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學習法醫學心得體會
以前曾看過《鑒證實錄》、《少年包青天》和《大宋提刑官》,很喜歡主人公們的思維方式,他們聰明的腦袋總是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他們通過檢驗屍體查找證據的本領讓我佩服不已。出於對劇情里的法醫(驗屍官)的崇拜,當看見可以選修《法醫學案例分析》這門課程時,我毫無疑慮的選擇了它。這門課讓我初步的認識了現代法醫學,知道了法醫學的發展歷史、主要的研究內容等等。原以為法醫只研究屍體,現在才明白法醫的研究對象還包括活人等,而它的內容也不僅僅局限於驗屍。在課堂上看了許多的圖片,懂得了許多死亡的定義與跡象,那些死者的圖片實在是殘不忍睹啊。在看過的電視劇裡面,警察局裡新到的法醫第一次看見現場時候都會惡心的吐出來,原本不明白為什麼,想不通啊,有那麼恐怖嗎?現在看了那些圖片,才理解了他們的心情。我對法醫們更是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上完課後我對法醫學有了初步的認識,法醫學是應用醫學、生物學、化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理論和技能解決法律問題的科學,用於偵察犯罪和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證據。法醫學是應用醫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並解決立法、偵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法醫學是一門應用醫學,又是法學的一個分支。醫學為制定法律提供依據,為偵查、審判提供科學證據,因此法醫學是聯結醫學與法學的一門交叉科學。現代法醫學分基礎法醫學和應用法醫學兩部分:前者研究法醫學的原理和基礎:後者則運用法醫學的理論和方法,解決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關問題。這包括受理殺人、傷害交通事故、親子鑒定等案件的鑒定,為偵查、審判提供線索和證據,為制定死亡判定、臟器移植、現代生殖技術以及解決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的法律提供依據;另外通過對非正常死亡的屍體檢驗來發現傳染病,進行中毒和災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處理。法醫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人(活體、屍體)和物。法醫學的研究方法有醫學的、生物學的、化學的和物理學的四類。而其涉及的內容有死亡與屍體現象檢驗,各種機械性窒息的發生機制、徵象、後果和檢驗方法,機械性損傷的分類、形成機制,各種猝死與自殺、他殺引起的突然死亡,醫療事故的鑒定、醫療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法醫人類學的個人識別等。 其中老師講到對猝死的機制讓我對猝死有了很深刻的理解,我查閱了些資料說到猝死的官方定義在與俗稱差別很大,WHO 定義為症狀出現後24h 內死亡,但這對很多的臨床學家和病理學家來講都太長了。有些人只接受發病後1h 內的死亡的概念。sudden 和expected 並不總是准確地反映了這類死亡的內涵,有時unexplained 同樣是一個常見的法醫解剖的原因。老師講過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差不多總是在心血管系統發現病變,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臟或大血管。大量的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宮外孕破裂、咯血、嘔血和肺動脈栓塞,比如,合並存在心臟病和動脈瘤而引起血管系統猝死。還給我們結合實例講了不同機制下的猝死原因,並談到法醫在檢驗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關於各種心血管疾病的猝死的誘因。而據我了解由於猝死的定義不同,很難對猝死的研究進行比較。盡管提到的死因眾多,但大多數死因繼發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時間階段的不同,解釋了為什麼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沒有代表性。肺炎、腦膜炎、敗血症和休克常常死前症狀延遲1 小時以上。猝死的典型原因,諸如主動脈瓣狹窄或冠狀動脈起始部的異常,不常被發現。猝死通常發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裡、休息時,劇烈活動時很少發生。最近的研究提示,習慣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釋放時發生猝死的危險。心肌肥大是突然死於冠脈病的常見現象。 總之,深刻的了解到猝死這一概念和法醫學在其檢驗的重要性,比如有時候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判斷猝死原因,責任在誰,法醫的檢驗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還有就是我們應該結合自己身體的情況來盡量避免猝死的發生,有些有先天的疾病的人就要去了解自身身體情況,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還有就是感謝老師給我們上了這門課,使我加深了對法醫學的認識。從這門課中,我認識到了現代法醫學體系是如此的發達。也許我不會去做法醫,但卻能給我一個啟蒙。
B. 《洗冤集錄》在法醫學中的作用是什麼
