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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核保與理賠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11-04 16:03:38

㈠ 香港保險公司如何核保

香港保險核保寬松,但是理賠很嚴格,一旦發生理賠,理賠前的調查會非常嚴格。
即使給予理賠,由於外匯管制,理賠金每年只能兌換五萬美金哦!

㈡ 想問一下關系平安保險理賠的問題。。

根據你說的情況,大概了解。
這裡面說明了保險的重要性,也說明了如實告知的重要性。

還要感謝你的業務員,感謝自己投保了。

具體情況分析如下,關鍵問題,主觀上是否如實告知!!這很重要,如果這個成立,根據過往案例,裁定或者判決,是支持客戶理賠的要求,判決保險公司理賠的。
確實,這有無罪推定的嫌疑。
其次,爭議的關鍵,還在於投保時,有個健康告知的填寫,裡面涉及了近期的健康狀況調查,客戶有失誤,但是個人認為,根據你的描述,屬於過失,無主觀故意。

最後的關鍵,就是看利益的大小,是否值得走法律程序。

不知道保單的具體情況,還要分析是否對其他保險責任會產生影響,比如,是否附加重疾,因為保單的持有,還沒有過2年!!
問題,還是比較復雜,建議通過代理人詳細和公司交涉,或直接交涉。眼前的利益,可能不大,但是是否影響未來更大的理賠利益,要確定。

必要時,如果必要,個人認為可以嘗試走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記住:主觀履行如實告知,是關鍵!!

個人觀點,供參考,祝好!

看了你後面的補充,簡單說明幾點:
1.醫生開具的證明,具有法律效率。但客戶主觀過失,是無法修正的了。
2.主要是主觀過失,不是故意,這點很重要。
3.是否有訴訟的必要,主要還看利益的大小,以及對未來保障責任是否有重大影響。如果利益很大,對未來影響也很大,個人認為,可以走法律程序。
4.至於理賠的態度,你根本就不用在乎。極端的案例很多,只能說明,我們自己的權益還需自己努力爭取。你對他的態度可能太好了,明白嗎?
5.正確理解商業保險,核保核賠本身就是非常麻煩的事情。

最後提示,要注意,是否對以後的保障責任有重大影響!!

祝好!

㈢ 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價錢糾紛問題,理賠問題,續保問題,退保問題,承保問題,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並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後,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分析:1、我想這份保單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簽字過了。所以認定為這份保險單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一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了,而且錢交過了。那麼這份保單不管到沒到被保險人手裡就已經生效了;一般是錢到的日期算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錯誤的和失職的。
2、案例中說的核保沒有完成,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體檢結果沒有出來,這份保險單就不生效?錯了。保險單生效的日期其實應該按照雙方簽定的日期。而且關鍵是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沒有任何關系。
3、還有一句話我很有興趣。就是「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這個業務員的水平不怎麼樣呵呵。
4、從平安保險公司方面考慮一下。他們會認為這個賠償也可以,不賠償也可以。只是不賠償可能會有一點麻煩。
而被保險人的保額很低,只有五萬元,那不如就拿這個案例為自己做廣告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收入呢。這就是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這會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這可比什麼TV的廣告費少多了。所以一舉兩得。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麼多,你具體再自己想一下吧。

㈣ 保險公司有匯款延遲險種嗎

什麼是DSU延遲完工保險?國內DSU保險的市場制約有哪些?-工保網



2、市場發展分析


相較於傳統工程保險標的,DSU延遲完工損失是一種間接經濟損失,其造成的後果與影響往往是許多企業所難以承受的,包括企業聲譽受損、利潤降低、合同違約賠償等。但由於國內企業普遍較為關注物質財產損失,對延遲完工損失的重視不夠,因此在一些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中未能獲得足夠的風險保障,導致企業的經營存續受到嚴重打擊。


事實上,延遲完工保險在國際工程領域已有著較為漫長的市場發展應用,是企業避免延遲完工損失,保證項目准時交付使用的一項重要風險保障制度,同一般財產保險發揮著同樣重要的保險保障作用。目前,國際DSU保險的市場發展已形成較為成熟的風險管理技術服務和再保險業務模式,為DSU保險業務發展形成有效保障,這也正是當前國內DSU保險市場發展所欠缺的。


