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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調查工作的困難

發布時間:2021-11-12 01:03:15

A. 車行保險理賠工作困難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太平洋車險很好,理賠服務速度快,不困難。
太平洋車險理賠服務有兩大優點。
1、第一大優點是在理賠的整個過程當中太平洋車險的效率非常的高。
在車主出險之後,車主應該直接保護好現場,在48小時之內向太平洋車險公司報案並且遞交《索賠申請書》。太平洋車險的理賠服務人員會在接到報案之後第一時間內趕到案發現場,並且對整個車險的發生情況做一些勘測測量。
2、太平洋車險理賠服務的第二大優點是服務態度非常的好。
汽車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伴隨著汽車事業的不斷發展才能夠普及發展,最後逐漸擴展到車身的碰撞損失等等的太平洋車險理賠服務。當車主出險之後,及時的撥打95500電話,太平洋車險理賠的服務人員到達現場並且給出險的車主理賠單,填寫好之後即可到理賠場去修理。

B. 我國保險理賠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理賠,是指當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出現合同規定的損失後,理賠人員把各種單證和責任審核後,把保險金賠付給客戶的一個過程,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補償的表現形式就是理賠。近年來,國內的保險公司為了謀求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普遍存在重業務,輕管理的傾向。目前在保險理賠方面,保險公司並沒有達到讓人滿意的理想狀態,一方面,很多客戶出險後得不到賠償,紛紛抱怨「理賠越來越難」,導致理賠風險逐年加大;另一方面,理賠工作還不夠完善,存在不少漏洞,導致保險資金大量流失,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盡快提高理賠服務水平、提高信譽、打造核心競爭力是當前各公司理性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我國保險理賠存在的問題
(一)理賠准備難
理賠准備,就是客戶在出險後通知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在理賠前的各項准備工作。主要包括:單證准備、理賠資料准備、理賠證據准備、損失核算準備等。我國的保險理賠在理賠准備階段就充滿了各種困難因素。首先,由於保險公司以盈利為目的,比較關心客戶是否繳清了該交的費用,而且保險公司是以大數法則為營業規則的,所以保險公司不一定會對每個保險客戶的單證、資料准備齊全,一旦出險後,很難准備好所要的單證和資料。其次,為了准確核算損失,公司還要派出人員到出險現場進行查勘,審核責任,然後取證,為下一步的損失核算工作做好准備。第三,雖然上明確要求,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要在第一時間內通知保險公司。可實際上,有些被保險人根本沒有在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人的意識。加之有的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不高和事故當事人的不良動機,使得保險責任很難認定,損失不好核算。第四,為了精確的認定保險責任,核定損失,防止騙保騙賠現象的發生,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制定嚴謹的理賠程序,依據交通、氣象、公檢法等國家權威部門或關聯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作為理賠處理的重要證據。由於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要求各種部門有為保險公司出示證明的義務,加上證明人員的辦事效率不高,使得取得證明文件的手續過於繁瑣,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帶來了較多的麻煩。
(二)理賠速度慢
評價理賠效率的高低,速度是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因為客戶出險後,最關心的就是能不能及時賠付以降低損失。通過分析得出,對理賠的各個環節,用「理賠速度」這個概念可以比較全面的反應出一個公司的理賠服務水平。一個案件從保險事故發生到被保險人領取賠款,包含出險、報案、查勘、立案、核賠、結案、賠款支付等多個環節和時間點,而且規定:各出險案件從出險到報案不能超過24小時。所以「理賠速度」是指從出險到賠款支付這個完整的時間段。而我國的「理賠速度」不是很理想,很多保險客戶的案件從出險到得到賠款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這嚴重的違反了保險法的結案後10天賠付的規定,理賠速度不盡如人意。
(三)准確賠付難
現行保險公司的理賠實際運行效果並不理想,這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面的結果。有些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減少支出而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索賠要求故意進行少賠、限賠、或拖賠;而一些保險公司則為了佔領市場份額,塑造自己「良好」的社會形象,挽留更多的客戶,對客戶的請求一概賠付,以致濫賠;投保人方面,道德風險泛濫。有時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自己製造出險情況,騙取保險金;或者自己製造條件,把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事故謊稱是保險責任,以此欺騙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由於處於被動,再加上人力資源不足等問題,面對各方面的保險欺詐,他們都無能為力,導致騙賠泛濫,無法准確賠付。
二、保險理賠難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法律制度建設不夠完善
每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都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去規范和保護。由於現階段我國並沒有制定新的約束保險理賠的法律法規,保險公司的理賠基本上還是沿用以前的規定,使得在理賠方面的漏洞越來越多,出現了許多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賠付率急速上升。另外,保險公司法制觀念比較薄弱,擔心會影響自身的形象,很多情況下不敢採取法律途徑解決理賠的矛盾問題,往往採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出問題時都私了,從而埋下了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禍根,大大的增加了理賠風險。
(二)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原則是保險的第一原則,只有誠信,才能讓社會和人民群眾接受,人民群眾才能最大程度的支持保險業的發展。然而,我國保險業誠信環境不是十分理想。首先,保險公司信用度低。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投保非常容易,有些素質較低的業務員為了業績,不惜欺騙隱瞞客戶,損害保險業的形象;第二,理賠程序煩瑣。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繁瑣,環節眾多,而且存在惜賠、拒賠現象;第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已經確定賠款責任之後10天之內必須把賠款金額付給客戶。而大多保險公司都沒有嚴格履行賠款時限的義務,許多賠款的時限都超出了保險法的規定。其次,投保人也存在誠信問題,其中猶為嚴重的就是欺詐。投保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一切條件,製造出險來欺騙保險公司。保險欺詐行為不僅是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主要障礙,而且已經成為保險人最重要的經營風險之一。
(三)缺乏高素質的保險人才
保險理賠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保險標的涉及面廣,而且標的風險的組成因素也十分復雜,所以調查難度很大,這就要求保險理賠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辨別真偽能力。而現有部分理賠人員不具備這種知識和能力,使得在理賠過程中無能為力,辦事效率很低。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和責任免除的情況。但是,部分業務員在展業時,沒有履行詳細的解釋說明義務,有的更誤導投保人投保,只說明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得到多少賠償,而對一些限制性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則講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實際賠付往往達不到投保人的預期,產生矛盾,導致理賠難。

