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車險騙賠如何使得保險公司損失慘重
保險欺詐產生的原因
保險欺詐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方面的,也有保險人和社會方面的。
(一)行為主體
保險欺詐的行為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雖然保險在現實生活中已不陌生,但大多數人對保險仍缺乏正確的認識。不少人以為,如果在保險期限內沒有發生保險事故而得不到賠償,等於自己白白地送錢給保險公司,為了「扯平賬務」,便採取種種手段去欺騙保險公司。另有一些人,受市場經濟中不良因素的影響,為達到個人的某種目的,攫取不義之財,不惜一切手段,採取虛報「誤」報,故意隱瞞、惡意串通等不道德行為,甚至蓄意破壞、自殺、殺人等犯罪行為詐取保險金。
同時,某些欺詐案件並沒有深層次的原因,只不過是某種偶然因素的誘發導致的。例如,王某家裡發生了火災,損失嚴重,李某誤以為王某已投保,就提醒王某盡快去保險公司報案。由於李某的提醒,使王某萌生了先出險、後投保,騙取保險金以彌補自己損失的想法,並實施了一系列欺詐行為。
(二)社會環境
社會原因,是指社會道德意識的變化,是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本原因。當今社會,競爭日趨激烈,生活壓力更為嚴重,個體與群體更加隔離,這使有些人喪失了社會道德意識,他們不願為社會整體利益而犧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樂的微小損失。這種自私與競爭壓力所導致的對於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現代人試圖通過保險轉移各種風險,並提高索賠金額,以滿足個人需要和慾望。這種不顧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個人需要和慾望的滿足,是保險欺詐產生的理想溫床,也是保險欺詐產生的社會思想基礎。
與上述社會道德相適應,在不少人看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是可以原諒的過錯,只是一種小毛病,並不是什麼違法行為。這種社會評價,無疑為保險欺詐活動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由於失去了社會公眾的監督和有效的道德譴責,致使保險欺詐者在實施欺詐行為時,往往有恃無恐。
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出於保護被保險人考慮,也習慣於選擇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證據來認定賠償,使一些保戶得到了本無權得到的賠償,從而更助長了他們的器張氣焰。
(三)保險公司
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和保險市場營銷機制的廣泛推行,使得保險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一些保險公司的雇員或代理人為了促銷,獲取高額傭金或收人,不惜採取欺詐手段,誘使投保人上當;個別保險公司甚至在保單上作文章。當然,這些欺騙大多都是暫時的,合同成立後,一經保戶發現,為挽回損失或爭取應得的權利,他們必然也會採取相應的措施。
隨著市場競爭主體的增多,競爭日益激烈,個別公司為擴大市場份額,疏於對承保質量的控制,放鬆了對保戶逆選擇的勘查;更有甚者,個別公司為爭取客戶,不惜以賠促保,這些無疑為保險欺詐提供了土壤,給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埋下了隱患。
另一方面,保險從業人員素質偏低也是保險欺詐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保險工作專業性要求很強,不僅需要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更需要較強的專業素質。如果保險從業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很容易給欺詐者以可乘之機;更為惡劣的是,個別人經不住金錢的誘惑,同欺詐者內外勾結,共同騙取保險金。
什麼是保險詐騙罪?
一、什麼是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保險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二、保險詐騙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了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三、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保險詐騙罪?
1、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與貪污罪、職務侵佔罪的區別。(1)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2)刑法第183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3)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金融詐騙犯罪數額的計算
在具體額定詐騙數額時,應當以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按照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
3、罪數形態:為騙保險金而殺人放火的,數罪並罰。
四、保險詐騙罪如何處罰?
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相關法條鏈接
1、《刑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B.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欺騙投保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應承擔什麼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應承擔什麼責任?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非法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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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明知是虛假仍然理賠構成什麼罪
您好,該行為涉嫌詐騙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D. 保險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騙轉了客戶保費,客戶保戶該怎麼找保險公司理賠
這種情況就屬於保險公司的責任,可以攜帶自己的保單,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報警處理,可以要求對方給你賠,等建議先報警處理,表示法院起訴解決。
E. 刑法律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故意編造事故虛假理賠。職務侵佔罪還是貪污罪 保險公...
主要看行為人的身份,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屬於貪污罪;否則,屬於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F. 某國有保險公司理賠人丁某指使他人故意虛報保險事故,由自己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20萬元。丁某的行為構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構成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話構成職務侵佔罪。
G. 什麼是虛假理賠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虛假理賠
所謂虛假理賠,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為了騙取保險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故意編造發生了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通過虛假理賠,將騙取的保險金據為己有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十分嚴重的。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職務作掩護,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發現。為了有力的打擊這種犯罪,規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貪污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構成侵犯財產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財產罪的有關規定處罰。
H. 保險公司員工理賠錯誤部門領導讓員工墊錢合理么
具體要看是什麼細節,原則上如果是員工的失誤,員工承擔損失是正常的,但如果是員工按規范流程操作,但保險公司審核未檢測出問題,則責任不應該由員工承擔,詳細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