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的作者是南宋宋慈,刊於宋淳祜七年(1247),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
我國最早的法醫驗傷者首先見於《禮記·月令·孟秋之月》:「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蔡邕註:「皮日傷、肉日創、骨日折,骨肉皆絕目斷。」「理官」的驗傷定罪,可以視為我國法醫學的萌芽。1975年發現的睡虎地秦墓竹簡,有《法律問答》和《封診式》兩書,更多地記載了有關法醫學的內容。漢至唐時期,在死亡與屍檢、暴力死的確定、滴骨驗親等方面繼續積累了經驗,並取得了一些新成就。五代時和凝父子的《疑獄集》是我國最早的具有治獄性質的著作。宋代無名氏的《內怒集》《結案集》,鄭興裔的《檢驗格目》,鄭克的《折獄龜鑒》,貴萬榮的《棠陰比事》,都有法醫學的論述,但更多的內容是案例記錄,還不是體系完整的法醫著作。但這些書為《洗冤集錄》的誕生鋪平了道路,宋慈正是總結了這些書中的法醫學成就,並加以新的理論探索和實踐,才寫成了《洗冤集錄》。
宋慈(1168—1249),字惠父,福建建陽縣童遜里人。少受業於同邑「考亭高第」吳稚門下,受朱熹的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學習到理學家格物致知、反躬實踐的治學精神;凡事講求實事求是,探求真理。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中了進士,初任江西信豐縣主簿,紹定元年(1218)轉為鄭性之幕下參軍,紹定四年升福建長汀知縣。嘉熙元年(1237)任紹武軍通判,嘉熙二年調劍南州通判,嘉熙三年任提典廣東刑獄,第二年轉任江西提典刑獄兼贛州知縣,這是他第二次任司法刑獄官。淳祜元年(1241)任知常州軍事,淳祜七年任直秘閣提典湖南刑獄,第三次主管司法刑獄。淳祜八年直寶謨閣奉使四路,「皆司臬事」,這是他第四次主管司法。次年升直煥閣知廣州、廣東略安撫使。淳祜九年(1249)在廣州任上,忽患頭眩之疾,3月7日逝世,第二年7月15日歸葬福建建陽。
宋慈居官清廉剛正,體恤民情,不畏權豪,決事果斷。20餘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時間與刑獄方面有關,深知「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認為檢驗乃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因而對於獄案總是審之又審,「不敢生一毫慢易心」。發現吏仵奸巧欺侮,則亟予駁正;若疑信未決,必反復深思,決不率然而行。綜觀宋慈一生,多次任知縣、知州等地方長官,又四次任司法刑獄,檢屍驗犯,洗冤懲貪等實踐,積累了法醫學經驗。他從淳祜元年開始整理審案檢屍的經驗,至淳祜七年(1247)完成《洗冤集錄》的編寫。
《洗冤集錄》的初刊本已失傳,現傳最早版本是元刊五卷本《洗冤集錄》。元刊五卷本保存了宋慈原書的內容。元代以後,致力於法醫學的人對《洗冤集錄》進行了大量的增補,雖使醫學的內容更加充實和完善,但已經漸漸失去了宋慈之書的原貌。特別是清代《律例館校正洗冤錄》已摻入大量明、清、兩代的內容,必須注意加以鑒別,不能一概寫在宋慈名下。
宋慈原書為五卷,其內容第一是法律條令、總檢規定、疑難驗例;第二卷是初驗、復檢規定,檢婦規定,檢婦嬰屍注意事項,屍體四肢腐爛情況、洗罨,驗已埋屍、爛屍的方法等;第三卷是驗骨、驗自縊,區別真假自縊與真假自溺;第四卷是各種殺傷、火死、湯潑死、病死、毒死的檢驗;第五卷是驗罪死囚、受杖死、跌死、塌壓死、塞口鼻死、雷擊死、虎咬死是驗罪等等的屍檢,並附有辟穢和急救的方法。它包含了現代法醫學中心內容的大部分,它不是零散的記載方法和事例,而是系統地闡述法醫學的試題檢查方法與各種死亡情況下的檢查所見,說明了它是最早的系統法醫學做作,而我們的現代法醫學正是在此書開創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
宋慈的《洗冤集錄》是一部廣泛地總結屍體外表檢查經驗的法醫學著作,對現場檢查、屍體檢查、屍體現象、窒息、損傷等各方面都進行了大量的觀察和科學歸納。對法醫學做出了傑出的貢獻。包括屍斑的發生機制與分布;縊死繩套的分類、縊痕的特徵和影響的條件;勒死的特徵與自縊的鑒別;腐敗的表現和影響條件;屍體現象與死後經過時間的關系;溺死與外物壓塞口鼻死屍所見;棺內分娩的發現;骨折的生前死後鑒別;各種刀傷的損傷特徵、生前死後及他殺的鑒別;防禦性損傷的發現。上述十項並不能包括《洗冤集錄》對法醫學的全部貢獻。例如,致命傷的確定,窒息性玫瑰齒的發現,有關未埋屍、離斷屍以及火燒、臨高撲死等各種死亡情況下的具體現場檢驗方法等等,都是對法醫學的重要發現和實際運用。
《洗冤集錄》在我國法醫學史上是一部劃時代的奠基性著作。它不僅繼承了以前法醫學的屍體檢驗成就,而且成為以後歷代檢驗書籍的祖本,也是世界公認的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歐洲法醫學奠基人佩爾寫於1575年的《外科手冊》中,開始有法醫損傷學方面的論述。1598年(一說1602年)義大利的菲德里出版了《醫生的報告》一書,它是歐洲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著作。前者比《洗冤集錄》晚351年。《洗冤集錄》先後被譯成日、法、英、荷蘭、德、俄等國文字,為世界法醫學做出了貢獻,為祖國贏得了崇高的榮譽。
C. 法醫學的法醫學概論
