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論我國人身保險發展的市場前景
2)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比較
3)商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4)中國加入WTO後保險業的發展前景
5)如何改善我國保險監管的不足、
6)論中外保險競爭與合作
7)交強險的運用與改革
8)論述我國創新型保險產品的發展現狀及發展前景
9)年金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10)比較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
11)比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異同
12)農業保險在我國今後的發展趨勢
13)我國保險代理人體制的改革
14)保險理賠應遵守的基本原則與特殊原則
15)分析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6)我國再保險業的發展趨勢
17)重慶保險市場分析
18)保險企業提高經營效益的根本途徑
19)分析幾種典型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
20)理解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
21)保險業在混業經營中的意義
22)保險營銷環境對保險營銷策略的影響
23)理解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的意義
24)為什麼保險人在經營中要遵守風險大量原則
25)論述人身保險的特殊性
26)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主要問題
27)論保險人公估人在我國保險市場的作用
28)論《保險法》修改的要點
29)保險學大學生在中國保險市場的作為
30)保險的「助動器」與「穩定器」作用
31)論保險條款「通俗化」的必要
32)分析目前國家允許保險資金海外投資和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
33)分析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發展前景
34)分析我國保險業的人才需求狀況
35)淺談保險代理人
36)分析保險營銷新渠道的拓展
37)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互動
38)分析我國目前投資型保險
39)論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
40)分析我國企業年金保險市場
41)論中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所帶來的影響
42)淺談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43)保險資金的有效管理運用
44)如何改善我國保險監管的不足
45)論我國保險營銷策略與發展
46)淺談保險客戶服務中心管理
47)如何改善我國保險監管的不足
48)淺談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現狀極其發展意義
49)論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危險
50)如何發展我國農村醫療健康保險市場
51)我國財產保險發展趨勢
52)論述財產保險的主要特徵
53)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應遵守的原則
54)簡述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
55)再保險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意義
56)家庭財產保險在中國的發展前景
57)分析目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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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為什麼保險理賠這么難
保險公司首先要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的理賠范圍、相關證明材料、單據等來進行核賠,如果出現疑問可能還需要進行調查,整個過程非常復雜,時間也相對會很久。無形中增加了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和風險。因此選擇包含有第三方服務的保險品種,將會大大簡化理賠的程序,減少理賠的時間,降低風險。
在第三方理賠服務中,第三方公司會幫助你收集所需的證明材料、醫療單據等,全權代理理賠,將被保險人從復雜的理賠程序中解放出來。服務更高效快捷。
國內目前服務比較全面的第三方服務商遠盟,是中國大陸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能夠提供從院前急救到院中急診和院內住院治療的無縫隙緊急醫療救援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除了提供普通的理賠服務外,還能提供緊急醫療救援服務,院前及急門診、住院的擔保墊付、以及後續保險理賠一系列健康保險解決方案,也是遠盟的一大服務特色。目前國內很多大的保險公司的健康險產品中包含都有遠盟的服務。
『叄』 保險理賠困難主要存在因素是什麼
三方面因素:
(一)保險公司方面
1我國的保險公司(尤其是省分公司、市分公司及基層各支公司,總公司除外)全都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於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於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分支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於形式。每年各保險公司的各級分支機構都會舉辦上百場產品說明會,但是沒有任何一家保險公司會開一個面向客戶的理賠說明會。
2由於長期存在重保費,請管理,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大量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後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理賠過程中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
(1)條款制定中的問題,致使理賠標准不統一。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存在一些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如保險公司設定的免賠額問題,這個免賠額是相對免賠額還是絕對免賠額,條款沒有說清,致使一個條款,兩個理賠結果。
(2)銷售過程中的問題。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存在瑕疵,往往不向保險消費者如實告知,因為這樣可能會影響銷售人員的經濟利益。「重保費、輕管理」的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代理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於交易的不利地位。
3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各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准確判斷。
4每年遞增的業務指標,除了帶來了大量保費外,還使理賠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理賠人員嚴重不足,造成部分公司不能及時理賠。
(二)客戶方面
從客戶方面看,由於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客戶對於保險理賠有一定誤解,使得客戶感覺理賠困難,並經常調侃:「保險公司收錢容易,出錢難!」
1客戶基本的法律、保險知識淡薄,忽視或無視保險合同。保險是完全建立在法律之上,一切以保險合同款為準的金融服務。很多客戶得了重大疾病就來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理賠,理由就是醫生說:「他得了重大疾病,可以理賠,」殊不知醫學上的重大疾病並不是保險合同上所約定的重大疾病。
2不了解理賠流程, 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很多理賠賠案中並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經濟犯罪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3大多數客戶認為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准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明確的具體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 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於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或是在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依據條款及相關規定做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但客戶就不能理解,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更有甚者聚眾來保險公司大鬧一場,給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4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或代簽字,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後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三)外部環境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醫院、公安等部門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2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 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不分原因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責任,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
