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物損保險公司怎麼賠
1、根據實際損失定損損害程度及折舊
2、參考保險投保時的價值保額性質
3、結合投保保額性質和損害出具報告告知客戶
物損皆有價,保險公司會出具報告告知的
㈡ 保險公司理賠過程。。。
一般追尾, 雙方事故的, 是要有交警的定責單的, 才可以理賠才對。 如果是他的保險公司確認你的可以賠800多, 那要等你的車修好後,保險公司才賠給你修車的4S店的。
因為你無責, 人保也不會賠你的。
㈢ 保險公司應該如何理賠
在事故發生時,首先報交警,然後報保險公司,並告知有人傷。在一般情況下有人傷的事故交警都會直接拖車,待人傷處理完以後才能放車。交警會給你開一張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人傷事故,不論你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都會分配點事故責任。如果交強險和商業險不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要分別通知交強險及商業險公司,人傷都是先由交強險公司先賠付,傷殘11000,死亡是110000(以上都是在你全責的情況下),在超出交強險賠付限額時,由商業險公司賠付,前提是你買了商業三者責任險。傷者到醫院醫治,同時保險公司會告知你負責人傷的聯系方式,對方會通知你告訴你相關的方式,一般要把在醫院治療的相關醫療發票收好,最後在人傷完全好以後,將醫療發票及交警證明,自己的相關證件保險單據一並帶上到相關保險公司做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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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公司怎麼理賠 過程
1、受理報案。受理報案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將事故情況登錄備案。一般來講,報案是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有助於保險公司及時了解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介入調查,盡早核實事故性質;同時保險公司又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況,告知或提醒申請人所需准備的材料,並對相關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徑給予指導。
2、受理材料、立案。受理立案就是保險公司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理賠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需要補交材料或保險公司確定是否受理的過程。在立案環節中,保險公司的立案人對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不清晰的,會當即告訴申請人補交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清晰的,即時告知申請人處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時間,並告知保險金的領取方法。
3、調查。調查是保險公司通過對有關證據的收集,核實保險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實性的過程。調查過程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機關的配合,申請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否則將影響保險金的及時賠付。
4、審核。審核就是指案件經辦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客觀事實、確定保險責任後精確計算給付金額,作出理賠結論的過程。
5、簽批。簽批是指理賠案件簽批人對以上各環節工作進行復核,對核實無誤的案件進行審批的過程。
6、通知、領款。案件經過簽批環節後,保險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前來辦理領款手續了。為了使保險公司能准確、迅速地聯系相關受益人,申請書上必須填寫准確的電話號碼及聯系地址。總之,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在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法律為准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客戶的應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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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農田受災保險怎麼賠
其實每家保險公司的條款略有差異,供參考。賠償都是以事實為前提才好理算金額。
玉米種植保險條款
日期:2010-07-10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以及附件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標的
第二條凡玉米種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為投保人,將符合下列條件種植的玉米(以下簡稱保險玉米),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
(一)符合當地普遍採用的種植規范和技術管理要求,種植密度達到當地農業技術部門規定的標准;
(二)經過政府部門審定的合格品種,且已種植一年以上;
(三)種植場所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的非蓄洪區、行洪區;
(四)生長正常。
投保人應將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條件的種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選擇投保。
第三條下列種植玉米不屬於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種植在房前屋後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種植場所在當地蓄洪、行洪區內的;
(三)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責任
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玉米的損失,損失率達到30%以上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
(二)風災、雹災;
(三)凍災。
責任免除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僱用人員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爭、軍事行動;
(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保險玉米種植或改種其他作物的;
(五)採用不成熟的管理技術,或不接受農業生產管理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間種或套種的其他作物的損失;
(二)災害發生時或災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投入的直接或間接費用;
(三)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七條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與免賠率
第八條保險玉米的每畝保險金額參照保險玉米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葯、灌溉、機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80%。
保險金額=每畝保險金額×保險面積
保險面積以保險單載明為准。
第九條每次事故的免賠率為20%。
保險期間
第十條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期間自保險玉米苗齊或移栽成活後起,至成熟開始收獲時止,但不得超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范圍。
保險費
第十一條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一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玉米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以及地方有關玉米種植管理的規定,搞好種植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田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農業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災檢查及合理建議,切實做好安全防災防損工作,維護保險玉米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玉米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玉米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玉米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玉米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玉米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玉米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和分戶清單;
(二)索賠申請書和損失清單;
(三)縣級以上氣象部門出具的氣象證明;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玉米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玉米遭受損失後,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保險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保險玉米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全部損失:全部損失按不同生長期確定賠償金額,發生全部損失經一次性賠付後,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玉米各生長期最高賠償比例
生長期
出險當期最高賠償比例
苗齊―拔節前
30%
拔節―抽雄前
50%
抽雄―開花前
70%
開花―吐絲前
80%
吐絲―成熟前
90%
成熟―收獲前
100%
賠款金額=每畝保險金額×出險當期賠償比例×受災面積×(1-免賠率)
部分損失:在發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在現場查勘後進行核定損失並登記;若農作物連續受損,保險人按照最後一次受損的現場查勘確定損失。
賠款金額=每畝保險金額×出險當期賠償比例×(承保產量-實際產量)/承保產量×受災面積×(1-免賠率)
承保產量由承保時雙方約定,或按承保當地(縣級)統計部門公布的該保險作物前三年平均產量確定。
第二十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小於其可保面積時,可以區分保險面積與非保險面積的,保險人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為賠償計算標准;無法區分保險面積與非保險面積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與可保面積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面積大於其可保面積時,保險人以可保面積為賠償計算標准。
本條所指可保面積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保險玉米實際種植面積。
第二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若保險玉米每畝保險金額低於或等於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每畝保險金額為賠償計算標准;若保險玉米每畝保險金額高於出險時的實際價值,則以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第二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條保險玉米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保險面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第三十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與法律適用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因保險玉米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第十九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按日比例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保險玉米發生全部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日比例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釋義
第三十八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時在16mm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mm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積水。規律性漲潮、海水倒灌、自動滅火設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線以下或地下滲水、水管爆裂不屬洪水責任。
(三)內澇:由於降水過多,地面積水不能及時排除,農田積水超過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減產。
(四)風災:本條款的風災責任是指8級以上大風,即風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構成風災責任。
(五)雹災:指在對流性天氣控制下,積雨雲中凝結生成的冰塊從空中降落,造成作物嚴重的機械損傷而帶來的損失。
(六)凍災:指因遇到0℃以下或長期持續在0℃以下的溫度,引起植株體冰凍或是喪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現象。
(七)生荒地:新開墾的、種植時間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八)重大過失: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注意的一般標准也未達到的行為。
(九)旱災:指因自然氣候的影響,土壤水與農作物生長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異常水分短缺,從而直接導致農作物減產或絕收損失的災害。旱災以縣級以上農業部門和氣象部門鑒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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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打農葯意外中毒,保險公司應不應該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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