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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能否適用過錯責任

發布時間:2021-11-02 07:22:20

❶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 受害人有過錯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

在車主與司機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車主是否也負賠償責任?是否均由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在實際處理中,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一、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僱傭關系?
如車主(公司或者個人)是僱傭司機開車辦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職務行為,由車主負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不存在僱傭關系,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僱傭關系,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1、車主與肇事司機間為僱傭關系

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司機是在執行車主分派的任務,那麼,根據《民訴意見》第四十五條及《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規定,直接確定應由車主為被告,並承擔實際賠償責任。

2、車主與肇事司機之間為夫妻關系

在這種情形下,如發生交通事故,可直接確定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均規定:對夫妻一方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另一方原則上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受害方也可同時追加行駛證上記載的車主為被告,並要求承擔責任。

3、借用關系

即肇事車輛是肇事司機從他人處借用來的:如果肇事車輛是車主將己物無償借給肇事司機,且在將車輛借給其使用時,知道該司機具有駕駛員資格且無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如喝酒、身體不適等),那麼,車主已盡到了謹慎小心地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車主對於出借車輛能夠獲得相應的利益,或明知道借車人無駕駛資格或存在其他不宜駕駛的情況,則該車主應對事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將身份證出借他人購車

這種情形下,車主僅僅是名義上的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支配人應是購車人(肇事司機),因此,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而名義車主也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因為在向他人出借身份證購車時,出借人應該可以意識到:當損害發生時,借用人完全可以憑藉此逃避責任的承擔。因此可以說,即使出借人審查了購買人駕駛資格等事項,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危險存在,從另一個角度說,其仍未盡到充足的注意義務。因此,出借身份證購車須慎之又慎。這里需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因為《侵權責任法》已由全國人大頒布並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該法中對於交通事故中的一些特殊賠償情形進行了明確或不同的規定,在這里我們也對此進行一些簡要介紹,一方面以饗讀者,另一方面也為讀者提供一些《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的必要指導: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條款主要針對車輛所有者和實際使用者分離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歸責問題所作的具體規定。該條規定主要有三方面內容:

(1)機動車投保責任強制險後,不因機動車出現租賃、借用等情形,致使所有人和實際控制使用人發生分離而免除了保險公司在事故中的強制保險責任;

(2)所有人和實際使用人不相同的情況下,對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損失,由實際使用人承擔;

(3)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交由他人使用,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承擔責任,應視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無過錯來確定責任。

二、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
比如在車輛交付後、過戶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於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於後者,則車主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
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某法院已有過判處車主賠償的判例,但對此判決結果,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顯然,被盜搶車不再續保,車主並不存在過失,而且是合法的。

❷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當中,如果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意外傷害,在第三人賠償後,能否...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人身意外保險合同當中,如果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意外傷害,在第三人賠償後,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

責任保險中的被保險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時,需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

《保險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此,責任保險的意義,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之保險。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向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保險的第三人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外,對被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責任保險的第三人並不參加保險合同的訂立,其是否有意思表示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責任保險的第三人僅在其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遭受損害時才能特定化,並且就有對被保險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❸ 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失誤,導致保險沒有生效,投保人無法理賠,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求法律依據。

如果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是業務員的過錯的話,那麼是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訴並且得到應有的賠償。這種情況是有案例的。

❹ 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的賠償是根據責任認定賠償的嗎

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的賠償是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來進行理賠的責任劃分的,並根據開具的事故證明來進行賠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八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4)保險理賠能否適用過錯責任擴展閱讀: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並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後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❺ 保險公司隱瞞理賠細節是否可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理賠,是根據出險的具體原因,來確定理賠所需資料,保險公司所做的說明義務,只會針對保險條款進行說明,條款是一個范圍性的東西,不會細致到某一個具體的事項。而且保險公司現在的條款,針對除外責任及必須注意的事項字體都會加粗,你如果要以未如實告知這個方法來起訴,最好要掌握比較強有力的證據,法院也並不是依你說保險公司沒有告知就判保險公司敗訴的,最重要的,還是證據。
我本身做理賠的,理賠的事項,不可能一一告知,因為太多了,就險種都幾百上千,一個險種項下,還會有N種原因出險,比如,台風,暴雨,雷擊,意外事故,火災等等,永遠都不可能講完的。

❻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攬事故全部責任的保險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的損失無疑是由致害人賠償,致害人承擔的是侵權賠償責任,歸責原則一般是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一旦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基於保險合同承擔合同責任,無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只要被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只要被保險人不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規則賠償。因此,對於受害方而言,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一種有限替代責任,所謂「有限」,是指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超出部分,被保險人尚應按法律規定賠償。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替代責任後,賠償權利人與被保險人的因侵權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在保險公司已擔責任范圍內消滅。至於消滅程度,要視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確定,損失總額在責任限額內,全部消滅;若超出,則部分消滅。但是,這種替代責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責任限於被替代人責任范圍,而此處的替代責任擴大了范圍,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責任時,含蓋了受害人的過錯責任,且其責任大小在所不問。這種延伸替代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是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相區別的顯著標志。
相關律師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既具有程序意義,更具有實體意義。程序意義在於明確賦予了受害人對承保交強險保險公司以賠償請求權,相應確定了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訴訟主體地位,即處於「被告」的主體地位,實體意義在於確定了具體的賠償規則和免責情形以及賠償義務人的順序。由於有法定的賠償順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險人又沒有連帶關系,各自在一定的責任段上獨立承擔責任,因此,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種類的,從訴的角度言,是二個獨立的訴;從訴訟性質言,是普通的共同訴訟,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正因如此,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如前所述,保險公司擔責後,侵權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歸於消滅,當事人將被保險人一並起訴,有濫用訴權之嫌,人民法院將其追加為被告,於法相悖;即使損失額大於交強險責任限額,人民法院也不宜主動追加,當事人有自己的價值評判和權利處分。強行追加,可能帶來不良效果,甚至信訪壓力。當然,適當的釋明也未嘗不可。這里涉及一個小問題,被保險人未參加訴訟,誰提供保單等資料。其實這也不是什麼大問題,查明事故機動車
是否投保及其具體情況,是交警部門查明事實的「必修課」,向其調取,舉手之勞。

還有一個問題要實務中要引起高度重視。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後逃之夭夭,不支付或部分支付賠償款,保險公司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或者說賠償權利人如何救濟。出現這種情況,保險公司可能會講,它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清楚,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誠然,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並向保險公司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但是,該條只是規定被保險人有申請並提供資料的義務,並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向誰支付保險金。對此,《道交法》在第七十六開宗明義地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言而喻,保險金的支付對象是受害人;其次,交強險作為法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在法律、法規沒有特別規定時,仍受《保險法》調整。該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因此,法律提供了二種救濟途徑供當事人選擇:一是據《合同法》和《道交法》規定,以保險公司未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直接要求保險繼續履行合同,因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屬於第三人利益合同;二是據《保險法》的規定,違反法定止付義務,要求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者相比,結果是一樣的,但前者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至少要少擔舉證責任,無需證明被保險人領走了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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