法醫學是為社會主義法制服務的,因此提供科學證據和依據,為解決與法律相關的醫學問題是其基本任務。①為揭露犯罪事實真相提供科學證據和依據,②為正確處理民事糾紛提供科學證據,③為衛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提供科學證據,④為處理重大事故提供科學依據,⑤為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傳染病、職業中毒提供科學依據,⑥為保險部門的有關人身傷亡賠償提供科學依據,⑦對立法提供建設性意見。具體主要包括後面這幾個領域: 由於司法實踐給法醫學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天地,現代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成就為法醫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新技術手段,原來單一的法醫學逐漸形成多分支學科的綜合性應用科學,這些學科包括:法醫法學、法醫病理學、法醫臨床學、法醫物證學、法醫人類學、法醫牙科學、法醫化學、法醫精神病學(法醫精神損傷學)、法醫昆蟲學、保險法醫學還有法醫毒物學(包括法醫毒理學和法醫毒物分析兩個相輔相成的部分)、法醫倫理學、法醫血清學、法醫放射學及與法醫學相關的刑事科學技術和司法鑒定學等等。在中國的法醫學專業建立的短短二十多年中,學科建設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和發展,原來屬於基礎醫學分支學科的法醫學,已經從基礎醫學的襁褓中分離了出來,成為了醫學的一級學科。
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2012年9月18日在上海召開「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司法鑒定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啟動會。「司法鑒定關鍵技術研究」項目首次被列入「十二五」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序列。這標志著中國的法醫學事業將邁上一個新台階。
D. 法醫學鑒定中,如何判定傷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陳某在2006年10月19目被人用水果刀捅傷腹部後在當地縣醫院進行腹腔探查術,被診斷為「腸系膜破裂,第十一軟骨斷裂」,入院治療,一個月後病情加重,遂被考慮為「十二指腸瘺」,建議轉院。同年11月15日轉入市級醫院進行腹腔探查術,見腹腔內粘連明顯,膿腔形成,被診斷為「腹部刀刺傷,十二指腸瘺」,在該院經進一步治療,同年12月14日出現精神萎靡,症狀加重。家屬因經濟困難而要求出院,6日後陳某死亡。法醫病理屍檢報告:輕度腦水腫,重度肺水腫,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狀動脈及主動粥樣硬化,輕度脂肪心,肝臟、腎臟、胰腺自溶,脂肪肝,小腸破裂縫合後與周圍組織廣泛粘連合並膽汁性炎症。分析說明:陳某被人用銳器刺傷右腹部,造成十二指腸破裂及結腸系膜破裂。傷後第一次進行剖腹探查術,術中未能發現十二指腸破裂,形成十二指腸瘺,因長時間十二指腸瘺並發電解質紊亂,腹腔嚴重感染,重度營養不良,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第一次手術探查未能發現十二指腸破裂,及其以後對腸瘺的處理不當,是造成陳某死亡的重要因素。從此案例看出,外傷引起十二指腸瘺,外傷是直接原因;腹腔嚴重感染,重度營養不良,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是結果。
依法分析
在損害案件的法醫學鑒定中,有時被鑒定人可能在受傷前患有某種疾病,而在受傷後誘發疾病;或受傷前雖是健康或不自覺有病,在受傷後也可發生疾病以及後遺症等。此時鑒定人需解決損害與疾病及其他之間的因果關系,為案件訴訟提供依據。
(一)損傷與疾病及其他的因果關系的判定原則
1.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是客觀現象間一種聯系:表現為由損傷引起,產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種現象,即損傷為原因,疾病為結果,這就是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此,判定損傷與疾病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一定要深人到客觀事物中進行調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損傷前的身體狀況等。
2.損傷為原因,疾病為結果的區別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只從損傷與疾病之間的一聯串鏈條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確表示因果關系,這叫做直接因果關系。
3.損傷與疾病的表現在時間上有先後次序:損傷在前,疾病的出現在後,因此,必須從疾病出現以前所發生損傷中去尋找原因。
4.如果損傷是在多人多次的情況下形成,則就各人、各次個別地鑒別損傷的程度,而對疾病之發生分清哪個原因是主要的,哪個是次要的。從而確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損傷對引起疾病的主次問題。
(二)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的類型:損傷與疾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損傷與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此時又可分為直接的與間接的因果關系。而此時兩者均有必然性與偶然性之分。
1.直接因果關系: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於人體的健康組織、器官,而加速破壞組織、器官解剖學結構的完整性,並出現功能障礙等臨床症狀。例如,顱腦損傷後發生損傷性癲癇,即顱腦損傷為原因,損傷性癲癇為結果,此兩者之問有著直接因果關系。
