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買保險最重視什麼?
其實說到底還是錢。
一是保費,買菜都要貨比三家,買保險更是如此。
二是理賠,保險公司給錢到底爽不爽快?也就是理賠速度快不快。
由於很多人對理賠不了解,也沒有理賠的經驗,很容易產生理賠糾紛。正因為如此,我們總能聽到「理賠難」「買了賠不了」之類的傳言。
理賠真的難嗎?我們先來看一組數據:
2018年度最大單理賠出自中國人壽,理賠金額為1634.78萬元。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個理賠案例:
此可見,從權威的統計數據來看,理賠並不是那麼難。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大部分保險公司的理賠效率快速提升,可實現在線理賠。3000元以下的小額理賠案件,平均理賠時效已經縮短至1小時、30分鍾,甚至1秒。
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理賠要求,並且材料齊全,走正常流程,理賠不會出現太大問題。
二、做好這幾點,理賠不再難!
有人因為覺得某款產品理賠相對簡單,或認為大公司理賠會更容易,而放棄實際性價比更高的產品。
做法雖不贊同,心情能夠理解:花錢買保險,是為了轉移風險,出險如果無法獲賠,或過程艱難曲折,讓人心力交瘁。都恐再難相信保險。
實際上,投保人只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就可以在出險後盡快獲得理賠。投保理賠時注意以下這幾點,理賠會順利很多,理賠糾紛會少很多。
1.如實健康告知
購買醫療險、重疾險、壽險,保險公司都會要求健康告知,來衡量承保風險。是否如實填寫,直接影響後續理賠。
目前我國保險業採取「詢問告知」的方式,即只要保險公司問了,就該如實回答;沒問的,不用回答,也不影響理賠。
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時自作聰明或被某些保險業務員忽悠,沒有將自身的健康狀況和以往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那麼一旦在理賠過程中被查出,最後損害的只能是投保人的利益。
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是否患病,是健康類保險理賠的重要依據。如果投保人投保前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即使本身已經患有或曾經患有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帶來拒絕承保的結果,有時也會通過加費、部分免責等方式承保。
反之,如果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那最終是一定會影響理賠結果的。
2.清楚保障責任
不同的保險保障責任不同,每個保險合同里也有免責條款。我們需要清楚的知道說所購買的保險保障哪些責任,不保障哪些責任。提醒各位,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清楚保障責任、免責條款,避免理賠糾紛。
很多人以為買了保險就什麼都管,結果發生事故時得不到理賠。殊不知保險是分類的,保險是「保」而不是「包」。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買什麼樣的保險,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買了意外險,承擔不了重疾險的責任;買了重疾險,同樣也承擔不了養老險的責任。
3.清楚免賠責任
在選購保險產品時要仔細閱讀保單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中約定了保險公司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不承擔責任,比如酒後駕駛、自傷自殘、觀察期出險等。如果不了解這些條款,等到發生事故後,後悔就晚了。
4.選擇指定醫院
理賠對就醫的醫院一般也有要求,被保人出險後,一定要按照保險條款約定去指定的醫院就醫,才能順利理賠。很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規定,出險後要前往二級或者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就醫,或者是保險公司認可、指定的醫院就醫。
三、出險之後,我們該怎麼做?
1.及時報案
出險後,要及時報案通知保險公司。
一旦出險,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現在保險公司都有開通電話、官網、甚至微信報案等多種報案渠道,非常簡便。
關於報案時間,重疾險、醫療險通常要求出險後10天內通知保險公司,意外險中有的設定為48小時,車險因相關證據容易丟失,要求更嚴。
自事故發生,如果人壽保險超過5年、非壽險超過2年不報案,就會超過訴訟時效,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2.保留有關資料
出險理賠時,需要哪些理賠資料?
不同種類的保險所需要的資料也不同。保險條款中對於理賠所需的材料一般也會有說明,在就醫或者事故認定等過程中要注意收集保留資料,盡早提交完整的理賠資料,能盡早審核,理賠款也能盡快到賬。
很多人認為大公司理賠快,小公司理賠服務差,而放棄性價比更高的產品。
但實際上,保險案件的理賠速度與公司品牌、規模大小關系並不大,與案件的復雜程度、賠付金額的大小、資料的完備程度更加相關。
1. 你應該了解的「梧優理賠」服務
理賠是保險服務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相對最復雜的一個環節,涉及到責任釐定、資料搜集、調查核實等許多步驟,還往往受案件的復雜程度、理賠金額等因素影響。
在梧桐樹保險網購買保險的客戶,都會獲得優質的售後服務——梧優理賠服務。
出現理賠糾紛,您再也不用獨自面對保險公司了,由專業理賠專員團隊、公估團隊和律師團隊組成的梧優理賠服務團隊全程協辦理賠。而且速度更快,質量更優!
