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公司拒賠的情形
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照沒年檢的不賠:以上這些情形中,司機並不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嚴重違反交通法。此外,駕駛員與准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2.地震不賠:遵循了大部分財產保險都不保地震責任的慣例,由於缺少數據和經驗,保險監管部門也不鼓勵保險公司承保。3.精神損失不賠: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4.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因此,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5.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賠:保險公司認為該損失是由於操作不當造成的,當車輛行駛到水深處時,發動機熄火後,駕駛員又強行打火才造成損壞。這一條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過後浮出水面的。6.爆胎不賠:未發生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壞,只是車輪單獨損壞的情況不賠。當然,由於輪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車等事故,造成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公司依然負責賠償。7.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如果車輛被車廂內或車頂裝載的物品擊傷,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8.未經定損直接修車的不賠:如果車輛在外地出險,也要先定損再修車,否則保險公司會因為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9.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賠:當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時,責任在對方,如果放棄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10.車沒丟,輪胎丟了不賠:如果不是全車被盜,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等被盜,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11.拖著沒保險的車撞車不賠:如果因為開車拖帶一輛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上路,與其他車輛相撞並負全責,保險公司不會對此做任何賠償。12.撞到自家人不賠: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除這些人以外的,都被視為第三者。而在保險條款中,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疇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險公司視為免責。同理,被同一單位名下的車輛碰撞也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13.車燈或倒車鏡單獨破碎不賠:這條免責條款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將以前換下來的破損車燈裝到車型相同的其他車上,騙取賠款的騙保行為。14.自己加裝的設備不賠:車主自己加裝的音響、電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無對此單獨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損失,保險公司不會對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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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公司理賠不看實際病情以家屬陳述為依據對嗎
保險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2001年3月,某廠45歲的機關幹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簡易人身險,辦妥有關手續.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
2002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在本案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其沒有聲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並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它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也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報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辯權,拒絕給付保險金
2.衡陽市某公司職工熊某,通過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為其59歲母親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終身險.陳某未對王某的身體狀況進行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事後陳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體檢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綜合症"住院治療的事實為由,拒絕理賠.熊某遂上訴法院,要求給付保險金24萬元.判決結果如何
答: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同樣是該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分析上述條文可以認為: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本案中業務員陳某未對被保險人,投保人進行任何詢問,就填寫了保單中有關被保險人病史內容.事後陳某也未要求被保險人王某做身體檢查.不能認定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關繫到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盡管本案中保險公司最後賠付了保險金,但對廣大投保人來講,投保時,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應盡量如實告知.當然如果保險公司沒有詢問,也沒有必要主動告知.
3.某年春節,李某為其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某與其妻出門訪客.其子獨自在家感覺無聊,遂將李某藏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衣服,被褥,家點,傢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約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財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對於這樣一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失,屬於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應賠付.而李某認為,其子並非故意縱火,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本案的爭論焦點在於對"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理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關.
本案中行為人是剛8歲的兒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歲的兒童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談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問題,對其行為後果不負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門之前將煙花爆竹藏起來,說明他已盡了責任,但將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將有可能產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後果,對此,李某及其妻應該想到,但卻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某及妻子有過錯,但決不是"故意".結論:既然本案的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4.2003年4月,某鄉政府為該鄉農戶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費為每戶7.5元,保額為每戶2500元,並且保險雙方特別約定: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險公司遂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並加蓋了公章.後來,保險公司曾多次向鄉政府催討保費未果.當年7月,一場歷史罕見的特大洪災沖垮了該鄉的防洪大堤,淹沒了全鄉的農田和房屋,農戶損失慘重.災情發生後,鄉政府迅速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則以該鄉未交保費為由予以拒賠.由於事關重大,鄉政府上訴到法院,法院最終該如何判決.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於,投保人按約定交納保費是否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財險合同屬於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合同有特別約定的,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特別約定執行.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一經訂立,合同雙方就產生了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負有支付保費的義務,保險人負有承擔保險標的遭受損害補償的義務.《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向鄉政府簽發了保單,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應受法律保護,鄉政府應按約定交納保費,對投保人拖欠保費的,保險人可通過索討或訴訟的方式追討.但是,本案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對合同何時生效,即保險人何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出特別約定,只是在保單中註明,保費分兩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鄉政府是否按約定交付保費不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條件,除非在保單上特別約定:"保單自交費之日起生效".這樣,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險人也必須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本案保險合同成立時,應視為合同簽訂時開始生效,保險人便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例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後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麼?