2.間接因果關系:這是指外力作用於人體原有的患病處,而在正常情況下,可不致於破壞組織、器官的連續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礙,然而已有潛在性病變之基礎上,使其病變表面化或更加惡化。間接因果關系的基本表現形式:(1)誘因:由於損傷誘發潛在性病變加重。例如,頭部損傷後發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動脈瘤等血管性病變破裂,致使蛛網膜下腔出血,即頭部損傷是引起蛛網膜下腔出血的誘因。(2)輔因:損傷僅在疾病過程中起輔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傷,傷後右大腿持續疼痛並伴有發熱,經x線攝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損傷是顯示骨肉瘤的輔因。(3)損傷又介入第三人行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進一步損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傷,傷並不嚴重,然而在醫院診治過程中,由於醫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擴創,致使某甲創口感染,並發膿毒敗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傷,其創口因細菌感染引起破傷風。上述二例原發的損傷與膿毒敗血症、破傷風之間存在著間接因果關系。(4)被害人的損害結果影響到第三人而發生損害。例如,汽車將小孩撞死,小孩的母親由於精神上的嚴重刺激,舊病復發或並發精神異常。
技巧提示
判定傷、病因果關系的方法:
1.仔細、認真地收集並觀察被害人本身的情況,損傷發生的時間、地點、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狀、損傷部位、嚴重程度,以判定發生損傷的原因。
2.認真觀察繼發疾病的時間、臨床症狀以及各種醫學檢查等,用以正確診斷疾病的存在。
3.應用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探索從受傷到發生疾病的時間間隔的規律性和病理現象的連續性;損傷與疾病之間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聯系。總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必要時求助於專業醫師的協作,以診斷損傷與疾病的直接因果關系。例如,顱內晚期出血是否確系某種外力造成,此時應依據(1)有確鑿的頭部損傷史;(2)必須明確出血之存在,通過腦cT掃描、病理乃至臨床檢查(如鑽顱術、腰椎穿刺術)等來診斷;(3)頭部損傷與腦出血之間必須有較短的間隔期,一般不超過6—8周,但遇到更長的間隔期時,則需要研究後遺症等問題;(4)既往病史中未發現有腦出血的原因(腦動脈硬化、高血壓、心血管系統疾病等)。
4.損傷與疾病確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應依照《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有關奈款,評定損傷程度,以及參照因傷、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有關內容,認定由於損傷而致疾病,並評定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
5.損傷與疾病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時,一般不援引《人體重傷鑒定標准》有關條款。
6.損傷與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時,則不援引《人體重傷鑒定標准》。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 如何判定法醫學鑒定中傷害賠償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法院確定侵權責任賠償的前提。侵權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即若不存在這種違法行為,損害就不會發生,則該行為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該行為,損害也會發生,則該行為就不是損害發生的原因。
加強侵權行為中因果關系的研究,探索因果關系的確認與排除規則,對於侵權責任賠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損傷與疾病及其他的因果關系的判定原則
1、 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是客觀現象間一種聯系:表現為由損傷引起,產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種現象,即損傷為原因,疾病為結果,這就是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2、損傷為原因,疾病為結果的區別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只從損傷與疾病之間的一聯串鏈條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確表示因果關系,這叫做直接因果關系。
3、損傷與疾病的表現在時間上有先後次序:損傷在前,疾病的出現 在後,因此,必須從疾病出現以前所發生損傷中去尋找原因。
