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未告知賠付案例
新保險法關於大病保險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體檢成為投保健康險的必經程序
以前投保健康險中的重疾險時,保險公司對體檢並沒有硬性要求,只是對健康體檢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抽檢,對不符合健康體條件的、年齡超過45周歲的投保人進行健康檢查。但《保險法》實施後,由於新法更加側重保護被投保人權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辯規則,保險人賠付比例將會上升,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上升,保險公司將會提高投保重疾險門檻,要求被保險人必須體檢,以防範被保險人道德風險,降低經營成本。
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兩年後保險公司也要賠償
新法借鑒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購買重疾險之前,故意隱瞞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條款,投保人日後出現相關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新保險法實施後,如果投保人的這一重大疾病在2年內沒有發作,此後再發作,保險公司必須給予理賠。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也將給保險公司將帶來成本的增加。
出現了二次賠付、多次理賠、終末期疾病可理賠等多種方式
所謂「二次賠付」,是指被保險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後,不幸確診初次患合同所列35種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險金額領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主合同保額等額減少,保單繼續有效;在首次理賠的重大疾病確診日算起滿365天之後,如果被保險人確診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其他兩組中的任何一種重大疾病,按保險金額領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次理賠可以彌補傳統重疾險產品「一次患病保障終止」的缺憾。比如信誠人壽推出的附加重疾則主推「二次理賠」概念,為惡性腫瘤提供二次理賠保障,無論是惡性腫瘤初次確診還是第二次病發(包括復發、轉移),提供每次最高達100%的保額賠付。在舊保險法中,被保險人罹患重疾險,被保險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賠後,合同即告終止。
再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提出了「終末期疾病也可理賠」的概念。「舉個例子,如果客戶在醫院被確診,生存期不超過6個月,現在醫院只能給予一些基本的葯物治療減輕患者的痛苦,就可以獲得相應理賠。」熟悉「福祿雙至」產品的個險銷售人員表示,該條款的設置並不限於重大疾病,如重大車禍造成的疾病也能獲得理賠,實際上擴大了理賠范圍。
重大疾病保險保障范圍擴大
由於新保險法對重疾險高殘的定義等發生變化,高殘將細化為具體的病種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險的產品保障范圍隨之擴大。如停售的佔全國重疾險市場份額達40%以上的中國人壽的「當家花旦」——「康寧終身」和「康寧定期」兩款重疾險產品,將由升級版的產品替代,其保障范圍有所擴大,如新的「康寧終身」重疾險的保障將由原來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險范圍由原來的10多種擴展為20多種。
理賠將更加順暢和快捷
從理賠方面,新《保險法》加強並完善了對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保護,修改或者細化了保險人的理賠程序或者時限。新《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要求保險人說明拒賠理由等。
重疾險作為附加險投保
據某壽險公司個險部負責人介紹,因為新《保險法》增設了「不可抗辯條款」,即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如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純重疾險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險多以「主險+附加險」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於為防範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同時也是迎合市場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險是重疾險,根據保監會的規定是不能參與分紅的,而選擇附加在某主險上的重疾險,如果主險可以進行分紅,投保人就可以在獲得重疾保障的同時獲得收益。此外,在同樣的保障范圍、保障額度下,附加險為重疾險要比主險為重疾險便宜。消費者自主選擇的餘地更大。
重疾險費率將微調
由於新推出的重疾險在保障范圍上有所拓展,保險公司的賠付風險增加,同時新保險法中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理賠中索賠、訴訟時效的變化等新條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加大了賠付支出。新《保險法》運行之後,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賠付率可能會增加幾千萬元,新改版的險種費率可能要做上調。如太平人壽的「福祿雙至」產品,若30歲男性,保額20萬元,採用30年繳方式支付,原產品的價格大約為6060元,而新版的產品價格約為6340元,價格增長的幅度約為4.60%,按照這個價格核算,購買新產品,30年繳費年限,多繳的費用總計大約為8400元,相當於多購買了另5種重大疾病的保障。
觀察期也能獲得賠償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加條件或者附加期限。這意味著,觀察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能推脫責任。
