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賠知識 > 船舶保險合同理賠的法律規定

船舶保險合同理賠的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10-22 01:59:58

A. 關於船舶碰撞保險賠償的問題

確定船舶碰撞責任的原則包括三個方面:損害事實;過錯;過錯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船舶碰撞歸責所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以何種依據使碰撞當事方對損害行為(碰撞)及其後果負責。[1]
目前,國際上有關船舶碰撞的歸責原則,屬於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即對碰撞具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雙方具有過錯,則按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中國《海商法》第165條對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接觸造成損害的事故。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與本法第三條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於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船舶。"
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一般可適用民法的損害賠償原則,即恢復原狀的原則,如果恢復原狀不可能,則按恢復原狀的標准進行賠償。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船舶本身的損害,而且還包括船上所載貨物、財產的損害,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員的人身傷亡損害。
船舶損害賠償
船舶的損害賠償分為全損和部分損失。全損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前者是指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毀壞,或者收到損壞的程度相當嚴重,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或原有效用得情況。後者是指因碰撞,船舶雖未達到完全毀壞的程度,但施救費用和修理費用的任何一項或二項之和,估計要達到或超過恢復後的船舶價值的情況。全損的損害賠償范圍按碰撞發生之前船舶的實際價值加上期得運費,部分損失的賠償包括船舶的修理費,因修理所發生的其它費用如拖船費、進出修理港的領港費、檢驗費等,停航期間船舶的維護費及利潤損失。
貨物損害賠償
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載貨物全部滅失時,過失方應按貨物處於完好狀態到達目的港的批發價格賠償貨方的損失,如果沒有批發價格,可按起運地貨物的成本加運雜費為標准,確定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如果貨物僅為部分損壞,則按目的地的完好價格減去受損後的價格的余額,作為過失方的損害賠償額。船方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運的貨物賠償,但對於他船所載運的貨物損失,則按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
人身傷亡損害賠償
船舶碰撞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後,負有過失的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如果共有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時,則過失方應負連帶責任,即人身傷亡事故的請求人可向任何一個過失方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一方支付了全部賠償額後,得按照過失程度向其它過失方請求按比例分攤。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一般僅限於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例如醫療費、生活補助費和因傷害喪失的工資等等。這種賠償一般不包括因傷害所受到的疼痛或精神上的折磨等不能以金錢計算的損害。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按照國際上廣泛適用的海牙規則和運輸合同中"航行過失免責條款"的規定,船舶對貨物的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對本船所載貨物的賠償。但是根據美國法,因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無論雙方責任大小,各負50%的責任,並且對共有過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導致的貨損也適用連帶責任。因此根據對半責任原則,雖然每艘過失船隻負50%的過失責任,但貨方卻享有向非載貨船請求賠償100%損失的權利;而非載貨船的所有人則有權向載貨船取得其付與對方船所載貨物托運人的金額的半數。亦即載貨船的所有人間接地將損失金額的50%付與其本船所載貨物的托運人。為了能使載貨船的所有人收回其間接付與其本船貨物托運人的全部損失金額的50%,自1951年以來,凡是去美國的載貨船舶在運輸合同上均載有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規**主只能向非載貨船按其過失比例請求損害賠償,否定了互有過失的船舶對貨損負連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現今美國法院已改變傳統的互有碰撞過失各負一半的原則,採取國際上普遍適用的按過失程度比例承擔過失責任的做法。
有關國際公約
國際上有關船舶碰撞的國際公約有:《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1952年統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方面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船員的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船員一旦被僱傭,公司就應該為其繳納相關保險。以下是摘抄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船公司應依法為船員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其法定義務。

船公司直接聘用船員時,雙方之間存在的是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船公司應依法為船員繳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否則船員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補繳其社會保險並賠償損失,屆時船公司還將面臨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船公司為船員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取代船員依據勞動法所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船公司為船員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公司給員工提供的一項福利待遇,不是其法定義務。保險期內,船員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船員傷害或死亡,保險公司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給船員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險金作為補償。

船員或其受益人因工傷亡取得商業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的同時,仍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船員受傷的有權享受醫葯費、誤工費、傷殘補助金,船員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有權獲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船公司未依法為船員辦理社會保險,而在此期間船員發生工傷的,則船公司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三、船公司投保的僱主責任保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不是強制性保險,由用人單位自由選擇。實踐中,有的船公司通過投保僱主責任保險將其根據有關法律或勞動合同對所聘用員工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但僱主責任保險與工傷保險在賠償方式上也存在不同。工傷保險賠償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對傷殘補償按照傷殘級別給予24個月工資至6個月工資不等的一次性補償,並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對因工死亡的勞動者家屬給予一次性補償。補償的金額與勞動者月工資有直接的關系。