4、如果損傷是在多人多次的情況下形成,則就各人、各次個別地鑒別損傷的程度,而對疾病之發生分清哪個原因是主要的,哪個是次要的。從而確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損傷對引起疾病的主次問題。
二、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的類型
1、直接因果關系: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於人體的健康組織、器官,而加速破壞組織、器官解剖學結構的完整性,並出現功能障礙等臨床症狀。
2、間接因果關系:這是指外力作用於人體原有的患病處,而在正常情況下,可不致於破壞組織、器官的連續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礙,然而已有潛在性病變之基礎上,使其病變表面化或更加惡化。
間接因果關系的基本表現形式
① 誘因:由於損傷誘發潛在性病變加重。
② 輔因:損傷僅在疾病過程中起輔助作用。
③ 損傷又介入第三人行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進一步損害。
④ 被害人的損害結果影響到第三人而發生損害。
(5)法醫學在保險理賠中的實踐與探索擴展閱讀:
(一)刑法因果關系首先是一種聯系。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聯系著的。
(二)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上的評價,自然力或者動物力縱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以刑法來處罰它們。 刑法因果關系
(三)人的行為是有主觀罪過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人就不能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自然不能認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雖然我們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系時,應考慮各種事實的條件,但只要被確定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為,則必然有主觀上的罪過。
除了上述的幾種觀點,能否從其它的角度來觀察刑法的因果關系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刑法因果關系要解決的
要從其它的角度來看刑法因果關系,應該先考察刑法因果關系的機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關系要解決的問題。刑法的因果關系理論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
二是判斷存在的因果關系對犯罪構成要件有無重要性的問題。
刑法的因果關系有兩個機能
一是定罪的判斷機能,即根據刑法的因果關系,要為誰定罪,也即判斷犯罪的主體;
二是量刑的機能,即在各個犯罪 主體之間如何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這兩個機能和上面的要解決的兩個問題具有密切的聯系,當然,定罪和量刑是不能割裂的,而應該是緊密聯系的。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這種事實的聯系(包括事實的因果關系)如果被刑法認定具有刑法的意義,
即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否則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理,如行為人是未滿14周歲的兒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和結果之間也就沒有刑法因果關系可言。這里不是說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因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便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
在量刑上,刑法因果為犯罪主體確定刑事責任,是刑事責任的依據。如行為人甲以殺人的故意持刀傷害某乙,乙受傷住院,適逢醫生丙與乙舊有讎隙,乃故意不為救助,致乙死亡。在此案中,甲和丙的行為自然構成犯罪,但是應該如何定罪和量刑還要依靠刑法因果關系理論來指導。
日本學者野村稔認為由於刑法將人的行為作為規范的規制的對象,因此人的行為與結果(外界變動)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此場合,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肯定,亦即將結果歸因於行為,因此將結果包括在內的廣義的行為作為評價對象而進入了刑法的世界(刑法評價對象的確定機能)。也就是說,關於刑法的因果關系是從外界的變動出發,就刑法的評價對象的人的行為予以發現之際,幫助人的思維方式。
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觀性
已如前述,是一種客觀的,自然的聯系。而刑法的因果關系,則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我國刑法第二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因此若有對上述保護對象的侵害,刑法就會有所反應。但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人的行為亦有自然力以及動物力,對後者,因其非人力所能預料,難以控制,故而不具可罰性;
