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如果開車壓死了人而且死者是個無名氏,車有保險,這樣的案例怎樣處理。是不是肇事者要調消駕駛證呢
不要調消駕駛證的,正確的處理方法:報警,再打保險公司電話,你就沒有事了
B. 保險公司對無名氏賠償
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麼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後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後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麼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於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後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後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屍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麼,為什麼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麼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後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後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麼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於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後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後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屍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麼,為什麼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如何看待男子撞死無名氏無法賠償減刑一事
“他死了,沒人知道他是誰。”肇事撞死了人,司機想賠錢,卻尷尬地發現死者無人認領,成了“無名氏“。對於想要通過賠償取其家人的諒解來減輕自己罪行的楊天星成了困惑。
D. 保險不能理賠怎麼辦
重復理賠,這要看具體險種。
一般險種分為兩類,一類為給付型,是直接根據結果來賠付,此可多次重復理賠,沒有限制,如意外傷殘保險、重大疾病保險、普通壽險等,另一類為補償型,也就是要根據實際花費進行報銷補償的,此為醫療險居多,也就是需要實際費用發票進行報銷理賠,此類險種多份理賠是有講究的,存在一定重復可能,具體操作:
1、可以先在其中一家報銷,待報銷結束後,要求這家出具分割單(有的地方是在發票復印件上蓋上紅章,並註明已報銷金額,效力是一樣的),然後憑這分割單代替發票,加上其它正常的材料到第二家報銷,第二家也會認可這材料的;
2、一般對於醫療費用來說,會遵循補償原則,也就是說不論幾家報銷,最終報銷的總金額不超過你發票的總金額(如發票5000元,第一家報了3000,則第二家最多報銷不超過2000)。
3、詳細見我發表的《多份醫療險可否重復理賠》(電子文檔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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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交通事故對未知名屍體賠償款如何處理
既然無人認領屍體,自然很難確定權利人。沒有權利人,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自然無法理賠。對於此類情況,現實中民政部門可以作為原告來起訴,暫時保管賠償款。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民政部門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為維護「無名氏」權益提起訴訟。
根據規定,公安機關應提取並保存死者的DNA、指紋、遺留物、照片等信息,建立死者身份檔案,督促肇事司機或車主預交賠償金,採取扣押、訴訟保全等措施。公訴部門受案後及時搜集證據,書面通知民政局代表「無名氏」的近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政局負責製作附帶民事訴狀,依法提出賠償請求,並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人。判決生效後,民政局應當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無名氏」死者的賠償金由民政局單設會計科目保管,並建立財務賬冊。賠償金至少保存5年。5年後無人認領的,可轉入社會救濟基金賬戶;超過5年前來認領的,由民政局從賬戶中調劑資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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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險公司對於第三者無名屍案件應該怎麼賠償
司機無責保險公司要為事故理賠嗎一名司機駕駛一輛剛入保險的「紅旗」轎車行駛在連霍高速公路時,將一無名女子撞
死,轎車損壞,經交警部門勘察,該無名女子負全部責任,車主找保險公司賠償時,保險公
司以死者承擔責任為由拒絕理賠,從而引發了一場訴訟。
案件回放
2005年10月24日,博愛縣柏山鎮33歲的小李開著自己的「紅旗」轎車,來到
某保險公司博愛分公司,為自己的轎車辦理了一份保險,這份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全部
損失)、車輛損失險(部分損失)、第三者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全車盜搶險
和附加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雙方對保險責任、保險金額、賠償限額、賠償處理等事項作出
明確的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200元。小李隨後共交納保費4721元,保險期為
1年。
辦理保險後的第二天,車主小李讓司機郜某駕駛自己的「紅旗」轎車去外地辦事。當日
晚上7時許,郜某駕駛車輛進入連霍高速公路。當車輛由東向西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554
KM加500米北半幅時,高速公路上突然閃出一名女子。郜某趕緊採取措施,但高速行駛
的轎車在瞬間撞向了那名女子。那名女子被撞出很遠,郜某駕駛的車輛也撞向了旁邊的護
欄,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後,司機郜某立即對現場採取了保護措施,並向高速交警和保險公司報案,同
時將此事故告訴了車主小李。隨後,高速交警接到報警後即刻趕往出事地點,保險公司也派
人員到現場勘察。
經高速交警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後認定,司機郜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這份結論
讓郜某長出了一口氣,這就是說那個死亡的無名女子負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同車主小李協
商調解,賠償死者1.2萬元,作為死者的後事處理費用。在此期間,為搶救死者,車主小
李支出急救費、治療費1600元,車輛修理費7900元。
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束後,小李開始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06年10月10日,保
險公司向小李送達拒賠通知書。
小李接到某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後,於2006年11月16日將保險公司告上法
庭,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車輛損失及修理費、搶救費、死者賠償費合計2.15萬元,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博愛縣法院於2006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保險公司針對原
