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車輛保險金額不夠理賠他人只夠我自己修車,我能把這些錢先自己用了嗎
車輛保險金額不夠理賠他人只夠我們自己修車,我能夠把這些錢先自己用了嗎。可以的,反正對方的錢,最多隻能賠這些,自己用掉了,剩下的自己去補全就可以了。是啊,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能賠付的都是有一定額度要求,剩下的部分就必須要求自己承擔了。所以在日常買保險的時候,我們要盡量買高額度。這樣的話,才能讓我們的保障更全面。不然,真出現什麼大的意外,我們依然擁有很大的風險。那我們到底該怎麼做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簡單了解一下。
既然我們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我們的風險。所以我們在買保險的時候,就一定要考慮齊全。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降低一些不必要的風險,才能真正的但我們的保障更加廣泛,也更加全面。所以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影響。
㈡ 保險賠付不夠該怎麼辦
那是屬於車險理賠,你要看車險有沒有買不計免賠,如果有那麼就是保險公司全賠。具體的你要看看當時的定損員是怎麼說的,然後情況問清楚,找做財險的朋友問下他們。。。。保險合同的條款自己要研究下。不然小地方他們會坑人的。。。。
㈢ 保險賠償的數額達不到傷者的要求 怎麼辦
你給的信息不足,無法從法律的規定上准確地認定具體賠償數額的多少,一般情況保險公司自己定的損會比法律規定的要少,而受害者方面肯定又是開價開的高的。交通事故裡面的賠償涉及到的主要項目是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財產損失,住院伙食補助,交通費,住宿費,精神賠償金,鑒定費,後續治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這些是沒有撞死人的情況下的賠償)醫療費、財產損失就按單據支付,護理費、營養費這些每個地方標准不一樣,想我這里就是50-100/天之間,營養費在出院小結裡面有寫才會得到支持的,誤工費就看傷者的收入水平了,住院伙食補助是50元/天。交通費、住宿費有單據就按單據,沒的話就酌情處理的。還有傷殘賠償金這些就是需要鑒定的,十個等級,如果鑒定到有傷殘等級的,賠償數額會高很多,像精神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都可以主張。根據你自己說的,保險公司理賠數額在八萬的話,按照我這里的標准很有可能是評到10級傷殘了。還有就是保險理賠的話首先是用到強險的數額,不夠的再用商業險的,但商業險一般還有個免賠率的約定,所以並不一定會全數賠償的。還有一些在這里打字的話不大好表述,所以就不多說了,還有寫的比較亂,請見諒,希望你能理解到裡面表達的意思了,當然,我覺得可以的話你找個律師咨詢看看,讓他幫你算算大概數額是多少錢,保險是不是可以承擔全部賠償吧。
㈣ 保險金額和保額有什麼區別
保險金額和保額沒有區別,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的賠付基本額度。不過,這個賠付額度要具體險種具體分析,有的賠付是按照賠付基數進行賠付的,有的則是會有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和原則不同:㈤ 保險金額是10萬元是不是最高就賠10W實際出險不足10W的按比例賠高出10W的也就賠10W
【案情】1999年4月28日,某汽車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約定由保險公司承保一輛尼桑牌大轎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保險期限自1999年5月5日至2000年5月4日止。汽車運輸公司按約定交納了保險費12989元。1999年6月18日,該投保車輛在載客行駛過程中起火燒毀。在理賠中,保險公司與汽車運輸公司對賠償數額意見不一,遂起訴至人民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與汽車運輸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權利義務對等,符合法律規定,系有效合同,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故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汽車運輸公司保險賠償金人民幣30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理由如下:原審法院將保險金額等同於保險賠償金額,混淆了兩個不同的保險概念;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保險公司在原審期間曾委託價格事務所評估出險車輛價值為人民幣79209.4元,原審法院卻以保險金額30萬元判賠,是錯誤的。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被認為是保險賠償金額是正確的。保險公司在其提供格式合同時並未告知投保某險金額和保險賠償金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這是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額應為出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即為車輛出險後,價格事務所所作的估價,而在車輛燒毀即原物已不存在的情況下,對其價值作出的認定僅僅為理論上的測算,而理論價值和實際使用價值難免會出現差異,保險公司將評估鑒定作為「實際價值」,顯然依據不足。綜上所述,汽車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後,就應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合同約定保險金額30萬元,汽車運輸公司支付了對價,即保費12989元,保險公司在車輛發生全損後,理應按照約定支付30萬元保險賠償金這一對價。【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保險賠償金數額的認定。兩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均認為,保險金額等同於保險賠償金額。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值得商榷。《保險法》第23條第4款規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確定與否為標准,可將保險合同區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之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以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所確定的保險價值即應作為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須至危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對保險金額的確定主要有三種方法:(1)由投保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2)由當事人雙方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3)按照投保人會計賬目、賬面價值確定。就機動車輛保險而言,它是一種不定值保險。由於車輛眾多,在投保時無法就每一輛車的價值進行認定,因此,保險合同雙方通常約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即保險金額。作為不定值保險,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不一致)的一定比例收取保險費而在保險賠償金數額往往低於保險金額的情況下,是否導致不公平?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車輛保險中保險事故絕大多數表現為部分損失,此時保險人賠償的是配件及修理費。而配件是以換新的標准賠償,修理費也無新舊車的差異。對一輛使用過的汽車而言,配件價值和修理費的總和超過整車的價值的情況是屢見不鮮的。如果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在部分損失時就要進行扣減,對被保險人的保障反而降低了。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時,保險人則按照保險車輛出險前的實際價值賠償,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因為出險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因此,車輛保險的保險金額既要考慮全部損失的情況又要兼顧部分損失的情況,從根本上說這是財產保險基本原則之一的補償原則所決定的。所謂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范圍內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損失補償只限於損失財產的實際價值,即保險人的補償恰好使保險標的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狀況,否則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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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發生事故,車損嚴重.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不夠修怎麼辦
你可以申請追加賠償,前提是保險公司承保車輛全責,你除了購買主險外,還要購買不計免賠險。如果上述條件都滿足,那麼你就可以要求追加
㈦ 車險事故別人全部責任 但對方保的金額不夠賠償我的損失 我是否可以找我自己的保險公司賠償我
您好,您的車損險用於您這一方面存在事故責任或者單方事故情況下的索賠。對於對方責任,是無權適用車損險賠償的。
對方保險公司不足額賠償的部分,可以向肇事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