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交強險理賠時間問題。
首先,交強險是用來賠償對方的,自己的損失不能用交強險。要用車損險、車上人員險等賠付
其次交強險總保額12.2萬,但不是說只要你花不超過這個數就給你全賠。這12.2萬的組成是這樣:2000元的車輛損失限額,1萬的傷殘賠付限額,11萬的死亡賠償金限額。
像你說的這種情況,自行車修理在2000元以內的,交強險賠付,超過2000的,由三者險賠付,沒保三者險,自己掏錢;對方受傷的治療費、住院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以及致殘導致的傷殘補助金、若喪失勞動能力還包括子女及父母的撫養費等等,沒超過1萬的,交強險賠付,超過1萬的,由三者險或者自己負責。
自己的車輛若受損需修理,用車損險賠付,若駕駛員受傷,由車上人員險賠付,限額以保額為上限
不知這樣說你是否明白,不明白的地方就網路我,我第一時間回復你
希望採納
B. 社保的期限和賠付時間問題
1、發生工傷後,需先去社保局確認單位是否為自己購買了工傷保險。若單位已買工傷保險,可要求單位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則需盡快搜集勞動關系證據,一年之內申報工傷。
2、待社保局認定為工傷,且醫療期滿後可向社保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3、勞動能力鑒定後,若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4、理賠事項,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社保局只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若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賠付。
解除勞動關系後,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局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買工傷保險的,均由單位承擔。
這三項補助金,各省規定不一樣,具體以自己所在地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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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險的理賠時間界定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
其實您的問題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但是首先您必須弄清楚幾個情況。第一:您購買的是應該是,保險公司的學生保險(或者業內簡稱學平險)並且保險期限為一年;第二:您所在學校購買保險是自願選擇的,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你們的老師)強制你們購買保險;第三:保險是由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辦理(不管是不是你們老師)如果這三個問題正確的話,跳過接著看下面如果不正確請請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通過三種渠道維護您的正當權益1、請找當地保險監督機構投訴其公司(還有你們老師)說他們存在銷售欺騙行為;2、請找教育監管單位投訴你們的學校,說你們學校從事非法商業活動欺騙學生;3、請找當地物價局說你們學校亂收費。如果您提供信息您想得到的答案的問題提煉下應該為:1、我是9月15日交的錢,保險期限為一年,照理說保險憑證上保險到期日期為9月15日,為什麼會是9月1日呢?答案:前面回答都很好。在常規保險中我們是必須交費簽字,簽字的時候我們認定保險合同成立,交錢的時候認定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合同正式生效後保險公司才履行保險合同賦予的責任,反之不然。所以您的疑問是正確的。但是在保險操作過程中特別是學生險為典型案例,學生險是可以指定投保生效日期的。就是說您15日交錢,但是根據經驗數據來講學生是9.1正式上學,所以你們老師(保險公司的銷售代表)為了有效的保證你們的人生安全將生效日期指定為9月1日,這里說下就算您是8月25日交錢如果有指定生效為9月1日,您的保險合同生效仍舊為9月1日,在8月25日-9月1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是不予以賠償。所以您的合同為9月1日生效是沒有任何其他貓膩的。2、撇開第一個問題就算是9月1日生效,但是我1日-15日是否享受保障。答案:其實在第一題解答的中有答案了,在1日-15日是否享受保障,按照保險憑證您是享有保障的,根本不用協商,還是其他什麼,因為您的合同生效日期就是9月1日,不管老師又沒有交錢,公司有沒有承保,只要您的保險合同上的生效日期為9月1日,但是您的保單上是沒有顯示的您的只有簽字確認時間,而不是生效時間。繞饒繞的繞回來了,還是要你們老師在匯交單上填寫指定日期你們就有保障。沒填沒有。這里說明你們是15日交的錢,根據經驗數你們老師交單的時間為15日-16日合同真正出來的時間大概在16日-18日,在1日-18日期間你們如果發生的保險事故,需要到18日後才能理賠,因為那個時候才有正式憑證。個人見解,希望有用,不懂的請補充。如有不妥之處請各位高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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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國人壽,關於理賠的時間問題
關於理賠時間問題,國家保險法是有明文規定的,各保險公司都要遵守,手續齊全在三、五個工作日便可將理賠款打到投保人的賬戶上面。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E. 一個關於保險理賠時間的問題
1、不知道你投保的哪家保險公司哪個條款,所以無法准確回答;
2、一般來說,重疾險中對於尿毒症的理賠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腎移植,卻換腎,另一種就是定期血透,對於第二種情況一般條款中會約定連續透析的時間,有的約定十星期,有的約定90天,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就是第二種;
3、一般來說,保險條款上都會約定時間的,也許你對條款不熟悉所以沒看到,你帶上保險條款到保險公司理賠部,工作人員會指給看的。
F. 保險報案時間有限制嗎事後報的能否賠付。
一、保險理賠的報案時間
保險理賠時的第一個環節就是報案。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標的遭到損毀或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益人及他們的委託代理人應當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受益人自行承擔。一般情況下,投保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後10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由於各個險種的理賠時效都不盡相同,所以一定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及時報案,以防自己的利益遭到損失。
二、報案注意哪些問題
若投保人是用口頭通報的形式報案的,則事後須補填正式的出險通知單。報案時應詳細說明下列問題:報案人及被保險人的基本情況,保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和結果等。
G. 報保險有時間限制嗎
有時間限制:
內容介紹:
保險索賠必須在索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索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
一般情況下,車險的報案時限為事故發生起的48小時內,有些保險公司規定為24小時之內,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為 2 年。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7)保險理賠期限是多長時間相關問答擴展閱讀
一、索賠資料:
1、多方事故:
保單復印件,索賠申請書(被保人為單位的需蓋公章)、損失清單、保險公司估損單(含第三者)、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身體條件證明復印件)、有效操作證及營運許可證復印件、修車發票(含第三者)、
施救費發票(僅限合理的施救費含第三者)、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協調書。單證無比提交齊全,含第三者有效票據,盡早申請索賠。
2、人身傷殘事故:
保單復印件,索賠申請書(被保人為單位的需蓋公章)、損失清單、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身體條件證明復印件)、
有效操作證及營運許可證復印件、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協調書、傷者診斷證明、殘疾鑒定報告、出院小結、醫療病例、經濟賠償憑證、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票據。
被撫養人的戶籍證明(限傷殘致喪失勞動能力者)、誤工證明、傷者戶口首頁及含傷者頁復印件。單證無比提供齊全,尤其第三者相關有效票據,盡早申請索賠。
二、理賠程序
1、立案查勘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H. 重大疾病保險理賠一般需要多少時間
每家公司的要求不一樣,只要你符合要求的話,你可以看看保險條款,重疾只要醫生確診書,是可以提前給付的,這個就很快
I. 壽險理賠的壽險理賠的時效問題
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也應承擔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只有及時通知了保險人才有利於保險人展開調查和准確的核賠。因此,我國的《保險法》在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