答: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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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別被保險公司忽悠:撞傷親屬究竟賠不賠
根據《民法通則》親屬屬於社會關系,不屬於法律關系,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提供投保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根據《侵權責任法》、《保險法》應按保險合同予以合同規定的賠償。
❹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原因是什麼應該要怎麼解決
很多人認為保險公司拒賠是找個理由不賠,其實保險理賠的專業原則是毫不猶豫的賠、好賠、不過分的賠。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與您和我一樣,他們的工作是根據理賠實務、相關的醫療法律等專業指導方針,公司業務操作指導方針,事故事實是否達到保護范圍,能否滿足賠償條件,而不是找理由拒絕索賠。事實上,保險公司的大部分利潤並不是通過節流不得不支付的錢來獲得的。以長期保險為例,保險公司每年繼續收到大量保費收入,這些保費用於投資,增加了100億元可投資保費,3%利潤為3億元,這是主要利潤。保險公司對品牌管理十分關注,索賠的發生甚至會炒作,故意不補償導致自己的品牌形象惡化。
如果保險公司在投保時調查個人客戶的健康狀況,運營成本將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只會在客戶要求承保時承保,否則在索賠時進行深入研究。不如實告知,嚴重的可能被拒絕。在中國,無論何種保險公司的產品,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都受到保險法的約束和銀監會的嚴格監管。保險公司不必也不會故意不賠償。我們買保險,尤其是買長期保險,保費已支付多年,恐怕保險公司會故意拒賠正常。
❺ 一般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酒後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照沒年檢的不賠:以上這些情形中,司機並不具備上路行駛的資格,嚴重違反交通法。此外,駕駛員與准駕車型不符、實習期上高速等情形,保險公司也會拒絕賠付。2.地震不賠:遵循了大部分財產保險都不保地震責任的慣例,由於缺少數據和經驗,保險監管部門也不鼓勵保險公司承保。3.精神損失不賠:大部分保險條款會有類似的規定,「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賠償視為責任免除」。4.修車期間的損失不賠: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因此,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5.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賠:保險公司認為該損失是由於操作不當造成的,當車輛行駛到水深處時,發動機熄火後,駕駛員又強行打火才造成損壞。這一條款是在去年夏天的暴雨過後浮出水面的。6.爆胎不賠:未發生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壞,只是車輪單獨損壞的情況不賠。當然,由於輪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車等事故,造成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公司依然負責賠償。7.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如果車輛被車廂內或車頂裝載的物品擊傷,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8.未經定損直接修車的不賠:如果車輛在外地出險,也要先定損再修車,否則保險公司會因為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9.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了不賠:當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時,責任在對方,如果放棄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10.車沒丟,輪胎丟了不賠:如果不是全車被盜,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等被盜,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11.拖著沒保險的車撞車不賠:如果因為開車拖帶一輛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上路,與其他車輛相撞並負全責,保險公司不會對此做任何賠償。12.撞到自家人不賠: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於被保險人)。除這些人以外的,都被視為第三者。而在保險條款中,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疇之外。如果自家人被撞,保險公司視為免責。同理,被同一單位名下的車輛碰撞也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13.車燈或倒車鏡單獨破碎不賠:這條免責條款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將以前換下來的破損車燈裝到車型相同的其他車上,騙取賠款的騙保行為。14.自己加裝的設備不賠:車主自己加裝的音響、電台、冰箱、尾翼、行李架等,若無對此單獨投保,一旦撞了造成損失,保險公司不會對此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