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了了能不能找保險公司賠
私了了可以找保險公司賠。
快速理賠理賠流程:
《道路交通財產損失事故快處快賠實施辦法》指出,發生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1、自行拍攝事故現場照片(三張照片:前方、後方、接觸部位,照片中要清楚反映車號牌及現場周圍參照物),固定事故證據、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賠償事宜或到快速處理中心進行理賠。也可撥打保險理賠服務專線或公安交管報警電話。
2、當事人通過保險理賠電話或者公安交管部門報警的,應按有關工作人員的提示,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因條件限制無法拍照的,撤離現場後可記載事故情況,並由雙方簽字確認。不撤離和拒絕撤離現場的,應迅速派相關人員進行處置。
3、立即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擺放警示標志,互驗並可互拍駕駛證、行駛證、保險證,並向保險公司報案。
4、協商或約定在2個工作日內共同到就近的快速處理中心辦理理賠手續,或按保險公司推薦的方式進行後續處理。
5、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不涉及人員傷亡的碰撞事故,在車輛可行駛的前提下,當事人拍照後必須將車輛移至前方服務區警務室或就近駛出高速公路聯系處理。
6、撤離現場後事故當事人、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事實或責任有異議的,應共同約定時間到就近的快速處理中心,由交警根據現場照片、監控資料等證據進行責任認定。
道路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各方現場填寫好事故確認書,就要迅速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以免延緩城市交通。
快速理賠條件包括:
機動車辦理登記,並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具有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已經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具有有效保險標志的;機動車駕駛人具有與其准駕車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無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行為的;機動車可以移動的。
⑵ 明明買了保險卻不理賠 車禍後牙齒受傷到底能不能賠
人們買保險都是期望保險能最大程度地轉移風險,盡量降低意外給自己帶來的損失,要是買了保險卻無法理賠,那實在是太糟心。浙江省嘉興市海鹽縣的鄭先生就遇到了這么一件倒霉事,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鄭先生不得不將拒絕理賠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院。
2012年1月27日,鄭先生駕駛自己的轎車載著朋友小蘭和阿良出門,卻不幸與一輛公交車發生了碰撞,事故導致小蘭和阿良不同程度受傷以及兩車損壞。後經交管部門認定,公交車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鄭先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本次事故中,小蘭由於牙齒受傷比較嚴重,斷斷續續一直在治療,直至2015年7月份才最終確定了賠償金額。經過協商,鄭先生承擔了受傷人員近7000元的醫療費及兩車修理費6000餘元。
但是,當鄭先生拿相關材料到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保險公司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在2012年,早已過了訴訟時效,並且公司的報案系統里沒有該事故的報案記錄。
明明買了保險,卻不能理賠,這保險不是白買了,鄭先生很不甘心,於是起訴到海鹽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投保范圍內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案未過訴訟時效,判令保險公司予以賠償。
■以案釋法
保險理賠時效起算日非事故發生日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報案記錄系統是其公司的內部機制,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確屬保險事故,而且該事故造成的損失,鄭先生已賠償給受害人,作為涉案保險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以「系統無事故記錄」為由拒賠,不僅損害了事故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利,亦無法律依據。
同時,關於訴訟時效問題,雖然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但對該條款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中的「保險事故」應當正確地理解為事故中各項損失確定之後,即鄭先生基於交通事故賠償受害人的法律責任確定後保險人拒賠之日,該理解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是相互吻合的,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當然地會產生損失的賠償,因此不應將起算日理解為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該案涉及的保險事故發生於2012年1月27日,2015年7月23日鄭先生與交通事故中的各方簽訂協議書,對其該承擔的賠償責任及賠償責任的大小最終確定,鄭先生到保險公司處理賠遭拒絕,保險事故方才發生,故保險公司此辯稱理由於法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因此,在法院對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的各項金額進行核算後,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判決後,鄭先生及保險公司均未提起上訴。
⑶ 不同的保險公司買了同一種保險在理賠時能不能同時全額賠到公司的錢
意外保險包含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
意外傷害包含意外殘疾和意外死亡,這個是給付型的,在多家公司購買可以重復賠付;
意外醫療是指報銷因意外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這個屬於報銷型,即使在多家公司購買報銷總額不能超過醫療花銷。如果買了兩家保險公司的意外醫療,如果第一家保險公司沒報銷完,可到另一家公司申請報銷剩餘部分的醫療費用。
⑷ 我父親車禍了保險公司理賠後社保還能賠償嗎
當然不能了啊,像這種報醫療費的保險,都是只能報一種的,因為都是需要發票原件的。
這種都是補償性的保險,是補償性質的,盡量讓你不花自己的錢,而不是多次獲賠賺錢的。
醫療費用是不行的,但是死亡傷殘費用之類的是可以的(但是我不知道社保包不包括這些),就是殘疾賠償金之類的費用。
⑸ 車主和受害人已簽字同意了保險公司的現場賠付錢當場賠償完畢,但後來受害人不服理賠,向法院起授怎麼辦
沒什麼怎麼辦,應訴就是。相信法院會依法裁定的。
⑹ 保險理賠有時間限制嗎,超過了就不能賠付了嗎
理賠期限最長三十日:
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即便保險案子屬於「情形復雜」,保險公司也須在三十日內做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客戶。新法還明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應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則應當自作出拒賠決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先予支付:
新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這一條進一步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宗旨,從客戶利益出發,考慮到急需資金的情況,將保險保障的意義落到實處。
專家認為,在理賠速度方面的定量規定,將有望極大緩解「投保容易理賠難」的現狀。
一次性通知補充材料:
新法第22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後,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相比較舊法,該條款增加了一次性和及時的要求,從法律上避免了保險公司多次要求客戶補充材料的情況。當然,專家也提示,盡早盡快地提供完整資料,是及時得到賠付的保證。關於所需提供的資料,可以在保險合同中找到也可以電話咨詢保險公司。
意外醫療險理賠時間期限:
一般意外醫療險是當次事故在一百八十天內的治療費用,超過一百八十天的一般是不賠的。保險理賠的時效是兩年。即發生保險事故後應在兩年內提出理賠申請。過了兩年再不申請,視為放棄權益。保險公司應在接到理賠申請後一個時間內(好象是一個月)內做出是否理賠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影響理賠效率的因素:
1)當天的保險公司的人員配備
2)理賠時報案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
3)理賠事件的復雜性
4)合同相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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