告訴訟請求辯稱,保險合同第二條和第十六條約定,保險人應按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
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在這起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員無責任,造成的一切
損失應由死者一方承擔,而保險人不應賠償。原告出於人道主義賠償死者與保險公司無關,
搶救費和車損也應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之間訂立的財產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
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予保護。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駕駛員郜某採取了合
理的保護、施救措施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保險人報案,符合合同約定和
法律規定。依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2004版)以及關於對《機動車輛綜合
險條款(2004版)》法律適用變化的特別修訂當中有關第三者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
特約條款的約定,原告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致無名女子死亡,
由此支出的搶救費用1600元和車損7900元,被告應予理賠,但應扣減絕對免賠額2
00元。原告向高速交警部門交付的賠償款1.2萬元不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對該
項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一審判決:
被告保險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給付原告小李保險金9300元。本案受理費1060元,
原告負擔360元,被告負擔700元。
解析一
投保人履行合同義務享有理賠權利
張強(博愛縣人民法院法官):保險合同實質上是一種射幸合同,是存在著某種風險的
人群為了化解風險共同出資形成基金,當該風險由可能發生轉變為現實降落到某個人身上
時,用該基金對此人進行救助。保險公司是該基金的管理者。
本案中,車主小李將「紅旗」車投保,足額交納了保險費用,全面履行了投保人出資的
義務,其允許的具有駕駛資格的駕駛員郜某在駕駛車輛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出現了保險合同
約定的損害事件,符合合同約定的實質要件。同時,投保人一方採取了合理的保護、施救措
施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向保險公司通報了情況,符合合同約定的形
式要件。因此,小李對自己的財產損失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解析二
投保人無法從第三人處獲賠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程祥焱(博愛縣人民法院法官):
雙方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保險車輛發生車輛損失險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
由第三方負責賠償,但被保險人無法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且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
賠償,但在符合賠償的規定內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對該條款的正確理解應該是,通
常情況下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保險公司不賠償。例外情況是,投保人無法
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本案中,雖可以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並且可以找到「第三方」。但這里的「第三
方」,實際上是無法查清身份的無名女屍,不可能成為一方當事人,投保人根本無法從其處
獲得賠償。因此,投保人提出賠償要求符合該保險合同條款本意,應得到支持。
解析三
投保人自願賠償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應賠償
王文勝(博愛縣人民法院法官):
雙方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
003)20號]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
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
賠償。」
本案事故處理中,在死者親屬未提出賠償要求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原告方進行了單方
調解,並代死者親屬收取了投保人同意賠償的1.2萬元死亡賠償金。公安機關作為交通管
理的行政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進行調解均是其法定職責,但法律並未
授權公安機關代不明身份的死者主張民事權利。由於賠償金的接受主體缺乏合法性,法院采
納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
由於本案中,投保人辦理有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對基本險不再按約定的免賠率計
算免賠額,而是按特約條款扣除200元的絕對免賠額。因此,法院判決,對投保人的損失
扣除200元的絕對免賠額,其餘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後,司機立即採取保護措施,並向警方和保險公司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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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
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麼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後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後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麼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於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後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後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屍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麼,為什麼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一、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無名氏死亡,責任方本應該計算賠償死亡賠償金,但應該在找到死者家屬確定其身份之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費等其他合理費用」,並在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死者的賠償項目,不僅涉及死亡賠償金,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費用等。但如果死者為無名氏,不知其年齡、戶籍、有無被撫養人等相關情況,如何計算其賠償金額?按城鎮抑或是農村戶籍計算?按60歲以上或以下計算?其他費用要不要計算?現在相關執法部門的計算有什麼依據?因此,如果真要算,還是在找到家屬、確定無名氏身份後進行。
二、交通事故執法機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有權領取無名氏賠償金嗎?
