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惠陽淡水社保局的電話是多少
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惠陽分局聯系電話:0752-3381751
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惠陽分局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福利路5號
惠陽分局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社會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相關檢查。
2、組織落實本分局社會保險經辦業務;實施規范的社會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轄區鄉鎮社保所的業務工作。
3、負責本分局社保經辦工作人員的能力建設工作,組織實施人員上崗、培訓和考核。
4、承擔城鄉職工和居民一體化社會保障政策的落實,組織實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擴面征繳,負責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和發放。
5、負責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特定門診待遇的審核、發放和年度檢驗工作,承辦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社保卡的管理工作,並對養老失業待遇領取資格進行核對驗證。
6、負責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負責基金運行分析和預測預警工作,制定並實施應對方案。
7、承擔對參保單位和個人違反社會保險法規、政策行為的稽核、取證,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稽查和調查取證工作,擬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書,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工作。
8、負責本轄區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規范管理以及稽查,參與有關部門組織的考評工作,擬定呈報對違規單位處罰的申請書。
9、承辦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及同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㈡ 惠州市惠陽區社保局在哪
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市人力資源大樓3—5樓
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信訪電話:2789296
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工傷醫療康復中心聯系電話:2789291
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內設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1、組織協調本局日常政務工作;
2、負責機關會議籌辦、文電處理、工作接待、檔案管理、安全生產、宣傳、信訪、保密、後勤等行政事務性工作;
3、負責本局黨務、人事、培訓、機構編制和工、青、婦及計劃生育工作。
(二)社會保險關系科
1、負責市直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工作;
2、負責市直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一次性躉繳的審核工作;
3、負責社保卡的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各縣(區)分局社會保險關系業務工作。
㈢ 惠州社保局電話號碼
1、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辦公電話:0752-2789395
投訴及咨詢電話:0752-12333
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29號
2、自己離開公司,繼續繳納社保,可以去社保局領取社保金。
(3)惠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電話擴展閱讀
社保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參考資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統一咨詢服務專用電話
全國統一咨詢服務專用電話㈣ 惠州市社保局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發布核心提示:國務院辦公廳今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稱將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 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 中新網 12 月 29 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 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 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促進人力 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 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 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 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 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 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 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 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 年 1 月 1 日後按 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 12%的總和 轉移,參保繳費不足 1 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 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 續.但對男性年滿 50 周歲和女性年滿 40 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 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 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 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 且與調入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 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 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 10 年的, 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 10 年 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 10 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 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 10 年的,將其基 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 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 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 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 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 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 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 15 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 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 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 15 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 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 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 15 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 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 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 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 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 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 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 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 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 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 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㈤ 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怎麼樣
簡介:惠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社會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相關檢查。負責管理各縣(區)社保分局的人員和資產,指導各鄉鎮社保所的業務工作,組織各分局實施社會保險經辦工作,監督考核各分局的基金運行情況。
注冊資本:893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