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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保險公司理賠的過程中

發布時間:2021-10-16 08:32:52

保險公司的理賠環節及步驟一般包括哪些

您好,保險公司的理賠環節及步驟一般包括:

受理報案

受理報案是指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必須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將事故情況登錄備案。一般來講,報案是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有助於保險公司及時了解事故情況,必要時可介入調查,盡早核實事故性質;同時保險公司又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況,告知或提醒申請人所需准備的材料,並對相關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徑給予指導,比如說康惠保重疾險就醫的話,保險公司會提醒投保者去保險合同規定的醫院進行。

受理材料、立案

受理立案就是保險公司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理賠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需要補交材料或保險公司確定是否受理的過程。在立案環節中,保險公司的立案人對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不清晰的,會當即告訴申請人補交相關材料;對材料齊全、清晰的,即時告知申請人處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時間,並告知保險金的領取方法。

調查

調查是保險公司通過對有關證據的收集,核實保險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實性的過程。調查過程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機關的配合,申請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否則將影響保險金的及時賠付。

審核

審核就是指案件經辦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客觀事實、確定保險責任後精確計算給付金額,作出理賠結論的過程。

簽批

簽批是指理賠案件簽批人對以上各環節工作進行復核,對核實無誤的案件進行審批的過程。

通知、領款

案件經過簽批環節後,保險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前來辦理領款手續了。為了使保險公司能准確、迅速地聯系相關受益人,申請書上必須填寫准確的電話號碼及聯系地址。

總之,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必須做到客觀、公正,在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法律為准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維護廣大客戶的應得利益。

⑵ 保險公司理賠過程。。。

一般追尾, 雙方事故的, 是要有交警的定責單的, 才可以理賠才對。 如果是他的保險公司確認你的可以賠800多, 那要等你的車修好後,保險公司才賠給你修車的4S店的。

因為你無責, 人保也不會賠你的。

⑶ 保險公司怎麼理賠 過程

保險公司怎麼樣?理賠這個過程,你首先如果出了事故或者是其他的,首先先打保險公司的電話和110都到了,以後保險公司是按程序,進行理賠的

⑷ 在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的有那些

你好,條款規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實際支出的合理的醫療費用超過100元部分的80%給付,且給付的金額不超過上述醫療費用扣除被保險人從其他途徑取得補償後的余額的80%,在每一保單年度內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年度保險金額為限,假如你的保單附加了住院日額補貼保險那麼按住院天數每天給你補貼營養費補貼金額以你買的分數有關,請參看你的保險單。

⑸ 保險公司的理賠過程是什麼

您好!
保險公司的理賠過程是:
1、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提交理賠申請資料。——提交資料
2、保險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 30 日內作出核定。——做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
3、保險公司作出核定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後 10 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與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達成給付保險金協議後 10 日內 ,未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除支付保險金外,會賠償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給付保險金
另外:保險公司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對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將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給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⑹ 保險理賠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壽險理賠,又稱核賠,是指當被保險人發生壽險保單所約定的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和相關索賠資料後,經保險人審核、調查並做出賠付或拒賠的行為。同樣,壽險理賠的查詢也可以通過兩條程序來進行,一是聯系所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代理人,由他作為中間橋梁幫您一起辦理相關的理賠。二是撥打保險公司全國服務專線來直接進行電話語音提示進行報案理賠。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下面來列舉幾個保險公司的查詢方式。從法律角度來看,理賠是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並受法律約束和保護。壽險理賠注意事項:出險通知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在索賠過程中,及時通知的原則的執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時通知可以使保險公司能立即對保險事故進行調查,任何遲延都會使調查工作進度變慢,從而引至理賠時限的延後。相關提示:人壽保險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名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滅。索賠理賠的發生,直接由索賠引起。索賠和理賠是一個問題的二個方面。索賠是指被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的行為,也是被保人實行其保險利益的具體體現。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應將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及其它相關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公司,並提出索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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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說懷疑當事人頂包是什麼意思