而前者,也要區分而對待,在客觀的事實中,人的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但是在刑法的意義上,則並非這種事實的原因就是刑法上的原因。
如行為人並無主觀的罪過,則縱使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對之定罪量刑。所以,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同於事實因果關系。比如在間接正犯的場合,如:行為人驅使動物傷害他人。
F.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
法醫學的研究方法有計算機、醫學、生物學、化學和物理學五類。 醫學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屍體剖驗。包括肉眼觀察研究和取器官組織檢材製作組織切片,並染色進行顯微鏡下檢查和組織化學檢查。為研究超微結構和測定微量金屆含量還可應用電子顯微鏡觀察和微區分析。
此外,還可根據需要提取相應檢材作化學和生物學檢查。其次是臨床醫學檢查,應用臨床知識對活體進行診察,確定活體的生理、病理狀態,解決醫療事故中的醫療責任以及傳染病、中毒、公害的法律問題等。 世界各國的法醫學定位並不相同,視法規不同而可大略分為歐洲大陸法系和英美海洋法系兩大群。中國屬於那一群呢?當然是歐陸法系,這要從德國哲學家馬克思說起,馬克思的哲學體系根植於德國博大精深的文化中,吸取了費爾巴哈的唯物論,黑格爾的辯證法,從而創立了馬克思主義哲學體系,自從五四運動以後,馬克思主義理論在中國逐漸取得意識形態的正統地位,這也就意味著以傳統儒家思想為核心的中華法系的解體,而馬克思主義的理論直接影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系的構建,也就決定了中國的社會性質是歐陸法系的國家,所以現當代中國的法系和德意志-羅馬法系(歐洲大陸法系)是一脈相承的,區別於英美海洋法系。 法醫學作為一門與法學相關聯的應用科學,自然要受到法律的規定,作為歐陸法系的國家,中國的法醫學高度擴張,排斥臨床醫學的介入,除了把調查死亡原因作為法醫學的重要任務外,還擔負著司法鑒定、以及維系人類健康和促進科學進步的使命。例如,在人類基因組計劃中,中國代表團1%的測序任務就是由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系的一批教授完成的。而我們看到的更多的影視作品中(由於中國把英語作為第一外語,所以更多接觸的是英美法系的影視作品),更多理解中的法醫學就是屍體解剖(法醫病理學),而這更多的是法醫病理學的任務,像法醫臨床學所從事的是活體醫學(例如,醫療糾紛、傷殘評定等)的檢驗鑒定,法醫物證學(例如,親子鑒定)、法醫毒物學(例如,毒葯物分析)更多的還要在實驗室工作,不一定要接觸屍體。另外,法醫精神病鑒定更多的是要評定作案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況,也不一定要接觸屍體。當然法醫病理學(屍體解剖)肯定是法醫學重要的基礎課了。 而在英國、美國、中國香港、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地區,對於解剖的認定則較為鬆散,只要發現死者之死因非自然死,即可進行解剖,因此在英美兩國之屍體解剖率較諸歐陸法系國家高出許多。在法醫的養成方面,英美法系地區多以病理醫生從事之,因法醫學在英美兩國之定義幾乎等同於法醫病理學;而歐陸法系之國家則有較為完善之法醫專科醫師的訓練制度。無論在人才培養還是在司法制度上,兩大法系也有很大區別,一般來說,在美國(由於是一個崇尚法治的國家),對法醫從業人員的要求也較為嚴苛,在美國要想成為法醫,需要在大學獲得醫學學位,然後還要進行長達5-10年的專業訓練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法醫,其所提供的專家證言才能為法庭所採信。而中國則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法醫學體制,中國的法醫更像一個「雜家」,從現場勘查照相到檢查傷者,從檢驗血痕到化驗毒物,從解剖屍體到檢查骨骸,再到醫療糾紛鑒定幾乎無所不為。
展望未來,既然傳統的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維護封建主義生產關系的中華法系已經走向解體,馬克思主義成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正統的意識形態,那麼新中國的法醫學事業就應該擺脫「生體發膚,授之父母,不可毀傷。」的傳統倫理觀念,以及「妖魔鬼怪」等封建迷信思想的束縛,而應該成為以求「真」的科學精神、以求「善」的人文精神為價值取向,以自然辯證法(科學技術哲學)為最高認識論與方法論指導的科學。從而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建設注入新的生命力。總的說來,法醫學是一門最需要博學的人道職業,學者需博極醫源精勤不倦。 法醫臨床鑒定,俗稱活體損傷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是指法醫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臨床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活體損傷的鑒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 法醫臨床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損傷程度的鑒定。