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辦理失業保險,應該去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再就業中心。
(二)己經繳納社會保險至少一年,填表·表示自己有再就業願望。
勞動者不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
(三)至於再交業中心電活,可以點擊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去找再就業中心電話。
『貳』 銅川市失業保險電話是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或者行政服務中心的就業局服務窗口進行了解。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叄』 辦理失業保險窗口電話號碼是多少
你是哪個城市的,最好打12333咨詢咨詢
失業保險的享受必須繳費滿1年以上
『肆』 深圳失業保險金咨詢電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失業保險金領取
【受理機構】: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咨詢電話】:12333
【受理期限】:辦理失業登記60日內
【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具體期限視參保時間而定)
領取條件
1、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且具有勞動能力;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勞動關系;
3、在深圳市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並按規定按時繳納失業保險費;
4、失業後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意向,具體登記方法請參閱:失業登記證如何辦理。
申請資料
1、填寫《深圳市失業保險金申領審核表》;
2、深圳市失業登記證復印件(驗原件);
3、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驗原件);
4、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中任一家銀行個人活期儲蓄存摺(戶名帳號頁)復印件(驗原件);
5、屬市外調入的,須提供調入深圳市前連續工齡的檔案材料。
『伍』 失業保險金服務電話
失業保險金是社保中的一項,主要是對失業人員的生活問題進行保障!
失業保險金是不能退回的,它是由單位對員工所繳納的保障金!
員工失業後可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申領!
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
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
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
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
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
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
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
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
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
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
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
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
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
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
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
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
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
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待遇。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
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
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
,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
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
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
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
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
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
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
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
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
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
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
保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
商,明確具體辦法。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
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
應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
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
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
遷,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
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
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
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
業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
以向主管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辦法執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失業保險的咨詢電話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就業管理服務處都有自己的辦公電話,並沒有全國統一的咨詢電話。
但是你可以撥打當地的12333(勞動、社保類咨詢熱線電話)查詢。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柒』 青島失業保險查詢電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青島失業保險領取
【受理機構】: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市、區就業服務中心
【辦理時間】: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爭議處理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
【咨詢電話】:0532-12333
青島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領取資料:
1、《失業證》;
2、身份證;
3、指定銀行結算賬戶存摺/銀行卡;
4、2存免冠照片。
領取流程:申請人備齊上述資料前往規定社保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即可。
不予領取失業金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的。
【補充說明】:
1、市內三區及嶗山和黃島區的人員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四市及城陽區人員到戶口所在市、區就業服務中心指定的經辦窗口。
2、每月15日前,辦理失業登記的,個人可自當月申領失業保險金;每月15日及以後辦理失業登記的,自登記的次月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每月16日至20日,失業人員本人持《失業證》/《求職證》和個人圖章申領當月失業保險金。
4、失業人員當月未按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次月按規定申領時,可補辦上月的申領手續。連續2個月未申領的,視為放棄本次申領,其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自動封存,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青島失業金申領過程常見問題解答】
一、因與上司意見不和,我打算下個月辭職。我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3年了,不知能領取多少失業金?
【回答】:根據青島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自己遞交辭職信或個人提出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離職,則不能享受失業金。所以按照規定你不能領取失業金。
二、我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2年,現合同到期未續簽,導致失業。這種情況能否申領失業金?如何領取?
【回答】:按照規定,青島失業保險參保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用1年以上,且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就可以申領失業金。申領人備齊規定資料前往社保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即可,詳情咨詢0532-12333。
三、本人失業兩個月了,現每月依靠失業金生活。下個月即將入伍,我想知道入伍之後還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回答】:不可以,根據規定應征服兵役的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