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汽車保險第一年如果沒有出險,是第二年的保險就可以便宜嗎
汽車保險第一年如果沒有出險,第二年的保險就會有優惠,車險第一年不出險,交強險第二年可以便宜10%,商業險可以便宜30%。
一、【交強險第二年便宜多少的規定】:
如果第一年沒有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價格下浮10%;
如果第一年發生一次不涉及死亡的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價格不浮動;
如果第一年發生兩次以及兩次以上有責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價格上浮10%;
如果第一年發生有責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交強險價格上浮30%;
如果第一年發生酒後駕車,交強險價格最高上浮60%。
二、【商業險第二年便宜多少的規定】:
商業險上一年度未出險優惠30%;
立案數(包含結案數)1次,且上一年度賠償金額大於上一年度商業險保費的80%,最高優惠28%;
立案數2次賠款大於保費80%,最高優惠20%;
立案數3次,賠款小於保費80%優惠30%再上浮10%,賠款大於保費80%優惠23.05%再上浮10%;
立案數4次賠款小於80%,優惠30%再上浮20%,賠款大於80%,優惠19%再上浮20%;
立案數5、6、7次均上浮30%,立案數8次及以上的就禁止承保了。
(1)保險沒有理賠可以少交費嗎擴展閱讀
新車需購保險:
1、交強險
交強險是我國的強制保險,所有車輛都必須要購買的一個險種。萬一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只能陪給被撞的一方,也就是說賠款的條件是局限的。同時,如果不買上交強險的話,那麼車子就會失去年檢的資格,因此,交強險是不買不行的。
2、第三者商業責任險
多數的車主朋友都會選擇投保於交強險和三者險。由於交強險所理賠的金額有限,所以買下三者險能夠為交強險所超出不能理賠的部分進行賠償。就算萬一發生了事故,那麼也能得到比較合理的金額賠償。
3、不計免賠險
相比前兩者的車險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基本險種,而不計免賠險對汽車而言是一種額外的附加險種。其作用在於如果你發生了事故要賠償1000元的費用,保險公司正常來說要為你賠償80%也就是800元的損失費,若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之後,那麼就會把剩餘自己要賠償的20%金額一同轉移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說,自己能夠獲得100%的賠償。因此,這險種的購買也是很有必要的。
4、車損險
車損險無疑是理賠范圍最廣的一種必要險種,無論車子受到了碰撞、刮傷、泡水等損害,都能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而賠償的金額,最終還是要看事件的緣由、損傷的程度等諸多條件來進行判定。
② 我在中國人壽買了一份保險二年沒有交費想退保可以嗎,怎麼退的請指點謝謝!!
如果已經有人壽保險理賠過了,奶爸建議還是不要退保的好,因為退保後想買其他保險會有健康告知環節。當然,如果你一定要退保也是可以的,退保的具體內容奶爸整理在這,建議仔細閱讀→《保險可以退保嗎?小白必看投保攻略!》
健康告知:是將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告知給保險公司,供他們做風險評估,最終確定是否可以承保的過程。
健康告知是人身保險配置中最關鍵也是最為復雜的一個步驟。不了解健康告知環節的小夥伴歡迎隨時戳此咨詢>>【免費1V1咨詢,解決您的問題】
我們通常在買重疾險,醫療險、壽險時,保險公司都會對你的健康狀況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說在我們買保險之前沒有做好健康告知的要求,那麼即使後期出險了,保險公司也是不賠付的,而且不光不賠付,我們交的本金也是不會退還的。所以在我們投保前一定要做好健康告知的要求。
如果想了解更多的健康告知的內容,可以看下這篇文章:《如果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一定可以不賠嗎?》
通常,每款保險產品的健康告知詢問都會不一樣,但從嚴格程度上看,基本都符合以下規律:醫療險最嚴格,意外險最寬松。
健康類保險的選擇,離不開三個關鍵要素:保障責任、保費和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需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也是保險合同簽訂的根本,所以正確認知健康告知,是成功投保的重要環節。
③ 投保人未如期繳納保費,保險人可以不予賠付嗎求解答
案情2005年王女士為其丈夫投保10萬元人壽保險。繳費方式為分期支付,王女士於合同成立時支付了首期保險費。2006年,繳費期到期時,王女士忘記了交保費一事。 2008年的一天,王女士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喪生。王女士這才想起保險一事,於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審查後發現,王女士超過了寬限期還沒有繳付續期保險費,因此以保險單已經失效,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規范 《保險法》第58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第59條: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法律適用 依《保險法》第58條之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法定中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女士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正是這種情形,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出現保險事故正是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人自然不用承擔保險責任。 至於保險公司以投保人超過了寬限期還沒有繳付續期保險費為由,認定保險單已經失效的觀點是不對的,除非保險人依法行使了解除權,否則保險單仍然有效,只是效力暫時中止。法條評析 盡管按現行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不予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並不說明保險人不予承擔保險責任是合理的。之所以出現這種合法不合理的情形,是因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不完善所致。 第58條立法之理由:由於在「人身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對保險費的請求不能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在投保人未如期交付保險費時,法律應當給予保險人一定的救濟,以平衡雙方當事人之利益(在很多的商事活動中,比如保險活動,保險人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往往是同一的,而不應是對立的,保險人與其說是一方當事人,還不如說是危險共同體成員的管理者)。於是,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未支付當期保險的,合同效力中止救濟保險人。當然,立法也同時注意到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護,規定了六十日寬限期。 立法之得失:從立法理由來說,立法的價值取向還是合理的。但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應繳的保費的請求從本質上來說只是債權,債權人是否行使債權應當是債權人自己的事情(債權人可行使債權,也可以不行使債權);同時,對於債務人來說,債權人不行使債權則意味著債權人放棄其權利,此時法律硬性規定超過一定期限,合同效力中止,於債務人來說也極其不公(債務人不按期繳費,往往並不都是債務人故意為之,很多時候可能是債務人忘記了繳費)。因此,合理的規定是,只有在保險人催要保費一定期限後,投保人仍然未繳費時,保險效力才中止。如此,既尊重了保險人的意志,又保護了投保人的利益。這一點,我國台灣地區的《保險法》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台灣保險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第59條立法之理由:同樣是由於在「人身保險」中,法律規定保險人對保險費的請求不能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因此,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一定期限後,保險人得解除合同,以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如果保險人不解除合同,投保人得隨時要求補繳保費而使合同效力恢復)。 立法之得失:立法目的很明確,價值取向還合理。遺憾的是,法律規定投保人補繳保費的前提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如此規定使得恢復合同效力的權利在保險人,使得投保人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協商能否達成主動權完全掌握在保險人,當恢復合同效力於自己有利時,可同意,否則便不同意)。合理的規定應當是,在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只要保險人未解除合同,投保人得隨時要求補繳保費恢復合同的效力。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保險人根據不同之情形得選擇於自己有利的行為,從而置投保人於不利之地位,讓其也承擔一點風險。小結 從法律規定來看,明顯不利於投保人,這往往會使得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承擔的風險更大。為了應對立法的這種規定,建議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針對第58條之規定,應與保險人約定,在投保人未如約繳保費時,保險人有義務通知其繳費,否則保險合同效力不因此而中止。針對第59條之規定,應與保險人約定,在保險人未依法解除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得隨時補繳保費,保險合同效力於保費繳清時恢復。
④ 保險沒有理賠清楚可以結案嗎
假如你買了交強險(強制險)(交強險還是可以賠對方財產2000元),及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30萬, 打比方如果對方死了要賠41萬,總共交強險賠11萬,商業險賠30萬,那對方車損就沒保額賠了,你可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