戶,置規章條例於不顧;一些保險公司採取粗放式經營,缺少科學的核保技術,一味追求保費的增長而忽視業務的質量。這些都為騙保埋下隱患。加強風險評估是從源頭上把關,增加發現欺詐的概率。保險人在核保過程中應該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對投保人的投保申請進行審核,不放過一個疑點,盡量把欺詐者拒之門外。

2、建立科學的理賠程序

首先,成立專門的理賠部門,使得承保與理賠相分離,通過使其專門從事理賠事務積累經驗並形成規模經濟。其次,對於保險事故的調查要及時;對於投保人提供的相關憑證要認真審查,驗對;對於保險事故的近因是否屬於承保范圍要仔細分析;對於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要進行精確測算。再次,理賠過程要嚴格遵守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禁止越權和跳序理賠。

3、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這是上面兩點要求的自然延續。一支精幹、高效、敬業的從業隊伍是保險公司寶貴的人力資本,是其遏制保險欺詐的重要保證。鑒於人力資本的積累是個緩慢的過程,在實務操作中既可以採取聘請相應學科的專家組成外部智囊團,使得外部知識內部化;亦可以將一些環節(投保人資信評估或保險事故疑點調查等)外包出去,請專門的公司來做。例如,目前國內保險理賠方式主要是以自行核實理賠為主,而在市場經濟相對完善的國家,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與專業調查公司進行合作已是一種規范。調查公司的參與和保險公司自行理賠調查相比而言,有著較強的調查能力和優勢。這樣可以在整體上提高保險公司處理業務的能力。

4、加強溝通,信息共享

目前,一方面保險業的信息化建設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很多保險公司都視對方為競爭對手,沒有溝通的橋梁,很容易就讓居心不良者有機可乘。因此,保險行業應該聯合採取反欺詐的行動,建立信息交換網路,讓詐騙者無處藏身。例如,保險公司之間加強信息交流和數據共用將能夠有效的減少投保人以重復投保為手段進行保險欺詐的可能性。

Ⅸ 車輛保險理賠誇大損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偽造受損的依據等。
例如:
誇大事故損失騙保男子保險詐騙獲刑
為騙取保險理賠金,誇大車禍事故損失,偽造維修費票據理賠。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冉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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