導讀: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國家惠民政策的不斷升級,機動車作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飛入平常百姓家」。汽車、農用車、低速載貨汽車、兩輪摩托車不斷增加的同時,給道路交通安全也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對事故後的追究責任及法律制裁,就頻頻出現了駕駛員想方設法逃避責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頂包」現象。
一、「頂包」現象的特點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為規避法律懲處讓他人冒名頂替、代人受罰而衍生出「頂包」一詞,結合案例及相關資料,其特點總結如下:
1、存在較大的空間、時間可能進行「頂包」。在交通肇事「頂包」案中,由於案發現場鮮有出現與肇事者無利害關系的目擊證人,發生事故後的活動空間大。而在這一時間段,不論肇事者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當即離開現場或留在現場,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會迅速與頂包人聯系,進行與頂包有關的活動,如有的在事故發生後當場在車內調換座位;有的打電話迅速找到頂替者,與頂替者串供後離開事故現場;有的趁無目擊者或目擊者不備之機離開現場,與相關人員串通後再由頂替者以肇事司機的身份出現等等,較大的活動空間,相對較多的時間差,「頂包」行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樣頂替形式,利益交織、關聯。在實踐中,交通事故後的「頂包」大多表現為:年長者替年幼者,無公職人員替有公職人員,司機替老闆,下屬替領導,有駕駛資質和從業資格的替無駕駛資質和從業資格的等等。「頂包者」或是基於職務上的從屬關系,或基於親情、友情等情感關系,或基於錢物關系等誘因而頂包;「被頂包者」多是基於保公職、保職務、騙保等原因讓他人頂包。
3、存在多種違法行為。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現象中有肇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頂包人的違法行為,甚至還有作偽證人的違法行為,騙保人的違法行為,頂包雖然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但卻是後續各種違法行為產生的誘因。
二、「頂包」現象的緣由
為什麼會有人「心甘情願」地來扮演「頂包者」的角色?經過分析,原因有以下幾點:
1、法制觀念淡薄。絕大多數交通肇事頂包案的發生,都與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觀念薄弱,不懂法,不學法,卻伺機想鑽法律空子相關聯。部分頂包案的當事人認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就不會被處理,並且能從「代人受過」中獲取一定的物質的、精神的利益,這一思想直接出現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頂包」的可能。
2、案發現場的「避實就虛」,使「頂包」成為可能。一般情況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確的看見嫌疑人或者有證人直接指認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認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當然的成為案件的關鍵證據。如果沒有證人指認,找他人冒名頂替就成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辦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發生後王某供述:「當時屬於下坡路,發生事故後車剎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來已經遠離案發現場,我就讓副駕駛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險賠付原則,是導致「頂包者」心存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酒後駕車、無照駕駛、未年檢等情況出現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償的。而很多發生交通事故都存在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的情況,肇事者為規避責任,又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便讓有駕駛資格的人,沒飲酒的人,成年人等來冒名頂替,獲得理賠。
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頂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事故責任認定中,像無證駕駛、駕駛無牌車輛、酒後等情況是負主要以上責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為無證、無牌,又害怕構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讓人「頂包」,從而減輕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以承擔較小的責任以躲避法律的處罰。
5、交警部門重口供、輕取證,也是「頂包者」成功的一大動因。在案件偵查過程中,交警部門調取的證據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而屍檢報告、車輛技術檢驗、痕跡檢驗筆錄、事故責任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等證據,只能說明案件的存在,卻無法證實誰是嫌疑人;調取的證人證言一般為被害人親屬的情況,證實事故情況的不多,加之很少調取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等關鍵證明材料,由此導致犯罪嫌疑人能隱蔽其身份,為其找人頂替提供了可能。
三、「頂包」現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頂包」現象較難識別,使交通事故責任的正確認定增加了難度,容易使肇事駕駛員逃避法律的追究,嚴重的妨礙了公安機關正常執法,耗費了大量的警力和財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1、交通肇事後找人或替人「頂包」的現象嚴重干擾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為的為公安交警部門公正執法、正確高效處理交通事故設置了障礙,增加了偵查難度,影響了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准確認定,造成交通事故查處不力,同時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門的辦案成本,延長了辦案時效。
2、經過肇事者和頂包人的預謀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蓋,真正的肇事者被隱藏,導致刑事追責和民事賠償錯位,肇事者的魚目混珠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並給公眾造成了一種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嚴重踐踏和破壞了國家法律的權威。
3、頂包現象嚴重損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為人的權益,不利於社會和諧。司法實踐中,頂包現象多數被定性為肇事後逃逸,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導致肇事車輛的承保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肇事人無力賠償時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並且保險公司還有權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經向被害人承擔的賠付責任向肇事行為人追償。
