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車險理賠現場查勘查駕駛員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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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理賠工作主要分為以下幾個環節:
1、出險受理:包括受理報案、查抄底單、登記立案。
2、現場查勘:包括現場調查、施救保護。
4、損失核定:對事故車輛及第三者財產進行損失核定、制定修復方案、明確修理范圍及項目,確定修復費用、並根據招標定修原則、確定維修廠家。
5、賠案製作:包括責任審核、費用核定、賠款計算、綜合報告、賠案審批。
一、交通事故現場的分類
根據發生事故後現場的變化情況,交通事故現場可分為原始現場和變動現場。
1、原始現場:是指事故發生後,車輛、人、畜和一切與事故有關的物體仍保持事故發生後的最初狀態。
2、變動現場:是指由於某種原因,使事故的原始狀態發生部分或大部分更改。更改事故原始狀態的原因很多,通常有如下幾種情形:
(1)搶救受傷者。為了搶救事故受傷者而移動有關物體的位置或變更死者原來的倒卧位置。
(2)保護不當。由於未及時封閉現場,有關痕跡被來往車輛和行人碾踏,使痕跡不清或消失。
(3)自然破壞。由於雨、雪等自然因素,使事故痕跡不清或消失。
(4)允許變動。有特殊任務的車輛,如消防、警備、救險等車輛肇事後經允許駛離現場,或為了避免交通阻塞經允許移動車輛或有關物體。
(5)車輛駛離。發生事故後,駕駛員無意(未發覺)或有意(逃避責任)將車輛駛離現場。
從現場查勘要求上講,由於原始現場保持了事故發生後的本來面貌,因此原始現場便於取得可靠資料。一般情況下,事故發生後應盡可能維持原始狀態,即使是為了搶救受傷人員,也應注意盡量不觸及與搶救無關的物體或痕跡。
二、確認標的車輛
1、查驗保險單或保險卡:確認出險車輛是否在我司承保;確認是否在保險期限內;確認是否投保符合該案件保險責任的險種。
2、查驗當事駕駛員駕駛證和機動車行駛證包括臨時移動證、臨時牌照、:檢查駕駛員是否有合格的駕駛證,查驗駕駛證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與准駕車種相符,核對駕駛證像片與駕駛員是否一致;是否是保險單約定的駕駛員駕駛車輛;特種車輛出險,駕駛員是否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查驗行駛證是否已年檢合格。
3、查明出險車輛的情況和車輛使用性質,包括:核對保險車輛包括三者車輛、車型、車牌、車架號、發動機號,並與保單及行駛證一一核對如果車牌號一致,車架號、VIN碼、發動機號完全不同,立即向客戶做筆錄,查明實際情況,防止套牌騙取保險費、查驗車輛是否運載危險品、是否超載;查驗車輛結構有無改裝或加裝;對於掛車,應查驗車頭和掛車兩個牌照是否都在我司投保。
4、如果客戶沒有攜帶保險單或保險卡,可與95569聯系,核對車輛信息。
5、如果行駛證或駕駛證被交警扣留,應查驗暫扣證。
三、核實事故真實性
1、指導客戶填寫《機動車輛保險簡易賠案處理單》,要求駕駛員填寫詳細的出險經過。了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及結果。
2、現場查勘:
(1)查勘要點
事故發生後,無論是機動車輛之間,還是車輛與固定的物體、或車輛與行人之間,甚至車輛自身的事故,都會或多或少的在車體上留下種痕跡。
查勘人員到達現場後須對現場的肇事車輛、地面、傷亡人員以及碰撞物體,進行認真仔細地勘查。尋找和確定事故的接觸部位。仔細觀察事故痕跡和物證的形態和特徵。主要注意以下幾點痕跡:
A道路痕跡―車輛輪胎在道路上的拖印、壓印和擦印;車體及某些物體在路面上被撞砸、擠壓、擦刮、刻劃及人體被撞擊、碾軋、搓擦、摔打所留下的各種痕跡。
B車體痕跡-交通事故中,車輛與車輛,車輛與其他物體接觸時,在車輛表面所形成的撞擊或擦刮及其他不同程度的破壞損傷痕跡。刮擦痕多為長條狀,除具有凹陷或破損的特徵外,還呈現車身灰土、泥土被擦掉或漆皮被刮落的現象。與碰撞事故相仿,刮擦部分上可能留下對方車輛的漆皮、木質纖維或其它物體的痕跡。
C其他相關痕跡-車輛、人體、路面及相關的其他物體上因噴濺、沾染、塗污而形成的附著物痕跡等。這些痕跡的形態、顏色和大小往往是事故過程的某些側面反映,甚至能完全反映事故的全過程。
(2)現場照片拍攝要求(含復勘)
A、准確反映出險地點全貌;
B、准確反映出險地點地理位置的標示。例如:標志性建築、路牌、樓牌、交通指示牌等;
C、准確反映事故產生路線和重點起因。要求:按車輛順行方向拍攝;
D、比對車輛受損部位與外界接觸部位的高度、面積、形狀
E、准確反映施救情況;
F、詳細記錄現場痕跡。例如:撞擊點、散落物、輪胎行駛印跡、剎車印跡、路面擦劃痕跡、車體痕跡和附著物痕跡等。
(3)繪制現場草圖。現場草圖應基本能夠反映事故現場的道路、方位、車輛位置、肇事各方行駛路線、外界因素等情況。
3、判斷事故的真實性:根據當事人描述、現場的細節綜合判斷案件的真實性,排除非本次事故損失。對存在疑點或報案不符的事項做重點調查;必要時對當事人或目擊人做詢問筆錄。
4、確定保險責任:依據近因原則及案件調查後的結論,判定事故是否屬保險責任,屬何險種的賠償范圍。
一、鑒損崗位管理
1、鑒損崗任職條件
(1)廉潔奉公,秉公辦事,認真負責。鑒損人員在平時的鑒損工作中接觸對象廣泛,要同保戶、修理廠直接打交道,在與不同對象的接觸中,也往往是對理賠人員思想覺悟、工作作風的檢驗。因此,鑒損人員首先應熱愛保險事業,關心愛護保險公司聲譽,為人正派,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其次要熱愛機動車輛保險理賠工作,且有從事機動車輛技術工作的實踐經驗,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自覺服從領導,遵紀守法,有任勞任怨的奉獻精神。
(2)精熟條款。賠案處理的根據在保險合同條款,必須認真領會和掌握條款內容。在現場查勘時,對事故現場情況進行客觀地、實事求是的研究分析,在搞清事故出險原因,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後,合理地確鑒損失程度,詳細鑒定修理范圍,制定合適的維修方案,特別是涉及到第三者的損失,要本著實事求是精神慎重處理。
(3)熟悉並掌握相關專業知識。機動車輛種類繁多,車型復雜,要達到鑒損合理、准確,則要求理賠人員熟練掌握事故查勘鑒損要領,掌握和了解我國的道路交通法規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熟悉機動車輛構造及其工作原理,了解事故車輛修理工藝,准確制定修理方式。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第三者的物體損失以及車上貨物損失。因此,還要了解和掌握很多相關的知識,以及鑒損賠償標准。
2、鑒損員上崗條件
(1)所有的鑒損員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專業培訓,並通過公司規定的任職資格考試。
(2)在工作中必須接受公司規定的檢查和審核。
3、鑒損崗崗位職責
(1)接受派工:在接到總公司調度中心或分公司調度員的案件派工,第一時間到達案件發生的現場;
