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公司有權利不通過投保人把理賠金直接給被保險人嗎如果給了他應該負什麼的法律責任
如果被保險人已達18周歲的.法律規定理賠金是直接給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直接就把理賠款打入被保險人授權的銀行賬號內,投保人是沒有權力提出獲取這筆理賠保險金的.
『貳』 楊某給我入的分紅保險,被公司經理貪污,挪用了,現該經理己被判刑,她現在也沒有賠償能力,應該找誰理賠
你入的分紅保險,被公司的經理貪污挪用了,現在經理被判刑,他沒有賠償能力,只要經理承認你是她挪用了你的分江保險金,你就應該找保險公司,是公司用人不當,應該由公司承擔你的分江保險金。
『叄』 保險業務員挪用了客戶的保險賠償金1.3萬元會被判詐騙罪嗎
這不叫詐騙罪,這叫貪污罪,詐騙罪是詐騙私人的財產或者是現款,而貪污罪是貪污公款,這是兩回事,從法律規定來說,貪污罪比詐騙罪稍微要輕一點,
『肆』 保險經濟公司挪用保險費,保險合同成立嗎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開始繳付保險費的時間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之後,保險人才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相互開始承擔義務的時間,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應採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退還保險費:
(1)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這是因為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還沒有開始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全部退還給投保人。但是,投保人應該向保險人支付必要的手續費。
(2)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就承擔起保障保險財產的風險損失的責任。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於,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依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投保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費。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理賠,依合同法規定應視為債務人(保險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主要債務,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講,當保險人遲延履行賠償義務時,投保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行使請求權,訴至法院尋求公力救濟,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延期賠付的責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權,自力救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權,投保人可以獲得解除後至合同期間屆滿的保費。當投保人認為保險人不能正確履行保險責任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2、合同解除並不消滅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責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繳納保費後,保險責任開始。合同的解除並不消滅已開始的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合同繼續生效,保險責任依然存在。保險人對解除合同前的保險事故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保險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應屬其內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保險人應賠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並承擔延期賠付的責任。
3、保險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確保險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須明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論,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就是要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況。保險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投保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予解除。但合同法是處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險法則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別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則。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則已經發生的履行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應當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通常繼續性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如租賃、承攬等合同。這類合同的履行不能返還,無法恢復原狀。
保險合同應當屬於這類合同。保險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後至保險合同解除時的保險費。由此可以推定保險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險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那麼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相對應投保人仍應支付保險費。不能僵硬地認為解除合同必定導致返還,而不考慮保險法作為特別法的特殊性。本案投保人不及時行使權力,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續,經過訴訟解除了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責任沒有溯及力,保險人應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責任,投保人亦承擔交納合同解除前保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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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公司挪用養老保險金如何處理
挪用單位資金做他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直接到政府勞動仲裁申訴,或舉報!
『陸』 保險理賠金被別人冒領!
如果確實出險這種情況,你可以起訴自己的爺爺和保險公司要求返還賠償金,並賠償損失
『柒』 對方拿了保險公司理賠金不給我算詐騙嗎
對方指的是誰?這個保單的受益人是誰?具體說明一下情況吧
『捌』 保險公司是否會挪用保險費
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現在不存在經由保險公司代辦的情況。
你說的應當是商業意外險業務,保險公司是根據客戶繳費日期和保險起保日期確定保險責任。
『玖』 保險公司員工挪用資金
您好:
員工挪用公款是挪用資金罪
公司員工挪用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構成挪用資金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2、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其侵犯的對象是公款和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其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對兩罪進行區分,主要看他們的主體和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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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為什麼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沒有打到我卡上而是直接給修理廠了
結算方式是正確的,保險公司應該直接與修理方結算,資金理論上不能過用戶賬戶,這是為了避免客戶挪用保險款。只有一些結算不方便的地方,或者客戶事先墊付了款項的情況才把保險金打到客戶賬戶讓其自行結算。定損金與結算金額不一致這個可能是由於後期追加了修理項目,或者發現修理所需的零部件價格變動等原因導致的,總之這個由修理方和保險公司對接,一般沒你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