3社會監督有待加強。 社會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 如果能夠有效利用社會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社會監督作用。
4保險訴訟案件法院判決超范圍。壽險理賠訴訟案件中,部分法院過度使用保護受害方的原則,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超出法律和保險條款責任范圍的賠償項目,使得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時常與被保險人就賠償項目發生爭議,造成保險公司被動。
『肆』 保險理賠的現狀是怎樣的
圍,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
但,值得注意的是:
一、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承保意外傷害身故及意外傷害殘疾,如果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或傷害致殘,才可以獲得賠償。這一點同意ying243742615的觀點。
二、如果事故並未導致死亡或傷殘,而是一般性治療費用,則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范圍,而是屬於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的承保險范圍,所以建議您仔細對照傷情比對您所投保的險種及條款。
如果你投保了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公司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超過絕對免賠額(一般是100元)部分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當然,您如果已從其它途徑(如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獲得補償,則保險公司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伍』 保險理賠的現狀與發展
保險理賠員一般分為保險人直接理賠與保險代理人理賠兩種。而在財產與責任保險中,理賠員主要有理賠代理人、公司理賠員、獨立理賠員和公眾理賠員等。根據目前不同行業的現狀和發展狀況來看,汽車及醫療理賠方面的人才需求量最大。保險理賠員可以晉升為理賠部經理、客服部主任等上級職務,或是平調到保險公司的其它部門或者晉升至更高級的行政管理職位。除此之外,良好的素質讓他們還可向理財規劃師、注冊會計師等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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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理賠問題
1、如果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以不能出具土葬證明為由不予賠償沒有任何依據(僅是保險公司內部規定,不能約束被保險人),你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指出條款依據。
保險公司拿不出條款依據仍然堅持不予賠償,你可以向當地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的話,你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2、如果不屬於保險責任,你可以辦理退保手續,也不需要土葬證明。
『柒』 保險理賠難 究竟「難」在哪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實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可以按照條例規定委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包括對繳費單位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擬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發現繳費單位有瞞報、漏報和拖欠社會保險費等行為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按月相互通報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繳費單位情況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查處違反規定的情況通報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繳費單位監督檢查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和繳費工作管理許可權,制定具體規定。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的情況;
(二)繳費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的情況;
(三)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四)繳費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情況;
(五)繳費單位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繳費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指定專人負責接待群眾投訴;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應當於7日內立案受理,並進行調查處理,且一般應當於30日內處理結案。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保障年檢制度,進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掌握繳費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執行監察公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對繳費單位進行調查、檢查時,至少應當由兩人共同進行,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公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可以到繳費單位了解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可以要求繳費單位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對繳費單位不能立即提供有關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和資料的,可以下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詢問書;
(三)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公務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檢查時,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繳費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員保密。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
(二)在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後,未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或者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第十三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第十四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
(五)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六)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罰款均由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支付,不得從單位報銷。
第十七條 對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於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15日內拒不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又不向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