(2)確定事故損失:依據現場調查和鑒損原則,確定出險車輛的損失項目,確定維修方式及價格,確定殘值折價,確定施救費用;人傷案件需確認傷者身份、查詢醫療情況、預估醫療費用、填寫相關單證;
(3)收集索賠材料:根據案件情況,收集相關索賠資料,知道客戶辦理索賠手續;
(4)資料上傳系統:按要求將鑒損項目、損失照片及相關文檔上傳易保系統;
(5)工作時效: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案件處理時效要求執行,不得因個人原因耽誤案件處理的及時有效性;
(6)對鑒損准確性負責;
(7)完成理賠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4、鑒損工作紀律
(1)服從調度和派工,不得推委推延;
(2)在規定時限內及時鑒損,不得授權他人代鑒損;
(3)在鑒損過程中,及時協助客戶採取有效施救保護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拍攝損失相片,相片不得丟失;
(5)按照規范要求出具鑒損單,被保險人必須簽字確認;
(6)使用公司規定的工時費標准;
(7)按公司規定進行配件詢價;
(8)准確確鑒損失數量和金額;
(9)按照時效規定將鑒損資料及時錄入上傳,及時處理調度到鑒損平台中的案件;
(10)對超許可權鑒損案件在完成初步鑒損後,及時上報鑒損審核,並立即完成回復意見後再上傳;
(11)面對客戶必須使用文明用語;
(12)不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何行為。不得從事損壞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任何行為。不接受吃請,不接收任何錢財,不接收各種禮物。
二、鑒損原則
1、堅持保險理賠原則,履行鑒損職責,遵守公司紀律,維護公司形象。
2、認真界定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車輛損失和與本次事故無關的損壞部件。凡在車輛存放、有償施救、未及時採取措施以及額外增加產生的損失,均不屬於賠付范圍。
3、事故車輛損壞項目要堅持「以修為主,以換為輔」的原則。
4、凡可以單獨更換的局部配件,不能更換總成件,屬於特殊情況必須提前上報批准。
5、嚴格按照損壞部件更換標准確定更換配件,按照規定的修理工藝確定工時費。
6、嚴格執行公司規定的配件價格標准,不得超過規定的價格範圍。
7、准確、合理、有依據的界鑒損余物資的殘值金額、施救費等,確定整體價格。
8、檢查、核實整體鑒損金額。
9、嚴格區別屬於車輛功能性機件原因所引起的事故和損失。
三、配件更換原則
1、受損的配件必須具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方可更換:
(1)不可修復性;
(2)修復後影響使用功能,嚴重影響外觀,影響安全性;
(3)修復價格超過更換配件價格的90%以上。
2、對更換項目必須具有準確的更換依據,必要時提供依據性文件證明,或診斷工藝過程性資料;
3、對不提供單件的總成件和隸屬關系復雜的需更換配件,必須提供維修站的文字說明及標準的配件關系圖資料。
四、事故車輛的鑒損方法
1、現場查勘與鑒損范圍的鑒別
(1)檢查標的車輛,核實損失部位,確認損失程度
(2)區分本次事故損失與非本次事故損壞部件的界定
(3)嚴格控制重復報案、騙賠案件的發生
(4)採取驗車核損辦法
(5)採取舊件回收辦法
2、鑒損確認的技術依據
(1)了解出險車輛的總體結構及整體性能
(2)掌握受損零部件拆裝難易程序及相關拆裝修理工作量
(3)掌握受損零部件的檢測技術
(4)掌握修理過程中所需的輔助材料及用量
(5)掌握和了解出險車輛峻工後的檢查鑒定技術標准
3、基本方法與步驟
(1)准確確認事故車輛損傷的部位及損壞的部件;
根據現場查勘情況或雙車比對痕跡,確認本次事故照成的損失。