C. 財險公司的人傷調查工作困難嗎流程如何每天要工作很長時間么

輕傷,不需要住院的很簡單的;
需要住院的牽扯到誤工費,調查就比較麻煩了。。。
工作時間一般都是固定8小時的,多的時間是自願加班。。。。

D. 保險理賠困難主要存在因素是什麼

三方面因素:
(一)保險公司方面
1我國的保險公司(尤其是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基層各支公司,總公司除外)全都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於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於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分支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於形式。每年各保險公司的各級分支機構都會舉辦上百場產品說明會,但是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會開一個面向客戶的理賠說明會。
2由於長期存在重保費,請管理,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大量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後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理賠過程中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
(1)條款制定中的問題,致使理賠標准不統一。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存在一些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如保險公司設定的免賠額問題,這個免賠額是相對免賠額還是絕對免賠額,條款沒有說清,致使一個條款,兩個理賠結果。
(2)銷售過程中的問題。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存在瑕疵,往往不向保險消費者如實告知,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銷售人員的經濟利益。「重保費、輕管理」的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代理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於交易的不利地位。
3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各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准確判斷。
4每年遞增的業務指標,除了帶來了大量保費外,還使理賠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理賠人員嚴重不足,造成部分公司不能及時理賠。
(二)客戶方面
從客戶方面看,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客戶對於保險理賠有一定誤解,使得客戶感覺理賠困難,並經常調侃:「保險公司收錢容易,出錢難!」
1客戶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淡薄,忽視或無視保險合同。保險是完全建立在法律之上,一切以保險合同款為準的金融服務。很多客戶得了重大疾病就來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理賠,理由就是醫生說:「他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理賠,」殊不知醫學上的重大疾病並不是保險合同上所約定的重大疾病。
2不了解理賠流程, 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很多理賠賠案中並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經濟犯罪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3大多數客戶認為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准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明確的具體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 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於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依據條款及相關規定做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但客戶就不能理解,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更有甚者聚眾來保險公司大鬧一場,給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4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或代簽字,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後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三)外部環境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醫院、公安等部門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2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 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不分原因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
3社會監督有待加強。 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 如果能夠有效利用社會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社會監督作用。
4保險訴訟案件法院判決超范圍。壽險理賠訴訟案件中,部分法院過度使用保護受害方的原則,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超出法律和保險條款責任范圍的賠償項目,使得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時常與被保險人就賠償項目發生爭議,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E. 關於保險理賠的調查問題

一般情況,買重疾險不超過一定的風險保額是不用必須體檢的,但是有個百分一左右的抽檢,一旦被抽檢到,那就要做生調,很麻煩的。

F. 保險理賠難 究竟「難」在哪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包括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按月相互通報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繳費單位情況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查處違反規定的情況通報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繳費單位監督檢查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和繳費工作管理許可權,制定具體規定。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二)繳費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的情況;
(三)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四)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五)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投訴;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應當於7日內立案受理,並進行調查處理,且一般應當於30日內處理結案。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保障年檢制度,進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掌握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執行監察公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對繳費單位進行調查、檢查時,至少應當由兩人共同進行,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公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可以到繳費單位了解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可以要求繳費單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對繳費單位不能立即提供有關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資料的,可以下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詢問書;
(三)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公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員保密。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後,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第十三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
(五)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六)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罰款均由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支付,不得從單位報銷。
第十七條 對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於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15日內拒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又不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G. 保險理賠調查人員具體是干什麼工作

保險理賠調查人員,說白了,就是說調查你出險的真實性.如果你保的是財產險,那就調查你的損失是否是真實,是否在保險公司的理賠條款范圍內;如果你保的是人壽險,那就會檢查你的身體狀況是否是正常健康的.所以調查人員就是核實你所出險種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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