這法醫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後及可能發生的後遺症。其中的損傷程度鑒定直接關繫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二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鑒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三是性問題鑒定,檢驗是否被強奸,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四是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系。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五是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六是醫療糾紛司法鑒定,在醫療過程中醫患之間產生難以解決的問題,引起法律訴訟,就需要啟動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程序作出一個中立客觀的裁決。
1、損傷程度鑒定從原始損傷及損傷所致功能障礙兩方面,對人身傷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損傷輕重程度進行評定,為刑事案件的處理及行政處罰提供依據。使用標准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准》。2、傷殘程度鑒定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依據。如: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中的受害的殘疾程度評定。使用標准有《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准(試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等。3、醫療糾紛鑒定為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依據。鑒定內容一般包括三個方面:醫院醫療行為有無過錯,被鑒定人(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後果,以及醫療過錯與不良後果間的因果關系。4、保險鑒定 與保險有關的事項進行鑒定,如:保險理賠中涉及殘疾評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失能豁免保費條件的鑒定。5、保外就醫,暫不予收監鑒定內容包括: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暫不收監,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醫進行鑒定。6、護理依賴程度鑒定對具有嚴重殘疾的被鑒定人,在情況穩定之後,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幫助以維系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幫助的程度進行鑒定。護理依賴程度分3級:部分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完全護理依賴。依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7、三期鑒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
由於損傷導致傷者日常生活能力臨下降,或者不能完成相關工作而導致經濟損失,或重大損傷需要補充營養的,按照相關標准進行鑒定。8、其它損傷判定——對外傷所致的人體傷害進行描述。傷病關系——對被鑒定人的傷害結果進行分析,評價損傷與疾病在其中的參與程度。致傷物推斷——根據損傷表現分析致傷物體的性狀。致傷方式——根據損傷表現分析形成損傷的機制。家庭暴力鑒定——通過建立家庭暴力損傷檔案,記錄多次受傷情況,為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據。 臨床法醫學鑒定:臨床法醫學鑒定人根據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的委託鑒定要求,運用臨床醫學、法醫學和其他學科的理論和技術,對被鑒定人進行檢查,再根據我國現行公布實施的法律條款按鑒定事項討論分析,作出相應的臨床法醫學鑒定結論的過程。補充鑒定:對於提出新的問題或提供新的資料,要求原鑒定人復驗、修正內容或補充意見者,稱補充鑒定。重新/再鑒定:如委託機關或當事人和辯護人對鑒定結論不滿意,或出現意見不同的鑒定結論時,將原案另行委託他人鑒定者,稱作重新鑒定。聯合鑒定:在鑒定工作中有時遇到所鑒定的問題涉及面廣、專業性強、難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條規不完善而難於作出准確結論時,常聘請有關臨床專家和其他法醫進行聯合鑒定。重傷(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並發症危及生命的損傷,損傷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損或嚴重的功能障礙。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嚴重並發症③直接引起嚴重後遺症④引起重要器官嚴重喪失功能的⑤引起肢體殘廢⑥引起毀容。輕傷(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嚴重殘廢的損傷,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的損傷。