(2)根據各部位損壞部件的輕重程度,出具維修方案。確定更換項目、修理項目、修復工藝、確定工時、工費;
(3)對損失確認書列明的配件更換明細進行報價,繕制完整的損失確認書;
(4)事故車輛鑒損堅持被保險人、第三者、保險公司三方共同進行,如在修理企業鑒損,還應有承修方業務人員參與。
4、鑒損中注意的問題和應採取的措施
(1)鑒損的時效性
(2)應發揮定點拆檢廠和合作廠家的作用
(3)要堅持配件更換原則和我司下發的工時標准
(4)對特殊車型、配件奇缺車型鑒損的處理方法
(5)對超出現行實際價值的事故車輛鑒損應注意的問題
(6)處理好客戶要求在非保險公司推薦的4S店修理事故車輛的矛盾
(7)鑒損照片拍攝的方法和應注意的問題
(8)損余物資處理
五、事故車輛損壞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車身及鈑金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更換車身總成件條件
車身變形嚴重,無法採用修復工具校正到標准數據的,或單獨部位損失嚴重無法修復但只提供車身總成的車型,可給予更換車身;
在底板變形嚴重時應區分承載式與非承載式,如是承載式車身結構,應給予更換車身總成,反之則只用更換底板大梁架;
對損壞車身進行維修的費用,大於更換車身的費用;
對更換車身明確區別:車身總成、車殼。凡需更換車身總成或車殼的,必須報總公司理賠部批示,經同意後方可更換。
(2)更換車身參考示意圖
(底版嚴重變形—更換車身殼體)
(整車身嚴重變形--更換車身殼體)
(車身主框架未變形—不能更換車身殼體)
(2)局部鈑金件
更換條件:鈑金部件在損失嚴重不能修復、或修復後不能恢復原樣並明顯影響外觀、或修復後無法按原標准裝配的,可給予更換;
修復方式:按損壞程度分為重度、中度、輕度三個級別,可以分別考慮鈑金工時費。重度損壞程度是指變形嚴重、有死褶,損傷面積到50%以上,修復難度大;中度損壞程度是指部件凹凸面積較大,局部有褶但變形較小,完全可以修復;輕度損壞程度是指部件彈性變形或劃傷、刮傷有凹坑、損壞較輕,輕微磕碰不考慮鈑金工時費,只計噴漆。
(3)鈑金件損失劃分示意圖
翼子板:對損失程度為輕度、中度、重度必須修復,重度以上考慮更換。
發動機罩:對損失程度為輕度、中度、重度必須修復,重度以上考慮更換。
前框架:對損失程度為輕度、中度、重度必須修復,重度以上考慮更換。
前框架:對損失程度為輕度、中度、重度必須修復,重度以上考慮更換。
保險杠:前、後保險杠為易受損部件,在鑒損時應注意,保險杠在受損程度不大時是可以通過塑焊,加熱整形等工藝進行修復。
(小面積斷裂――可塑焊修復)(大面積斷裂――可更換)
(凹陷――可加熱整形修復)
車門:對損失程度為輕度、中度、重度必須修復,重度以上考慮更換。
(左前門中度損失――修復)(左後門整體變形並有多個死褶――更換)
車梁:更換車梁必須報總公司理賠部批示,經同意後方可更換。
2、電器、燈光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電機類:對發電機、啟動機、雨刮電機、水箱電機等電動機類,未觀察到表面受損的,不得更換。
(2)燈具類:確定更換的燈具配件,必須達到損傷不可修復程度。構成更換的依據為:燈罩表面損壞、燈殼破損的條件;可以粘接的燈殼角,必須堅持修復。對外殼受損的燈具,需注意是否提供單獨的燈殼;更換的大燈總成必須注意其中總成件所包含的附件,不得重復列入。
3、發動機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對需更換發動機總成、中缸體總成的,必須報總公司理賠部批示,經同意後方可更換。
(2)對無損壞的保養性配件不得列入更換項目。
(3)對出現損壞而不可以修復或修復後影響功能發揮的配件,應給予更換。
