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是否有城鎮和農村之分
交強險,是每個車主都應該投保的一種車險。為了降低事故風險,很多車主還會在購買了交強險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需要購買各種商業保險。如果交強險和各種商業保險同時存在時,保險公司該如何承擔其保險責任呢?
1、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
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交管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交通事故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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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過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范圍,機動車還投保了其他商業險的處理
該種情況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以廣東為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21條規定,法院經審理依法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後,對於未超過責任限額范圍的部分,根據受害方的請求,可判決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判決由機動
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及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還可以判決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及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於超過責任限額范圍
的部分,判決由機動車所有人、車輛實際支配人及駕駛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㈡ 交強險理賠分農村和城鎮嗎
如何實現交通事故賠償之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
一、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交通事故賠償差別由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4日頒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傷殘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區別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兩個標准,對於交通事故造成傷殘、死亡的賠償金按照戶口性質(即城鎮戶口和非城鎮戶口)來區別賠償標准,以往的司法實踐也簡單地按照戶口性質來判決賠償標准。
二、實現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依據
司法解釋的出台,造成同命不同價的社會問題,特別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量新生代農民工進入城市,在城市生活,收入來源於城鎮,但是他們無法取得城鎮戶口。在這些長期在城市生活居住的新生代農民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因為戶口問題,造成其賠償標准與城鎮居民相差甚遠。依湖北省2012年交通事故賠償標准為例,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傷殘賠償金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分別為13769元和36748元,相差22979元,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傷殘賠償金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分別為137690元和367480元,相差229790元。這種直接根據受害人戶口性質確定賠償標准「一刀切」的做法,不考慮受害人之間的實際差異,不利於體現法律應有的價值和公正,也是背離立法本意的。
鑒於這種「一刀切」的做法造成的不公平,各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已經作出適當調整,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將其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賠償,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為進一步明確適用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請示,於2005年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明確答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准。」
三、如何實現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
根據司法實踐和最高院批復規定,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消費,就可按城鎮標准計賠償。因此農村戶口的受害者要按城鎮標准計賠主要基於兩個要素,一是收入是否來源於城鎮,二是是否在城鎮生活居住達一年以上。
但是,一般交通事故案件,由於肇事方都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實際是由保險公司來賠償,肇事者或者不賠償,或者賠償很少一部分費用,保險公司一般情況下只按照戶口本中的戶口性質確定賠償標准,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受害者通常拒絕按城鎮標准賠償。既然保險公司不認可按城鎮標准計賠,如果受害方堅持要按城鎮標准賠償,只有通過訴訟才能解決。但是,部分受害人覺得麻煩,導致自己利益受到損失。
如果受害者要想實現農村戶口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只有通過訴訟解決,並且提供足以證明在城鎮生活居住、收入來源於城鎮的證據材料。在筆者代理的多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涉及到是農村戶口受害者,筆者都要對其進一步詢問,是否在城鎮生活,收入來源是否來源於城鎮,如果符合這些條件,我們就提示當事人提供足以證明在城鎮生活居住,收入來源於城鎮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包括居住證、租房合同、租金收據、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等,按照城鎮標准主張賠償。一般情況下,提供了以上證據材料,法院基本都能夠支持按照城鎮標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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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公司理賠標准城鎮和農村的區別
理賠不看你城鎮還是農村
理賠就是看你買的保險合同
條款怎麼規定怎麼賠
醫療險的話,有些會分有無社保,有社保里邊,會分新農合和社保,報銷比例有差別。但是只跟你使用的是新農合還是社保有關。跟你本人所在地是城鎮還是農村,或者戶口所在地是城鎮還是農村,或者就診醫院是陳真還是農村沒啥關系。發票上顯示的是啥就按啥來
