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賠償不合理能做二次評估嗎
事故車輛有兩種定損方式:「保險公司拆檢定損」和「評估公司評估」
前者由於是保險公司自己定的損,無需走任何法律程序,就可順利索賠。
後者屬於第三方,保險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對評估結果持懷疑態度。車主必須走法律程序才能得到認可。
你說的賠償不合理,有兩種情況:
1、實際維修費用「低於」評估結果,這時保險公司會以「實際維修費用」賠償。這種情況下,由於車主沒拿到評估後的賠償款,心理會「感覺」自己吃了虧,認為不合理。如果較真,可以起訴主張評估結果,畢竟評估公司代表的是物價局,法院一般會認同。
2、實際維修費用「高於」評估結果,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以「評估結果」賠償。這是真正意義上沒拿到足夠的賠償款,事實存在不合理。這個可以讓保險公司重新拆檢定損,保險公司拒絕,可以走法律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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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交通事故賠償為什麼要分兩次到帳
1、如果是保險公司賠償的,一般保險公司會把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償分開打到你銀行卡。
2、調解的話看你自己選擇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這是法律規定的。
㈢ 車禍二次事故是什麼意思有保險,但發生二次事故,保險公司能理賠嗎
1、一個月內車出了兩次事故,只要在保險的賠償范圍內且沒有超過理賠的限額保險公司是會理賠的。如果超過了理賠限額,則保險公司就不予理賠了。
2、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3、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㈣ 同一個地方撞了2次,前一次還未定損理賠,保險公司賠2次嗎
可以賠償兩次。每次賠償每次事故產生的損失。第二次交通事故肯定在第一次交通事故的基礎上加大了損失程度。
㈤ 交通事故有人傷涉及二次手術,保險公司理賠是一次性理賠嗎
只要法律判了,就可以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的。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是分兩次理賠的。但由於保險公司分兩次理賠工作量加大,而且為防止內部作案,一般的賠案在電腦系統都設置不能二次賠付,如果要二次賠付需要報較高級別的審批,效率反而更慢。
所以有幾點要注意的:
1、如果第一次治療的金額自己可以承受,建議一次性理賠。如果分兩次,你還要花時間和保險公司溝通。
2、如果在醫生證明中有寫明第二次手術大約的金額,也是可以和保險公司協商賠付第二次的手術費的。那麼即使未做第二次手術,也可以提前一次性賠付。
3、如果第二次手術時間相隔很長,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可能會超過兩年,要書面向保險公司要求提前一次性賠付,不管其是否願意,都要其書面回復。免得過了訴訟時效,無法索賠。
㈥ 車輛一次報案一次理賠算兩次出險嗎
車輛一次報案一次理賠不會計算成兩次出險。
1.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出險報案的報告後,會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如果保險人沒有認定的,不進行理賠處理的,將不會計算成保險事故。
2.情形復雜的案件情況致使投保人、被保險人無法履行保險公司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樣不會計算成保險事故。
3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也是不會計算成保險事故。
4. 被保險人在出險報案以後,在賠償處理中認為損失比較少,決定不再進行保險理賠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報撤銷事故報案,這種情況同樣不會計算成保險事故。
5.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基本上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
6.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㈦ 同一交通事故可以二次保險理賠嗎
可以的。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可以先就已經發生的費用向保險公司理賠;以後再發生費用的,仍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的。
㈧ 交通事故賠償和保險理賠可以重復嗎
除了壽險,其他保險的賠償原則是損失補償原則,所有的賠償總金額扣除意外傷害險已賠償部分,剩餘由他賠償,但是如果意外險沒有賠償你的誤工費,那麼肇事司機是要賠付誤工費的。
㈨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走保險劃分和賠償
您好,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分別按什麼比例怎樣賠償
交通事故中如果是無責任方,則本方損失的所有法律支持范圍內額度,均可向責任方索賠,且不需要承擔責任方的損失賠償:如果是次要責任,則本方損失額度只能夠索賠總損失額度70~80%,並且需要承擔其他損失方的20~30%的賠償責任。
實際操作中還跟機動車交強險相關規定結合,機動車的責任方需要按交強險規定先行賠付,無責方也有相關無責賠付的額度規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