輕微傷(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傷或短暫的功能障礙,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恢復後一般不遺留明顯後遺症。勞動能力喪失:勞動能力是指人類進行勞動工作的能力,包括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總合。勞動能力喪失是指損傷、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勞動能力減弱或消失,使機體與所從事的勞動工作之間的不相適應。
事故參與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傷殘、後遺症,若混雜著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種因素等,判定事故參與死亡傷殘、後遺症等結果的程度的一種比例關系指標,反映了事故與即存疾病等因素間的責任關系,用以確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責任程度。
詐病(simulation):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身體健康的人假裝患有某種疾病。
造作傷(artificial injury):為達到某種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對自己身體造成傷害的,或故意誇大、改變原有傷情,稱為造作傷。
虐待(maltreat,abuse):經常遭到家庭成員或照顧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體上的折磨、摧殘和迫害稱虐待。
G. 法醫學的法醫學應用
法醫學是應用醫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方法,研究並解決立法、偵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醫學問題的一門科學。法醫學要藉助多個學科進行工作,這些學科包括人類學、考古學、病理學、指紋、牙科和遺傳學,也包括法醫DNA分析。病理醫生將進行屍檢,為個人身體特徵及其死因和死亡環境提供線索。 法醫學是一種澄清失蹤者命運的新式方法。唯一擁有法醫學專業知識的人道組織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首席法醫專家莫里斯認為,出於人道目的,法醫在涉及搜索、尋回、以有尊嚴的方式管理武裝沖突和災難受難者遺體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確認其身份的全部事項中發揮關鍵作用。 在災害、沖突和遷徙情況下,由於時局的動盪和死亡人數的巨大,尋找並辨認屍體是一件較為困難的工作。此時,法醫學所具備的專業性為屍體辨認並最終歸還家屬提供便利,而這也是保證死者尊嚴的最好方式。
在武裝沖突中,國際人道法規定,喪生者的遺體必須得到有尊嚴的妥善處理;而在災害情況下,更是要求法醫能夠及時收集、管理屍體,並在適合時間歸還家人。但出於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可能在人力物力以及所需專業知識方面有所缺乏,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會對失蹤人員命運的澄清形成挑戰。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法醫服務為例,其服務包括在處理死者遺體方面為當地政府和專家提供一些建議和支持;提供一些緊急情況應對的培訓,包括在緊急情況下遺體的修復和運輸,以及對死者身份的確認,以便能盡早找到死者的家人並將遺體歸還給他們 。
H. 求大學法醫學專業的全部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
一樓,人家問的法醫學 不是法學........
必修:本科就是臨床的所有主要課程(因學校而異),加法醫課程,法醫臨床實習時間比臨床醫學的要少些
選修.....樓主是高中的吧 大學沒有固定的選修 不同大學不一樣了啦 與專業關系不大的 是為了學分........比如文化類啊等等
要學數學物理的 但都是最簡單的 醫用高等數學 醫用物理學
公務員 看你去不去公安局了 去就必須考
法醫有很多去向的 醫院,保險公司,鑒定所都可去 法醫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去向很多的 搞研究的也很多 生物科技啊 DNA方面啊的 都可以
醫學院沒有公務員課程 自學或者在外報名
國家公務員考試內容:國家公務員的招考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及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主要測試人事機關工作必須具備的知覺速度與准確性,語言理解及運用、數量關系、判斷推理和資料分析等5個方面的能力;《申論》主要測試綜合分析與文字分析等方面能力;《綜合知識》主要測試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應具備的知識面,內容涉及時事政治、中國近現代史常識、自然科學常識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知識等方面。面試:由招考部門自行確定。
法醫公安局比較缺 所以面試相對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