㈣ 由於車禍,2018年保險理賠 還分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嗎
這個得看傷者戶籍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壞賠償辦法,現在有些地區不分,大部分地區還是區分的
㈤ 現在強制保險在理賠中還分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嗎 最高賠付額是否是110000元保險公司如果不執行怎麼辦
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中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最高賠償限額為122000元。
保險公司不執行,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希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
㈥ 保險理賠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嗎
人壽保險理賠不是分戶口,而是分城鎮標准和農村標准。(農村戶口的在城鎮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也可按城鎮標准賠償)。你的情況應當已構成十級傷殘,可傷殘鑒定後依法索賠。
㈦ 保險理賠是如何劃分戶籍性質的
一、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之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4日頒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死亡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區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兩個標准,此規定出台之前我國一直以戶口性質(即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來區別賠償標准,以往的司法實際也簡單地按照戶口性質來判決賠償標准。解釋的出台,目的在於按照受害人的實際居住情況來確定賠償標准,但解釋出台之初,很多法院仍然按照戶籍性質確定賠償標准,為進一步明確適用標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個請示,於2005年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全文如下:「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近年來,上海、廣東、江西、江蘇、山東、安徽、河南、重慶、廣西等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紛紛出台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對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且達到一定期限的農村居民,應視為城鎮居民,其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而這一點,也已成為全國多數地方法院的共識,現僅舉例如下:1、2004年12月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27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准對待。」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3月29日印發的《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強調指出:「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居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准確定賠償。」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年9月頒布的《關於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25條第二款規定:「戶籍性質為農業戶,但在城鎮學習、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應當視為城鎮居民。」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第三部分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准,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准。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准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於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准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准。5、《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准計算。6、2006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轄區各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及農民工權益案件審理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意見》,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受害人為農民工的醫療損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凡在城鎮有經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7、2006年10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第26條和第27條在維持最高院司法解釋的前提下,規定了「戶籍登記地在農村的受害人,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經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當生活來源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數額。」二、農村居民與城鎮居民賠償標准之差距交通事故各項賠償項目中區別農村與城鎮標準的主要是死亡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誤工費,然而這三項費用通常在賠償總額中佔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這樣,相同情況下按照城鎮標准賠償一般比農村標准高2.5倍左右。二、不要錯誤地以戶口性質來判斷按照城鎮標准或農村標准計賠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很多人都了解我國在交通事故賠償方面使用農村和城鎮兩個標准,但幾乎所有的受害人都錯誤地認為,這兩個標准完全以戶口本上的戶口性質來判定,加之在交管部門處理過程中,肇事者、保險公司這些「嫌麻煩」、怕「多賠」的相對方錯誤地宣傳引導(通常勸導受害者,以我國劃分了兩種標准,農村戶口就只能按農村標准賠償,到法院也是輸),筆者接觸的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來可以按城鎮標准賠償,結果協商按照極低的農村標准進行賠償。吃了很大的「啞巴虧」。