我們每個保險消費者購買保險的目的,也無非是希望能切實得到一份保障,出險後能夠順利快速地得到理賠。保險理賠時注意文章中所提到的點,就能巧妙避免理賠糾紛啦!
❷ 如何進一步解決好保險理賠難問題
一、保險「理賠難」問題形成的原因 投保人方面,一是保險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 簽約時草率, 對條款理解不透徹, 為日後理賠埋下隱患; 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 或存在誤解, 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 引發賠償糾紛。二是保險客戶對保險公司期望過高。一些消費者認為買了保險,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可以全賠,而當理賠時往往認為保險公司是強勢,蓄意讓消費者不能獲得全賠,從而造成對保險公司的誤解。三是由於保險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投保人可能無意或故意的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不進行賠償時,投保人會存在很大的不滿。 保險公司方面,一是部分保險公司缺乏對分支機構和人員缺乏有效管理,導致銷售誤導、核保不嚴等情況,由於這些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造成出險後理賠困難。二是理賠工作與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不相配套,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 現有的理賠人員, 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 辦事效率低下, 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 往往難以做出准確判斷。三是市場的惡性競爭導致保費漏損,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而只能拖賠惜賠,竭力擠壓被保險人的賠款, 造成「 理賠難」。 外部環境方面,一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 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 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 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 拖延了理賠時間。二是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社會上「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輿論致使群眾一遇到保險理賠的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沒有正確的態度面對理賠。三是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 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 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 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 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二、進一步解決好理賠難的幾點建議 隨著新《保險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明確、完善了保險合同的具體規定,著重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在一定程度上能減少「理賠難」的問題。但從監管層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解決好「理賠難」問題。 (一)加強內控合規建設 一是督促保險公司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保險公司內部的管理直接影響業務質量的高低,許多理賠案件的發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要督促保險公司健全內控制度,建立科學的理賠機制,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將保險消費者接受服務的滿意度納入到考核指標中,做到職責分明、平衡制約、考核有據、獎優罰劣;加強對結案率和未決賠款的考核力度,並將其與崗位目標考核內容掛鉤,以評定優劣。二是清理保險條款中各類不合理的霸王條款,減少由於理賠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三是進一步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加大違規處罰力度逐,增大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從源頭上切斷保險公司主觀上不按合同辦事的動機。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一是要加大保險業的透明度,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對外公布; 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 讓社會公眾及時、完整地掌握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 改變保戶只能聽取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一面之詞的現狀。二是對產、壽險分別制定詳盡、具體操作性強的理賠標准,並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限定各家保險公司對手續齊全的賠案及時賠付的時間;監督檢查各家公司的服務承諾、索賠須知、賠款計算方法等內容的公開情況,並對社會定期公布。三是建立良好的輿論導向,加強輿論監督,使其在理賠中起到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作用。 (三)提高保險代理人的從業標准,建立保險代理人誠信體系 保險代理人在我國保險業發展初期功不可沒,但由於從業標准較低,從業人員素質不高,銷售誤導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更擾亂了保險業的秩序,使人們對我國的保險業產生了懷疑。提高保險代理人的從業標准,提升代理人素質,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完善對代理人的監管,是減少保險糾紛的一個重要方法。同時,保險公司也要探索新途徑來增加代理人的歸屬感,比如增加福利、職員制、員工持股等。 (四)大力促進保險公估業發展 通過專業的保險公估公司接受保險當事人的委託,負責損失檢驗和理算工作,既可以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減少理賠糾紛,又可以促進保險公司優化內部結構,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保險公估人經營的承保和理賠業務,佔到了全部保險人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的80%,但目前我國保險公估業的發展才剛剛起步,整體水平還很低。因此,應該通過政策層面創造條件促進保險公估業發展,制定保險公估的實施細則、法規,對各險種的公估行為予以具體規定,將有助於保險公估行業的規范和健康發展,同時也能贏得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公估人的信賴,減少「理賠難」的問題。 (五)加強與公安等司法機關的聯系,打擊保險騙賠等違法行為 由於保險違法犯罪執法力度的不夠,保險理賠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較大威脅,騙賠行為屢見不鮮,這對保險正常理賠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導致賠款逐年上升,助長了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形象,客觀上也助長了「理賠難」言論的泛濫。因此應加強與公安等司法機關的聯系,加大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嚴厲打擊保險騙賠等違法行為,以解決「理賠難」問題。
❸ 保險公司理賠時刁難,怎麼辦
朋友因視力不斷下降而求醫,最終被核磁共振檢查出患有腦膜瘤,於是入住國內知名的一家醫院進行開顱手術切除腫瘤。手術發現是因為腦膜瘤壓迫視神經,導致視神經萎縮而出現視力下降。出院後朋友才知道公司為所有員工投保了團體重大疾病保險,朋友的情況符合其中的良性腦腫瘤,出院後即把相關的住院資料遞交給保險公司。 良性腦腫瘤,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於是朋友咨詢主治醫生。醫生具體答復如下: (1) 顱內壓增高會導致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但因人而異,有人可能出現其中的一種或幾種,但不可能每個人都出現所有的症狀。 (2) 視乳頭水腫是顱內壓增高的早期症狀。視乳頭水腫早期並不影響視力,視野檢查可見生理盲點擴大。當視乳頭水腫持續數周或數月之後,視盤逐漸變得蒼白,視力開始減退,視野呈向心性縮小,這是視神經萎縮的表現。也就是說,朋友的症狀已過了視神經水腫的階段,到了比水腫還嚴重的萎縮階段。如不切除腫瘤,不僅影響視力,還會危及生命。 (3) 朋友是存在顱內壓升高的現象,且已導致視神經萎縮。但醫生沒有在住院資料中像保險定義那樣的表達方式全部寫出,而是註明了視神經萎縮。醫生做住院記錄,僅是根據他臨床的需要而記錄,並取其摘要記錄在出院小結上。這就產生了病人有症狀A、B、C、D、E五種,保險條款上也要求滿足A、B、C、D、E才能賠付,但醫生記錄只記錄了B、C、D、E,他認為A不需要記錄,或記錄A+這個更嚴重的症狀就足以說明問題。 (4) 醫生的記錄是醫院存檔的,醫生認為他的記錄是客觀存在的,符合他的醫學要求的。他根本不理會保險條款上是如何約定的,不會按照保險定義去編寫他的記錄,這才是他客觀行醫的准則。更不會因為為迎合保險需要而去修改已存檔的資料。而且,醫生修改存檔的資料,意味著他自己承認原先的資料有錯誤,他要向醫院承認錯誤的,且接受處罰的。醫生當然不幹。 因為朋友的顱內壓升高,導致視神經水腫繼而萎縮並危及生命是客觀存在,醫生還是很通情達理的在朋友的病歷上補充說明了這一事實,並簽字確認。應該說,加上這份補充說明的病歷,朋友的情況滿足了保險定義的賠付標准。 朋友把這份病歷交給保險公司後,得到的答復還是不行。保險公司又說: (1) 保險公司只認當初去醫院復核時看到的資料,這本病歷沒有在醫院存檔,對後補的材料不予採納。 (2) 朋友說,你們再不相信,可以找當事醫生核實。保險公司講我們只認醫院存檔的資料,不會去找醫生的。 保險公司反復就是一句話,他們只認當初在醫院復核的資料,當初的資料不滿足賠付條件,按照他們的內部流程就拒賠。真讓人徹底崩潰! 整個過程中,朋友和醫生沒有因為要索賠而刻意准備資料,而且最終提交的所有資料也滿足了保險公司的賠付標准。保險公司不顧客觀事實,也不提供解決方案,就是抓住醫院存檔的原始記錄而一味地拒絕賠付。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危難時有一保障,保險公司的最初承諾也是如花似玉。但真正事到臨頭,保險公司卻千方百計的雞眼裡挑骨頭,刻意刁難。 目前溝通就陷入了僵局,朋友在病痛中又陷入苦悶之中。幾個朋友聽說原委後,從保險公司的前後言行上判斷,一致認為其根本目的就是想賴帳。特在此尋求懂行的朋友指點迷津: 1) 就保險公司的內部流程而言,後補的病歷能不能作為證明;
❹ 保險公司理賠時刁難,怎麼辦
朋友很理解你的心情,保險公司做法確實缺乏人性化服務,在保險法角度講,保險公司做法畢竟合情合理,理賠時需要原始病歷票據醫院診斷等等,這些材料一旦丟失或損壞,補充的材料無法滿足保險公司理賠流程,法律上也是這樣界定的,保險公司一切以保險法為基礎,簽訂書名面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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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公司理賠不合理,怎麼解決
一、保險公司理賠不合理,怎麼解決
如果當事人覺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不合理,且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和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進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沒有解決的話,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違反約定的一方按照約定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承擔一定得責任,並且按照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合理理賠。
二、保險理賠程序如下: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保險人;
2、保險人立案查勘;
3、審核證明和資料;
4、核定保險責任;
5、履行賠付義務。
常規流程為:發生保險事故→通知保險公司→遞交資料進行理賠金申請→保險公司進行資料核實→通過審核後,領取賠償款。
如果對條款的內容能夠有一個清晰的理解,理賠時基本可以靠自助完成。對於標准件,普通類的理賠時長一般在10天以內,重大類的一般在1個月以內。這筆錢是會直接打到被保險人的銀行賬號內。
對於非標准件,時間會延長,保險公司會針對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的各種情況進行深入的調查以及核實,最後再做出判斷。這個時候的非標准件,其實就到了理賠糾紛的邊緣了。問題就在於,理賠人對於條款的理解可能並不透徹,又或者並不確定是否為標准件,總覺得過於被動,能不能拿到錢好像全靠保險公司心情。
三、理賠時需要掌握的幾個關鍵點:
1.判斷是否在保障責任范圍內,同時報案要及時;
2.索賠材料一定要屬實,且盡快按要求准備齊全;
3.理賠是否順利跟公司大小,是否有代理人,是否是線上產品都沒有關系。
❻ 如何應對保險公司理賠難
理賠難?
