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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金屬於個人

發布時間:2021-10-23 22:30:51

A. 保險理賠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王先生的愛人因病一直住院治療,醫療費用一直是他們夫妻共同支付的,後來王先生的愛人獲得了10萬元的大病保險理賠金,現在王先生夫婦要離婚,那麼,?天津離婚律師回答依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外,根據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買保險行為,是一種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離婚時只能對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至於保險合同中的財產利益應當由該合同的受益人享有。 所以,王先生愛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10萬元是基於人身綜合意外保險中的重大疾病責任險,人身保險是以個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具有人身依附性,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外,基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已經將保險受益人確權給妻子一方,因此這1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B. 保險法中關於團體險理賠金屬於被保險人還是投保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公司為"投保人",你母親是"團體意外險"中其中一個成員,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如果公司拒絕蓋章,你們可以以損害公民正當權益提起訴訟起訴你母親的公司。

C. 保險金到底屬於個人財產嗎

是個人的,就算是離婚在財產分割時保單也不會分割的,該是誰的就是誰的!按照你補充的條件被保險人死亡的話保險理賠金是按照收益方式給的(按填寫順序、均分、比例、法定繼承)幾種

D. 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歸屬於誰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做好投保人變更(如果投保人是配偶、自己投保的不用變更)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通常為所繳保費的一半!這一點有別於保險金,保險金是保險公司賠償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資金,歸屬於一方的資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還可以給自己的孩子,是誰也拿不走的.並且是不要一分的稅錢.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因此,不存在財產分割的事情.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保險的利益是不要分割的,分紅金屬於投保人,生存金是屬於被保險人的,百年之後的身故金屬於受益人.合同上會寫得很清楚.因此您完全不用擔心的.不管是什麼樣的保險,都不能作為財產進行分割!這也是保險的一大功能---資產合法轉移!投保人以夫妻共有財產投的一份分紅型理財險。被保人和受益人均為同一人,離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一般的保險如果離婚時會把保單視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如果選擇退保,則分割保單現金價值,也有的是要求補償一半的保費給另一半,看各地的律師和法院判定,保單的其他利益歸屬於被保人不過目前新上市的國家首款愛情婚姻保險「紅玫瑰」同以契約的形式規定,無論是離婚退保還是保單繼續繳費,保單的利益都全部歸屬於被保人,而被保人只能為女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來說,是極大地維護女性的權益,增加離婚的成本,可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離婚的沖動。保險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取的保險權益。如果您是女同志,可以為考慮購買國內首款女性愛情婚姻保險,國內首款鼓勵夫妻美滿長久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女性專屬的婚姻保險,國內首款解決女性養老,保障,大病,輕症,理財,門診,豁免於一體全方位綜合保障的女性專屬保險。保單是屬於個人財產,該保單屬於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離婚後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是誰保險利益就是誰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還是免稅的。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這單就屬於被保險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有事婚後投保的高額單,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單需要別保險人簽名確認,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雙方協商分割了。人壽保險保單是屬於被保險人本來持有並享有保險金的領取權利的,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所投保的分紅型理財險如果是屬於壽險的范疇,不應被分割。如果是投資連結險那就不好說了,投資連結險不同於傳統的壽險及分紅型壽險,它的投資重於保障,屬於資產類。因為《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處的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即是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與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雖然都能得到被保險人的保險金,但兩者在性質上有著根本區別。前者源自法律的規定,後者則來自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保險金屬於遺產,將來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後者所得的是保險金,不屬於遺產,無須繳納遺產稅。如果在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險賠償當然歸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應該區別是什麼樣的人身保險合同。第一種是一次性交納投保金額,並且具有投資理財性質的保險,應認定為投保人婚前的個人財產。第二種不是以理財為目的,只有在出現保險事故後才能申請保險賠償的,保險賠償應該歸法定繼承人。第三種是分期交納保險費,交納時間延續到婚後的,這種保險一般具有投資理財性質,在婚後交納保險費的比例部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保險理賠金歸誰得

理賠金是你所買的商業意外險的受益人得,你當時買保險的時候,確定的受益人是誰,就誰得

F. 保險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於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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