通常遇到的情況是,交警等執法部門為了結案,往往會根據屍檢等情況推算出死者年齡、戶籍身份等,計算一個死亡賠償金數額,要車輛肇事方繳納。事後肇事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就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拒絕賠償死亡賠償金,從而引起爭議,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如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只能賠償給死者直系親屬,那麼在死者身份確定前,其他部門、機關有權領取死亡賠償金嗎?我們來分析:
1.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等執法機關。1998年5月21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公交管〔1998〕122號)文就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結案給甘肅公安廳交警總隊的批示中指出:「關於無名屍體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條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死者身份無法查明的交通事故,應依據調查的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罰身份明確的其他責任人;依法確定賠償數額,由賠償一方付款簽字後即結案。對身份不明死者的賠償費和遺物,由辦案機關妥善保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公民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時限規定,二年後依然無親屬認領的,其賠償費和遺物上繳國庫。」
2005年3月8日,公安部印發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文,2005年5月1日起實行),其中第七十四條規定:「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身份暫按城鎮居民計算,年齡暫按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2008年12月24日,公安部將規范修訂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交管[2008]277號),對無名氏處理的表述為「第八十二條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上述批復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一定范圍內認可交警部門收取死亡賠償金的合法性。雖然我們沒有統計過無親屬認領的賠償有多少,顯然上繳國庫的規定是有違保險原則的。最高院2012年道交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從法律層面否定了這種做法。
2.民政部門。有的民政部門以代為處理死者屍體為由,代無名氏訴求保險賠償。已經有法院以「主體資格不適」駁回申請的案例。
3.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上述案例中,無論是交警部門收取或是法院收取,都是要轉交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以前,也有財政部門收取無名氏賠償的案例。首先我們看救助基金的用途:國務院2009年9月10日公布、2010年1月1日實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本省轄區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使用項目中,是不含死亡賠償金的。那麼,為什麼無名氏的死亡賠償金要由它來保管呢?法院援引了《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1月1日實行)的一個規定,即「第七十一條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同時在《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對無主或無法確認身份的死亡人員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當地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看似法院判決有一定依據。
三、無名氏死亡賠償金賠給誰?事實上,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沒有賦予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提起請求的權利。
《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據此,只有死者的近親屬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交通事故無名氏案件的賠償權利主體仍為死者的近親屬。
H. 交通事故一人死亡,死者無名氏,法院判刑事責任,提存款15萬,保險公司以刑事判決沒法理賠為理由,拒賠
如果經過一定時期沒有受害方來領賠償款,應當視為受害人親屬自願放棄賠償,這筆錢要還給你的。既然錢已經交到法院,就不會丟的,你放心吧。
法院可能會向社會發出一個公告,限受害者家屬一定時限內起訴,如果受害者不起訴,這筆錢就歸你了。
I. 交通肇事死者為無名氏的怎麼賠償
你好,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 對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所得賠償費交付有關部門保存,其損害賠償權利人確認後,通知有關部門交付損害賠償權利人。 」之規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未知名死者人人身損害賠償無保存權力,必須交由有關部門保存,在現行的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這部賠償費用交由財政部門專賬保管,其損害賠償權力確認後,再從財政部門支取給賠償權利人。所以無論如何是需要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