風險管理技術服務


由於DSU保險區別與傳統工程險種的業務風險性,國際DSU保險項目都會制定嚴格的「風險管理服務計劃」,委託專業的第三方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動態現場風險查勘(定期或關鍵節點)、專業技術服務人員駐場監管、季度工期進度風險分析與評估等。


國內工程保險市場在「風險管理服務」方面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僅依託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等新型工程險種進行初步探索,在專業人才培育、技術服務標准建立、管理經驗積累等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發展。當然,綜合近年來國家和保險行業對於IDI保險、安責險、工程保證保險等工程險種的風險管理服務推動,整體工程保險市場發展呈現的「風險管理服務」共性趨勢將逐漸補足國內DSU保險在風險管理技術服務方面的缺口。


再保險業務支持


我國DSU保險市場發展緩慢,投保覆蓋率較低,其主要原因之一即在於延遲完工保險業務缺乏再保險業務支持。如上文所述,DSU保險業務風險較高,國內保險公司缺乏成熟的承保經驗與理賠案例,在產品定價、核保核賠、風險管理方面都需要專業再保險公司的支持。


一般情況下,再保險公司擁有過硬的核保技術與核保團隊,由其對保險業務分出公司提供的各種保險技術支持,不僅有利於提高分出公司的承保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時也能夠為分出公司提供更成熟的承保經驗、更合理的承保方案、更有效的風險分散,幫助分出公司快速推動相應保險業務發展。但目前,國內有實力的專業性再保險公司較少,大量的再保險業務都依賴外資再保險公司,這成為國內DSU保險市場業務發展的制約因素。


就目前而言,DSU延遲完工保險對於國內工程保險市場依舊較為陌生,存在較多發展制約,如市場主體缺乏投保意識、DSU風險管理技術服務不成熟、DSU保險業務缺乏再保險支持等。為進一步推動保險力量參與建設工程管理,豐富國內工程保險市場,為建築市場活動主體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險保障,建議相關部門與保險行業協會將「DSU保險」納入整體工程保險市場發展規劃當中,鼓勵引導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開展相應保險業務。

㈤ 保險法案例(一)

保險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 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
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它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2.衡陽市某公司職工熊某,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為其59歲母親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終身險.陳某未對王某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事後陳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體檢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為由,拒絕理賠.熊某遂上訴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24萬元. 判決結果如何
答: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但同樣是該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分析上述條文可以認為: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本案中業務員陳某未對被保險人,投保人進行任何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中有關被保險人病史內容.事後陳某也未要求被保險人王某做身體檢查.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盡管本案中保險公司最後賠付了保險金,但對廣大投保人來講,投保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應盡量如實告知.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詢問,也沒有必要主動告知.
3.某年春節,李某為其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某與其妻出門訪客.其子獨自在家感覺無聊,遂將李某藏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衣服,被褥,家點,傢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約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財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對於這樣一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應賠付.而李某認為,其子並非故意縱火,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對"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理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關.
本案中行為人是剛8歲的兒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歲的兒童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談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問題,對其行為後果不負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門之前將煙花爆竹藏起來,說明他已盡了責任,但將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將有可能產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對此,李某及其妻應該想到,但卻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某及妻子有過錯,但決不是"故意".結論:既然本案的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4.2003年4月,某鄉政府為該鄉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為每戶7.5元,保額為每戶2500元,並且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險公司遂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並加蓋了公章.後來,保險公司曾多次向鄉政府催討保費未果.當年7月,一場歷史罕見的特大洪災沖垮了該鄉的防洪大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戶損失慘重.災情發生後,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以該鄉未交保費為由予以拒賠.由於事關重大,鄉政府上訴到法院,法院最終該如何判決.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保費是否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財險合同屬於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就產生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承擔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補償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政府應按約定交納保費,對投保人拖欠保費的,保險人可通過索討或訴訟的方式追討.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只是在保單中註明,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鄉政府是否按約定交付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單上特別約定:"保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開始生效,保險人便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例 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後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麼?
答: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㈥ 如何做一個保合格的保險從業人員

