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
鑒於目前司法環境對保險公司極其不利,法院主動找出各種理由來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擬建議採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一,保險條款附投保單後面應加蓋承保或出單部門的齊縫章,齊縫章必須保證投保單和其後的每一頁都有蓋到,以免到時投保人卻稱其中一頁我開發中心承保時未提供,因該頁齊縫章未蓋到保險公司舉證不了已經將該頁交給投保人,而承擔了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第二,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加粗和放大以區別於普通條款,或根據投保人承保的險種讓投保人在相應的免責條款後簽上「保險人已明確告知。」或直接將所有免責條款從保險條款中抽出單獨成頁,並由投保人簽字「保險人已明確告知。」如果由專門的部門通過電話的形式詢問投保人是否已知保險條款的中免責條款,還可對其進行解釋(成本高,效益不明顯,目前財產保險領域可行性低)。第三,取消投保單上機打的提示內容,爭取由投保人簽上「已詳細閱讀保險條款,保險人已明確告知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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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人的告知形式包括。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的義務是如實告知,而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因為保險合同採用的是保險人的格式條款。
《保險法》就保險人的說明義務規定的是主動說明主義,即該義務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詢問為前提,系主動義務、積極義務。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所謂」提示」即」醒示」,保險人負有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免除責任條款之存在的義務,實踐中表現為以黑體字、大號字、加橫線等醒目標志標示;而所謂」明確說明」即」醒意」,格式合同提供人負有就免除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在此書面方式提供的同時,要求保險人向投保人履行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此處的說明方式並未明確是否書面,筆者認為,在說明過程中應考慮相對方的認知能力,對一般投保人和專業投保人區別對待。考慮到前者知識水平的欠缺,以書面形式說明全部合同內容為宜,而後者可以雙方約定的說明方式進行。
Ⅲ 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的形式是哪些
投保時告知或投保後補充告。
保險人需向向投保人介紹保險條款,主要包括:保險責任、各項賠償限額、責任免除、投保人義務、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內容。其中:關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必須在投保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Ⅳ 保險告知義務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從現代保險立法趨勢看,各國立法例均不同程度地確立了未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的因果關系調整模式。例如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解除契約者,若告知義務之違反與保險事故之發生及保險人之給付范圍無關,則保險人仍負有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對於違反告知義務的處理,因是否出於故意而有所不同:出於故意,不論未知事項是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影響,一律可由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非出於故意,則僅限於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時,保險人才能解除合同。原則上,該規定值得贊賞。考慮了投保人的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時之惡性嚴重,故不須要求未告知事項與事故發生之間有因果關系,以示對其嚴加懲罰;但投保人因過失違反時,須要求未告知事項對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不過,應將「嚴重影響」解釋為告知之重要事實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以符合現代保險立法之演進趨勢。
對於投保人隱瞞或遺漏,或者過失為錯誤說明,不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而且不影響保險事故的發生及投保人無過失的情形,對於保險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能否可以重大誤解為由主丙變更或撤銷合同,或以未達成合意為由而主丙合同不成立呢?筆者認為,除以保險利益原則來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誤解或錯誤為由,主丙保險合同不成立或可撤銷,否則將違背保險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
二、告知義務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而且保險人對保險具有豐富經驗,投保人並不應負擔無限告知的義務。保險法中應明確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事項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危險情況的重要事項(即直接影響保險費率的確實和危險發生的程度的事項),且以保險人在投保書中列明或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詢問的事項為限。
保險人已經詢問的事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知道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告知義務」並同時在明確規定以下免除告知的事項:
1、任何降低風險的情況;
2、保險人已經知道或者在通常的業務活動中應當知道的情況;
3、經保險人申明不需告知的情況;
4、任何與默示或者明示擔保相重疊的情況;
三、什麼是保險索賠
索賠是指購買保險的人不幸成為小概率風險事件的受害者而要求保險公司兌現其事先承諾的行為。很多人對保險公司有「投保容易索賠難」的感覺,其實,這主要是一些曾經買過人身保險的客戶由於種種原故沒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而形成的認識上的誤區。
四、保險索賠的注意事項
導致索賠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極少數人惡意騙保的因素外,對保險公司理賠程序的不了解也是相當重要的原因。如果在索賠的過程中藉助保險索賠公司的力量,注意了以下幾點,索賠還是很容易的。
第一,必須及時報案:
保險索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標的遭到損毀或發生保險事故時, 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應當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擔。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若投保人是用口頭通報的形式報案的,則事後須補填正式的出險通知單。報案時應詳細說明下列問題:報案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
第二,符合責任范圍:
報案後,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會告知客戶發生的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客戶也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向保險索賠師或撥打保險索賠公司的熱線電話進行再確認。保險公司只對被保險人確實因責任范圍內的風險引起的損失進行賠償,對於保險條款中的除外責任,如自殺、犯罪和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並不提供保障。
第三,備齊所需單證:
保險公司為防止有人提出無根據的或誇大的索賠,一定會要求被保險人在指定時間內提供損失證據並說明詳細情節。不論是什麼險種,受益人均需准備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士兵證均可)的原件及最近一次所繳保費的發票,若委託他人辦理索賠手續的還需填寫授權委託書。
第四,准備醫療分割單:
如果被保險人有公費醫療,單位和社保已經給報銷了一部分,那麼需事先向保險公司出示由單位開具的醫療費用分割單,並註明所花費的醫療費用總額和單位已支付的費用,連同原始單據的復印件一起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依據上述材料在醫療費用的剩餘額度內進行理賠。
第五,進行事故調查:
資料收齊後,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開始著手進行調查。保險公司也許要求客戶配合公司進行調研,並提供附加材料和證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有隱瞞病史的帶病投保或被保險人沒有親筆簽名等情況,都會給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帶來障礙。最後,保險公司將審核、計算、確定賠付金額,並通知客戶前往領取保險金。
Ⅳ 機動車保險優惠規則
一、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保險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危險管理制度,目的是通過危險管理來防止或減少危險事故,把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縮小到最低程度,由此產生了保險與防災減損相結合的原則。
(一)保險與防災相結合的原則
這一原則主要適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事先預防。根據這一原則,保險方應對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管理,其具體內容包括:調查和分析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據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議,促使投保方採取防範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共同完善防範措施和設備;對不同的投保方採取差別費率制,以促使其加強對危險事故的管理,即對事故少、信譽好的投保方給予降低保費的優惠;相反,則提高保費等。遵循這一原則,投保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主動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應盡的義務;同時,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二)保險與減損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主要適用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事後減損。根據這一原則,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投保方應盡最大努力積極搶險,避免事故蔓延、損失擴大,並保護出險現場,及時向保險人報案。而保險方則通過承擔施救及其他合理費用來履行義務。?二、最大誠信原則?由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人們在保險實務中越來越感到誠信原則的重要性,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這一原則,故稱最大誠信原則。具體講即要求雙方當事人不隱瞞事實,不相互欺詐,以最大誠信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以保證對方權利的實現。最大誠信原則是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它是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要求。由於保險人面對廣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險標的的各種情況,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將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足以影響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增加特別條款的重要情況,向保險人如實告知。保險實務中一般以投保單為限,即投保單中詢問的內容投保人必須如實填寫,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擔任何告訴、告知義務。?投保人因故意或過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權拒絕賠付等。?(二)履行說明義務?這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要求。由於保險合同由保險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與否的選擇,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險知識和經驗,因此,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內容。對於保險合同的一般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對於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應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未明確說明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效力。?(三)履行保證義務?這里的保證,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作出承諾,保證在保險期間遵守作為或不作為的某些規則,或保證某一事項的真實性,因此,這也是最大誠信原則對投保人的要求。?保險上的保證有兩種,一種是明示保證,即以保險合同條款的形式出現,是保險合同的內容之一,故為明示。如機動車輛保險中有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做好車輛維修和保養工作等條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構成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保證,對投保人具有作為或不作為的約束力。另一種是默示保證,即這種保證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並不出現,往往以社會上普遍存在或認可的某些行為規范為准則,並將此視作投保人保證作為或不作為的承諾,故為默示。如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合同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被保險人外出時應該關閉門窗,但這是一般常識下應該做的行為,這種社會公認的常識,即構成默示保證,也成為保險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礎,所以,因被保險人沒有關閉門窗而招致的失竊,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四)棄權和禁止抗辯?這是最大誠信原則對保險人的要求。