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沉船事故賠償有什麼標准嗎
一、沉船事故的發生是輪船公司的責任
無論是船長操作不當,還是船員疏忽大意,最終責任都會歸到輪船公司中。輪船公司在賠償時要賠償以下內容:
1、死亡賠償金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60-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 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 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居純收入)*5年
2、物品損失費
物損費按照湮滅、受損隨身物品舉證後依實際價值確定
3、家屬精神損失費
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
4、喪葬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准。
喪葬費=受訴地上年職工月均工資*6個月
5、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費用
包括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支出,家屬限制為3個人。
賠償以實際應該發生的的費用為准,根據相關憑證報銷。
6、撫養費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二、天氣原因導致的事故如何賠償?
因天氣發生的事故,輪船公司不承擔責任,只作為突發事件分擔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將成為賠償的主力。因此,在沉船前要保證買好保險,沉船要買的保險有三種,分別是船舶險、旅行社責任險和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中船舶險和旅行社責任險是強制投保的。
其中,旅行社責任險的賠償至少有每人20萬,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則有30-50萬元。而船舶險則能讓保險公司代替船主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不會使得錢財不夠賠償的情況發生。
『貳』 船舶沉沒,保險人拒賠是否有理
保單「一切險」條款約定,保險人承保因碰撞、觸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傾覆、沉沒,造成的船舶全損或部分損失;但對於船舶不適航造成的損失不賠償;被保險人應當確保船舶的適航性,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中福輪船是「仲宇」輪的船舶經營人。該輪載重噸1,300噸,核定艙載量為前貨艙655噸,後貨艙645噸。 「仲宇」輪裝載1,260噸貨物(前貨艙約510噸,後貨艙約750噸)從寧波北侖港出發駛往上海港,寧波海事局簽發了出港簽證。次日,該輪行至烏龜島附近水域時沉沒。其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營運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吳淞海事處的「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由於瞭望疏忽,對流壓估計不足及操縱不當,船舶右舷中後部觸碰水下障礙物,導致二艙破損進水,致使船舶沉沒。」但上海人保認為,「仲宇」輪後貨艙超載約105噸,船舶沉沒是其本身不適航所致,且中福輪船不是該輪所有人無可保利益。雙方爭執因而成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1)中福輪船為「仲宇」輪的船舶經營人,對該輪具有可保利益;(2)該輪沉沒原因系觸碰水下障礙物,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一切險承保范圍;(3)該輪開航時的吃水情況與核定設計要求的差距極小,屬正常范圍,總體上並未超載。前貨艙載貨約510噸,後貨艙載貨約750噸,為配載嚴重不當。但在未超載情況下,僅以貨物配載不當認為船舶不適航,依據不足。上海人保不能證明自己符合免責條件,依法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據此,判決上海人保賠償中福輪船船舶全損人民幣279.50萬元及其利息。 【評析】 1、船舶經營人對船舶具有保險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第三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為,如果允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就與自己沒有利害關系的財物進行投保,並以保險事故的發生來預測自己獲得保險金的概率,這無異於以他人財物上的風險作「賭博」。所以,法律規定具有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的前提。 如何認定有保險利益呢?一般而言,船舶的所有權人對該船舶當然有保險利益。但保險利益不限於所有權,它泛指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以船舶為例,如果某人在有一定風險的船舶營運過程中因船舶的保存而獲利,或相反因船舶的滅失、損壞而受到損失,或因此對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則他與該船舶之間具有利害關系。中福輪船作為船舶經營人,即是與船舶具有這種利害關系之人。中福輪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經營管理船舶,對船舶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同時也要承擔經營管理船舶過程中產生的法律義務、責任和風險。船舶是其實現經營目的,獲得預期利潤的物質基礎。船舶之損毀將阻礙其權益的實現,影響其法律上的地位,亦有可能使其對船舶所有人產生法律責任。所以,中福輪船與「仲宇」輪的保存或損毀有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保險利益。 2、船舶不適航與保險人的責任免除 在一切險的情形,碰撞、觸碰事故致船舶沉沒,即使船長或船員對此有過失,保險人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這是因為被保險人是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而船長、船員不是被保險人,也不是其代表,船長、船員的過失行為不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故由此造成的船舶損失仍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所以,雖然涉案航行中船長或船員「由於瞭望疏忽,對流壓估計不足及操縱不當」,使船舶觸碰水下障礙物而沉沒,保險人仍應負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船舶不適航,保險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依據我國海商法第47條規定,承運人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包括船體、船機的結構和性能,船員的配備,雷達、海圖等裝備和資料,燃料等供應品,可以使船舶正常航行及作業,並抵禦航程中通常或能合理預見的風險。