一、外在的包裝:
1、提高自身的形象。這個不用多說了,眼球都習慣被鮮亮的吸引哈。總之頭發和襯衣要每天洗,並且吹乾凈燙整齊的保持干凈清爽。給人利索大方得體的感覺。自身的精神面貌要好,不能衣服穿得那麼回事兒,但整個人怏不啦嘰的沒有精神。
2、包裝自己的展業行頭。展業包是很重要的。不要拎一些看上質地不好沒精神的包出去。或者打開包,又是資料又是自己日用品的。給客戶的感覺非常不好。保險營銷發展到現階段,已經不是光聽人天南海北地忽悠就能簽出去保單了。而是注重用事實說話。有條件的可以帶上自己的電腦筆記本,做一些PPT給客戶演示。沒有條件的,也要注意剪報等資料的收集。理性幫客戶分析會顯得你的專業。
3、鞋子的重要性。有句俗話怎麼說我忘了,意思就是強調鞋的重要性。鞋子的問題是一個細節的問題,但客戶正是喜歡從這些細節里來看出一個人的本質。所以一條有精神的鞋或者有特色的鞋也非常重要。當然,整潔是必須的,我就看見有些同仁啥都挺體面的,就是鞋子看上去突然掉價甚至沾有泥土。
二、內在的修養
1、心態的調整。剛上崗的時候,不要急著想簽單,因為一旦你內心有這種想法,為人處事就會自動的表現出來被客戶看穿。前半年應該抱著學習的態度,簽單了固然好,沒簽單是幫助你成長。所以平和的心態非常重要,要不患得患失的人會感覺非常的辛苦。
2、專業知識的學習。這是勝過老代理人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專業的學習可以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堅持開晨會,這是非常重要的。開晨會意味著你在分享老代理人的經驗,這些都是他們實戰中得來的,只要你學到位了,是非常寶貝的。 另一部分就是自己找機會學習。我自己這方面又分了幾個小部分: 比如《保險原理與實務》《保險法》這些專業的東東,不要考試完了就不看了,而是應該堅持看,並注意研究理解,做到知其然並知其所以然,到了客戶那裡開口就能講出個所以然。
比如別的公司的條款學習,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網站,上他們的網站了解是最直接有效的辦法。尤其是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色產品,對其特色產品應該分透徹。學會用自己公司的產品去破解,也就是見招拆招吧。這樣面對客戶不至於顯得單薄。
比如營銷書本的學習,各行各業的營銷方法、營銷心態、營銷技巧、營銷案例等都要注意收集並領悟,做到能舉一反三,復製成功會使自己更快的進步。雖然這些不一定能直接立馬用到保險的營銷,但會給自己增加大氣的感覺,一有機會就可能迅速成功。
比如勵志類書本的學習,《成功學》《成功的二十二個好習慣》《沒有任何借口》等等,保險是一個需要改變自己的,不斷完善自己的行業,所以改變自己不良習慣,學習成功的理念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修身養心的學習。當今社會,競爭大,生活壓力大,很多人為名為利的浮躁。如果能保持一分怡然的心情,自己的氣質自然會與從不同。在此推薦《論語》以及名人的傳記。
三、有機會見更多的優秀的人 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行萬里路不如閱人無數。多跟積極的人優秀的人人緣好的人在一起,自己也會變得更優秀。
最後,祝願所有新上崗的代理人,一定要有自信,一定要堅持,一定要憑自己的努力做到早日完成自己的心願。

㈦ 保險可以延遲多少天繳納保費

若被保險人因某些原因造成保費無法及時繳納,是可以延遲繳納保費的。
在應交保費日期延後60天內,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仍然有限,這便是繳納保費的寬限期,同時在這個期間內,繳納逾期保費也不會收納利息。
但超過寬限期後仍未繳納相應的保費,保險合同則會中止保障,此後需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才能重新享有保險保障。

㈧ 保險學案例分析

可以。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即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可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兩全保險。 人的生命從宗教的、藝術的、社會關系、經濟的角度看是無價的,只要投保人有交費能力,被保險人有需求,保險公司能通過核保即可大部分的人壽保險是給付型保險,即出險就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而不論損失標的的價值是多少(因為人身本來就是無價的,難以衡量的)。你投保多份人壽險,是可以累積賠償的。人壽保險不像財產保險可以分攤。但必須注意的是在填寫投保書時,一般保險公司會問是否還買了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產品,這涉及到保費的增減。但你的這個案例應該不涉及這個問題。
這樣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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