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公司的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是什麼
賠款收據是在保險賠償金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一種財務憑證。而權益轉讓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條款約定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後,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部分所有權)的一種法律憑證。比如說車輛被盜後,保險公司支付全車賠款,就必須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在車輛被找回後,保險公司可以與車主協商處理方式,車主要回就需要退回賠款,不要回就應該配合保險公司過戶。
『貳』 代位求償權益轉讓書怎麼寫
保險理賠中在代位求償和車輛全損的情況下要填寫權益轉讓書。
權益轉讓書又稱代位書。載明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付,並將其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的書面憑證。通常由被保險人簽署認證。權益轉讓書是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償權的有利憑證,保險人可以憑此轉讓書向責任方追償。
轉讓追償權是一種重要民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將之明確表示,以免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爭訟。另是保險人向第三者迫償的權益是來自被保險人的轉讓,從法律的角度,保險人與第三者他們並不存在法律關系,保險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償,而權益轉讓書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的惟一有效憑證與依據。
代位求償權既然是法定權利,其適用必然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為法律所認可。這些條件包括: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人基於過錯造成的保險事故所引起只有當第三人依法應承擔責任,被保險人有索賠請求權,才存在向保險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可能,即"無請求權,無代位權"。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
保險法》第47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2、只有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賠付賠償金之後,其代位求償權才成立。根據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當保險標的的損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兩種途徑獲得賠償。
3、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以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額為限。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保險人不得從中牟利,所以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范圍是與其實際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相統一。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所得的金額不得超出保險金的給付額。
若追償所得少於保險金給付額,由保險人自擔風險;若追償所得超過保險金給付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並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在保險人免賠10%的情況下,保險人只能按其實際承擔的保險責任,獲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
『叄』 保險理賠權益轉讓下載
保險理賠中在代位求償和車輛全損的情況下要填寫權益轉讓書。
權益轉讓書又稱代位書。載明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付,並將其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的書面憑證。通常由被保險人簽署認證。權益轉讓書是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
代位求償權的有利憑證,保險人可以憑此轉讓書向責任方追償。
轉讓追償權是一種重要民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將之明確表示,以免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爭訟。另是保險人向第三者迫償的權益是來自被保險人的轉讓,從法律的角度,保險人與第三者他們並不存在法律關系,保險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償,而權益轉讓書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的惟一有效憑證與依據。
代位求償權既然是法定權利,其適用必然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為法律所認可。這些條件包括: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人基於過錯造成的保險事故所引起只有當第三人依法應承擔責任,被保險人有索賠請求權,才存在向保險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可能,即"無請求權,無代位權"。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
保險法》第47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2、只有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賠付賠償金之後,其代位求償權才成立。根據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當保險標的的損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兩種途徑獲得賠償。
3、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以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額為限。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保險人不得從中牟利,所以保險人代位求償的范圍是與其實際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范圍相統一。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所得的金額不得超出保險金的給付額。
若追償所得少於保險金給付額,由保險人自擔風險;若追償所得超過保險金給付額,超過部分應歸被保險人所有。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並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在保險人免賠10%的情況下,保險人只能按其實際承擔的保險責任,獲得相應的代位求償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肆』 保險公司理賠全車盜搶險和車主簽訂的權益轉讓書怎麼寫
只要你的車輛投保了《全車盜搶險》的,保險公司會在兩個月後進行賠償並要求你填寫權益轉讓書。
處理程序:
