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有關保險服務的哪些情況可以抵扣進項稅
企業經營業務中最常見的財產保險
1、給企業的流動資產投保:
如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
2、給企業的固定資產中的動產投保
如:機械設備、汽車、貨車……
3、給企業的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投保
如:辦公室、倉庫、廠房……
一旦遇上了天災人禍,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企業投保的保險額度給予理賠款。說到這,我們的財務工作者需要在給咱們企業的動產和不動產投保時,要求保險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過認證後稅額抵扣增值稅,費用可以全額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相關賬務處理:
1)投保時:
借:管理費用--財產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2)發生財產損失時
①資產發生損失-----流動資產損失
借: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自然災害等非正常損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若正常損失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針對購進時有進項稅的情況】
①資產發生損失-----固定資產損失
借: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自然災害等非正常損失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若正常損失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針對購進時有進項稅的情況】
②保險賠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理賠款
貸: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
③收到賠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保險理賠款
企業經營業務中最常見的人身保險
1、給所有員工的人身安全投保(除特殊工種)
2、給特殊工種的人身安全投保,通常叫:意外傷害險
政策解讀:
關於給員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根據最終受益人是企業還是個人,來判斷該保費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有受益人是企業的才能屬於企業的經營性支出,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增值稅抵扣的相關政策與所得稅處理一致,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可以按照國家最新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開展商業健康保險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200元/月)。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並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二、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三、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布後,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
Ⅱ 保險公司的理賠款,進項出項怎麼錄入
告訴財務,公司出的費用都掛在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收回後2.9萬元沖減其他應收款,2.1萬元借銀行存款2.1萬元。貸其他應付款-對方2.1萬元,給對方後沖減其他應付款
Ⅲ 營改增後,理賠支出的進項稅到底如何抵扣
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項目款開具普通發票,如開具專用發票,保險公司則會以不含稅金額理賠。如果保險公司收到專用發票復印件仍按照含稅額賠給你,你就正常抵扣就可以了。只是會多出一塊兒營業外收入。
Ⅳ 保險理賠貨損,進項稅能否抵扣
你已明確對方開具的發票是不含稅的,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該貨損並未銷售,不存在銷項稅,抵扣稅項是要視具體發生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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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為投保車輛維修取得維修費費增值稅發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保險公司購進貨物、勞務或服務用於賠付的,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但在提供給客戶時,應按轉售行為計提銷項稅額。若保險公司向客戶支付了賠付金,再由客戶向銷售方支付款項購買貨物、勞務或服務,最後保險公司要求客戶讓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自已,屬於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
Ⅵ 保險賠償金應轉出進項稅嗎
不能抵扣,需要進項稅轉出。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一)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如何轉出進項稅額
一般來說,已毀損的存貨,除了貨物滅失外,即使是作為廢品,也是具有一定處理價值的,那麼此時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轉出呢?
例1.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10萬元的電線,進項稅額1.7萬元。因倉庫發生火災,電線全部被燒毀,企業將殘余金屬作為廢品處理,得款5850元。單位財務部門認為,處理殘余金屬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清理收入相應部分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轉出。被燒毀電線有關增值稅事項的計算過程:處理廢金屬的不含稅收入為5850÷(1+17%)=5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7000-16150=850元,等於處理廢金屬的銷項稅額,即處理廢金屬應納增值稅為0.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在稅法上是沒有依據的,且購進存貨的成本與處理廢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兩者之差作為毀損存貨的實際成本也是不合適的。被燒毀的電線,已失去了其應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進入下一流轉環節,明顯屬於《增值稅條例》中因自然災害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處理殘余金屬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5850÷(1+17%)×17%=850元。
(二)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例2.承例1,假設企業該批電線已投財產保險,並獲得保險補償58500元,此時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觀點:(1)保險公司的補償視同銷售實現,按補償額計提銷項稅額:58500÷(1+17%)×17%=8500元,同時存貨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2)電線被燒毀,發生非正常損失已成事實,所以其進項稅額17000元應全部轉出,保險賠償也不應計提銷項稅額。
在保險公司非全額賠償的情況下,第一種觀點的計算顯然對企業更有利。但在存貨遭受自然災害已毀損的情況下,作進項稅額轉出不但是稅法的要求,同時存貨既然毀損也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實現,因此企業獲得的該保險補償並不涉及流轉稅,不應計提銷項稅額,只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是正確的。
(三)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我國對有些特殊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同時對一些商品的異地流通也有限制。沒有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相關商品,或者對禁止異地流通的貨物運往異地,可能會被沒收或被有關政府部門以低價強制收購。這種被沒收或被低價收購的貨物,是否應作為「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呢?
例3.某企業經營的A商品屬禁止異地流通貨物。該企業將一批價值10萬元的A商品運往某地銷售時,被當地工商部門查處,並被以5萬元的低價強制收購。企業在稅務處理時,對被低價收購的A商品按「非正常損失」處理,轉出進項稅額1.7萬元,同時,認為商品銷售沒有實現,因而沒有計提銷項稅額。
筆者以為,該企業這樣處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沒收,並不屬於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范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並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後,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於被沒收的貨物,企業應按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但是按照工商部門5萬元的收購價計提銷項稅額,稅務部門會不會以「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呢?筆者認為,一方面該價格確屬「明顯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強制收購雖非企業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卻是其違規經營直接造成的,因此這種「價格明顯偏低」應屬「無正當理由」,應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
(四)納稅人低價銷售商品,應否按「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
由於產品的更新換代、結構調整,以及市場變化,納稅人往往會以低價,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對於這種情況,國稅函〖2002〗1103號文作了明確規定,即「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實務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發生毀損的存貨,除被盜竊等原因而發生滅失外,只要貨物還存在,或者還有殘余物,就像例1所舉的例子,總會有一點處理價值的,納稅人很可能會濫用1103號文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並按照所銷售的低價格計提銷項稅額。這時由於貨物已經處理,稅務機關要調查確認低價處理的原因就很困難。因此如果納稅人確實由於1103號文所說的理由而低價銷售商品,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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