而僱主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由僱主自行確定或僱主根據與雇員協商的結果進行確定,然後一次性給付受害人。如果購買的限額較高,則同等傷殘等級下可以獲得的補償越高,反之亦然。影響雇員獲得賠償金的因素不僅僅是月工資,還有僱主購買的賠償限額。

綜上所述,中國的船公司直接聘用船員時,應遵守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船員辦理社會保險。因船員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從更好維護船員利益的角度出發,船公司可將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一項福利來吸引高素質的船員。鑒於《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有些費用由單位自行補足,而僱主責任險中公司可以按照投保意願選擇無免賠額的承保條件,出險後由保險公司承擔全部經濟賠償責任,故船公司也可以將投保僱主責任險作為補充。
個人重新投保的商業保險跟船東給入的保險不沖突,可以重復買。

C. 關於船舶保險賠付

不是人為、也非不可抗力,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前提是確保船檢相關資料齊全。

吸沙船無賠償責任。

D. 船舶保險的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船舶,包括其船殼、救生艇、機器、設備、儀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 全損險
本保險承擔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1、地震、火山爆發、閃電或其他自然災害;
2、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
3、火災或爆炸;
4、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5、拋棄貨物;
6、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險還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
船長、船員惡意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
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採取的行動。
但此種損失原因應不是由於被保險人、船東或管理人未克盡職責所致的。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支出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碰撞責任
1)本保險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但本條款對下列責任概不負責:
a、人身傷亡疾病;
b、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
c、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沾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的費用)但與被保險船舶發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載財產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2)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船東責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條項下的賠償應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當被保險船舶碰撞物體時,亦適用此原則。
3)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包括法律費用)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所負的責任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共同海損和救助
(1)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被保險船舶若發生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
( 2)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
( 3)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人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它分攤利益方時,共同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該航程應自起運港或起運地至保險船舶抵達除避難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個港口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棄原定航次,則該航次即行終止。
施救
(1)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本保險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本條不適用於共同海損、救助或救助費用,也不適用於本保險中另有規定的開支。
(2)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在本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以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附加險
船舶保險附加險是以承運人在船舶營運中的期得運費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期得運費是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由收貨人支付給承運人的。如果貨物因故不能送達 目的港,承運人就收不到運費。為此承運人往往在期得運費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險時一並投保運費附加險。目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沒有運費附加險的規定。船舶特 殊附加險主要是戰爭險和罷工險。 本保險不負責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責任或費用:
(一)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
(四)本公司戰爭和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范圍。 (一)承保風險所致的部分損失賠償,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險單規定的免賠償賠額(不包括碰撞責任、救助、共損、施救的索賠)。
(二)惡劣氣候造成兩個連接港口之間單獨航程的損失索賠應視為一次意外事故。
本條不適用於船舶的全損索賠以及船舶擱淺後專為檢驗船底引起的合理費用。 除非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費,否則,本保險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不負責;
(一)被保險船舶從事拖帶或救助服務;
(二)被保險船舶與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包括駛近、靠攏和離開;
(三)被保險船舶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本保險分定期保險和航次保險:
(一)定期保險:期限最長一年。起止時間以保險單上註明的日期為准。保險到期時,如被保險船舶尚在航行中或處於危險中或在港或中途港停靠,經被保險人事先通知保險人並按日比例加付保險費後,本保險繼續負責到船舶抵達目的港為止。保險船舶在延長時間內發生全損,需加交 6個月保險費。
(二)航次保險:按保單訂明的航次為准。起止時間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不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終止。
2、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點起最多不超過30天。 (一)一旦被保險船舶按全損賠付後,本保險應自動終止。
(二)當船舶的船級社變更、或船舶等級變動、注銷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權或船旗改變、或轉讓給新的管理部門、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購或被徵用,除非事先書面徵得保險人同意,本保險應自動終止,但船舶有貨載或正在海一時,經要求,可延遲到船舶抵達下一個港口或最後卸貨港或目的港。
(三)當貨物、航程、航行區域、拖帶、救助工作或開航日期方面有違背保險單特款規定時,被保險人在接到消息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同意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險費,本保險仍繼續有效,否則,本保險應自動終止。 (一)定期保險:保險費應在承保時付清。如保險人同意,保費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險船舶承保期限內發生全損時,未交付的保費要立即付清。
本保險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退費:
1、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應自保險終止日起,可按凈保費的日比列計算退還給被保險人。但本款不適用第六條(三)款。
2、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停泊超過30天時,停泊期間的保費按凈保費的日比例的50%計算,但本款不適用船舶發生全損。如果本款超過30天的停泊期分屬兩張同一保險人的連續保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
(二)航次保險:
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一)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 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本保險承保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避免或減少本保險承保的損失而採取措施,不應視為對委付的放棄或接受,或對雙方任何其他權利的損害。
(三)被保險人與有關方面確定被保險船舶應負的責任和費用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四)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移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一)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要進行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像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二)保險人也可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或要求再次招標,此類投標經保險人同意而被接受時,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出招標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但此種賠償不得超過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
(三)被保險人可以決定受損船舶的修理地點,如被保險人未象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那樣行事,保險人有權對船東決定的修理地點或修理廠商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 (一)被保險事故或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在兩年內未向保險人提供有關索賠單證時,本保險不予賠償。
(二)全損
1、被保險船舶發生完全毀損或者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該船舶,作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2、被保險船舶在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超過兩個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蹤消息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3、當被保險船舶實際全聽見似已不能避免,可者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或者這些費用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時,在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後,可視為推定全損,不論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如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險標的屬保險人所有。
(三)部分損失
1、本保險項下海損的索賠,以新換舊均不扣減。
2、保險人對船底的除銹、或噴漆的索賠不予負責,除非與海損修理直接有關。
3、船東為使船舶適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進入干船塢時,被保險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損壞進塢修理,進出船塢的使用時間費用應平均分攤。
如船舶僅為本保險所承保的損壞必須進塢修理時,被保險人於船舶在塢期間進行檢驗或其它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險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長被保險船舶在塢時間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塢的使用費用,保險人不得扣減其應支付的船塢使用費用。
(四)被保險人為獲取和提供資料和文件所花費的時間和勞務,以及被保險人委派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任何經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傭金和費用,本保險均不給予補償,除非經保險人同意。
(五)凡保險金額低於約定價值或低於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金額時,保險人對本保險承保損失和費用的賠償,按保險金額在約定價值或分攤金額所佔的比例計算。
(六)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本保險予負責。