三、農村戶口哪些情況可以按城鎮標准計賠交通事故的農村標準是以農村居民而言的,而不是農村戶口,那農村戶口與農村居民有何區別呢?《解釋》出台前很多年,我國公民的結構基本劃分為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幾大類,而且作為人數最多的農民基本上是固定在農村區域從事農業生產,最早是基本沒有人外出打工,到後來有很少一部分人外出務必(這部分人即使外出時間也是很短暫的或者說是收入的次要來源,無法徹底離開農業),再後來,因農業產值的降低,僅僅靠農業收入已無法保障一個正常家庭的基本支出,大多數的青壯年農業人口湧入城鎮,以非農業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甚至有很多農村人員在城鎮紮根,這類人群實質上與城市戶口居民並無區別,現實狀況告訴人們如果繼續按照戶口性質確定賠償標准,顯然很不公平,出台《解釋》的亮點之一就是一改以往以戶口性質確定賠償標準的落後做法,以「居民」定標准。(一)由於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工」隊伍的迅猛增加,但是這些「農民」大部分戶口未遷至城鎮,實際上已「人戶分離」,在城鎮居住、務工、生活,已融入城鎮,其居住、職業、生活及消費均與城市人口無異,交通事故對其產生的損失已不同於在農村所受損失,遠比農村大很多。故一般而言,受害者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消費,就可按城鎮標准計賠償。如果以排除法來判斷,農村戶口的受害者按城鎮標准計賠主要基於兩個要素,一是沒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二是居住生活在非農村區域達一年以上。(二)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當事人,屬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城鎮標准賠償。1、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並在城鎮務工、生活;2、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不以農業收入為生活來源;3、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年齡女在55周歲以上,男60周歲以上及未成年人;4、在城鎮經商一年以上;5、戶籍所在地基層組織系村民委員會,但本戶已被征地;6、戶籍屬於成都五區農村戶口,未被征地;7、外來務工的建築工人,在一個或多個建築工地連續務工超過一年;8、雖然居住在農村,但就職於某單位超過一年,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五、從戶口本確定城鎮居民首先,凡戶口薄上戶別欄註明為非農業戶口的為城鎮戶口,戶別欄註明為農業戶口或者農業家庭戶的為農村戶口,但現在辦理的戶口薄通常戶別欄註明的是居民家庭戶,這樣,區別農村與城鎮戶口主要以職業欄判定,如果職業欄註明的是農業勞動者,糧農等為農村戶口,如果職業欄註明的是其他職業,或無業為城鎮戶口,當然也有些職業欄未填,在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欄如註明為未征地農民農轉居為農村戶口,未征地農民農轉非、已征地農民農轉非、未征地轉為已征地等情況為城鎮戶口。四、哪些區域界定為城鎮城鎮是以非農業人口為主,具有一定規模工商業的居民點。一般而言,縣級及縣級以上機關所在地,或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人口佔50%以上的居民點,都是城鎮。就成都地區而言,筆者以為成都五區范圍均屬城鎮,城郊結合部,以非農業生產為主要經濟模式為城鎮。另可以以管理機關的屬性來劃分是否屬於城鎮,如基層政府是鄉鎮人民政府的非集鎮區域一般界定為農村,基層政府系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整個區域一般可以界定為城鎮。又如基層自治組織系村民委員會所轄區域一般系農村,系社區自治組織一般系城鎮。當然現實狀況也有某個區域先改鄉鎮政府為街道辦事處,下面的村民委員會自治組織並未變為社區或正在准備籌建社區,以及某些地區自治組織已由村民委員會變更為社區,但管轄這一區域的基層政府仍然是鄉鎮人民政府,未變為街道辦事處,這兩種情況仍然可以認為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或者社區所轄區域為城鎮。五、如何實現農村戶口按城鎮標准計賠既然在城鎮長期居住、務工的受害者可以按城鎮標准計算賠償,那麼如何實現按城鎮標准計賠?首先,我們要明確交通事故實際賠償的主體,一般而言,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保險公司能替代肇事者充分賠償受害人,也就是說大部分的案件,實際是由保險公司來賠償,肇事者或者不賠償,或者賠償很少一部分費用(當然,賠償的數額較大,未投保或投保的商業險不充分的,肇事者要根據實際情況多賠),保險公司能否認可按城鎮標准賠償就十分重要。其次,我們知道受害人獲得賠償主要通過兩個途徑,一是交管部門協商調解,二是向法院起訴。作為交警主持協商調解程序,能否啟動程序取決於雙方自願,啟動後能否達成一致也取決於雙方的意思,既然兩種賠償標准(城鎮和農村)差距太大,作為保險公司,一般只按受害人戶口薄上的戶口性質賠償(農村),當然現實中也有部份保險公司在受害人能夠提供車禍前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暫住證情況下,願意協商按照城鎮標准賠償,但是,沒有暫住證的情況,無論受害者的在城鎮居住、務工的證據多麼充分,保險公司通常拒絕按城鎮標准賠償。既然保險公司不認可按城鎮標准計賠,顯然只有通過打官司,由法院判令按城鎮標准賠償,本書已闡明交通事故打贏官司基本就意味著能實際獲得賠償,故通過訴訟打贏官司才是關鍵。要讓法院判令按城鎮標准賠償,證據是基礎,聘請專業交通事故律師是保障。在此我要鄭重提醒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訴訟上的兩個誤區,誤區一,錯誤認為找用人單位開個證明,或找幾個人出庭作證就可以證明自己在城鎮居住、務工,就可以輕易地勝訴;誤區二,錯誤地認為隨便找個略懂交通事故的中國人,就可以在家靜等佳音,筆者接觸過這樣一個案子,一個律師,在起訴時未扣除交強險的部分,賠償額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劃分的責任比例這算,讓受害人少賠了6萬余元,由於一事不在理,受害人沒有任何途徑可以挽回這6萬余元。交通事故訴訟是一項很專業的法律事務,作為最終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涉及的此類訴訟太多太多,專門設有中國交通事故訴訟事務的法律事務部處理訴訟事宜,由於城鎮標准和農村標准差異較大,就訴訟而言,他們的工作重點也在於盡量能使所有的農村戶籍(不管是否在城鎮居住、務工)受害者均按農村標准賠償。這樣,受害人所聘請的律師應該針對其實際情況,組織一套相互印證,高度統一,高度嚴密的證明受害人(或被扶養人)實際已是城鎮居民證據,同時要通曉交通事故法律法規,有過硬的法學理論功底和敏銳的庭審思辯才能。近幾年來,隨著專業交通事故律師的不斷增加,法院以人為本審判風格的漸漸深入,農村戶口按城鎮標准計賠的交通事故案勝訴率非常之高,使實際融入城鎮,或生活狀態與城鎮人口相似的受害者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同命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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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曾經在保險公司工作多年賠償中能按城鎮戶口算嗎
肇事車主的保險公司總共會賠付的額度會以70萬為限的。但是保險公司不能賠付的部分,大家還可以向肇事車主進一步索賠,這是不沖突的。
另:人沒事兒就一切都好。順順利利,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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