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車輛轉讓後保險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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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險公司的意見來說,肯定不賠,因為對現在的車主來說,他不是被保險人,不能獲得保險賠付,對原來的車主來說,他雖然是被保險人,但是現在對車輛已經失去了保險利益,也不能獲得保險賠付。
但是,我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除非保險公司能夠證明車輛過戶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明顯增加。
因為按照《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及「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可以看出,車輛過戶,現在的車主將依法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該通知保險公司。但《保險法》沒有說不通知會怎樣處理,沒有說賠還是不賠。但從最後一款來理解,沒有通知的,因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賠。反過來可以理解為,如果轉讓的行為並沒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就應該賠付。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希望能夠幫到你。
我相信,保險公司肯定是不會賠付的,你說不過他們。所以,如果損失金額比較小,就自己承擔了吧,如果損失金額比較大,那就起訴保險公司,充分利用《保險法》的這條來對抗保險公司。
B. 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什麼意思
權益轉讓書(Subrogation Receipt)又稱代位書。載明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付,並將其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的書面憑證。通常由被保險人簽署認證。
權益轉讓書是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有利憑證,保險人可以憑此轉讓書向責任方追償。
轉讓追償權是一種重要民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將之明確表示,以免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爭訟。
另是保險人向第三者迫償的權益是來自被保險人的轉讓,從法律的角度,保險人與第三者他們並不存在法律關系,保險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償,而權益轉讓書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的惟一有效憑證與依據。
(2)車輛保險理賠款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效力編輯
(一)權益轉讓書的記載內容與客觀現實的矛盾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並在獲得保險賠償的同時,將其有關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追償欠款。
實際履行過程中,保險人往往要求被保險人在提供索賠材料時,一並提供權益轉讓書。保險人經過逐級審查核賠的過程,確定向被保險人賠償的數額。
由於保險人審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時間,這段時間內需要理賠的款項的利息在繼續發生,又由於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了保險人理賠時具有10%的免賠額,這樣最終向被保險人理賠款項的數額與被保險人當初索賠時提供的權益轉讓書記載的數額就有一定的差額。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 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
1、當然代位主義,即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
2、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後並不能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須被保險人明示地將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可見,我國保險立法採用的也是當然代位主義,只要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就相應取得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無須被保險人確認。
(三)權益轉讓書對代位求償權的影響 在我國保險業務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保險金的同時,往往要求被保險人簽署賠款收據和權益轉讓書,作為被保險人將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的有效證明。
代位求償權既然是法定權利,其適用必然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為法律所認可。這些條件包括: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人基於過錯造成的保險事故所引起只有當第三人依法應承擔責任,被保險人有索賠請求權,才存在向保險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可能,即"無請求權,無代位權"。
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我國目前的財產保險合同條款均強調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讓與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為不在承保范圍之內,或者未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或者其行為可以免責,則代位求償均不得適用。
2、只有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賠付賠償金之後,其代位求償權才成立。根據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當保險標的的損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兩種途徑獲得賠償。
C. 車輛帶保險轉讓協議上法院會敗訴嗎
D. 保險公司的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怎麼回事啊
先由客戶在賠款收據上簽字,然後再支付賠款,雖然流程倒置,但的確是保險行業理賠的一個慣例,絕大部分財產保險公司都是按此操作。建議你先要求保險公司填寫賠款金額,你如認可賠款金額,可以先簽,不會有風險。如你不認可賠款金額,可以拒簽。 其實你對保險公司需要一定程度的信任,一個省級保險公司,日賠款額百萬之多,保險經營最需要信譽,保險公司絕對不會以這個事抵賴的。
另你所說的收據一般分四聯,其中一聯為財務聯,財務一般審查是否簽字,有簽字或蓋章則付款。
保險公司財務規則規定基本不支付現金,保險公司還必須以轉帳憑證的形式證明實際付款,而不單純是你的收條。
E. 保險公司的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什麼
賠款收據是在保險賠償金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一種財務憑證。而權益轉讓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條款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部分所有權)的一種法律憑證。比如說車輛被盜後,保險公司支付全車賠款,就必須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在車輛被找回後,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協商處理方式,車主要回就需要退回賠款,不要回就應該配合保險公司過戶。
F. 車輛保險賠款會計處理
如果原來的事故費用已做管理費用處理
現在收到的車輛賠款
借: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汽車費用 負數(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