如果船舶因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受損,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有時,船舶適航性也與貨物裝載情況有關。當貨物超載,或積載、配載不當,影響到船舶的穩性和操縱性,導致船舶發生事故時,保險人亦有權以船舶不適航為由拒賠。但如果貨物超載或積載、配載不當隻影響貨物而不影響船舶的安全,則不構成船舶保險中的船舶不適航性。而且,「仲宇」輪沉沒是因船長或船員過失致觸碰水下障礙物造成的。即使保險人主張的船舶不適航有據,但該不適航與船舶沉沒之間也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保險人仍應承擔賠償之責。
『叄』 船舶在行駛過程中突然斷裂沉沒屬於一切險賠償范圍嗎
根據我國船舶保險條款,船舶一切險下保險人承擔船舶全損險規定的各種原因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①碰撞責任。
這是船舶保險責任的擴展,實質上是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即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實踐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損失或修理費用,被碰撞船舶所載貨物的滅失及費用,由於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載財產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等。但是,保險人對於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傷亡或疾病,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動的、固定的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 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費用)等,概不負責。
②共同海損和救助。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如果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保險人賠償全部損失,而無須被保險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在一切險的共同海損和救助責任中還規定,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並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同海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則》( 第5 條除外) 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保險人予以相應賠償。其目的是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搶救,避免被保險船舶全損。
③施救費用。
由於承保風險造成船舶處於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其在船舶保險中可以得到賠償的損失而進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予以賠償。而且,保險人對此承擔的賠償責任是在船舶保險其他條款規定的賠償責任之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肆』 內河船舶保險賠付需要那些東西
船殼險這種說法是另外一種分類方式了,上述分類是指按照船舶的狀態分的。如果提到船殼,則是根據保險標的分的,也就是特指在各個狀態中對於船體和船舶器具所投保的財產險。直白點說,就是針對船體和器具這些財產的保險,如果這些財產出現問題或者要修理,那麼保險人要進行賠償的一種保險。比如說船舶因碰撞而導致船體沉沒,那麼保險人要全額賠付保險價值。與之相對應的就是「船東責任險」也就是通常說的保賠險,PNI。是指船舶所有人因為船舶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保險。比如一船所運載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貨損,那麼船東要對貨主的損失進行賠償,這時候這種責任就是屬於保賠險的范圍。船員在船上發生工傷的情況也是屬於保賠險的范圍。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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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1912年的泰坦尼克沉船事故是哪些保險公司參與的理賠呢
是英國保誠集團。
在1848年創立,當時命名為英國保誠投資信貸保險公司(Prudential Investment, Loan, and Assurance Company),業務以人壽保險為主。英國保誠保險成立後,業務迅速發展,1890年初,便成為了英國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為英國人民提供周全的保障,至今仍傲踞榜首。 在二十年代,英國保誠集團業務擴展到亞洲、歐洲、加拿大、紐西蘭及澳洲等地,服務網路遍布全世界。
對於遇難的乘客及家屬,"泰坦尼克號"是一場不折不扣的災難,而對於保誠,船上324條性命的承包人,既是災難,也是機會。災難發生後,保誠公司迅速做出理賠,在不到兩個月時間內,賠付14239英鎊給遇難者家屬,使他們在痛失親人之後得到些許安慰。14239英鎊在今天看來少得可憐,但在90年多前,這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在保誠集團的檔案館,仍保存著這次災難事件的很多資料。
『陸』 船舶因裝載原因沉沒,保險理賠應怎麼處理
船舶超載是船舶險名列除外責任,在碼頭裝卸過程中沉沒屬模糊保險責任,可以協商賠償。船舶沉沒可能較大的費用在船舶的打撈方面,船舶險的理賠涉及很多方面必須質詢專業人員。
『柒』 船舶保險理賠有哪些注意事項
很多人為自己的運輸船購買了船舶保險來提供保障,但是在出險後理賠卻遭遇了糾紛,那麼船舶保險的索賠和理賠都需注意哪些呢?