保險的實質是一份合同,是一份契約。那麼對於如何理賠,必然有條條框框來限制。不論是何種理賠,都應當先滿足於條款的要求。
比如重大疾病保險中的「急性心肌梗塞」,條款中明確寫出了四個條件,那麼如果被保險人滿足其中三個就可以獲得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樣確定被保險人是否滿足理賠條件呢?
當然需要被保險人提供材料證明其滿足理賠條件,所以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報案時,一定要向保險公司客服人員詢問清楚都要提交哪些理賠材料,在提交資料後,保險公司會進行核賠,如果認定被保險人滿足理賠條件,那麼理賠是一定可以拿到的。
當今是法制社會,保險是條理清晰的合同,所以是不存在理賠難的。
所謂的「理賠難」,是指在投保時保險銷售人員就沒有解釋清楚條款,被保險人也不了解理賠的流程,所以會誤認為保險公司在百般刁難,不願意理賠。其實理賠款相對於保險公司一年所收的保費而言,可以說是微不足道,而保險公司也是為了向自身以及其他被保險人負責的態度,才會對理賠審核非常嚴格,因為理賠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嚴謹的工作。
❼ 怎樣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
隨著保險監管力度的加強,近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秩序逐漸規范,但「理賠難」問題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聲譽,降低了人們購買保險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將是關繫到我國保險業進一步發展的關鍵。根據被調查人員的建議及筆者的思考,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加強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 1.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到理賠的全過程,都將影響理賠服務質量,因此,要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從承保過程看,重點解決銷售誤導、核保不嚴等問題,提高承保業務質量,降低理賠糾紛隱患;從理賠服務看,加強對結案率、結案周期和未決案件等的考核,將其與績效考核相聯系,並將客戶的理賠服務滿意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同時,分析出現理賠糾紛的原因,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2.明確界定保險條款內容。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內容的模糊性是造成理賠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險公司應收集整理那些容易引起理賠糾紛的條款,將其進行明確界定,以減少可能出現的糾紛。 3.加大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對保險公司違規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違規成本,以打消或限制保險公司從合同條款制定、產品營銷到後期理賠等環節迴避履行賠付責任的動機和行為。 加強保險業信息披露制度建設 1.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目前,盡管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有詳盡的信息披露要求,但對缺乏專業知識的投保人而言,其運行效果較為有限。提高保險公司經營信息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是及時公布對各公司的處罰情況等信息,以幫助投保人作出直接有效的投保判斷,從而有效起到公眾約束的作用。 2.推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發展。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提供的信息,可為消費者比較各保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提供便利,從而減少由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理賠糾紛。此外,中立的保險評級機構還對保險公司的經營過程形成約束,是一種政府強制監管之外的補充監督機制。 3.加強輿論導向建設。客觀公正的輿論導向,一方面,可對保險業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也為消費者了解保險業提供便捷的渠道。因此,針對媒體更關注「理賠難」和公眾保險知識素養不高的現實,可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與媒體的溝通,以促使媒體以客觀、公正和積極的態度,關注保險業發展及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建立統一的理賠流程標准 針對不同險種,調查各家保險公司從報案、查勘、定損、單證收集到賠付結案的整個流程,制定統一的理賠標准,要求各保險公司統一執行。對理賠過程中的每一具體程序,統計分析其具體的操作時間,從而制定統一的賠付時間限制,對達不到這一條件的公司給予處罰並及時向公眾公布。 建立跨行業跨部門合作機制 1.加強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聯系,打擊保險欺詐等違法行為。由於針對保險標的風險狀況的信息不對稱,騙保、騙賠等保險欺詐行為時有發生。一方面,保險欺詐給保險公司帶來了高額賠付;另一方面,一些不成功的保險欺詐行為在客觀上還助長了「理賠難」言論的泛濫。因此,應加強與執法和司法部門的合作,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 2.加強與醫療、交警等機構或部門的合作,減少理賠取證難度。單一保險公司很難建立與這些部門的有效合作機制,因此,建議通過政府各部門之間聯合發文的方式,為保險理賠建立暢通的取證渠道,以降低取證時間和成本,有效提高理賠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