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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理賠保險的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1-10-16 15:57:01

❶ 汽車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求解答 非常感謝

一般這種情況下:
1.在本次事故當中保險公司應賠付計程車與護欄碰撞造成的直接損失,(因這些損失在車損險內包括,而且在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里沒有這一項。)
2.在本次事故當中前機蓋突然翻動造成前風擋玻璃及其它直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因前機蓋突然翻動原因有兩種可能,一是因疏忽機蓋沒關好導致,二是機蓋鎖因老舊損壞導致本次事故。(一般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有責任、有義務去保管好標的車,固不屬保險責任范圍)。
3.在同一個被保險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給予理賠的。(就像主掛牽引車在無碰撞其它外界物體的情況下,因剎車導致駕駛室碰撞後面自己的掛車,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一般這些在你交保險時給予你的保險合同里都有,仔細看一下吧,主要看責任免除。

❷ 太平保險有沒有不理賠的案例

目前沒有~但是這樣的案例多 例如 條例保手安全 腳受傷了 就去理賠 你會賠嗎? 這樣的太多 買保險不看條例 什麼是理賠范圍內的什麼不是

❸ 保險案例分析

是這樣的,保險合同中一般有免責條款,且09年之前的保險法有規定,對於合同成立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保險人按合同約定退還現金價值。
設定自殺條款是為了防止確實有些人有自殺打算且希望給家人留下一筆錢而投保。
設立2年限制是因為,畢竟保險公司在計算保費時所使用的生命表中自殺是一種死亡原因,完全排除的話,對投保人不利。而即使有人有前面自殺的打算而投保的,2年後真正自殺的概率也很低。因此為平衡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利益,所以設立2年的限制。

由於王某是01年10月投保的,只要自殺時間的時間早於03年10月,則保險公司是不賠的。

但是,如果在今天,根據新的《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如果鑒定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自殺條款不適用,保險公司依然要理賠。

❹ 尋求一個同一個壽險理賠,不同保險公司不同理賠結果的案例,謝謝!

你仔細研究他們的產品就知道了

比如同樣的萬能險 各個公司的萬能險產品名稱肯定是不一樣的,而且他們的收益率和初始費用肯定也不一樣
當然保額和保障費率以及他們的保障范圍都會一樣
那麼 簡單的很了 你假設下 同一個人 買了不同公司的萬能險,如果過了 5年他生癌症死了 理賠的結果肯定也不一樣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❺ 下訴案例保險公司以不屬於意外傷害為由拒絕賠付,做法是否合理,請教!

是合理的.
第一,這個意外確實是意外,無論是醫療會意外還是其他意外,都是合同范圍內的意外.
第二,這個既可以找保險公司賠,同時也要找醫院賠.保險原理中: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既死亡,保險公司不管別人賠不賠,都會賠的.

❻ 關於保險的違反損失賠償原則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財產投保如何獲賠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

對於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鑒於保單上並沒有註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並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於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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