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租車了,網約車,但是因為你在營運過程中沒有上營運保險,所以說保險公司不理賠。
⑵ 網約車出了單方事故租賃公司故意拖延保險理賠,目的讓司機多掏錢怎麼辦
如果你的租賃公司故意拖延保險理賠的時間的話,那你就收集好證據,然後去反駁。
⑶ 私家車當網約車用,出了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私家車從事營運,保險公司不賠商業險,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保費是根據危險程度評估決定的。當前,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其原因也在於此,這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的預估。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雙方協商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返還剩餘保費,否則對於保險公司顯失公平,這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內在邏輯。
⑷ 用自己的車考了網約車駕駛員證後續對保險理賠有影響嗎
考了網約車駕駛證,如果要做網約車業務,那麼最好車也要改成網約車,就是到車管所把車的使用性質從私用改為網約運營車輛。如果沒有改的話,一旦在進行網約業務時候發生事故,你私用營運,保險公司會拒賠的。
⑸ 網約車保險這么理賠
網約車保險怎麼處理?
從目前已經出台了細則或者徵求意見稿的城市來看,還需要完善的是出台落地細則,當前雖然已經確定了網約車的合法化,但是在執行中還會遇到許多問題。
政府需要從法律、條例上規定網約車司機的資質、責任、義務等,使網約車司機沒有法律漏洞可鑽,而企業需要對網約車司機的進入進行嚴格把關,並加強對網約車司機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1.專車險:責任險的一種,投保人可以為平台和司機,服務過程中因為司機的過失導致乘客人身損失可獲得保險賠償,乘客最高可賠付10萬元,一份專車險一年最高累計賠付100萬。限額內可多次理賠。
2.駕乘險:意外險的一種,投保人為司機,保障對象為司機和乘客,每人最多可投保5份。當司機和乘客發生人身意外損失時,最高可賠付13.9萬元。
網約車合法後對保險有什麼要求?
《辦法》提出網路預約計程車:一是要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二是平台要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三是要為乘客提供相關保險。
出租行業實務中,傳統計程車綁定計程車公司,在較強的營運管理和經營壓力之下,營運行為具備「營利性」;而網約車的營運行為較為自由。按照營運程度,網約車可以分為全營運車輛、半營運車輛和偶營運車輛三類,三類車輛的保險風險差別很大。此外,順風車、合乘等承運行為中,盡管平台、車主也收取一定費用,但由於出行頻次、行使路線變化不大,對保險風險的影響有限。
因此,如果對接入網約平台的私家車,不加區分的按照營運車輛收取車險保費和承運人責任險,明顯有失公平合理,不利於網約出租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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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我是網約車主,在運營中出了事估,我全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給理賠嗎
網約車主,在運營中出了事估,我全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給理賠。但前提是你不能違法
⑺ 網約車出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網約車平台公司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承擔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職責和駕駛員隊伍穩定責任,購買履行承運人責任的相關保險,一旦發生事故時有明確的責任主體,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等各方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
⑻ 路上叫客的網約車如果出事故保險會賠嗎
如果車輛使用性質是網約車,保險公司是可以理賠的,如果是私家車保險是不賠償的
⑼ 有營運網約車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嗎
根據保險合同的不同,家用車輛和運營車輛的保費是不同的,如果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車輛使用性質就變成了營運車輛,屬於保險法中「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若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增加保險費的,在網約車營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簡要案情
2016年8月,滴滴兼職司機張某,通過滴滴平台接到乘客,途中不慎與行人王某發生碰撞並致其受傷。王某因此次事故花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0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的商業三者險。當事人就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不同觀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私家車用作網約車接單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如何賠償?
具體分析
按照我國現行車輛管理法規,機動車輛按其使用用途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大類別。本案中,張某以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通過打車軟體平台接下網約車訂單,運送不特定乘客, 其有收取費用的意圖,因此,張某以自用名義的車輛實施網約有償載客是營運性質的行為,改變了車輛原有登記的性質。
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費與保險賠償金為對價關系。在當前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車輛的用途,將其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並設置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險費接近家庭自用的兩倍。家庭自用車輛的風險小,支付的保費低,營運車輛的運行里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顯增加投保車輛危險程度。這既是社會常識也是保險公司對風險的預估,保險人依據投保人告知的情況,評估危險程度而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險費。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超過了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事故發生的合理預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而言則顯失公平。
保險法中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張某以家庭自用名義投保的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車輛使用性質已變成了營運車輛,屬於保險法中「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張某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返還剩餘保險費。張某未履行通知義務,其網約車營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