1、船舶保險的索賠時效為兩年(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兩年內被保險人不能提供索賠單證又沒有採取各種方式(向法院起訴或經保險人同意延長時效等)展延索賠期,保險人在索賠時效屆滿後不予任何賠償。
2、全損
(1)被保險船舶發生完全毀損或者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該船舶,保險人可按全部損失賠償。
(2)被保險船舶在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超過兩個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蹤消息視為實際全損,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償。
(3)當被保險船舶實際全損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或者這些費用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時,在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後,可視為推定全損。不論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賠償。如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險標的屬保險人所有。
3、部分損失
(1)對本保險項下海損的索賠,以新換舊均不扣減。
(2)保險人對船底的除銹或噴漆的索賠不予負責,除非與海損修理直接有關。
(3)船東為使船舶適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進入船塢時,被保險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損壞進塢修理,進出船塢和船塢的使用時間費用應平均分攤。
如船舶僅為本保險所承保的損壞必須進塢修理時,被保險人於船舶在塢期間進行檢驗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險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長被保險船舶在塢時間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塢的使用費用,保險人不得扣減其應支付的船塢使用費用。
4、被保險人為獲取和提供資料和文件所花費的時間和勞務,以及被保險人委派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任何經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傭金或費用,保險人均不給予補償,除非經保險人同意。
5、凡保險金額低於約定價值或低於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金額時,保險人對保險單承保損失和費用的賠償,按保險金額在約定價值或分攤金額所佔的比例計算。
6、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保險人予以負責。本款也稱「姊妹船」條款。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進行船舶保險的索賠和理賠時,要根據船舶的實際損失情況來定,並及時進行理賠申請,確保可以將損失降到最低。
『捌』 船舶沉沒保險怎麼賠償,是不是一定要打撈才好
怎麼賠償,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確定。打撈一般是為了調查事故、消除礙航和(或)污染風險。如果打撈成本較高,超過船、貨價值,又無安全和污染風險,一般就不打撈了。
『玖』 海上沉船事故保險理賠
這玩意那有什麼統一標准啊,如果有人在沉船時候溺亡了,而另外有人可能只丟了一個行李,這兩種情況賠償肯定不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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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海上船隻沉沒人員全部遇難,打撈出一貝屍體必須解剖保險公司才能理賠嗎家人不
可能是為了確定死亡原因。因為死亡原因對於是否應該理賠是很重要的一個因素。
比如,有一個保險,規定了,意外死亡賠償,那麼如果這個人是病死的,就不屬於意外的情形。另外還有自殺也不屬於,等等除外的條件。
那麼就是比如這個保險保的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懷疑不是意外死亡,而是意外發生之前因為別的原因死亡了。那麼可能跟身故條款的理賠條件不一致,所以保險公司要求確定死亡原因。
所以家屬需要知道的是:首先這個保險條款,是保啥的?理賠條件是如何描述的,理賠資料需要哪些,如何認定的。這些合同里都有的,家屬需要知道。
需要跟保險公司溝通的是:在死者身份已經確定了的情況下,為何要解剖,保險公司的原因是什麼。死亡證明是怎麼寫的,其他比如警察出警的記錄或者120的記錄這些資料是否都提供了,是否寫明原因了,如果都有了,已經能證明死亡原因了,為何保險公司還要求進一步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