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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訴保險人理賠案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1-11-07 22:49:23

保險公司如果敗訴,是否需要投保人支付部分賠償款

如果判決我們承擔訴訟費,我們將提起上訴。」[分歧]在筆者承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對於訴訟費大都是提出不承擔的。而在審判實踐中,對,也主要存在著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這一條款,因此保險人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不應機械地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相關條款,應當審查保險公司與訴訟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如果確因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賠或者過錯致使訴訟的發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第三種觀點認為,由於投保人在保險人處購買了交強險,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保險人理應在保險額度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思考]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在庭審過程中,保險人常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之規定為由拒絕承擔訴訟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大多支持了該種觀點。但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第一,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的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看似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事出有據。但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制定主體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該協會只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既不是行政法規也不是行政規章。而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也應當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而保險人因交強險引發的訴訟絕對不需要承擔訴訟費用顯然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相沖突。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該條款規定了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在實踐中,保險合同一般採用的是格式條款,相對於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由於在專業知識方面的欠缺和劣勢,對保險合同中很多條款因認識和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導致的後果顯然是認識不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在實踐中,很少有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該格式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造成部分投保人在庭審過程中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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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如何避免敗訴

一、敗訴原因

根據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險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金的敗訴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敗訴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得到保險賠償金的原因是因為投保人在投保時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造成的。這種情況占敗訴案件的絕大多數,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已經成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法得到理賠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須高度重視。
我國2009年2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實踐中,許多保險公司知曉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但並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拒付解約。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隨意拒付解約的行為進行了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法庭上以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體檢為由,認為保險公司體檢後同意承保,則即使自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應理賠。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體檢屬於常規體檢,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公司如果通過體檢確實知道被保險人患有某種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則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我們了解了投保人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如實告知,似乎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但問題是,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呢?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現實生活中,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大多數人對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了解,他們根本不知道應該如何訂立保險合同。他們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錢,出現事故後,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但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承擔保障責任,就必須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否則他們無法對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有正確的認識,也就無法計算保險費的費率。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了解有賴於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則會致保險公司於十分危險的境地,也會危害保險的存在,所以訂立保險合同必須堅持誠信原則,保險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賠。
但是大多數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他們也就對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並不在意。
2、不閱讀投保書和保險條款
在法院審理的大多數案件中,幾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沒有閱讀過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簽字。投保人這樣做的原因也許情有可原,因為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過多,投保人需耗費不少時間方能閱讀完畢,許多投保人怕麻煩,就直接簽字認可。另外,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用語都比較專業,投保人很難理解,大多依賴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解釋,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閱讀。但是不得不說,投保人這樣做的結果就是致自己的權利於危險境地,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如果不閱讀就不知道條款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不履行條款規定的義務,必然對自己不利。
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對於保險公司的詢問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險公司業務員代其填寫,自己簽字即可。實際中,很多投保書都是業務員填寫後由投保人簽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隱瞞
當然實際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隱瞞自己患病的事實,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實際中存在的另一種情況是,由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導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業務員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戶推銷保險的最大動力就是獲得傭金。為了客戶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業務員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實,業務員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險公司隱瞞,而不在投保單上填寫。
由於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建立在保險公司的詢問基礎上,實際中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故很多保險公司業務員直接讓投保人簽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應填寫內容的法律意義,然後由業務員代填,填寫內容均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業務員指使投保人不如實告知,作虛假表示,從而為自己獲得傭金。
即使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造成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但實際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難以證明,因此,在個案中,法官很難採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辯解。
二、對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何防止敗訴
經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背後原因,不僅僅是投保人個人的原因,保險公司業務員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其就必須受自己簽字行為的約束,投保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為了避免投保人敗訴,我們建議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加強學習,增強保險法相關知識;
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及投保書,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只聽業務員的介紹;
3、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慎重對待自己簽字;
4、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注重收集證據,雖然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在投保書上已簽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夠證明其向保險公司業務員告知過自己的健康狀況,則視為投保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保存證據十分關鍵。
5、保監會應加強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業務員的監管。

Ⅲ 車險理賠: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產生的理賠糾紛問題。

現在的車險理賠,比較規范了...
首先..在理賠的時候,所需提供的資料是以 被保險人為準的...如身份證,銀行卡.等等..
必須是被保險人的名字的才行...
而且...理賠時所提供的修車發票也必須是原件...所以,就沒有你說的: (如果同時來索賠,該如何處理?或者投保人領過前走了,被保險人又來索賠,如何處理?)這個情況出現了. 因為不是說,你想來理賠就來理賠的..得拿一些相關資料去保險公司才行的啊...

投保人的義務就是交個保費吖..而且車險也是一年一年交的..所以誰交保費對保險公司來說不存在任何的意義吖..因為,你必須交了錢,保險公司才會給你承保那輛車...關於保單信息,被保險人,你愛寫誰寫誰去了..車主不變就行了..

我發現一般是車主與被保險人不同而已.....
很多的車主是太太的名字...而車呢..又經常是先生開...為了以後的理賠方便...
很多先生就會選擇被保險人為.自己的名字..到時方便提供資料理賠而已...
基本上沒有人會糾結於,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這兩個信息上的...呵呵..

Ⅳ 車險理賠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產生的理賠糾紛問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公司並沒有要求必須一致。
車險理賠時,按照我國反洗錢
的相關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只
能把賠款賠付到被保險人的
賬戶內,不能向第三方賬戶
支付保險賠款。除非是通過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涉及到
保險公司理賠的賠款。這類
賠款就會賠到人民法院判決
生效後,由人民法院指定的
賬戶內。

Ⅳ 保險人不予理賠的,投保人該怎麼辦

保險公司出險後不予理賠的,一般會出具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投保人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內容,結合個案情況查驗是否屬於不予理賠的情形。如果投保人不滿意,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理賠糾紛。需要注意的是,人壽保險理賠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人壽保險以外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期間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所以說對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投保人須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Ⅵ 保險公司對責任判定書不認可,是由保險公司申訴還是投保人申訴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警部門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關於保險公司對責任判定書不認可,是由保險公司申訴還是投保人申訴? 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如果保險公司不認可該判決書,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都可以進行申訴。一般來說是由投保人進行申訴,因為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是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投保人的。其次,只要是在正規的傷殘鑒定機構驗傷的,保險公司都會認可。對於保險合同范圍之內規定的情況,保險公司都會予以理賠。最後,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判定書是不會有問題的,如果保險公司對於大額賠付的案件需要再次調查的話,可以根據相關的理賠程序進行。如果保險公司依舊拒賠,那麼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一:投保人直接申訴。

如果保險公司不認可該判決書,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都可以進行申訴。一般來說是由投保人進行申訴,因為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是直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投保人的。

關於保險公司對責任判定書不認可,是由保險公司申訴還是投保人申訴?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Ⅶ 投保人拿商業險賠付款不賠付受害者家屬,耍無賴,保險公司理賠手續有問題,保險公司應該怎麼幫助受害人追償

首先你要明確,法院判決多少錢,然後弄清楚對方商業三者險保了多少。然後你搞清楚你曾經打過的收條有多少。那麼如果都能確定保險公司確實要從商業保險中拿出這么多錢的,你可以起訴商業險保險公司了,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Ⅷ 被保險人報案後投保人銷案了被保險人還能得賠償嗎

保險只要被保險人生存,所有生存給付和理賠都是有被保險人申請的,其他人沒有權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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