李先生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健康險及附加住院費用保險,7月3日,他因腸胃疾病住院治療。病癒出院後,李先生來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依據舊《保險法》相關規定表示,因為李先生病發時間在保單生效後90天內的觀察期內,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但新《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保險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同時,針對新《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成立時間與效力」問題的新規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鼓勵壽險公司引入「臨時合同」這一特殊處理規則。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並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⑵ 出險未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賠償嗎
正常程序是:客戶出險並報案-保險公司立案-委派人員處理-核賠-打款-結案。
保險公司一般是建議出險的時候即報案,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越是離出險時間靠近,還原案件難度越小,也就是被騙保的可能性會更小。對於客戶來說,越早報案,那麼保險理賠就越快,就能越早拿到理賠款。
出險不報案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不理賠。在2008年汶川地震的時候,很多人出險了,壓根就沒有報案,都是保險公司主動去尋找出險客戶,然後建立綠色通道,快速理賠的。當然汶川的案例可能有點極端,但是可以說明一點就是報案不是義務。
當然我們最終還是要回歸到保險條款當中來的,保險合同的條款才是最終的權利與義務的依據。一般來說,從出險到理賠是有2年的申訴期的。說白了就是,出險了,先自己掏錢處理,完了又把這事給忘了,2年內突然又想起了,這個時候再報案申請理賠依然是有效的。
保險理賠一般來說是比較簡單的,只要材料齊全,並且符合保險責任范圍,一般3天內就可以結案,實際操作是大公司在當天就能結案,第二天打款給客戶了。
所以,能否理賠,關鍵還是要看買的保險是否覆蓋了出現的風險,保險合同是否正常續費,購買時是否有隱瞞告知,就醫醫院是否是指定的醫院或者二級甲等以上等級醫院,用葯清單,發票等是否齊全,是否屬於除外責任。以上等等。
有很多傳言說保險購買容易,理賠難。實際上又有幾個人是經歷過理賠的,經歷理賠的,又有幾個出現糾紛的,出現糾紛的又有幾個已方也是有責任的。這里不是要討論這個問題,只是想說明太多以訛傳訛的東西的,我們應該要具備一雙辯明是非曲折的慧眼,不要以主觀偏見去判斷事物。
最後就是,真到出險的一刻,那就認真把保單找出來認真看看條款,自己購買的保險責任保的是什麼,再者要與代理人進行充分的溝通,有些事情能讓代理人幫忙跑前跑後的就不必自己親力親為了。
以上,希望對題主有幫助,希望採納,謝謝!
⑶ 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該不該理賠
如果沒有如實告知的事項對已經發生的理賠事故有最要影響,那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
前段時間有個警察因為得過乙肝未如實告知,後來的了肝癌,保險公司直接拒賠
保險理賠沒有同情,只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來確保公平公正
⑷ 合同簽訂2年後,違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保險合同中的 法律條款一般都有如下規定:是關於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的義務應該怎麼樣處理:
您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合同解除前即使發生保險事
故,我們也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
您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
響的,合同解除前即使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的責任,並退還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因此,可以從法律條款中看出來, 因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隱瞞情況, 保險公司是不會履行保險責任的; 所以在投保的時候一定要實際情況實際回答。
⑸ 自己交重大疾病保險時沒有如實告知父母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是保險公司體檢了,出險時給理賠嗎
中國執行的是詢問告知,就是保險公司問到的問題,你如實告訴就行,沒有問到的問題,沒有必要告知。
從醫學上講,80%的惡性腫瘤跟遺傳沒有關系。
⑹ 不可抗辯條款,超過2年都能理賠嗎
1、保險法明確規定了,投保人在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
2、如果沒有如實告知,無論是因為故意還是過失隱瞞病情,在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都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故意未告知,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合同,不賠付、不退保費;
非故意隱瞞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不賠付、返還保費。
3、合同成立2年後,如果不存在故意欺瞞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者拒賠。
顯然,這個條款是非常有利投保人的條款,投保人沒有如實進行健康告知,只要合同生效超過兩年,保險公司都不能再予以追究。
兩年不可抗辯的加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險公司的肆意解約並拒賠行為,對客戶和保險公司來說都是好事。
但也並不是所有帶病投保,熬過兩年就萬事大吉了,如果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也未必起作用,要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⑺ 過失未告知保險公司拒賠應該怎麼辦
保險公司應當依保險合同賠付朋友為父親保險金。我國《保險法》規定了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同時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因為實踐中有的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理解不是很准確、充分、所以法律規定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的內容,據此可知,保險法中所說的「如實告知」並不是主動告知,如果是因為保險人沒有說明,沒有詢問而未能「如實告知」,保險人應該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尋味,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