E. 遠洋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責限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船舶保險有哪些特點
作為最古老的保險險種之一,現代保險的起源,船舶保險具有以下特徵:1、船舶保險主要以承保船舶水上風險為限,為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期間因意外事故或水上災難造成船舶的損失提供保障。在正常風浪引起船舶的自然耗損不在船舶保險責任范圍之內。2、船舶保險所承擔的風險相對集中,損失金額大。由於船舶自動化能力增強,高科技含量大幅度提高等特徵,船舶所面臨的風險也就越來越集中。一旦發生海難事故,損失巨大,少者數十萬元,多者幾百萬或上千萬元。3、船舶保險事故的發生頻率高。4、船舶保險承保范圍廣泛。5、船舶保險屬於定值保險。6、船舶保險的保險單不能隨船舶的轉讓而轉讓。7、船舶保險涉及的法律廣泛、政策性強。
二、船舶保險怎樣索賠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保險承保的損失。航行途中沒有通訊設備的內河船舶應在到達第一港後48小時之內通知保險公司。
報案時,被保險人應提供的基本項目有:保險單、出險地點、出險水域或方位、出現簡單經過、估計損失金額以及報案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方式。
在報案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證書並盡快提供給保險人,其中包括:船舶證書、檢驗報告、修理記錄、船員證書、氣象證明以及航行日誌、輪機日誌、車鍾記錄、電報日誌、船上往來電報、貨物配載圖。
在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後,保險人會與被保險人協商賠償、檢驗或修船事宜。當被保險船舶受損並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交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均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否則,將視為自願放棄權益。