所謂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法律或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某項權利,如拒絕承保的權利、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等。所謂禁止抗辯,與棄權有緊密聯系,是指保險人既然放棄了該項權利,就不得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再主張這種權利。?三、保險利益原則?我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根據這條規定,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有兩層含義: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就可能成為一種賭博,喪失其補償經濟損失、給予經濟幫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根本依據,缺乏保險利益要件的保險合同,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一)財產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應當具備3個要素:?(1)必須是法律認可並予以保護的合法利益。?(2)必須是經濟上的利益。?(3)必須是確定的經濟利益。?(二)人身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經濟利害關系。以《保險法》第52條規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具有以下特點:?(1)是法律認可並予以保護的人身關系。?(2)人身關系中具有財產內容。?(3)構成保險利益的是經濟利害關系。?經濟利害關系雖然無法用金錢估算,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可以通過約定保額來確定。?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有不同的適用要求。就財產保險而言,投保人應當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標的的買賣、轉讓、贈與、繼承等情況而變更,因此,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已無關緊要。就人身保險而言,投保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至於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險利益,則無關緊要。?四、損失賠償原則?這是財產保險特有的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在其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的原則。其內涵主要有以下幾點:?(1)賠償必須在保險人的責任范圍內進行,即保險人只有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以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對合同中約定的危險事故所致損失進行賠償。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和保險責任是構成保險人賠償的不可或缺的要件。?(2)賠償額應當等於實際損失額。按照民事行為的准則,賠償應當和損失等量,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上獲得額外利益,因此,保險人賠償的金額,只能是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金額。換言之,保險人的賠償應當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3)損失賠償是保險人的義務。據此,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後,保險人應當按主動、迅速、准確、合理的原則,盡快核定損失,與索賠人達成協議並履行賠償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義務時,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五、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的含義是:損害結果必須與危險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若危險事故屬於保險人責任范圍的,保險人就賠償或給付。在實際生活中,損害結果可能由單因或多因造成。單因比較簡單,多因則比較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多因同時發生。若同時發生的都是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責任;若其中既有保險事故,也有責任免除事項,保險人只承擔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2)多因連續發生。兩個以上災害事故連續發生造成損害,一般以最近的(後因)、最有效的原因為近因,若其屬於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責任。但後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結果、合理連續或自然延續時,以前因為近因。?(3)多因間斷發生。即後因與前因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彼此獨立。這種情況的處理與單因大致相同,即保險人視各種獨立的危險事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決定是否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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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電話車險真的優惠那麼多麼是不是每個保險公司都一樣
1:電話車險是指在基本費率折扣後再享受15個點的優惠,打個簡單的比方,比如你去年沒出險,你的商業險保費就是7折,做電銷後就是5.95折。現在的業務員基本上幫客戶都是做電銷,所以你把電銷的價格和業務員的報價相比,如果沒差別的話,說明業務員是幫你做的電銷,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定比4S店和汽修廠便宜。不過4S店和汽修廠會送一些保養和驗車服務等。電銷只是送點小禮品。
各家保險公司宣傳,只是想搶其他公司的業務吧。畢竟電銷也是需要保監會審批的吧。初期也就只有幾家大公司有電銷。
2:只要上一年度沒出現。這一年的商業險保費就是7折。7折是最低了,到7折以後年度都不出險也不會再降。電銷是可以在這個7折的基礎上再便宜15%,也就是5.95折。
3:有微妙的不一樣。不一樣的原因在車價上,很多人搞不清楚。其實原因就出在車價上。打個比方,比如人中保認為這輛車出廠價應該28萬。而太保認為只要26萬,但平安又認為只要24萬。如果再保了車損險不計免賠。這裡面價格自然差距就大了。平安自然就是最便宜的。但是出險後,假設車子全損,平安是只按照24萬賠償的,太保就是按照26萬,中保就是按照28萬。
補充問題回答:新車是不可以打7折的。一般新車都是9.5折。並且4S店不讓你拿到保險公司做電銷。沒打到7折,說明你去年有出險,沒有出險是可以打到7折的。7.6折說明你去年至少出了一次險,並且賠付超過50%或者出險2次以上。
Ⅶ 車險優惠怎麼談
現在,很多人已經是加入到了有車一族中,另外,還有一部分人在加入有車一族的路上。現在車子已經成為了我們生活中的必須品。很多朋友在買車之前,就先把駕照考了,以後直接買完車以後就可以直接開了。那買車就一定是要買保險的,那買保險有什麼技巧呢?今天就來說說吧。買車險怎麼拿到最優惠價格?老司機:清楚這四點,保你不吃虧!
第四點、防範推銷
有一些保險公司比較小,你可能都沒有聽說過,當地的網點也不全,各種服務都跟不上,他們就給你打電話推銷,一定要區分。一旦出險是非常麻煩的,特別是在異地,會更加麻煩,選擇保險公司盡量選擇大一點的,大家都知道的一些保險公司。買完車險以後,一定要拿到交強險的正、副保單,副保單很重要,在交保險的時候,這個要給車管所去存檔,這個丟了手續也比較麻煩。
Ⅷ 買保險時,什麼是必須告知的
您好!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在《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