1,先向公安報警,索取公安報警回執。
2,向保險公司報案,填寫索賠申請書,行駛證,駕駛證,車主身份證,原車所有鑰匙及防盜器,車輛購置登記證等原件即時交給保險公司拍照,以作日後索賠時交回保險公司對照備案。3,配合公安機關及保險公司提供更多有助於破案的線索。
4,到交警支隊辦理車輛報失,封鎖該車輛檔案。到有關部門報停。
5,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登報尋車啟事之類的,(公安可能不贊成登報)。
6,兩個月後仍未尋回失車的,公安局出具「未尋回失車」證明。
7,憑公安「未尋回失車」證明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理賠時因無法提交原車鑰匙證件等扣絕對免賠率。最後是以上所說的轉讓權益,是指賠償後車輛經尋回,車輛權益屬保險公司,你可以優先要回,但要退回賠款。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什麼意思
權益轉讓書(Subrogation Receipt)又稱代位書。載明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付,並將其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的書面憑證。通常由被保險人簽署認證。
權益轉讓書是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有利憑證,保險人可以憑此轉讓書向責任方追償。
轉讓追償權是一種重要民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將之明確表示,以免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爭訟。
另是保險人向第三者迫償的權益是來自被保險人的轉讓,從法律的角度,保險人與第三者他們並不存在法律關系,保險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償,而權益轉讓書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的惟一有效憑證與依據。
(5)填寫保險理賠權益轉讓書擴展閱讀:
效力編輯
(一)權益轉讓書的記載內容與客觀現實的矛盾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時,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並在獲得保險賠償的同時,將其有關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追償欠款。
實際履行過程中,保險人往往要求被保險人在提供索賠材料時,一並提供權益轉讓書。保險人經過逐級審查核賠的過程,確定向被保險人賠償的數額。
由於保險人審核文件需要一定的時間,這段時間內需要理賠的款項的利息在繼續發生,又由於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了保險人理賠時具有10%的免賠額,這樣最終向被保險人理賠款項的數額與被保險人當初索賠時提供的權益轉讓書記載的數額就有一定的差額。
(二)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 關於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
1、當然代位主義,即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
2、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後並不能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須被保險人明示地將享有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可見,我國保險立法採用的也是當然代位主義,只要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就相應取得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無須被保險人確認。
(三)權益轉讓書對代位求償權的影響 在我國保險業務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保險金的同時,往往要求被保險人簽署賠款收據和權益轉讓書,作為被保險人將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的有效證明。
代位求償權既然是法定權利,其適用必然應符合法定的條件,才能為法律所認可。這些條件包括: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第三人基於過錯造成的保險事故所引起只有當第三人依法應承擔責任,被保險人有索賠請求權,才存在向保險人轉讓賠償請求權的可能,即"無請求權,無代位權"。
這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人所代位行使的實體權利,因此被保險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不可或缺的條件。
我國目前的財產保險合同條款均強調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讓與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索。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為不在承保范圍之內,或者未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或者其行為可以免責,則代位求償均不得適用。
2、只有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賠付賠償金之後,其代位求償權才成立。根據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當保險標的的損失由第三方造成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兩種途徑獲得賠償。
『陸』 陽光保險公司的權益轉讓書怎麼寫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車險的權益轉讓書是保險公司的理賠單證之一。
保險公司肯定有的,盜搶車索賠的時候就需要填權益轉讓書才能理賠,保險公司不可能沒有!
你就去你買保險的公司要的就可以了,直接找門店的收單員要或者找理賠部的工作人員要。
『柒』 保險理賠中什麼情況下要填寫權益轉讓書
保險理賠中在代位求償和車輛全損的情況下要填寫權益轉讓書。權益轉讓書又稱代位書。載明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付,並將其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相應轉移給保險人的書面憑證。通常由被保險人簽署認證。權益轉讓書是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有利憑證,保險人可以憑此轉讓書向責任方追償。
轉讓追償權是一種重要民事行為,必須用書面形式將之明確表示,以免口說無憑,日後發生爭訟。另外保險人向第三者迫償的權益是來自被保險人的轉讓,從法律的角度,保險人與第三者他們並不存在法律關系,保險人不能直接向第三者追償,而權益轉讓書是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的惟一有效憑證與依據。
(7)填寫保險理賠權益轉讓書擴展閱讀
權益轉讓書的內容
權益轉讓書的內容比較簡單,包括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正丈主要寫明保單編號,保險標的名稱、品牌、型號、數量等;標的出險時間、地點;第三者名稱或姓名;標的損失金額;向第三者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的決定。落款。也叫結尾,類似一般書信的祝頌語。之後被保險人簽章,註明日期。
權益轉讓書的書寫要求
(1)被保險入出具權益轉讓書的同時,應向保險人提供其順利行使追償權的有效證件。
(2)權益轉讓書寫好交付,應在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前,因為這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的前提條件。
『捌』 支付寶好醫保申請理賠需要保險賠款權益轉讓書該怎麼辦理
這個你可以申請一下,問一下客服?他會告訴你具體的流程。