(4)對確鑒損壞的電氣元件,必須是出現嚴重的損壞並修復後影響功能的配件,可列為更換項目。無明顯損壞的配件,必須提供專用儀器的測量證明材料。
(5)對確定更換如;啟動機、發電機、增壓泵、輸油泵等總成件,必須得到專修企業的文字證明文件。對未出現明顯損壞的曲軸、凸輪軸配件等,確認更換時必須得到專修企業的測量證明文件,並證明已經超出維修范圍不可以修復。
(6)對確認更換發動機托架的標准為,托架螺栓安裝孔與車梁螺栓孔位置偏差大於5mm,並無法修復情況。
4、傳動機構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確定更換變速箱總成、減速分動箱總成,必須提前得到審核部門的批准文件。
(2)對出現損壞而不可以修復或修復後影響功能發揮的配件,應列為更換配件項目。
(3)對確鑒損壞的電氣元件,必須是出現嚴重的損壞並修復後影響功能的配件,可列為更換項目。無明顯損壞的配件,必須提供專用儀器的測量證明材料。
(4)對出現嚴重殼體件損壞時,應只確認更換損壞的殼體部分。對殼體出現輕微裂痕時,應確認為修復工藝解決。
(5)對損壞的自動變速箱,建議讓4S店送到品牌指定的自動變速箱專修企業進行維修。
5、懸掛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對確認更換懸掛臂桿的標准,必須是車輪和懸掛臂桿出現嚴重的變形。對懸掛臂桿未出現明顯的變形的,必須提供4輪定位儀器的測量結果,並證明超出調整范圍的文件。
(2)對確認更換減振器的標准為,其表面出現嚴重的損壞痕跡,或芯桿伸出轉動擺差大於0.5mm。
(3)對確認更換傳動軸時,必須出現嚴重的損壞或彎曲現象。
6、座椅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對座椅變形的情況,必須堅持對座椅骨架進行修復的工藝。
(2)對確認座椅損壞或表面損壞而需要更換總成的情況,必須提供品牌廠家無單獨配件提供的文字證明。
(3)對座椅表面劃傷情況,必須堅持修復。
7、內裝飾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對內裝飾部件出現劃傷情況,必須堅持修復。
(2)確定更換標准:損壞嚴重而又無法修復、表面撕裂的配件。
8、安全性部件的修復、更換標准
(1)確定修復和更換安全性配件必須以保證恢復功能、恢復可靠性為目的。
(2)確認更換的配件必須是表面發生損壞、有事故引起的電氣性損壞故障。
(3)確定製動安全系統電氣元件。對出現故障警告燈發亮情況;
•從診斷儀器中得到靜態故障代碼,確認是否屬於元氣件故障。
•用診斷儀器消除故障代碼或切斷電源5分鍾,拆解檢查所指故障元件後恢復。
•啟動發動機並行駛運轉制動工況狀態。
•再用診斷儀器進行功能診斷,當此次指示故障與初期指示故障一致。則確認元件為的確發生故障,否則,不得記入損壞項目。
(4)對未在事故中發生作用的安全性配件,例如;未作用的安全代、安全氣囊、安全氣簾、連接線等,不得列入更換項目。對確定電腦控制器,必須使用專用診斷儀器進行復位、清除故障、再運行、再診斷程序後確認。
第三章鑒損操作實務
一、一般車損案件鑒損
1、認真查驗受損標的,確定受損部位、損失項目、損失程度,損失嚴重的應將車輛解體後再確認;
2、查看現場相片記錄、損失相片痕跡記錄,核對出險原因、經過及大概損失情況是否相符,有無擴大損失部分;
3、沿著碰撞力傳遞路線系統地檢查車輛配件的損傷,直到沒有任何損傷痕跡的位置,以防遺漏間接損失。間接損失較難全面地確定和分析,鑒損人員在鑒損時必須設法找出各個部位變形的痕跡,並檢查所有螺栓、墊片或其他緊固件有沒有發生移動或離位,有沒有露出未塗漆的金屬面,內塗層有無開裂或出現裂紋等,同時又要注意間接損失和非事故損失的區分;