F. 按照船舶保險的責任期限,船舶保險條款有哪些

一、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哪些
船舶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一)全損險。全損險承擔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1、地震、火山爆發、閃電或其他自然災害;
2、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
3、火災或爆炸;
4、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5、拋棄貨物;
6、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本保險還承保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生的意外事故;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 船長、船員惡意損害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 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採取的行動。但此種損失原因應不是由於被保險人、船東或管理人未克盡職責所致的。
(二)一切險。一切險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支出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1、碰撞責任。
(1)本保險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2)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船東責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條項下的賠償應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當被保險船舶碰撞物體時,亦適用此原則。
(3)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包括法律費用)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所負的責任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2、共同海損和救助。
(1)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被保險船舶若發生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
(2)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定,應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規定辦理。
(3)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人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它分攤利益方時,共同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該航程應自起運港或起運地至保險船舶抵達除避難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個港口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棄原定航次,則該航次即行終止。
3、施救。
(1)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本保險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本條不適用於共同海損、救助或救助費用,也不適用於本保險中另有規定的開支。
(2)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在本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以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附加險 船舶保險附加險是以承運人在船舶營運中的期得運費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期得運費是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由收貨人支付給承運人的。
二、船舶保險的除外責任
(一)船舶保險除外責任:
本保險不負責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責任或費用:
1、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
2、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現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部件的更換或修理;
3、本公司戰爭和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范圍。
(二)船舶保險免賠額:
1、承保風險所致的部分損失賠償,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險單規定的免賠償賠額(不包括碰撞責任、救助、共損、施救的索賠)。
2、惡劣氣候造成兩個連接港口之間單獨航程的損失索賠應視為一次意外事故。
本條不適用於船舶的全損索賠以及船舶擱淺後專為檢驗船底引起的合理費用。
(三)船舶保險海運:
除非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承保條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費,否則,本保險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不負責;
1、被保險船舶從事拖帶或救助服務;
2、被保險船舶與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包括駛近、靠攏和離開;
3、被保險船舶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G. 一般情況下船員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一、相關的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制定了《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
為了正確及時地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踐,參照國際習慣作法,做出了具體規定,從整體上將涉外海上人身傷亡的責任承擔、賠償范圍、計算方法最初了具體的規定,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侵害人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對於涉外海上人身損害籠統地定為侵權責任或者說是侵權之債,但是對於船員在船上依照同船舶所有者簽訂的勞務合同從事勞動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是侵權之債還是合同之債沒有規定。
事實上最高院這一規定並不是專門針對船員人身傷害的賠償做出的,因此該規定也沒有將船員和船舶經營者、承租人的關系列明,也就不可能對船員人身傷害賠償的法律問題加以規定。但畢竟這一規定是專門針對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並且尤其是損害的計算方法規定的比較細致,為該類案件的索賠和審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而船員人身傷害賠償糾紛如果有涉外的因素,也就屬於海上人身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案件,涉及到具體責任認定和賠償的計算方法可以依據這一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做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從事船舶海上運輸的船舶所有人和船員之間,有的簽訂了勞務合同,有的通過勞務輸出方式,由勞務中介和船舶所有人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這種情況下,如果發生了人身損害問題,船員如果想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據這一司法解釋,從僱傭關系的角度去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實踐中船員人身損害賠償的認定
1、依照侵權之債處理船員人身損害賠償問題
在大連海事法院審理的耿學良訴大連海福拆船公司受雇為外派船員期間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案中,原告耿學良被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海達公司聘為外派船員,雙方簽定了《外派船員合同書》。合同規定,外派船員自離開中國國境起,在外輪工作期間,因工緻傷、致殘和生病、死亡,均按中國國家勞動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因海達公司和大連海福拆船公司(簡稱海福公司)簽訂有《僱用船員合同》,同年耿學良到海福公司所屬的巴拿馬籍「佳靈頓」輪任大管輪之職,期限為一年。海福公司依據和海達公司簽訂的《僱用船員合同》第十三條「船員受雇期間的人身、行李安全辦好保賠協會的保險,其條件相等於香港雇員賠償條例第282章」之規定,對受雇船員在大連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障和賠償險。之後再一次卸貨過程中,耿學良在機倉緊固舵機底座鏍絲時,左手食指被砸傷,中指亦受傷,因傷勢過重,受傷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節。出院後,耿學良多次找海福公司解決傷害賠償之事,均被拒絕。耿學良遂於1991年7月1日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海達公司與海福公司簽訂的《僱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的規定,是海達公司為了船員的利益而爭取到的船東對此種僱主責任的承諾。故要求海福公司支付2184美元的保險賠償金,賠償工資損失4441.67美元和醫療費1145.45元人民幣。海福公司辯稱:耿學良是經海達公司而受雇於我公司的,不是我公司的直接雇員,與我公司無合同關系,故其不應直接向我公司主張權利。我公司與海達公司簽訂的《僱用船員合同書》第十三條是無效條款,因此,我公司沒有賠償責任。耿學良應以其同海達公司簽訂的《外派船員合同書》作為請求補償的依據。耿學良請求補償工資損失4441.67美元不合理,只應補償其49天的工資412.50美元。我公司為「佳靈頓」輪船員在大連保險公司投保船員受傷的保障與賠償險,因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異議,故我公司無法按其要求給予補償。

來源找法網:http://china.findlaw.cn/

H. 船舶保險怎麼最大理賠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船舶已掛靠船務公司,名義上已享有對船舶進行管理的權力。如以船務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保單上被保險人一欄寫著船務公司的名字)那麼應賠付至船務公司。
2、如船務公司同意支付至船舶所有人,也可在船務公司授權同意後直接支付至船舶船東的賬號。(以船舶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准)
3、以上兩點適用於船隻無貸款的情況。如船舶在銀行有貸款,一般保單會被銀行要求補充「第一受益人」則第一順位收取理賠賠款方應為受益銀行。受益銀行簽章同意的情況下,才可考慮支付至船務公司或者船東。

閱讀全文

與船舶保險合同理賠的法律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