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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險保險理賠後可以再向侵權人

發布時間:2021-11-07 11:42:24

① 保了商業險,發生意外,公司理賠後,還能向事故責任人索賠嗎

可以索賠。

保險人(意外事故受害人)在商業保險公司獲得保險賠償,是基於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人(意外事故受害人)向事故責任人主張賠償是基於侵權法律關系。 在侵權法律關系中,不因受害人有保險保障而免除事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② 交通事故後責任人逃逸,保險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追償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肇事司機對自己的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將他人撞傷後駕車逃逸,保險公司依法賠償了被撞人的相關費用後,有權向肇事司機進行追償。肇事司機歸案後要面對的不僅是賠償被撞人的人身傷害費用,還要面對刑事責任,可能會鋃鐺入獄。

③ 工傷保險賠償後可否向侵權第三人行使追償權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是由國家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的。在立法規定的范圍內,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並為職工繳納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理應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受到工傷損害後理應由社保基金進行賠付,但由於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導致工傷事故賠償責任轉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是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違法原因造成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後,用人單位向侵權人(第三人)追償的工傷賠償費用屬於因其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損失,法律是不應當保護的,因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後不應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償權,後果理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財產保險投保人在侵權人處獲得賠償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公司是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侵權人在賠償受害人後,可能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因此,受害人不能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然,交強險除外。

⑤ 侵權人賠償後,權利人能否再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另外張某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張某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時,保險公司認為,張某的損失已經由王某賠償了,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因為張某的損失已經由王某賠償了,如果人壽保險公司還賠,張某就獲得了雙倍的利益,這是不公平的。
第二種觀點,人壽保險公司仍然要賠,因為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為賠償而喪失。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人身保險不同於財產保險,財產保險以補償為原則,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而人身保險則更多基於對人自身價值的考量,不適用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賠償要符合等價交換的市場邏輯,不允許當事人獲得雙重利益。但本案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其價值不能用貨幣量化。張某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人身保險事故,其在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後,還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仍負理賠義務。也即,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為賠償而喪失。作者:九江縣人民法院 吳雨洲

⑥ 保險合同約定三責任險,在限額賠償後,能否向侵權人追償

賠償只有一次賠償可以連帶的,沒有附加侵權是沒有責任賠償的

⑦ 某人在獲得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後,是否還可以在根據侵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答:在人身損害額賠償中,
即使你已獲得保險金賠付,也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根據此規定,從理論上來講,人壽保險是依合同約定而取得賠償,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是約定之債;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人的過錯而形成的一種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兩者取得賠償依據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⑧ 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賠償損失後,都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追償嗎

我是計程車個體戶,去年我為自己的計程車投保了財產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基本不計免賠特約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久前,我兒子(尚未成家,與父母同住)在駕駛投保車輛時,因駕車技術不過關,不幸撞上路邊的路牙,造成車輛損失2萬余元。當我准備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有人提出我即使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保險公司也可向我兒子追償,不如不要費時費神。不知這種說法是否正確,特來信咨詢一下,急盼迴音。
讀者:李居
來信咨詢的情況涉及保險公司能否向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家人追償這一問題。當事人投保財產險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或減少保險事故給自己及家庭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保險公司向造成保險事故的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被保險人的家人都可以追償,一定情況下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就不能實現。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從來信情況看,你兒子因駕技不過關,過失損害你的投保計程車,你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且保險公司理賠後無權向你兒子代位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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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財產險 侵權方已經賠償 保險公司可否拒賠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人受到由於第三者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在已經得到侵權方足額賠償情況下,按照權利用盡原則,不得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法》
第六十條……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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