4、「頂包」現象還可能給其他單位遭受損失。比如說出於騙保的目的發生的交通肇事頂包案中,肇事者因為不符合保險理賠情形找人頂包,頂包後就可以藉此假象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受騙核定賠償後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四、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啟示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是情感上的傷害。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不僅沒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反而會使頂包者一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寄希望於保險公司賠償的願望也會落空,後果的嚴重性超出了心存僥幸他們的想像。通過對此類案件的辦理,參考同類案例,結合以上對「頂包」的特點、成因分析,從檢察機關的辦案實際從發,從中得到以下啟示:
(一)程序合法、嚴格把關,加強引導取證。
1、認真研判,細心捕捉細節問題。辦案檢察官必須具有嚴謹認真的工作態度和慎思善斷的務實精神。由於從交通肇事發生後到交通警察到達現場有一定的時間差,發生「頂包」的可能性較大,所以,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必須尊重事實,搜集所有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不放過任何一處蛛絲馬跡。同時還要圍繞指控罪名,結合證據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過查微析疑,補全證據,使案件質量達到公訴標准。絕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鬆警惕,要不斷提高及時發現「頂包」行為的能力。
2、加強引導取證、強化溝通意識。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承擔了刑事訴訟審查起訴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發現問題,應該及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將所需要補充和完善的證據材料交予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並督促偵查人員及時、准確的收集證據。同時,為防患於未然,建議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於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當事人陳述以外的其他證據相印證,特別是對肇事車輛可能涉及公職人員駕駛、無證或酒後駕駛、特種車輛等情形要尤為注意。
3、注意訊問技巧,迫其吐露實情。「紙包不住火」,這一社會常識人人知曉,但在突發交通事故後,一些肇事者卻為了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在強烈的脫罪思想的引導下實施一系列冒名頂替行為。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些人報有僥幸心理,覺得「偷梁換柱」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實現,所以才挺而走險。面對這種情況,辦案人員就應該因勢利導,通過宣講法律政策,讓其明白冒名頂替的法律後果。面對事實,懾於法律的威嚴,肇事者和頂包人一旦擺脫僥幸心理,認清形勢,就會如實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權利,及時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後找人頂包的行為是肇事者逃逸行為的延續,雖然肇事人在主觀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出於過失,但對找人頂包的認識卻明顯屬故意,肇事者不主動承擔法律責任反而找人頂包的行為,無疑在被害人或其親屬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導致被害方家屬情緒對立化,對社會產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所以,針對此類案件,辦案人員應及時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享有的權利,聽取他們的意見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訴求,化解雙方的矛盾,做好安撫工作,為順利進行法庭審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准確定性、罰當其罪,加大打擊力度。
1、准確把握罪名,做到罰當其罪。對交通肇事頂包案不僅要做到違法必究,更要做到罰當其罪。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應當根據其是否具備證人身份,分別以偽證罪和包庇罪定罪處罰。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具備證人身份不僅要從形式上判定,還要從證實的實質內容上進行把握,必須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陳述。雖然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陳述,但如果不具有證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只能定包庇罪;換言之,盡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但其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時具備證人身份和所作虛假陳述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兩個條件,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應該適用偽證罪這一特別法條。
2、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從嚴查處。肇事者在出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會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離開現場,即使在現場,也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已的行為,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對發生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應當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另外,在量刑上也應該將有頂包情節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肇事人區別對待,雖然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是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因有頂包情節的肇事人與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節更惡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當然也應當酌情考慮其性質的嚴重性,堅持做到區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這也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證據和把握案情的基礎上,把嚴格執行法律與執行刑事政策有機結合起來,通過對頂包違法行為的從嚴從快懲治有效的震懾和預防犯罪。
(三)普法宣傳,法制教育,加強法制觀念。
加大普法宣傳,提高法律意識。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在實踐中是從事交通運輸的特定人員,駕駛員主觀上對違章駕駛的過失和事後企圖逃避刑事處罰的故意導致了交通肇事頂包現象的發生,所以,加強駕駛員遵紀守法的意識至關重要。我們要從事前預防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兩個方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發生後,雖然通過對肇事者和頂包者進行法律制裁,也會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這種事後處罰的方式畢竟只是一種補救,還是要將事前預防作為重點。一是多種渠道對多發的交通肇事行為以及常見的頂包形式進行展示;二是有針對性選擇幾個交通事故肇事保險案例,展示頂包等行為對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的影響;三是聯合交警、保險等部門,確定肇事後必要的應對指南,不給頂包等違法行為預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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