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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理賠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10-23 21:35:03

保險案例分析,求解。

財產損失保險和人身保險不一樣,最大的區別財產損失保險不能讓客戶額外得利,比如損失一元最高只能理賠一元,但是人身保險不一樣,因為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人定價,比如同時在5家保險公司投保各100萬,萬一出現風險所有保險公司每家賠付100萬!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王某可以要求A和B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單獨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承擔責任,不足部分要求A公司補齊差額,但是總額以4萬的實際損失為限!

Ⅱ 保險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後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如實告知為理由拒賠。
現在的問題在於新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這個案子是否可以根據新保險法進行處理,此事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找個律師咨詢下。如果適用新保險法,保險公司一定要賠付的。

Ⅲ 汽車保險與理賠案例分析 求解答 非常感謝

一般這種情況下:
1.在本次事故當中保險公司應賠付計程車與護欄碰撞造成的直接損失,(因這些損失在車損險內包括,而且在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里沒有這一項。)
2.在本次事故當中前機蓋突然翻動造成前風擋玻璃及其它直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因前機蓋突然翻動原因有兩種可能,一是因疏忽機蓋沒關好導致,二是機蓋鎖因老舊損壞導致本次事故。(一般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有責任、有義務去保管好標的車,固不屬保險責任范圍)。
3.在同一個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給予理賠的。(就像主掛牽引車在無碰撞其它外界物體的情況下,因剎車導致駕駛室碰撞後面自己的掛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一般這些在你交保險時給予你的保險合同里都有,仔細看一下吧,主要看責任免除。

Ⅳ 關於保險索賠的一個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的拒賠是不合適的;
本案例中李某沒付清餘款且未過戶,其房屋的所用權還是屬張某的,所以保險公司應負責。張某隻是未按保險合同應該是被保險標的使用者發生變化時是要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所以也有不足之處。
所以,保險公司是應該負責人。當然,保險公司也是商業公司,站在其企業成本方面會在有機會不理賠時就盡量想不負責。因此就產生了很多保險公司騙人或不負責之不好印象。
因此,遇到類似事情各當事人要盡量爭取,多數法院都會兼顧受損方(投保人)的實際損實去判定的(行內律師及專業人士都有此經驗,但在國內各地方法院也有不同觀點的)。

Ⅳ 求保險理賠服務案例分析

一個貨運險案例的理賠分析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為其全年生產的產品在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的貨運業務由丙運輸公司承運。丙運輸公司與丁保險公司簽訂貨物運輸保險協議,向丁保險公司為其承運業務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甲公司貨運業務僅是丙公司總體貨運業務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運甲公司的一批貨物過程中發生了保險事故,丙公司被有權機關認定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險公司發生貨損,丙公司向丁保險公司報案。丁保險公司得知就該批出險貨物托運人已經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貨運險後,向乙保險公司主張按照重復保險共同分攤損失。

問題:

一、該案投保行為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分析:


一、該案是否屬於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保險法》第41條)據此規定,重復保險的構成包括三個因素,即保險標的相同、保險利益相同和保險事故相同,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結合本案,甲乙之間的保險合同與丙丁之間的保險合同相比較,保險標的相同、保險事故相同,但保險利益不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第12條)本案中,甲公司作為貨物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貨物一旦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因而甲公司而對該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乙公司作為承運人,其職責是將甲公司托運的貨物安全送達目的地,對於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可抗力、貨物本身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過錯造成的除外。(《合同法》第311條)因此,承運人對運輸期間的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甲公司投保的目的是轉嫁其貨物在運輸中毀損、滅失的風險;乙投保的目的是轉嫁自身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中兩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也各不相同,完全是兩個投保人為轉嫁各自風險而訂立的兩個合同,因此,也不存在重復保險的問題。


綜上,對於甲公司和丙公司為該批貨物投保貨物運輸險的情況不屬於《保險法》規定的重復投保的情形。

二、該案應該如何理賠

根據甲乙之間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乙公司可以先予賠償甲公司的損失,甲公司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乙公司,並協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償。甲公司若放棄對丙公司的索賠,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甲公司的過錯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乙公司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本案中,由於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對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有轉嫁之處,乙公司可以在賠付後迅速要求丙公司賠償或以自己名義提起保險代位求償之訴。

Ⅵ 一個保險理賠的案例分析(急……用)

建議還是找個專業理賠師幫你解釋吧

Ⅶ 保險案例分析

是這樣的,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免責條款,且09年之前的保險法有規定,對於合同成立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設定自殺條款是為了防止確實有些人有自殺打算且希望給家人留下一筆錢而投保。
設立2年限制是因為,畢竟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殺是一種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話,對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殺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後真正自殺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為平衡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所以設立2年的限制。

由於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殺時間的時間早於03年10月,則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據新的《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如果鑒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

Ⅷ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10天猶豫期是保險合同生效後的10天好不好? 一般這樣的情況責任是不在保險公司,主要責任是保險代理人李某身上,李某收到保費沒盡快交上公司,耽誤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Ⅸ 汽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前蓋、前擋玻璃不賠,不屬於保險事故。護欄的話損失2000以內可以全賠,2000以後的賠80%,自己車的損失除了前蓋、前擋,其他可以賠85%。因為沒買不計免賠險。 人保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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