4、確鑒損傷是否限制在車身范圍內,是否還包含功能部件、元件或隱藏件(如車輪、懸架、發動機、儀表台內藏件等),根據碰撞力傳導范圍、損傷變形情況和配件拆出來後的損失相片區分事故損傷與拆裝損傷;
5、嚴格按拆裝、鈑金修復、機修、電工、噴漆分類確定修理項目和按碰撞線路和碰撞力傳導線路確定換件項目,並及時記錄相片中反映出的零配件型號、規格及零配件上有的配件編碼;
6、根據報價管理規定對更換件確定配件進行報價;根據維修當地工時費標准確定維修工時價。
7、拍攝所有損失零部件相片。
8、委託案件受理機構已完成車輛鑒損的,如委託機構與被保險人協商,事故車輛需拖回委託機構所在地修理的,原則上以委託機構重新鑒損結果為准,委託機構在繕制時導入新的鑒損信息,受理機構原有鑒損信息不再修改。
9、對於損失金額較大的事故車輛,在修復完工、客戶提取車輛之前,應對維修方案的落實情況、更換配件的品質和修理質量進行檢驗;也可採取修復中抽檢的形式。復檢的結果應在鑒損單上註明,如發現未更換鑒損換件或未按鑒損價格更換相應配件,應在鑒損單上扣除相應的差價。
10、對損失金額較大或雙方難以達成鑒損協議或受損標的鑒定技術高,難以確鑒損失的案件,報總公司理賠部批示後,可聘請專家或委託公估機構鑒損;
11、鑒損中應注意區分本次事故和非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事故損失和正常維修保養的界限,對確定為事故損失的部位應堅持盡量修復的原則;
12、殘值應協商折價折歸被保險人,並由被保險人進行處理;
13、注意鑒損許可權,對超許可權案件應及時上報。
九、工時費鑒損
車損工時費既維修工時費用。是對事故車輛在保險原則規定范圍內進行維修的工時費用,其中,包含在維修過程中各個工種的各環節產生的費用,例如:拆解費、鈑金費、噴漆費、調試費、檢查診斷費、電腦匹配費等。工時定價是鑒損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車輛鑒損過程中對維修工時費的處理,把握以下原則。
1.依據標准。確定維修工時費的依據為交通部下發的《汽車維修企業工時定額標准》,執行的標准為我司下發的《安邦車險理賠工時費定額標准》。
2.鑒損操作。在鑒損時根據維修企業類別,確定工時標准,對待項目中不包含的內容,按照類似項目進行比例折算。
3.鑒損爭議。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該嚴格執行上述標准,當出現與修理企業發生爭議時,修理企業必須提供在當地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的登記、審批工時費標准,並上報審批後附加在案卷中。
Ⅱ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並、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准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五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並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Ⅲ 壽險理賠紀律的八條禁令
一、 嚴禁編造虛假賠案或在賠案中虛列費用
二、嚴禁在系統外理賠或篡改理賠數據;
三、嚴禁違規通融賠付或擴大賠付
四、嚴禁越權處理賠案;
五、嚴禁違規處理損余物資或使用查勘車輛;
六、嚴禁違規外授理賠查勘定損許可權;
七、嚴禁收受或索取不當利益;
八、嚴禁從事與理賠有關的社會經營活動。
Ⅳ 保險理賠管理制度
比較復雜一點/
從流程開始:接報案--調度--查勘--定損--核損--收集單證--理算--核賠
然後針對每個環節再做一下具體的管理規定.
