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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的含義及原則

發布時間:2021-11-09 16:37:46

1. 簡述六大保險基本原則及其含義

保險的六大原則及其含義如下: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 保險理賠的特殊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因此,一方面應遵循合同的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等一般原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此原則基礎上一致達成合意,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另一方面,由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還應遵循一些特殊原則。這些原則主要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等。對損失補償原則,又可分為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和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對損失補償的一般原則通常簡稱為損失補償原則;其派生原則有代位求償原則和分攤原則。故以下分別論述。
近因原則的基本內容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反之,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間接、不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稱為遠因。在保險理賠中,近因原則的運用具有普遍的意義。近因原則就是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若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償的條件。近因原則幾乎為世界各國保險人在分析損失的原因和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所採用。
近因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1)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則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2)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因屬於責任免除,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3)若造成保險標的受損的近囚兼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則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什麼是保險理賠 保險理賠有哪些意義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理賠指的是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保險人對保單持有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

保險理賠的具體意義有三個方面:

1、保險理賠能使保險經濟補償的基本職能得到實現。

2、保險理賠能及時恢復被保險人的生產活動,保障其生活。

3、保險理賠還可以檢驗展業承保工作的質量。比如,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的確定是否合理,防災防損工作是否有效等,有助於進一步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

4. 保險理賠的理賠原則

重合同,守信用。保險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因此,保險公司必須重合同、守信用,正確維護保戶的權益。
堅持實事求是。在處理賠案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保險責任、給付標准、給付金額。
主動,迅速,准確,合理。要讓保戶感覺到保得放心,賠得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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