Ⅳ 平安保險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三章資本
第四章董事會
第五章監事會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七章財務審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平安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的社會主義股份制保險企業。
公司英文名稱:PINGANINSURANCECOMPANYOFCHINA
第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是信譽第一,客戶至上,優質服務,公平競爭,積極開拓保險領域,繁榮保險市場,安定人民生活,發揮經濟補償作用,為發展我國金融保險事業作出貢獻。
第三條公司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最大責任以注冊資本為限。股東各方以所佔股份金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並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條公司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稽核,執行國家統一的保險方針、政策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
第六條公司為區域性保險公司。總公司設於深圳,根據業務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重點在沿海城市設立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為:
1.經營人民幣及境內、外外幣的各種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農業保險、人身保險等業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外分保、共保等保險業務及法定保險業務;
3.與國內外保險機構建立代理關系和業務往來關系,代理檢驗、理賠、追償等事宜;
4.參與國際保險學術活動;
5.有價證券投資及公司業務有關的投資、租賃及資金融通業務;
6.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三億元。根據業務發展,公司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增加註冊資金。公司股份結構的變化和股權的轉讓需經人民銀行批准。
第四章董事會
第九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四年,期滿後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若幹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
第十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臨時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職權,董事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須向董事會出具委託書,代理人在董事會例會期間行使董事權利,但授權委託不能連續兩次,如屆時董事未出席董事會議而又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視作為棄權。董事會休會期間,重大問題公司直接請示正副董事長一致通過決定。
第十一條董事連續三次不參加董事會會議,原委派方應另行委派新董事。
第十二條董事會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方針,審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
二、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決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三、決定公司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的提取比例;
四、討論通過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補充;
五、討論提出公司內部機構及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設置、變更方案;
六、討論提出公司資本金的增加和轉讓議案;
七、決定聘任總經理。
第五章監事會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首席監事一人,監事若幹人。首席監事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其它監事成員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監事任期四年,期滿後,如需要可連續受聘。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責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及國內外的形勢,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及發展規劃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公司的年度預算和決算;
三、對涉及公司的重大問題,參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為公司法人代表,對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及董事會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總經理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按照公司的章程,董事會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制度、組織公司的經營活動。
二、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送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准後負責執行和實施。
三、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和其它各項工作業務制度。
四、根據公司業務發展,合理設置公司內部的部門;決定聘用副總經理(報董事會審定)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和其他中層管理人員,報董事會備案。
五、負責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的質詢。
第十七條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並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受總經理委託,代行總經理職權。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六十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審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聘任。
第十九條總公司對分支機構及附屬機構的主要人事任免、業務政策、綜合計劃、資金運用、分保規劃、各類准備金管理及涉外事務方面實行統一領導。
第七章財務審理
第二十條公司以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年終編制資產負債表、營業報告、損益表、財產目錄以及盈餘分配方案,由總經理提交監事會審核並報經董事會審定後,報請國家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留責任准備金和總准備金。
第二十二條公司資產運用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董事會修改補充。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平安保險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實施,修改亦同。
Ⅵ 車險理賠大的案子,有可能被懷疑騙保,保險公司一般會怎麼調查麻煩說的詳細點
對接報案、調度、查勘、立案、定損(估損)、人身傷亡跟蹤(調查)、報核價、核損等。
依據《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管理指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應制定覆蓋車險理賠全過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對接報案、調度、查勘、立案、定損(估損)、人身傷亡跟蹤(調查)、報核價、核損、醫療審核、資料收集、理算、核賠、結銷案、賠款支付、追償及損余物資處理、客戶回訪、投訴處理以及特殊案件處理等各環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進行統一規范。
逐步實現標准化、一致性的理賠管理和客戶服務。為防範風險,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理賠處理各環節銜接點要嚴格規范,前後各環節間應形成必要的相互監督控制機制。
(6)保險理賠工作紀律擴展閱讀:
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司應建立理賠費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規范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管理。理賠費用分攤應科學、合理並符合相關規定。
2、直接理賠費用要嚴格按照列支項目和原始憑證、材料,如實列支,審批權應集中到省級或以上機構,並按照直接理賠費用占賠款的一定比例監控。
3、間接理賠費用要制定嚴格的間接理賠費用預算管理、計提標准、列支項目、列支審核以及執行監督制度,間接理賠費用的列支項目和單筆大額支出應規定嚴格的審批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